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混战走向有序:互联网竞争规则重构
2013-04-14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11期
从混战走向有序:互联网竞争规则重构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比如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就可以适用基于良好商业惯例标准和基于业绩竞争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恰是法律认定之外的标准。另外,在安全软件行业还存在特殊问题,如商业诋毁和同业监督等,因为互联网行业信息高速交互,商业诋毁言论发布之后会给受害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商誉损失,而3Q大战中360就利用软件安装运行过程中的弹窗提示等诋毁腾讯的软件和服务,甚至直接干扰腾讯产品正常运行。最后,关于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应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应明确包括商誉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