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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疫展现的生命伦理之维

2013-04-18田海平

江海学刊 2013年2期
关键词:非常态伦理人类

王 军 田海平

2003年非典(SARS)、2004年印度洋海啸、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俄罗斯森林大火、2011年日本福岛海啸和核泄漏……21世纪以来,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火山爆发等)与突发性病疫(如各种传染病、瘟疫)频频爆发,给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疫是人类极不情愿面对、却又不得不面对的噩运,它迫使人们思考有关生命和生存的根本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灾疫不仅仅只是一种“自然事件”,它还是一个与人之生命价值、境况、个体良知和社群道义等密切关联的生命伦理境域!只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出于对它的恐惧,将之视为生命之惮于目睹的黑暗,于是,灾疫成了一个被遮蔽、回避和绕行的伦理维度。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灾疫对人类道德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重大灾疫事件在危及人类生存乃至摧毁人类日常生活世界的同时,展现出来一个怎样的伦理维度?作为一种“自然事件”,灾疫在何种意义上进入了人的伦理世界?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涉及我们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应对灾疫,为消除生存风险、重建生命安全提供价值引导和行动指南,这构成了灾疫生命伦理独特的道德哲学意蕴。

人之非常态生存境遇与灾疫生命伦理的凸显

灾疫伴随着阴森而消极的道德评价,它与不祥、灾祸、死亡、悲惨、痛苦、伤残、废墟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它是黑色的,是魔鬼的化身,将一切人间的温暖、光明和希望破坏殆尽,追求幸福的人们,又有谁愿意遭遇灾疫呢?

然而,“幸福”总是在与“不幸”的对比中存在。作为对生命、生活和生态造成巨大“不幸”的重大灾疫,构成了人类非常态的生存困境,它打破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原有的常态下的有序和平衡,打断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将一种高危风险带到了人面前。在此境遇下,“生命之坚强”和“生命之脆弱”的巨大反差,使“生命关怀”的伦理主题显得如此突兀和真切。

在灾疫境遇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两难”道德抉择,例如:电影《唐山大地震》中,一个母亲在面对两个孩子只能救一个的绝境下,她是救儿子还是救女儿?作为一名国家灾害救援工作人员,并身为一位丈夫、妻子、父母或儿女,当角色和义务发生冲突时,他(她)是应当先救亲人,还是坚守岗位职责?“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的固有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其存在也必定是现实的、立体的,就是说:人是多重角色、多重身份的存在,此种立体性存在往往将人们置于多重价值的冲突之中,由此也带来了危急关头道德抉择乃至生死抉择的艰难与残酷。

因此,灾疫伦理作为日常状态的伦理生活的中断,将人们带入一种矛盾高度“聚集”的、极端化的生存情境:生与死、身与义,从没有如此严峻地将生命问题对立得如此深刻,也从没有如此决绝的时刻能将人性如斯拷问!这就是灾疫,一种深刻折射人性和人心之道德底线的、非常态的人类境遇。因此,灾疫生命伦理是人们应对非常态的甚至是“临界态”的生存境遇的伦理智慧。

我们知道,在日常形态的伦理生活中,如果涉及到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相互冲突的道德抉择,大多数情况下皆是彼此计较的,需要诉求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商谈”(或“协商”)伦理寻求解决之道。但在灾疫伦理境域中,人们的行为有可能大不相同。“灾时道德心理导致灾时人们的道德行为”②,特殊的时空,非常态的境遇,往往会激发起一种基于天性的“生存良知”,唤起人类的大爱情感。本着这种良知本能,人们会自然意识到危难时刻“个体”与“整体”的生存统一,觉悟到没有“整体”,就没有比“个体”更好的生存,从而从日常生活的个体化原则中走出来,向伦理实体回归。从人类伦理生活立足于人类整体应对非常态的灾疫生存境域的伦理智慧看,灾疫生命伦理的三大原则得到凸显,这三大原则是:“整体生存”原则、“生命至上”原则与“责任本位”原则。

1.“整体生存”的伦理信念

“整体生存”的原则是灾疫生命伦理的最高信念。它是对“原子式”的个体化生存伦理的扬弃,是对日常境遇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孤立、隔膜的“单子主义”的伦理信念的一种超越,黑格尔批判这种日常伦理是一种“没有精神”的伦理。而整体生存的伦理信念,则是推动个体回归实体、家庭回归社会或民族,以使人类聚成一股洪流,形成“人”作为“类”对抗灾疫的大爱精神和共生信念。任何个体都不能凭“单子式”的力量去对抗大自然,人类必须回归实体,在一定的组织模式和关系合作模式中,凝成一种整体性、普遍性的力量,汇成伦理性的“合力”,才能作为“整个的个体”(黑格尔语)而采取行动,组织起最广泛的救灾体系和一体化的行动机制,团结一致,去实行对灾疫的有效抗争。

2.“生命至上”的伦理态度

“生命至上”的原则是灾疫生命伦理的终极态度。“生命至上”的伦理态度是一种生命价值绝对优先的终极伦理态度,它要求:在灾疫中,牢固确立“生命神圣”的认知论和“生命重于一切”的价值观,救死扶伤、维护生存,最大限度地去消除风险,保障生命的价值与自由的秩序。

“生命至上”作为灾疫生命伦理的终极态度,乃是“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的直接体现,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阐发。这要求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在正常态的公民安全教育中向公众普及关于生命自救或救助的知识或演习,并健全灾前预案与预警系统,一旦灾难发生,政府和民间才可能有组织地高效地投入营救,这是践履生命至上原则的实践诉求。“生命至上”使人类得以在“尊重人之为人”的意义上成其为人,并在灾疫造成的破坏中,将人的世界化约为“整个心灵和道德的存在”。

3.“责任本位”的规范体系

“责任本位”的原则是形成灾疫生命伦理的规范体系的基石。“责任”是这样一种“高贵意识”:它呼唤一种主体性道德人格、一种利他主义精神、一种可以凝聚共同体的向心力量。以责任为本位,视“责任重于泰山”,是灾疫危难时刻,引导个体自觉为人类生命整体服务的规范原理,特别是当个体与实体、局部和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自愿舍弃一己之私利,去维护“整体”的利益。

以地震应对为例,从国家层面看,政府在地震中的尽职表现,是其恪守责任本位,对人民的一种责任承诺;而从公民层面看,公民在地震中的尽责表现,是“责任本位”体现在个体理性的意志自律,是人们对“内心道德法则”的矢志服从。在灾疫境遇中,该原则可有效联结起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纽带,从而将人之个体性提升到普遍性,将对风险的抗争由一个局部层面提升到民族、国家的整体层面。

综上言之,灾疫生命伦理作为一种非常态的生存境域中的核心信念、终极态度和规范原则,其目的与任务,在于为人们面对灾疫生存风险时求取理性生存之道,提供信念支撑、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意识到灾疫生存风险总是与人类日常生存境域相伴随,那么灾疫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人们常态生存境域中必须具备的一种伦理智慧和伦理自觉,从这一意义上讲,立足于非常态灾疫生存风险的灾疫生命伦理,对常态日常伦理的扬弃和超越,无疑是对人的日常道德生活的一种“精神的洗礼”或“境界的提升”。因此,如果说“哲学”在面向“死亡”中获得“生活意义”的澄明,那么“伦理”则可以通过先行到“灾疫”的非常态的人类生存境遇,来见证“人性的光辉”、“生命的尊严”和“人类精神的高贵”。

灾疫生命伦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镜喻”

灾疫生命伦理,简称为“灾疫伦理”,它以自然的或人为的灾疫突发事件与人类生存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的重点和主轴,特别说来,它从人的非常态的生存境遇的一种“惨烈的”展现中,反观人类常态生存境遇中难以激发或者难以充分呈现的伦理本质。因而,透过人类应对灾疫之“痛”所展现的人性之美、人伦之善和人间大爱之情,人们发现,具有不可抗性的灾疫事件在人类伦理存在的意义上,并非全是阴森而消极的“魔鬼式”的面孔,它作为自然力量的展现,却是一面能够映现“人性之光辉”和“精神之高贵”的“镜子”,所谓“多难兴邦”,即此之谓也。如果说,伦理学或伦理的本来目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就是追求如何“活得好”(Living well),那么“灾疫伦理”一词将“灾疫”与“伦理”两个概念联用,就是指“探究人和人类在面对灾疫时如何才能活得好”。这是一种伦理先行的生命观和幸福观,即是说,它主张人类伦理地先行入灾疫并透过这种非常态之生存境遇,来反观人类的道德并提升或净化人类的精神,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将灾疫伦理或灾疫生命伦理的功能,看做是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一种精神的或伦理的“镜喻”。

那么,“灾疫”作为一种“自然事件”,在何种意义上进入了人的伦理世界?

首先,灾疫的发生,尤其是“重大灾疫”的发生,多以“自然事件”的方式呈现,但它却迫使人理性地对待或反省生活的意义问题。

从表象上看,灾疫只是一种客观“自然事件”,本身与伦理无关,但由于灾疫对人生命、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进入到人的主观视域,进入到主客体间的“交互性视景接纳”,开辟了非常态的伦理审视之维。灾疫“促逼”人类对生存和生活进行深度反省,如同古希腊哲人的追问:“什么样的生活值得一过”?尤其在危难来临之际,面对他者、社会的苦难,是挺身而出、义无反顾,还是选择逃避?是顾小家,还是顾大家?是因循“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还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汶川大地震中舍命救学生的教师、丢下儿子哺乳灾区婴儿的警察妈妈、救群众而痛失女儿的村长、历经险阻千里驰援的全国志愿者,都在无形中诠释了一种人性之美,彰显了“血浓于水”的人间大爱和伦理至善的生活本真,也正是基于这种主体性确证和“责任本位”的精神,灾疫中的生命和生活才呈现出特殊的意义向度,“人”也才得以成为其自己。

其次,透过灾疫的“自然之镜”,人要反省自身行为的道德性或正当性。

灾疫摧毁生命,破坏幸福,在当今因自然灾疫和人为灾疫所造成的“恶”中,人为灾疫占了主要比重,所谓“天灾八九是人祸”,在这个意义上,灾疫之恶,很大程度上是反映了人的自身之恶。因此,透过灾疫的“自然之镜”,人就有必要对自身行为的道德性或正当性予以反省: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处中,去建立一种当下与长远、理性与非理性等有关人类生存利害的主观价值评判。该评判机制有助于人反思自己的行为范式,改变存在与发展的模式,促进科技进步和理性觉醒,不仅旨在遏止人为灾疫的发生,而且更进一步促使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理性的、长远的和谐与平衡。这种因自然“镜射”而将人之行为导向“善”的过程,不惟符合正当性和合目的性的伦理期待,也构成了灾疫境遇中“否定之否定”的特殊辩证环节。

因此,灾疫进入人的伦理世界,就不再囿于一种“自然”的视野,在更深的层面上,它真实地反映了人的道德要求,是人透过非常态的境遇如何反观自身,更好地“去存在”(海德格尔语)和凸显生命的尊严、价值和意义,一言以概之,在灾疫生命伦理的视域中,灾疫的本质乃是人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件”本身。这里的“人”,不是个体化的人,而是作为“类”性存在的关系整体,基于此,灾疫生命伦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背后,进一步折射出了人与人之关系的“应当”,这种“应当”在应对灾难时,集中表现为“伦理先行”的信念、态度、目光和实践。

1.伦理先行的信念: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反思灾疫”

伦理先行,首先就须从透视灾疫的现实警醒中得出反思的识见,进而化申为一种信念以指导和付诸未来的行动。我们看到:工业时代特别是在后工业时代的灾疫,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模式“异化”所带来的恶果。该时代的社会目标,“是全面实现物质幸福论。基于此而构建起‘消费—生产’的生存模式,必然以技术革新为动力,以开发和掠夺地球资源为实质指向”③,此种掠夺性生存模式虽一度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却造成了“自然之死”,进而导致资源枯竭、灾疫横行、环境严重恶化。恩格斯曾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④故深度反思当今灾疫的危机,实际上都凸现了人类社会自身的存在论危机,人类应对灾疫的治本之策,不在于“临界态”的救灾行动,更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存在观和生存方式,立足于生态理性的视野,去进行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新生活筹划,重建人类、生命、自然、历史四者的和谐与统一。

2.伦理先行的态度:社群合作与“否思灾疫”

“社群合作”是伦理先行的基本态度。基于“整体生存”的伦理原则,在灾疫中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人类社群的基本联结与合作乃是化解危机、求取生存的必要抉择,而且从共同体出发的伦理责任要求,国家公权力此时尤应介入和发挥主导作用。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青川县某镇大堤决口,但群众在救灾管理人员的有序引导下及时撤离,使一场重大灾难被成功化解,撤离中,武警官兵优先帮助和照顾老人、妇女、儿童,体现了一种特殊关怀的组织伦理。社群作为“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与目标的社会实体,在这个实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将共同的目标当做自己的目标”⑤,因此,在灾疫中对社群内的各方面人际关系组织、协调得当,就可以化灾为无;否则,情况可能适得其反。例如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由于政府官僚机构内部矛盾重重,导致救灾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紊乱,最终6000余人丧生,2.6万人受伤!通过上述正、反两例来“否思灾疫”,就可以生动鉴证:在诸多境遇中,一场灾疫能否真正造成危害以及造成危害度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群合作的有效度,取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组织协调度。

3.伦理先行的目光:代际正义、区域伦理与“先行到灾疫”

“伦理先行”瞩目于灾疫的未来治理,就需从时间、空间的视角建构“代际正义”和“区域伦理”的眼光,这是“先行入灾疫”的长久策略思考。从时间性视角审视,一种历久型的灾疫往往反映了代与代之间如何合理分担生存风险、共享生存空间的关系,也即“代际正义”问题。所谓代际正义,是指当代在场者应与过去、将来的世代一道,公平地共享地球的自然、文化资源。美国学者爱迪·布·维斯指出:当代人作为“托管者”,要充分考虑到与后代人之间的世代平衡。现今蔓延全球的生态灾难,就是一个历久型危机。诚然,必须承认,生态问题首先是一个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但进一步而言,它更是上述的“在人与自然关系背后折射出来的人与人之关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因为如果可以不考虑子孙后代的权益,当代人大可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悉数用尽,而不必畏惮什么后果。但是,“代际正义”却要求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必要的自然资源与空间——“如果我们考虑到后代子孙的福祉,考虑到由生存风险带来的灾难有被其他因素加剧的可能,那么风险的大小就取决于我们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贴现我们未来的利益”⑥。

而从空间性视角审视,当今广覆型灾疫则反映了“区域伦理”的问题。所谓区域伦理,是指寻求区域间和谐的最佳值,营造良好区际生态,为彼此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以实现区际平衡性与非平衡性的统一。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灾疫的发生与影响越来越呈现出广覆性、世界性和关联性的特点,这就迫使各国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公众都意识到:防灾减灾并非一国一地之事,而是全球整体关联、休戚与共的事业,进而广泛联手协作,共抗危机。灾疫的空间性问题,实际上是反映了各区域之间在风险中如何谋求“共在”、“共生”的关系。

4.伦理先行的实践:公共理性与“应对灾疫”

灾疫是对全社会整体应对能力的严峻考验,所以“伦理先行”进入到实践,就须汇集大众的“公共理性”来共同应对灾疫。“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类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团体和社会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⑦,特别是针对人为可能造成的灾疫,公共理性须为其设置必要的道德防范底线。在当今,不少灾疫的发生,都源自于一种由“集团个人主义”所导致的、异化的利益关系:“在现代社会,‘伦’传统的终结不仅导致了个人主义,而且还导致了个体个人主义之外的另一种形态,即集团个人主义,它成为个人主义的新形态,并产生了严重的道德后果”,反映到现实中,就表现为特定利益集团为了变态追逐其个人利益,罔顾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异常手段与公共权力私通,最终产生灾难性后果。例如:美国旧金山市建立于Hayward地震带上,危险性很大,历史上曾官商勾结,为攫取当地超额的房地产业利润,不顾民众的迁址要求,反而加倍推进城市扩张化建设,最终1989年该市发生大地震,人口密集的城市死亡逾千,损失空前。这类灾难,就体现了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指出的“公共权力与个人财富的私通”,它是“教化世界”的“万恶之源”,值得全社会警惕并引以为戒。而公共理性应对和防范此类灾疫的着眼点,就在于要确保政府权力的“公共性”与财富的“普遍性”两大伦理本性的固持,确保它们之间的不可过渡性,这就要求:现代政府有关民生的任何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和监督,凸显公共理性作为“权利理性”对于公权力进行规约的意义,使公共决策始终锚定于公共利益的价值导向,以此防控“集团个人主义”所可能诱发的人为灾疫风险,引导社会在有序、和谐的博弈中走向平安、公正。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洞见:灾疫之本质,乃是透过人与自然关系而折射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这是一种生命伦理的“镜喻”或“镜式映射”,它基本上概括了现代灾疫发生的方方面面。此种本质的定位,不但是灾疫得以进入人之“伦理世界”的现实依凭,也构成人们破除神秘论、科学应对灾疫的客观理性基础。

“恶之花”与“善之果”:灾疫和伦理的对立统一

从18世纪休谟开始,“道德哲学的中心问题,就是那著名的‘是—应该’问题”⑧,基于传统的主客二分、“是”与“应该”相分离的观点,灾疫应属于一种“事实”的范畴,因此无法纳入伦理关照的视域。伦理学是一门趋求“善”、追求如何向“善”的学问,而灾疫恰是对它的背反——如果单纯从主观上判断,灾疫无疑应是属于一种“恶”:它打破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原有的“和谐”,给无数个体及家庭都造成了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与不幸。亚里士多德说:“德性是与快乐和痛苦相关的、产生最好活动的品质,恶是与此相反的品质。”⑨法国著名学者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⑩从这个视角,灾疫之“恶”与伦理之“善”恰是格格不入的,是完全冲突的、对立的。

但是,通过前文论述,我们已经见证了灾疫和伦理之间的契合,故在此,就有必要对上述见解予以反思,从一种辩证的思维视角去审视和把握这二者的对立与统一。

诚然,灾疫就其本身而言,乃是一种“自然事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故与伦理无涉。但是,灾疫作为一种非常的境遇,却在危难之中唤起了人性,引发了人对生命与生存的思考和关注。人作为天地间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其存在不唯是“自在”的,且更是“自为”的,人之介入使世界在困境中看到了重生的动力与希望——人具有趋乐避苦、趋利避害、追求幸福生活的本能,人抱有对世间一切罹难生灵同情、怜悯的天性,灾疫唤起了人类的良心与使命感,使其自愿对人自身和世界之“能在”承担起责任,并为此诉诸行动——萨特指出:“人,由于命定是自由,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11)而一旦涉及人之责任与行动,就必然会涉及行为的“好坏”及“适当”与否,就会产生行为的选择。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写道:“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12)在这里,就不仅只涉及事实描述,更在无形中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人们欲抗击灾疫,应如何采取行动才是“善”的?由是我们看到:在灾疫的非常境遇中,自然孕育了一种由“是”导入“应该”、由“恶”导向“善”的可能性及现实性。

人类欲践行“善”的行动,消除生存风险,首先就应立足于科学的认识论和实践论:对于灾疫如何形成,古今历来有“神罚论”和“人祸论”之争议,在传统社会,“天谴论”、“天人感应说”完全将灾疫归结为神和上帝等先验力量的惩罚,排斥了人力因素可能起到的作用。而在今天已经“祛魅”的时代,人类筑起大坝可以阻挡洪水,发射卫星可以监测地球;但工业排放也可以逆转环境气候,过度开发也可以毁坏自然地貌。学者唐代兴指出:“在人力意志日益增长到可以干预自然律令……的情况下,灾疫的发生,更多地体现了人力对自然和生命世界的逆转。”(13)所以现代防灾、治灾的“实践论”,更多强调的不是针对“自然型”灾疫,而恰是针对“人为型”灾疫的防范,这也再次印证了前文的观点:“灾疫的本质是透过人与自然关系而折射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人类欲真正祛除灾疫,就要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理性,对自己的伦理选择负责:择其“善”者而为之、弃其“恶”者而不为,去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存在发展关系,藉以达致“生命福宁”、“和谐生存”的“公共之善”。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维度论,人必须认识到:当今世界灾疫频发,很大程度上是人类在传统哲学二元论和“物质霸权论”的教唆下自己作孽所种下的生存苦果。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不在于“如何控制自然”,而在于“如何遵循自然”。不能去“与存在相对”,而应当努力学习如何“与存在相与”,自觉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摒弃“消费-生产”的异化生存模式,去成为大自然忠实的看护者,将关心、尊重、责任、良知和道义给予和扩大到其他共生的存在者,从而推动人与自然在一种更高、理性、长远的平台上建立新的秩序和平衡,最终走向生态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美国学者杜博斯意味深长地说:“从长远来看,世界的善总是与人类最有意义的善相符,人只有先就自然本身而热爱自然时,才能利用自然来最好地为自己的利益服务。”(14)

而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维度论,人也应当认识到:在重大灾疫中,人、社会、国家和国际的生存与命运都是紧密联为一体的,是一种彼此“共生”的关系。美国学者拉兹洛写道:“我们现在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不再有任何国家能够离开其他国家而生存下去……这一点已经变得非常重要。”(15)德国学者马丁·布伯基于此指出:“我”与“你”的“共生”是“一种存在关系,亦是伦理关系,也是一种精神超越关系……是一种以生命整体对世界的关照与介入。”(16)每位个体都应当自觉依靠“整体生存”,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与他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整体,舍弃“单子式”倾向和狭隘的名利纷争,积极投身、服务于公共利益,去“关怀生命、拯救生命、尊重生命、促进生命”,为“同情及帮助周围所有生命而努力”。(17)惟其如此,人才能真正将个人福祉与公共福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身、他人和社会更好的生存!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论及:“现实世界中的一切存在都在追求其存在的完美性,自身的完美存在就是每个事物……在理念中的善。”(18)当人在灾疫造成的“恶”中回归人文关怀、回归自我、回归生活世界的和谐与博爱、回归“天人合一”之境,这正是人类最终战胜灾疫、达致自由和“完美”的本真之“善”。故灾疫作为“非常态”的境遇,从“恶之花”却生成了“善之果”,从一种事实描述引出了人们生存行为的价值判断,从一种主观的表象转变为主、客观元素的统一体。黑格尔指出: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19),在这个意义上,灾疫由一种“自然事件”转变成为“伦理事件”,灾疫和伦理由对立走向了辩证的统一!

解读重大灾疫事件展现出来的生命伦理意蕴,有助于澄清历史上“天人感应”的神秘论、经验论误导,这种传统的认知模式和解释范式总是预设了一种“先验在场”作为终极的存在根据,而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人类自在自为抗争命运的权利。科学地阐明“灾疫本质上反映了一种透过人与自然关系而折射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才能真正地“祛魅”和凸显人的生存主体性,唤起人对世界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使人们在困境中“去存在”和最终战胜灾疫。这是一种本真的、合目的性视角,对于构建新生的灾疫生命伦理,藉以指导当今防灾、治灾和灾后重建的人类生存实践,都具有重要、深远的启迪意义!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页。

②王子平:《灾害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③唐代兴:《灾疫伦理研究的背景·目标·视域·方法》,《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9页。

⑤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⑥曹荣湘:《后人类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4页。

⑦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张国清译,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9页。

⑧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

⑨(1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28、3页。

⑩(17)[法]施韦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9页。

(11)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08页。

(13)唐代兴:《灾疫伦理:应用伦理研究的视野廓大与重心转移》,《阴山学刊》2009年第4期。

(14)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5)拉兹洛:《决定命运的选择》,李吟波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3页。

(16)王晓东:《人类生存关系的诗意反思》,《求是学刊》2002年第4期。

(18)柏拉图:《理想国》,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63页。

(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2页。

〔责任编辑:冯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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