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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副脾破裂死亡医疗损害鉴定1例

2013-04-18喻林红胡海涛

法医学杂志 2013年6期
关键词:医方医疗事故性骨折

喻林红,胡海涛

(1.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卫生院,浙江台州 318020;2.温州市医学会,浙江温州 325027)

外伤性副脾破裂死亡医疗损害鉴定1例

喻林红1,胡海涛2

(1.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卫生院,浙江台州 318020;2.温州市医学会,浙江温州 325027)

法医病理学;脾破裂;闭合性损伤;副脾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男,32岁,因“高处坠落伤1h”入住某医院。查体:意识清,失血面容,BP 13.33/8.00kPa(100/60mmHg),P 88次/min,R 21次/min,左胸部及腹部压痛明显。急诊颅脑CT示:未见明显异常;B超示:脾不均质回声区(考虑脾破裂)伴腹腔积液;胸部CT示:左下肺挫伤,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后肋骨折。初步诊断:脾破裂,左胸外伤。予以立即手术、输血、补液、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当天下午17:30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外伤性脾破裂,予以脾切除,置腹腔引流管1根(脾窝)。术后诊断:脾破裂,腹腔内出血。术后予以心电监护、胃肠减压、留置导尿管、补液、抗感染、止血等处理。术后1h腹腔引流出血性液体约400mL,心率增快(120~138次/min),血压偏低,尿量50 mL。术后3 h血压突然降至8.00/4.00 kPa(60/30 mmHg),挤压腹部见引流管不断有血性液体流出,患者呈嗜睡状,面色苍白,予加快输液速度、建立另一路静脉通道、输血等处理。患者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次日凌晨4:00到达上级医院,5:25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1.2 尸体检验

全身体表多处表皮剥脱,头顶部头皮下片状出血。分层解剖胸腹前壁皮下及肌肉,常规打开胸、腹腔。左侧胸腔积血约600 mL,左肺压缩30%;左侧第10后肋距脊柱正中11 cm处完全性骨折,断端刺破胸膜;肺膜表面光滑,切面未见脓肿、血肿。心包膜光滑,未见粘连,心脏质量258 g,心外膜光滑,各瓣膜均未见狭窄及关闭不全,左心室壁厚1.4cm,右心室壁厚0.3cm,室间隔厚1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位置正常,主干及各主要分支管腔未见明显狭窄、粥样硬化,未见血栓形成;窦房结、房室结区未见出血。腹腔左侧见一塑料引流管,内段长15 cm,腹腔见大量暗红色血液约500mL。脾已手术切除,残留副脾1个,质量6g,大小2.5 cm×2.0 cm×1.2 cm,副脾表面见一长条形破裂口,大小0.9cm×0.2cm;切除的脾质量84g,大小9.3cm× 6.4cm×0.4cm,见2条破裂口,长度分别为3.5、1.1cm,创缘不规则,呈星芒状,有少量血凝块黏附。胃、肠位置、大小、形态未见异常,黏膜光滑,未见梗阻、出血、溃疡等。肝、胆未见破裂、出血、脓肿等。胰的位置、大小、形态均正常,未见出血、坏死。

法医病理学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出血(手术已切除),残留副脾破裂出血,腹腔积血(约500mL);左侧胸腔积血(约600 mL),左肺压缩30%,左侧第10后肋完全性骨折。

2 讨论

2.1 关于死因分析

本例尸体检验发现外伤性脾破裂出血(手术已切除),残留副脾破裂出血,腹腔积血,左侧胸腔积血,左肺压缩30%,左侧第10后肋完全性骨折,全身体表多处表皮剥脱,头顶部头皮下片状出血,分析认为其主要死因是坠落伤,直接死因是脾破裂合并副脾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左侧胸腔积血、左肺压缩30%对其死亡亦有一定促进作用。

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临床屡有报道,但腹部损伤致副脾破裂少有报道。副脾指正常脾以外与正常脾结构相似、功能相同的内皮组织,副脾发生率为10%~25%[1]。目前有报道的自发性副脾破裂,患者均有外伤性脾破裂切除史,且术后恢复较长时间后才发生自发性副脾破裂,破裂原因考虑为副脾没有相关的筋膜、韧带固定,依靠疏松的脂肪组织粘连,随着副脾的增大,重量增加,当体位改变或者运动量较大,副脾的移动造成副脾包膜撕脱或血管离断[2]。本例因外伤性脾破裂大出血行脾切除术,术后1h腹腔引流出血性液体约400mL,尸体解剖发现残留副脾破裂出血,应注意对于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出血脾切除术后仍有大量出血时,不能忽略少见病和罕见病的存在,以防止漏诊。

2.2 关于医疗过失

伤者系“高处坠落伤1 h”入院就诊,医方予以各项检查后急诊行“剖腹探查术”,符合急诊救治原则。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以下过失:(1)手术探查不仔细,遗漏了病损部位(尸体解剖发现残留的副脾破裂出血),术中处理不全面、不彻底;(2)医方在伤者术后腹腔引流管持续排出血液、术后1h即达400mL、心率增快(120~138次/min)、血压偏低、尿量仅50mL的情况下,观察不到位,虽进行了一些处理,但抗休克治疗措施欠积极。以上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1]吴阶平,裘法祖,黄家驷.外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324.

[2]张彤,戚裕宏,谭进,等.自发性副脾破裂临床研究[J].肝胆外科杂志,2010,18(1):52-53.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6.024

1004-5619(2013)06-0477-02

2013-06-18)

(本文编辑:张建华)

喻林红(1969—),男,浙江台州人,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E-mail:1925788210@qq.com

胡海涛,男,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医学鉴定;E-mail:hht52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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