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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初步界定——参照麦金太尔的实践概念

2013-04-18翁学辉

关键词:麦金太尔界定

翁学辉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福建福清 350300)

目的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考虑目的问题时常会陷于这样一种困境:目的在前方引导着人们,但是当下又显现在眼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目的做一个界定。

一、目的:与时间绵延性相关

这里使用的目的概念完全不是日常意义上的目的概念,日常的目的概念一般是指一种目标物,两者的相同点是它们都以“将来时”引导着行为,最大的不同是日常的目的最终难免会成为手段,作为目的的意义会被消耗,但本文探讨的目的概念不同,它永远显现在当下,无所谓终结,或可能沦为另一目的的手段。它是与意义的自足性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它是整体性的,对于一种活动,甚至于人生整体而言,其意义都是至大无外的,这也是意义的自足感的一个重要来源。意义的自足感并非使人无所追求,而是使人清楚地知道自己该追求什么。在日常语言里,常以目的指称目标物。目的和目标概念不同,目标是充分实体化的概念,可以加以清晰描述,但不可以始终地显现在眼前。其本身并不具有时间上的绵延性,因而它的过去、当下与未来之间并不具有意义的同一性,但人们却常常在心理上预设了这种同一性,所以才会出现叔本华式的悲剧状态:人生如同钟摆,在痛苦和虚无之间摆动。但目的是始终显现在眼前(当下)的,而且它还永远处在一个将来时的位置,永远在前方引导行动,可以说,目的是一种具有时间绵延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它既能在将来的时间位置上引导人们的生活和行动,又能自始至终地、强度不会递减(反而可能递增)地呈现在当下。概言之,这种具有时间绵延性的目的绝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目标物,而只可能是某种观念或生活方式。因此,如果没有对人的生活进行充分界定,就无法确切理解和界定目的概念。并非所有与生活相关的概念都与目的概念有关,关键问题是,生活的哪些部分与目的概念有关的,这种关系又该如何理解和界定?

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里给出一个适当的引导,尤其是在第十四、十五章中,通过对德性理论的勾勒,指出目的和德性之间是一种“内在的”目的——手段关系,亦即对目的的充分说明要以对手段的充分说明为前提,反之亦然[1]。本文从对麦金太尔的讨论和辩驳出发,来明确目的概念。

二、目的:与实践的内在利益相关

对目的概念完整充分的界定是一个过于宏大的任务,本文仅希望完成对目的概念的初步界定。在麦金太尔看来,德性的界定要以目的的概念为前提,而理解目的概念的重点在于实践概念。

(一)实践的定义

麦金太尔对实践的定义相当复杂,既不同于生活意义上的实践(这种意义上的实践,是指人类活动,即做或行动),也不同于哲学上的实践(这里的实践更多强调它是一种主体改造客体的物质性活动),它是“任何一种社会性地建构出连贯而复杂形式人类协作活动,在企图追求这种活动的卓越标准(这些标准与该活动形式相称,也部分界定该活动形式)的过程中,该活动形式的内在善将会被发现,其结果是,可以让人达至卓越的力量,以及人对该活动相关的目的和善的概念,都被系统性地扩展了”[2]。这就是说,“‘实践’意味着在获取卓越的活动过程中,将伴随着内在善的实现;而活动的结果除了增长自身的卓越之外,也扩展了目的和善”[3]。如果刻意用简练的语言描述实践,往往很难完整表达实践的概念,难以完成德性与实践关系的论述。

(二)实践的要素

实践的概念不好定义,但可以从麦金太尔关于实践所必备的要素中管窥一二,他说:“任何连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通过它,在试图实现那些优秀标准的过程中,内在于那种活动的利益就可以实现,结果,人们获取优秀的能力以及人们对于所涉及的目的与利益的观念都得到了扩展”[2]。概述起来,在他视野里,一种实践有4个方面的要素是必需的。(1)实践需要一个共同体而非个人。他所理解的实践,不是一个人种地,不是一个人发球,不是一个人做实验,而是一个共同体的行动。以篮球赛为例,其实践的主体需要很多个人,这些人组合而成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包括参与篮球这种实践的所有人,这些人都期望把球打得更好,而不是要破坏篮球这种实践活动。(2)实践需要连续性,它传承历史、传统,立足当下,展望未来。每个共同体的成员都是这个传统中的一员,都从传统中汲取营养,推动传统的发展,这种连续性才会使传统永远保持开放和活力。(3)实践需要足够的复杂性。从事实践活动,总会有一种与“实践得好”相当的“卓越”观念,如麦金太尔所说的,或许并不应该将荷马的 aretê译成英语 virtue,而应该译成 excellence[2]。一种足以被称为实践的人类活动,其“卓越”一定不能被简单地穷尽,如麦氏所举的“三连游戏”的例子,这种游戏简单到不存在与其相关的“卓越”,也就是玩这种游戏无所谓玩得好,因此它就不能被称为实践。与此不同,五子棋就可以被称为实践,因为五子棋有其“卓越”,而且随着棋力的提高,这种卓越的观念会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层层递进的景观,但五子棋还不算是实践活动的典型,因为它的卓越还是有可能被穷尽的,与之相比,围棋则是更典型的一种实践活动。(4)实践最需要的是一个内在利益的概念,这个概念不仅与实践概念,而且与目的概念的界定息息相关。在麦氏看来,内在利益是与外在利益相对的一个概念。他以教小孩子下棋为例,为了让小孩子认真学棋,可以用糖果去哄骗。同样的逻辑,为了让成年人去做事,就可以用金钱、权力和名誉等外在利益去哄骗[1]。内在利益则不同,内在利益只有通过某种它内在于其中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这种利益,并对其进行解释和判断。总之,外在利益与内在利益获得的方式不同。内在利益的获得只能内在于实践,而外在利益的获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金钱可以通过下围棋这种实践活动获得奖金,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

(三)实践的内在利益

麦金太尔在对实践的第4个要素的说明中重点指出了实践的内在利益,要想明确内在利益这个概念,还需要弄清几个问题。

1.内在利益这个概念出现的前提是什么?这个概念显然是以实践概念为前提的,但有一点是重要的,离开了内在利益概念,实践概念似乎就是完全缺乏规定的——内在利益就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这一点对于理解后文阐述的目的与生活整体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对这2个概念中的任何一个进行说明时,必须以对另一个进行充分说明为前提。现在要考虑的是内在利益的概念,这就离不开对实践的理解和说明。实践具有什么样的特征?依据前文,实践具有着充分的规定性,一种完全缺乏规定性的、发散的活动,不足以被称为实践。设想一种可以随意落子、没有输赢之分的棋类活动,甚至可以设想它很复杂,但它一定不构成一种麦金太尔意义上的实践。假设下棋时,每一步棋走在这里还是走在那里,完全没有好坏高低之分,那么下棋这种活动也就失去了进行下去的最基本的动力,甚至连一盘棋都进行不下去。因此实践最重要的规定性不是规则,而是那个与“实践进行得好”相当的“卓越”概念,如艺术这样的自由创造的实践活动,很难讲它有什么规则,就连围棋这样的看似规则严格的活动,也只是为实践划定了底线,为自由创造留了很大的空间,但离开了“卓越”概念,在实践之内的每一个行为都将失去意义,因为每一个行为是这样还是那样,无法对其做出实质性的区分。

2.内在利益应该包含什么?对此,麦金泰尔还以围棋为例,说明到底什么是围棋这种实践活动的内在利益。(1)最容易辨识的是由围棋这种实践活动带来的独特的快乐,这种快乐只有通过参与这种实践活动才能体会得到,包括计算的快乐、对围棋之美的欣赏等。(2)还有一种快乐是更关键的,这就是对围棋特有的“卓越”不断深入体会所带来的快乐,但这已经不能仅仅归之为快乐,它是附属其上的对“卓越”的不断深入探索、理解和领会,这是围棋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在利益。围棋带来的金钱、荣誉都是消费性的,当人们真正获得它们的时候,它们的意义立即就被消耗。人们总以为追求的是一个个目标物,其实追求的不过是附属于其上的快感、安全感之类的不稳定的感受,人们常常错误地以为这些感受和目标物是一体的,但实际上这种附属物是不稳定的,正因为这样,人们才会在获得目标物后感到痛苦、失望和空虚,正像有人所谓的“快乐往往是成功之后的那么一刹那”,这种的快乐获得往往是刹那间的,而不是长久的。那种因为金钱、荣誉等而带来的快乐遮蔽了人们实际追求的东西,它不是一种稳定的东西,是附属性和伴随性的,其无法抗拒在时间绵延中的消散。而真正能够在时间的绵延中,其意义不被耗尽的只有对一种实践的卓越不断深入的理解和体会。它所带来的快乐只是附属于其上的、第二性的。它是智性的,而非像快乐那样是感性的。这种内在利益不但是最重要的,而且是所有其他内在利益的源泉,因为没有这种卓越观念的不断拓展,其他诸如快乐这样的内在利益,其意义很快就会被耗尽,或至少会失去原有的丰富性,因为感受这类东西,经过几次重复,其强度就会大打折扣。

三、目的:与人生整体性相关

什么能称为实践活动的目的?如前文所言,目的就是既要在将来的时间位置上引导行动,又要显现在当下。因此,所有的目标物都要排除在目的范畴之外,配得上目的之名的东西,一定要能够在时间的绵延中维持自身,甚至能彰显出新的意义。如此,实践活动的目的只能是上文所提的能不断拓展的“卓越”。这里的“卓越”绝不是一种缺乏丰富性的观念,而应该是指一种由对“卓越”的深化理解而带来的快乐,以及由理解而产生的丰富性的实践活动方式。依据前文,在前方作为目的引导人们的是实践活动的内在利益的不断实现。可以比较放心地说,内在利益是实践活动的目的。前面提过,内在利益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因此可以说,目的也就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体现在:目的是与人们行为的选择息息相关的。因为有了目的,人们在实践中的每一个行为就有了采取这种方式而不是那种方式的充分的理由,同时,每一个行为都有由这种实践的共同体及其传统带来的背景的丰富性(这种丰富性来自过去,并对未来保持开放)。如果没有目的,采取什么方式行动都没有差别,这样就构不成一种实践,但通常人们会找一种替代品,比如感觉,在前面代替目的引带着人们的行动,然而这样会失去对这种实践活动整体的理解,以及由历史带来的丰富性。

麦金太尔的文本明确提到实践作为一种生活,是人生整体的一部分,正如前文所述,实践需要一个共同体,任何脱离这个共同体的行为都不是实践,实践同时也需要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往往贯穿于人生的整个过程,如在绘画这种实践活动中,一个人作为画家的生活是他人生整体的重要的一部分。麦金太尔未明确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实践是否和人生整体具有某种类比关系?在提这个问题之前,应该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前提:作为整体的人生在哪些方面与实践具有相同的性质?最根本的一个方面是,人生与实践都是一种时间性、过程性的存在。因此,作为与人生整体性相关的目的,一定与作为实践目的的卓越具有可类比性,因为它的目的也一定要与卓越一样,具有时间上的绵延性,能不断地在时间中显现出新的景观。那么,怎样确证这种与人生整体性相关的目的的存在是必然的?这种与人生整体性相关的目的概念的存在是必要的,即使这样一种纯粹的、能够在时间的绵延中维持住自身的目的不存在,在它的位置上也一定还有一个替代品,也就是说,一定要有一个关于人生整体的善的观念,哪怕这种观念实际只是一种关于目标物的观念。人们的每一个行为最终都要因为这种观念而获得其独特性和方向感,最终从这里汲取意义。人们关于生活整体的善的观念可能是混乱的、朦胧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人很多),但缺少这种观念,人们的生活总体上是荒谬的,甚至接近于一种精神分裂的状态。

可以认为,在与人生整体性相关的目的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已经得到了肯定的答案。但问题并未结束,因为一种可以与实践的卓越相类比的目的概念,一定也如实践一样,预设了某种规定性。这里存在着一种互文关系,即一种实践或可与实践相类比的存在,它的规定性从最根本上讲,需要用一种卓越(或目的)的观念来界定、解释。反之,卓越(或目的)的观念,也需要通过对实践或可与实践相类比的存在的描述来说明。现在还找不到路径来直接界定这种卓越(或目的)的观念,那么就需要对这种实践或可与实践相类比的存在的规定性(哪怕是一种外在的规定性)说明,依据这种说明来界定目的。但这种说明在这里是对一种人生整体性的说明,这在实践层次上是做不到的。实践只是人生整体的一个部分,更关键的是,这些部分的总和在性质上与整体性并不一致,对这种整体性的说明必须借助新的概念,这就是麦金太尔引入的叙事概念。本文对目的概念的详细讨论为在一个新的层次上界定目的概念提供一个阶梯。

此外,还要澄清一个问题:实践的卓越从何而来?人们一直是在以实践的卓越来类比人生整体的善的观念。但至少从起点来看,这样一种观念是来自实践的共同体及其传统,以围棋为例,每一个下棋的人都要首先认同这种传统提供的权威和标准,这样才能在这种传统中获得卓越观念(这种观念会随着棋力的提升而逐渐得到拓展),否则就根本无法在这种实践中获得一个起点。但在谈到人生整体性时,能否确定这样一种与其相关的共同体及其传统的存在?在当下的多元社会里,除非以一种独断论的态度,要不就很难认同存在着这样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一定是一元的,否则不可能存在一种可供人们尊重、服从的权威和标准。那么除此之外,从哪里获得关于人生整体的善观念的起点?显然已经无法在实践概念内部获得这样一种观念(如刚才所说,通过与实践概念的类比,这种观念也不能成立),那么它就只能发生在实践概念的边缘。麦金太尔在这里并没有预设任何有关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而是给出了一个十分接近生活体验的判断:正是不同实践的内在利益之间的对立互竞的关系,也就是善与善的冲突,使得人生整体的善观念的出现成为必要,因为不同实践的内在利益对人们同时发出召唤,只有诉诸更高的具有人生整体性的善观念才能有意义,而非任意地做出选择。正是某种或大或小的人生选择困境的出现,才使得人们不得不去追问何谓对人生整体性具有意义的善观念,也正是这种追问把人生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带给了生活,可以这么说,人生整体的善观念是先于人生整体性本身的。

综上所述,可以确定的是,人生整体性与实践之间存在着某种类比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确定实践层次上的有关人生整体性的目的概念,而且也可以通过不同实践之间的内在利益的冲突来确定人生整体的善观念存在的必然性。

[1]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28-235,238-239.

[2]MACINTYRE K.After Virtue[M].Notre Dame,Ind.Chicago: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1:181,187 -195.

[3]刘匡时.重探“实践智”:《德性之后》对《尼各马科伦理学》的承继与扩充[M].台北:台湾政治大学出版社,2006:1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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