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农会建立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障碍
2013-04-16曹菁
曹菁
摘要:近年来,我国加大对三农问题的关注,许多学者开始将研究的目光聚焦到了农民身上。同时,伴随着农村和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民自身的利益也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时代呼唤一种能够整合农民利益,搜集和上达农民利益以达到影响政策进而增进农民利益的组织——农会的出现。笔者将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农会加以分析,力求回答在当前中国建立农会的必要性和现实中存在障碍两个问题。
关键词:利益集团;农会;利益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059-02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民正成为政治共同体运行中的政治弱势群体。农民意愿的表达渠道和方式极为狭窄和单一,由此导致对政策制定的影响程度也极为有限。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农民的权益更加多元化,但无法得以有效地表达;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政策以指导其发展,但由于信息闭塞,难以得到准确真实的资料,使当前我国农民在影响政策制定方面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因此需要建立一种介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组织,这种组织能更好地代表农民的利益,传达农民的声音,争取农民的权利,在农民与政府之间协调关系,这种组织就是农民的代言组织——农会。本文将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农会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性做出分析,并试图研究当前农会建立的多重障碍。
一、利益集团和农会
利益集团的提出初衷是为了解决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威尔逊曾把利益集团定义为这样一种组织:他们独立于政府之外,但又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企图影响公共政策,并指出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在政府或国家与主要的社会部门之间提供制度化的联系渠道。
关于利益集团的特征及其运行中的相关细节,奥尔森教授在其名著《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做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但当利益超越个人或私人而走向公有并且个人的能力难以有效应对时,组织就显得可贵了。当在利益集团中存在共同或集团利益时,组织就能一显身手,而且尽管组织也能经常服务于纯粹的私人、个人利益。他们特有的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利益集团首先是由一些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目的是增进各自或者共同的利益。从这一点来讲,农会无疑具备了利益集团的基本要素。农会是由具有共同的利益的农民为了更好地表达和增进自己的利益以影响农业政策的制定而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组织。由于个体农民素质和能力的有限性,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上达政策制定者,他们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集合众人的力量——农会以形成与政策制定者对话的资本进而影响政策的制定以维护和增进他们中大多数个体的利益。
二、农会实施的必要性
农民政治地位低下,政治意识淡漠,政治知识缺乏,政治能力贫乏,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农民在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方面存在困境。具体说来形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的乡土社会。“从基层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在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分散的而不是组织内分化的社会,具有“一盘散沙”的特征。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国家需要对乡土社会进行整合,中国共产党通过“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政权下乡”等方式实现了中国农民的“组织化”。但这种“组织”无论是人民公社的大集体化时期,还是现在的村民自治,实际上都是国家为实现其目的,通过行政手段对农民的控制,而非农民的“自组织”。在农民被“组织化”的过程中,也造成了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出现“国家农民”的倾向,农民权利难以保障。
2.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市与乡村始终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上,农民难以与市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政治不平等是导致‘三农困境的核心原因。”农民作为政治上一枚有分量的砝码,当农民意识到自己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时候,却难以有效地进行利益诉求,必然会对当前的政治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3.农民文化素质低,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列宁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农民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接受政治参与的能力以及维权的能力。当前,我国占大多数的农民还处于较低的文化层次,部分地区、部分年龄段的农民还处于文盲状态,文化素质的低下大大限制了农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阻碍了农民维权能力的成长,更不能通过自己的能力、合法的途径以完成自身利益诉求的上达,进而影响政策制定、增进自身利益的实现。
基于上述原因,提高农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的发言权,更好地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和成长,农民群众有必要采取共取共需的方式,通过合法合理的形式,积极地组织、参与和发展农会,集合众人的力量,实时适当地集合和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农民的利益予以整合,并通过相关的、多元的渠道和路径实现利益诉求的表达和上传,进而影响惠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将对维护农民权利,实现农民利益起着极为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三、中国农会建立的障碍
农民利益诉求的上达,农会的建立和发展,直接关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为了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对农民权利问题也日益重视,努力构建农民权利的保障体系。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在我国,对于建立农会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主要有:
1.“臣民意识”现象的存在。在我国,由于封建社会的漫长以及由此创造的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相对稳定性,使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臣民思想在农民的脑海中烙上了深深的烙印。这种臣民意识贯穿于中国农民生活的各个环节。使得中国农民在西方人看来具有天生的愚昧性和超强的忍耐力。臣民文化一旦形成即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传承性,这种文化致使国家对农民的有意控制加强,无条件的臣属心理使得农民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更多的是甘于忍受而非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予以有效争取,中国农会的建立在中国农民中也就失去了相当的自发意识。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土地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私有制地位的逐渐提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民逐渐开始关注自己家庭和自身的利益。然而这种逐渐觉醒的公民意识在强大的、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目前似乎显得极为渺小。因此,这种臣民意识在可预见的时间里,依然会严重影响着中国农民民主意识的成长和中国农会的建立和发展。建立和发展中国农会,发挥农会在农民中的作用,实现和增进农民利益,依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臣民意识的巨大影响依然会成为阻碍农会建立和发展的主观性原因之一。
2.认知的不统一性。在建立农会的问题上,不少人有这样或那样的疑虑。有的学者认为,农会的建立可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的学者怀疑农会是否有建立的必要;还有一些学者怀疑农民是否有组织的能力,是否能引导农会在正确发展道路上的能力,农会的建立是否会增加政府管理工作的难度等等。针对相关问题,学者李锦顺、李世泽在《阻碍重建农会的社会心理分析》中有所论述。
这种认知的不统一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农会的建立。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建立农会,而且农会的建立不会影响政治社会的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科学知识的不断增长,人们对于长期困扰的社会问题逐渐有了新的认识。从事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分散的农民和有组织的农民哪个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效管理。分散的农民可能更有利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革命,这似乎在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革命过程中已经得以证实;而组织起来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甚至是保守主义的社会基础。因为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稳定性也就越强,路径表达所产生的对社会和环境的依赖也就越强,社会集团之间妥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农会能够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的对话成本也就大大降低,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就很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以表达。
3.功能定位的不明确性。我国不仅在历史上成立过农会,而且农会还办得相当成功。那么,如此成功的农会为什么在后来就消失了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很多,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把传统的农会的功能定位偏差。第一,将农会视为革命的组成部分。这种看法是因为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在战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由于没有自己的政权机关,他们只有通过动员农会来进行革命斗争。正如毛泽东所言:“农民阶级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力的革命”,“不是请客吃饭”,而是“暴动”,这些旧的思维和观点的持续运用,使得学者、当政者对农会的建立存在一种先入其主的担心和忧虑,不利于农会的建立。
四、加快促进农会建立,增进农民利益
当前,我国正积极倡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执政体系建设,在这个体系中,我们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体制,资源整合体制,政策制定和实施体制以及政策信息反馈机制,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建设者——农民,有理由、有必要通过建立农会的形式组合自身的力量以获得和政策团体对话的平台。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和规范农会,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制定《农会法》对农会的建立予以相关规定和支持,规范农会建立的程序,合理控制农会规模,引导农会活动。同时应该在《农会法》的基础上,实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政府选择与社会选择相结合,干部组建和农民组建相结合,建立多元的农会重建和活动模式。进而形成农民与政府、政策团体之间对话的有效桥梁,达到农民利益的搜集与整合,利益诉求的上达以及农民团体利益的增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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