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能随意注册为商标吗
2013-04-18姜颖
文/姜颖
名人姓名能随意注册为商标吗
文/姜颖
提起易建联,人们都会想起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走在中国体育代表团最前面的旗手。而作为名人的易建联却遇到了普通人难以想象的烦心事儿。
明星遇到了烦心事
说起易建联的烦心事,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06年初,在篮坛已闯荡出一片天地的易建联想将自己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投入商业使用,但竟然没能注册成功,原来已经有人“捷足先登”了。2003年5月,福建名乐体育用品公司就在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易建联”商标,后来又将这个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这枚“易建联”商标就成了篮球明星易建联将自己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拦路虎”。易建联认为,这“易建联”3个字是自己的名字,却被一个毫不相干的名乐公司注册了,然后又转让给同样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易建联公司,明显是想利用自己姓名的商业价值谋取不当利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因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易建联的主张,撤销了“易建联”商标。
两个“易建联”公堂对簿
易建联的姓名权得到了保护,他当然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但是,拥有“易建联”商标的易建联公司不干了,他们认为,凭什么几年前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撤销就给撤销了?于是,易建联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了法院,打起了“民告官”的官司。
在这起案件中,易建联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拥有的“易建联”商标是错误的,所以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而体育明星易建联则因为与这个案子存在利害关系,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了诉讼。
易建联公司为什么会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易建联”商标是错误的呢?该公司认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建联”商标是名乐公司独创的,其含义是提醒公司要与各地经销商和消费者“容易建立联系”,所以公司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就将“容易建立联系”简化为“易建联”。因此,该公司注册“易建联”商标,绝对不是对易建联姓名的抄袭,“易建联”商标与易建联的姓名相同纯属巧合。
对于易建联公司的主张,易建联本人并不认同。易建联认为,“易建联”3个字并不是汉语中的固有词汇,根据常理,一般人很难想到将这3个字作为词汇组合在一起。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区分生产厂家,在我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在看到标有“易建联”商标的运动鞋或者服装的时候,会很自然地认为这个品牌是我经营的,或者得到了我的授权,而易建联公司将“易建联”3个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明显地是想借用我的知名度,窃取我姓名中的商业价值,当然侵犯了我的姓名权。
说到易建联的知名度问题,易建联公司觉得很冤枉。该公司反驳说,“易建联”商标是名乐公司早在2003年5月就已经申请注册并随后转让给我公司的,当时,相关厂商和消费者根本就不知道易建联这个人。如果说你有知名度,“易建联”商标与你易建联的姓名有冲突的话,你得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另外,如果当时易建联已经是名人了,为什么商标局还核准了“易建联”商标的注册呢?因此说明,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当时也并不知道易建联这个人。
对于易建联公司的反驳,易建联本人更加气愤了。易建联说,我自1999年从事篮球训练开始,到2003年5月之前已陆续参加了多项赛事,并获得了众多的荣誉,这些都足以证明我的知名度情况。申请注册“易建联”商标的名乐公司作为专业的体育用品公司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名乐公司在运动鞋和服装上注册“易建联”商标明显是为了搭名人效应的便车。而且,易建联公司与我也没有任何的关系,该公司将“易建联”3个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同样是为了混淆视听。根据我对易建联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这个公司的监事丁某就是名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易建联公司与名乐公司是有关系的,易建联公司的成立、“易建联”商标的转让等行为都是延续名乐公司一贯的恶意,其目的就是利用易建联的知名度为其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对于易建联的说法,易建联公司不能接受。该公司认为,名乐公司是一个非常注重品牌建设的公司,自身也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可能以损害易建联姓名权的方式去申请商标。另外使用“易建联”品牌的运动鞋和服装都是通过名乐公司的专卖店进行销售,消费者会由此得知“易建联”品牌的商品与易建联没有关系,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也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怎么能说名乐公司申请注册“易建联”商标、易建联公司受让取得“易建联”商标就具有恶意了呢?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界定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易建联主张的是姓名权,易建联公司则认为“易建联”商标的注册与易建联的姓名完全无关,纯属巧合。所以,审理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姓名权在什么情况下会得到保护,可以阻碍他人进行商标注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同时也享有一项法定的权利——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姓名与商标的关系简单说就是,姓名和商标都是“符号”,其本意都是为了“区别”:姓名是为了“区别”个人,因为有了“张三”“李四”的名字,才不会将两个人弄混;商标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了商标,在买东西的时候,才能认准商标去买想要的商品,才不会买错。姓名与商标的关系复杂说就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两种符号都负载了越来越多的文化、经济等文明信息,他们的作用也从“区别”扩展到名誉、标榜、社会经济地位等范畴。商品或服务是由人提供的,人是有姓名的,在传统社会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的姓名,自然而然就会起到商标的作用,长此以往也就成了商标,如“张小泉”剪刀、“王老吉”凉茶、“张一元”茶叶等。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姓名与商标的联系虽然不会再体现为制造或销售商品的劳动者个人的姓名,但因明星家喻户晓,商家往往愿意将商品或服务与明星“捆绑”在一起,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和“正能量”,让消费者快速记住并与明星良好的群众印象建立直接联想,以扩大商品或服务的影响。为了界定姓名与商标两项权利的边界,避免权利冲突,《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就包含在这些“在先权利”当中。换句话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姓名权,否则有关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就可以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可以予以撤销。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任何人的姓名都不能被拿来注册为商标呢?也不尽然,现实生活中重名重姓的情况也很多,比如“建国”“卫东”等富有时代特色的名字就成百上千,到底什么情况下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才会损害他人的姓名权呢?
姓名权是一项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享有同等的姓名权。而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姓名权与商标权这两种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交叉和冲突的问题。只有当姓名中蕴含着财产价值的时候,它们才有可能出现冲突。那么,什么情况下,姓名当中会蕴含着财产价值呢?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说哪一个人的名字具有财产价值,但如果是公众人物、知名人物,则因为他们自身拥有的知名度,有可能引发相关公众的关注,他们姓名当中自然也就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也就是商家都找明星、名人做代言的原因。
因此,在商标注册的问题上,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消费者在看到某个商标,会自然联想到某个人的姓名,并认为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与这个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认定这个商标的注册会给这个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如果消费者看到一个商标,不会与任何一个具体的人联系起来,哪怕这个商标的文字与某个人的姓名完全相同,也不会因此而损害这个人的姓名权。
易建联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侵犯
在进行上述判断时,要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作为判断的时间节点,而不能拿申请日之后的事实状态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法官需要重点查明的一个事实就是:在名乐公司申请“易建联”商标之时,易建联是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使消费者在看到“易建联”3个汉字的时候,会联想到易建联本人。现在的易建联几乎已经家喻户晓了,可怎么才能判断2003年5月名乐公司申请“易建联”商标时,易建联是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呢?这就需要用证据佐证。原则上,法官没有主动收集证据的义务,法官需要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本案中,易建联要主张“易建联”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他就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在2003年5月之前的知名度情况。易建联为证明自己的知名度,提供了新浪网、百度百科等网页内容。这些资料显示,易建联从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第21届大学生运动会、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世界青年篮球锦标赛等国际赛事,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比如,2002年7月,易建联代表中国去美国新泽西参加阿迪达斯公司举办的ABCD训练营,成为唯一来自美国本土以外的球员,并最终入选全明星阵容,被列为未来国际球星第七位;2002年12月,作为中国青年队主力大前锋参加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夺取冠军;2003年,作为广东宏远队的新人参加2002~2003年度CBA联赛,夺得常规赛冠军、总决赛亚军、扣篮大赛亚军、并被评为最佳新人;2003年他接受了美国《时代周刊》的访问,《时代周刊》称易建联有可能继姚明之后掀起另一次中国球员加盟NBA的热潮。
这一连串的闪耀光环足以说明,在2003年也就是名乐公司申请注册“易建联”商标时,易建联已经是一名举世瞩目的新人,引起了篮球界的普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名乐公司注册“易建联”商标到底是善意巧合呢?还是恶意抢注?易建联公司也提到,名乐公司是非常注重品牌保护的,“易建联”商标的创意来源于其公司要与销售商、消费者“容易建立联系”,这个理由能成立吗?即便这个理由成立,这个商标就可以注册吗?首先,“易建联”并不是汉语中的固有词汇,根据“容易建立联系”来臆造“易建联”这个商标而与易建联的名字巧合,这种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其次,在易建联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名乐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经营体育用品的公司,诉称对易建联这颗体育新星毫不知晓,是否可信?最后,看消费者在看到服装和运动鞋上的“易建联”商标时,会有什么样的理解和认识。商标制度的基础在于商标对消费者购物的指引作用,商标具体代表什么含义是要以消费者通常情况下的认知来决定的。在易建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来讲,“易建联”3个字指向的只能是易建联本人,一般消费者也很难将其理解为“容易建立联系”的含义。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推定,名乐公司在申请“易建联”商标的时候,肯定是知道易建联的,其诉称的善意巧合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进而也可以认定名乐公司存在通过注册“易建联”商标,掠夺易建联姓名中蕴含的商业价值的恶意。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易建联公司还提出了一个主张,就是如果易建联在名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时已经具有知名度的话,那商标局的审查员就不可能核准“易建联”商标的注册。既然审查员已经核准注册了,就说明当时易建联并不具有知名度。也就是说,易建联公司以审查员“不知道”为由来反推易建联并没有足够的知名度。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商标审查制度。我国商标注册审查,是由商标局的审查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至于该申请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私人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等,法律并不要求审查员在初步审查中进行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进行调整和规范了,法律还规定了争议程序,即如果在先权利人认为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所以本案中,商标审查员并不必然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审查“易建联”商标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该商标的核准注册并不意味着该商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商评委的撤销决定合法
经过以上梳理和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易建联”商标注册损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应该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是合法的。
近年来,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姚明”被注册在卫生巾上、“刘德华”被注册在板鸭上、“布兰妮”被注册在钟表上、“郭晶晶”被注册在服装上,而使用这些商标的商品则与这些名人毫无关系,那么,这些抢注行为在法律上行得通吗?“易建联”商标案的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也给那些通过抢注他人姓名的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人上了生动的一课。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谁先注册就保护谁”,商标权的取得还是需要合法的权利基础,抢来的终究不能变成自己的。本案中,易建联公司多次提到“注重品牌建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但需要说明的是,品牌承载的是商家的信誉,而这种信誉只能是建立于诚信合法的商业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傍名牌”“傍名人”等方式获得的商业成就,仿佛建在流沙上的大楼,盖得越高可能垮得越惨。商标仅仅是一个符号,其蕴含的核心价值是商家的信誉,攀龙附凤者永远成不了龙凤,商家切莫只顾“商标建设”,而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品牌建设。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