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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速览

2013-04-18古月

法庭内外 2013年11期
关键词:谣言法院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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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法治平息社会戾气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于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近几天来,这例死刑判决强烈吸引了公众视线,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不只是因为罪犯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更是因为,法律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最高的威严,诠释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

诚然,在当下特殊的转型时期,在特殊的世情国情之下,出现各种极端社会现象,这符合社会发展的辩证法。但有些行为不断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比如摔婴、刺死城管。这些极端的个案,尽管牵扯着各种说得清说不清的原因、背景、甚至更复杂的情况,但就其社会危害、恶劣影响、严重后果而言,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触碰了公众最为脆弱的神经,严重冲击了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

夏俊峰因摆摊被查在争执中刺死两名城管,这一事件的过程其实本没有多么复杂的背景和矛盾,就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在现实社会中类似情况极其普遍,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下,在当下的中国,这一矛盾统一体并非不可调和。尽管城管暴力执法现象也时时见诸报端,引起人们的普遍不满,可是,因如此琐事而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在当时环境之下,只能证明自己的无知与鲁莽。这是人类文明发展中令人心碎的疼,是社会戾气的充分暴露和具体体现。任何社会也容不得暴力、戾气的存在,包括社会道德、更包括法律。这是文明发展的必然。暴力、血腥等事件的发生,固然有其特殊的原因、背景、情况,但是无论如何,它们都为法治社会所不容。

文明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刚性的法律的规范、调整。尤其是对旁逸斜出的社会戾气,法律必将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以自己独具的威严如高悬的利剑般横扫社会戾气,还社会以和谐、健康。我们同情弱者,但是,我们更需要服从法律。否则,离开了法律的约束,社会必将陷于无序,后果真的更严重、更可怕。

(作者:于冶国,摘自人民网)

2 提升司法公信需更多“答疑解惑”

尽管法院判决不应被舆论左右,但是,如果质疑声得不到专业、权威的回应,各种误解和猜测很可能在传播过程中不断扩大影响,消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在舆论面前的沉默,甚至会让一些人对法治丧失信心。

的确,司法工作要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社会舆论的左右,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对公众的声音置之不理。在活跃的舆论环境中,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公众的质疑多做些解释,这既能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能维护司法的权威。

最近这段时间,各地审理了几起社会影响较大、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法院在审判之后,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释。最近,随着对夏俊峰的死刑执行完毕,媒体和网络的各种议论达到高峰。近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对夏俊峰是否遭受殴打、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问题进行了回答,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此前,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宣判时,法院也对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事实证明,媒体的迅猛发展活跃了民主法治建设的舆论环境,这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近这段时间,人们明显感觉到新闻报道中的“案子”多了,公开审理的“王书金案”“丁书苗案”“龚爱爱案”等,都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人们难免会产生与判决结果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法院必须面对的新情况。尽管法院判决不应被舆论左右,但是,如果质疑声得不到专业、权威的回应,各种误解和猜测很可能在传播过程中不断扩大影响,消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在舆论面前的沉默,甚至会让一些人对法治丧失信心。

看来,面对社会公众的议论和质疑之声,法院也要多一些积极主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新媒体环境下,各级法院要正确对待民众通过媒体表达的意愿,在公布司法信息的同时答疑解惑。从近期几起开庭审理的案件来看,法院对审判结果做解释,既回应了公众的质疑,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当然,法治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公众的法律水平也是逐步提高的,随着舆论环境的进一步活跃,司法机关必然面对更多的“挑战”。出于对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各级法院应当不懈努力,积极回应民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把每一个案件、每一次判决当成面向公众的法治教育课。

(作者:娄士强,摘自《齐鲁晚报》)

3 “办证靠媒体”是法治社会的隐痛

河南孕妇张女士4个月内跑了20趟,就是办不下准生证。当地媒体介入报道后,有关部门当天就迅速反应:又是给张女士“送证到家”,又是“处理责任人,开展整改”。

有关部门不怕百姓怨恨,就怕媒体曝光。这显然是基于一种趋利避害的利益算计:漠视乃至刁难百姓相对安全无虞,被媒体曝光却可能受到上级追究。因此,一些人就如“变色龙”般善变。

说到底,这还是缺乏为民之心的表现。一些人心里没有重民亲民为民的意识,忘却了权力的来源和自身的职责,常常漠视民众的权益、罔顾百姓的呼声,习惯了整天高高在上的样子。在他们眼里,“为人民服务”只是墙上的装饰品,对民众吆五喝六、颐指气使才是其“真性情”。要转变这种官僚主义的顽劣作风,关键是要促其树立正确的宗旨意识、解决基本的立场问题,对法律、规则和程序保持必要的敬畏,而非独独惧惮媒体。

媒体没有治理社会的职能。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应该遵循起码的法律和规则,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依据制度问责。比如办理准生证之类的业务,就应该遵循标准的操作流程,限时办结。但在一些地方,民众的合理诉求常常不能直接通过正常程序得到解决,因此,有人就不得不依赖媒体倒逼来获得“曲线解决问题”的机会。一旦这种倒逼奏效,人们就会愈发笃定“有困难找媒体比找法律更有效”的错觉。这不仅折损了政府公信力,也把媒体推向了不得不越俎代庖的无奈境地,社会危险极大。

一定意义上说,在此类事件中,媒体的胜利背后即是法治的隐痛,一方面媒体的胜利对应的正是法治的缺位、人治的横行;另一方面,媒体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媒体由于资源的有限,无法直接参与所有具体社会事务管理,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普遍问题。唯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法律权威,巩固规则意识,才能让社会管理走上法治轨道。

让法治成为共识,“谁折腾百姓,就让《焦点访谈》折腾谁”的江湖快意,就能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事情发生—媒体曝光—领导批示—高度重视—得以解决”的非常规思维模式,就能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明明该一次性交代清楚的办证要求,就不会一点点地“挤牙膏”。一言以蔽之,法治饱满则媒体骨感,张女士们的艰难遭遇,才能成为法治社会走向成熟的昨日往事。

(作者:李思辉,摘自《光明日报》)

4 勿做互联网法治疆域的“边民”

近日,云南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网络名人“边民”。“边民”,真名董如彬。警方认定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等3个罪名。董如彬承认,自己收人钱财,替人发声,发表虚假不实言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越发猖獗,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我国公安部已经开始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已经遭到了严厉惩处。

众所周知,制造谣言者的目的就是反社会、反体制,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另外他们利用或制造热点事件,炒红一些人从中牟利,或先行诋毁污蔑,尔后通过非法删帖收取大量黑钱。但他们忘记了他们一次次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制造传播各种谣言,扰乱网络秩序,最终换来的必将是受到法律的审判,正是拿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然而现在仍有一些人没有意识到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仍然在以编造谣言牟利。这些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作为涉事方应该及早发声,迅速澄清事实,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做普通的网民更要坚守“七条底线”,坚定立场,不以讹传讹。在互联网这个泥沙俱下的环境中,我们都该做一个理智的人,做个敢于戳破谎言的人,不做互联网法治疆域的“边民”,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网络环境进一步净化。

(作者:张宇航,摘自人民网)

5 打击网络谣言需杜绝执法偏差

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和打击网络谣言,本来并不矛盾,确定违法的边界还需要回归法律本身,不能由作为受批评者的个别政府官员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近日,针对国家整治网络谣言中的一些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称:需要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的网民;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同时,他还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互联网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重视并保障民众发表建设性的言论。

在此前一天,最高法院也表示:对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为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网络谣言是必要的。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近期的基层执法中发生了多例偏差。比如,2013年8月安徽砀山一网民,将当地一起10死5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说成“16死”,竟然被当地警方以“造谣”的名义处以行政拘留,引发网友强烈质疑,最终当地公安也承认处罚不妥。2013年9月,更是发生了“张家川初中生发帖案”,甘肃省张家川县一名16岁初中生杨某因为质疑当地KTV的一起死亡事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成为《解释》公布后“第一案”。不久在公众、媒体的强烈关注之下,发帖少年被释放。

如此草率地抓人放人,损害了司法公信,也损害了“依法治网”的严肃性。需知道,打击谣言应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框架内进行,绝不是搞“运动式执法”。就目前发生“执法偏差”的个案来说,网民往往是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政府及有关官员,这就要警惕个别基层政府或个别官员利用打击网络谣言的机会,狐假虎威、上纲上线趁机打压网络批评。

要落实群众路线,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鲜活泼辣的网络批评、建议必不可少。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和打击网络谣言,本来并不矛盾,确定违法的边界还需要回归法律本身,绝不能由作为受批评者的个别政府官员口衔天宪、“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这才能避免基层的“执法偏差”。

具体而言,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网民发言的主观动机,所造成的社会损害来定责处罚:误传谣言,道歉删帖;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违法,承担行政责任;只有严重的违法,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行为,才需受到刑事追究。同时,基层政府、官员要“容得下尖锐批评”,执法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更要杜绝以反谣言的名义,打压舆论监督。

(作者:佚名,摘自《新京报》)

摘编/古月

责任编辑/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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