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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处突中警械使用规则初探

2013-04-16仲崇玲

学理论·中 2013年2期
关键词:武警部队突发事件

仲崇玲

摘 要:随着世界各国武装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频度不断增强,关于武装力量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警械使用问题,再度成为实务界的讨论热点和学术界的难解课题。就武警处突中警械使用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对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涉法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武警部队;突发事件;警械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1.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24-02

2002年10月23日晚,50多名恐怖分子持枪潜入莫斯科轴承厂文化宫,劫持了正在听音乐会的700多名观众以及100多名演职人员。绑匪要求俄罗斯从车臣撤军,否则将枪杀所有的人质,炸毁文化宫大楼。事发后不久,莫斯科防暴警察和内务部队陆续赶到出事地点,封锁了通往现场的路口,包围了轴承厂大楼。对峙三天后,“阿尔法”特种部队从通风管道向剧场施放麻醉气体,攻入剧场,击毙恐怖分子。据俄罗斯新闻社报道,在这次行动中700多名人质获救,5名人质遭恐怖分子杀害,其余125名人质丧生。尽管俄罗斯卫生部长尤里·舍甫琴柯称,在解救人质时俄特种部队没有使用国际化学武器公约禁用的化学物质,但更多的人猜测,这种导致多人死亡的气体可能是一种致命的神经毒气,特种部队对于该气体的过度使用是造成125名人质死亡的主要原因[1]。随着世界各国武装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频度不断增强,关于武装力量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警械使用问题,再度成为实务界的讨论热点和学术界的难解课题。2012年是俄罗斯人质劫持事件的十年祭,关于当年使用麻醉气体得当与否的争论仍然在继续。该事件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武警部队的警械使用问题也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武警处突中警械使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7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武装警察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对进出警戒区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正在实施犯罪、通缉在案、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的予以控制;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管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查;紧急需要时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特别紧急情况下临时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

在上述过程中,都有可能因情况紧急而涉及警械使用的问题。目前,武警处突中的警械使用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5条的规定,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二、武警处突中警械使用的基本原则

1.在警械使用的时机方面

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械使用的时机方面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时间适度原则,即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警械使用的具体时机。只有当武装警察在警告和徒手强制尚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才可使用警械予以制止;只有当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紧急程度、暴力程度和危害程度超过了使用警械可能制止的程度,需要使用更高强度的强制力量予以制止时,武装警察才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等开枪射击。另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除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警械外,使用警械之前必须予以警告,经警告无效的方可使用。法律之所以对警械使用的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因为如果警械使用的时机把握不好,有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发生:过早使用容易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过晚使用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处置行动的被动。比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中,在人群开始聚集的初期实施戒严,应该采取教育、劝离等方式疏导群众,如果这个时候使用警械,则可能激怒群众,使警民冲突升级,加重事态的严重性;如果使用警械过晚,则可能使局面难于控制甚至无法控制,造成严重的后果。通常情形下,非致命性武器应在不使用任何警械不能控制事态恶性发展的情况下使用,当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不能产生积极效果时,方可在处置现场做出准确判断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致命性武器。另外,犯罪分子在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时或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不得使用警械。

2.在使用警械的范围方面

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械使用的范围方面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空间适度原则,即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警械使用的具体空间范围。警械使用的空间把握得当,不但能够有效控制事态,监控不法犯罪分子,而且还能把伤害无辜群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如果空间过小,处置现场的混乱局面得不到有效地控制;空间过大,又会伤及无辜,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来说,小范围能够达到控制的目的,就不应该涉及大的范围或另一个小的范围。即在能够控制事发现场的情况下,把警械使用的空间范围降到最小。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武装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散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其中,“减少人员伤亡”主要是指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伤亡,特别要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及无辜。“减少财产损失”主要是指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或减少因使用警械对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损坏。另外,武装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使用警械之前,还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武装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遭受其他损失。其中,“无关人员”是指在处置突发事件现场除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被挟持的人质,被伤害、抢劫的对象)之外的其他人员。从客观实际上看,在许多突发事件的发生地都可能会有无关人员在场或经过。武装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不仅要保护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特别注意对无关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维护。另外,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还要严格控制警械的使用,以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时,还应当及时判明情况,做好兵力和警械装备部署,对周围的群众进行疏散,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更为严重后果的警械。

3.在警械使用的力度方面

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械使用的力度方面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武力适度原则,即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把握好使用警械的种类和使用的强度。警械,按照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如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约束性警械,如手铐、脚镣、警绳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武装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不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武装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武装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武装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武装警察依法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另外,在警械的使用过程中,不能随意加大力度、强度,也不能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一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停止使用警械。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武装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总之,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担着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多项安全保卫任务。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对于武警部队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强大的武力支撑,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武警官兵的人身安全。但是警械和武器的使用作为人民武装警察履行职责一种最为严厉的手段,必须依法遵守适度使用的原则,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莫斯科人质死亡会突破200人据称毒气来源五种[EB/OL].

http://news.21cn.com/world/huanqiu/2002-10-29/812519.html.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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