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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武装冲突法应着力克服几种错误观念

2013-04-22唐振刚黄巍

学理论·中 2013年3期
关键词:科学态度

唐振刚 黄巍

摘 要:当前,部分官兵对武装冲突法还有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主要包括:无用论、束缚手脚论、不适用于基层论和万能论等,这对武装冲突法在部队的传播以及法律战教育训练的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教育广大官兵:既不漠视它的存在,也不迷信它的作用;着眼于国家根本政治利益和全局军事利益,坚持主动、灵活地运用,反对盲目死板地套用;坚持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反对循规蹈矩,作茧自缚。

关键词:武装冲突法;错误观念;科学态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38-02

武装冲突法是各国军队用兵打仗的“游戏规则”。重视学习和运用武装冲突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特别是用兵打仗的共同规律。我军未来军事斗争中必将充满着运用武装冲突法能力的较量。让武装冲突法进入官兵思想、进入作战决策、进入战斗行动,才能更好地为未来军事斗争拓展行动空间,赢得军事上的有利和政治、道义上的主动。目前,部分官兵对武装冲突法还有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这对武装冲突法在部队的传播以及法律战教育训练的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着力加以克服。

一、无用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军事斗争中,军事实力是最重要的,只要实力强就行了,武装冲突法不管用。当今时代已不再是“强权即公理”的时代,武装冲突法作为衡量战争正义性、制约战争残酷性和惩处战争犯罪的法律依据,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的承认和拥护。就是奉行“单边主义”的美国,也十分注重运用武装冲突法,以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海湾战争前,美国国务卿贝克耗时近3个月,行程10万公里,与各国首脑和外长举行了200多次艰苦的会谈,最终得以使安理会通过第678号决议,为自己出兵贴上了“合法”标签。科索沃战争中,美军虽然炸了几次大桥,但炸完后,马上向国际社会解释说大桥被南联盟军队利用了成为军队机动的主要通道,而成为军事目标了。炸了平民车队之后,也很快解释,南联盟的军队化装为平民,混在了车队中。伊拉克战争中出了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丑闻,美国总统布什也要向国际社会道歉。说明美国也很在乎武装冲突法,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国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派遣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就是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利益出发,以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指导运用武装冲突法的成功范例。1950年6月,朝鲜内战爆发后,美国利用中国在安理会和联合国的席位被蒋介石集团窃踞、当时前苏联缺席安理会的机会,盗用联合国名义发动了侵朝战争。6月26日,美国驻远东的空军和海军参战;27日,美国宣布武装入侵台湾海峡,霸占了中国领土台湾;10月,侵朝美军越过“三八线”,逼近我国东北,轰炸和炮击我国东北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做出了抗美援朝的决策。如果简单套用武装冲突法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我国完全可以实施集体自卫的名义,直接派遣中国人民解放军入朝,以国家名义与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交战。但这样,美国就可以把战火烧向中国,进一步扩大战争。引发的后果既与我国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安全和挽救朝鲜危局的初衷相违背,也不利于巩固新生国家政权和稳定国内社会,而按照国际惯例法,志愿军参加外国作战,是参战者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我国遵照国际惯例采取派遣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形式与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就能够做到既抵御了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对朝鲜的武装侵略,又在法律上不给美国进攻我国的任何借口,能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保卫我国安全和挽救朝鲜危局。

二、束缚手脚论

这种观点认为,武装冲突法捆住了官兵的手脚,如果完全遵守武装冲突法,未来军事斗争这一仗就没法打了。这种担心主要源于两个误区:一是习惯上认为法律就是约束人的,遵守法律就是限制自己,从而忽视了法律还有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设定权利来赋予行动自由。实际上,武装冲突法的作战法规,是人类在还不能消灭战争的情况下,从法律上部分地限制战争的野蛮、残酷和破坏的救济办法,是当今社会在战争中所能达到的文明与人道的法律表现。武装冲突法的实质就是平衡军事必要和人道要求之间的矛盾。它对交战方提出的人道要求,已充分考虑了军事必要;它不但规定军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赋予军人军事行动自由。而这些自由不但不会束缚官兵的手脚,反而会为官兵创设广阔、合法的军事行动空间。因此,在未来军事斗争中,要善于把武装冲突法上的权利用足、用及时、用到位,并尽量履行规定的义务。二是把遵守武装冲突法错误地理解为盲目、被动、死板地对其套用,而没有想过可以主动、灵活地运用。在这方面,我军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血的教训。抗美援朝战争中,我军没有死板遵行武装冲突法关于遣返和释放战俘应在战后通过谈判协商来实施的规定,而是在战争期间先后单方面主动释放数千名“联合国军”战俘,起到了及时瓦解敌军的作用,先后引起美军两次共360余人集体向我军投降。1950年11月26日,美军步兵第25师黑人步兵第24团(别号金龙团)C连115人,在连长斯坦莱率领下,在朝鲜云山以南的柴山洞,向志愿军缴械投降。这是美国自独立战争以来第一支向外国军队投降的整编连队。而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时,由于我军一些战士在理解和执行有关作战法规上比较死板,在救助越军的伤病员和越方平民时麻痹大意,反被对方所伤害,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对“依法用兵”和“以法为兵”的辩证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在战争中运用武装冲突法,就是“以法为兵”,即运用武装冲突法求得己方政治与道义上的主动和优势,争取军事行动空间最大化,同时最大限度地挤压敌方政治、道义和军事上的活动空间,剥夺其军事行动的自由。不过,“以法为兵”是要以“依法用兵”为基础的。离开了“依法用兵”,“以法为兵”就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运用武装冲突法配合军事行动推翻萨达姆政权,从技术层面上说,可以说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但它自己在发动战争、实施作战、实行占领等方面,与“依法用兵”相距甚远,践踏武装冲突法的事件比比皆是、层出不穷。美国深陷伊拉克,并非“美军只会打仗、不会占领”,而与它绕开联合国安理会非法使用武力,在作战和占领过程中违反武装冲突法攻击和枪杀平民、强奸女工、虐待战俘有很大的关系。布什曾在白宫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就美国方面来讲,我认为到现在为止我们在伊拉克犯下的最大错误就是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丑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都在为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丑闻‘还债。”

三、不适用于基层论

这种观点认为,武装冲突法作为国际法,所规定的都是高级指挥员在作战指挥中需要把握的大问题,与基层官兵没有多大关系。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武装冲突法既是战略、战役决策层面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也是战术层面需要把握的重要问题。在战斗行动中,基层指战员会遇到许多武装冲突法问题,如敌方打出白旗怎样处置?有的一看到敌人打出了白旗,就以为敌人要投降,而把自己暴露无遗,结果敌人却是假投降,突然袭击杀伤我军。这就是因为不知道如何按照武装冲突法处置,才上了敌人背信弃义的当,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比如如何对待战俘的问题,有的抓到战俘后,把他们绑到坦克上,让其暴露于战火的危险中,而不妥善安置,及时后送,结果导致战俘死伤,授人以柄。这就是不懂得战俘待遇惹的祸。再比如,某集团军组织了一次模拟演习,“蓝军”一小分队为逃避“红军”攻击,躲进了一座有数百年历史的教堂。因该教堂属于宗教设施和文化遗产,“红军”指挥员在是否攻击的问题上,迟迟定不下决心。部队律师了解情况后向其指出,有关国际公约虽然禁止将宗教设施和文化遗产作为攻击目标,但同时要求交战双方不得将宗教设施和文化遗产用于军事目的。既然“蓝军”以该教堂作掩护,该教堂就成为军事目标,可以予以攻击。同时建议:为避免该教堂受到损坏,可采取围而不攻的方法,断其供应,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战场上情况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基层指战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演练,才能逐步提高运用武装冲突法的能力,才能在未来军事斗争中遇到涉武装冲突法问题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处理,圆满地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因此说,开展法律战教育与训练,不仅是对高级指挥员的要求,也与基层官兵息息相关。

四、万能论

有的官兵过分地夸大了武装冲突法的作用,竟然幼稚地认为有了武装冲突法对战争犯罪的制裁,世界就和平了,就不会再有战争了。其实,武装冲突法的存在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战争,国际社会订立各种武装冲突法公约、条约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战争的野蛮、残酷,使战争变得更加文明和人道而已。应当看到,在天下依然很不太平的今天,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犹在横行,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仍挥之不去。在这种情况下,武装冲突法并非万能,仍有许多战争行为打着各种名目脱离了武装冲突法的制约范围。例如,有的国家抛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其主要内容就是他们有权为了所谓普遍的人权而任意干涉他国的内政。表现在行动上就是在平时经常以人权问题来指责他国,一旦别国的利益和本国的利益冲突到了不可调和之时,战争的大棒马上就挥舞起来,肆意破坏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人权高于主权”,在战时就变成了“人权高于武装冲突法”。在1997年召开的第14届国际军事法和武装冲突法学会大会上,有代表曾经这样发言:“武装冲突法是原子弹,谁掌握了它,谁就能最终赢得战争。这种说法显然是言过其实。武装冲突法也绝不可能成为整个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先进的武器系统,科学的体制编制,没有一定的综合国力,即使法律上再占理,武装冲突法运用得再好,也未必能获得战争的胜利。

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指出:在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中,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伸张国际正义,牢牢掌握国际合作与斗争的主动权。因此,我们对待作为国际法重要分支的武装冲突法的基本态度应是:既不漠视它的存在,也不迷信它的作用;着眼于国家根本政治利益和全局军事利益,坚持主动、灵活地运用,反对盲目死板地套用;坚持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反对循规蹈矩,作茧自缚。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武装冲突法规范交战行为;当武装冲突法的一般规则与迫切的军事需要发生冲突时,则依据有关的例外条款,合法地突破一般规则;如果武装冲突法成为达成战略、战役和战术目的的主要障碍,基于重大、迫切的军事必要,可以考虑对其直接突破。

参考文献:

[1]荀恒栋.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327.

[2]孔磊.辩证解读武装冲突法[N].中国国防报,20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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