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收入差距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2013-04-12赵新星
□文/刘 超 赵新星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收入差距整体上看呈现出先缩小后持续增大的变动趋势。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实施。其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调整,同时也涌现出了许多新兴行业,与此相应的我国的行业划分标准也经历了两次较大的修订,即1994年第一次修订形成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2002年第二次修订形成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两次修订均遵循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3)将行业类别由粗到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个层次。
一、行业收入差距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研究对行业收入差距的测度均集中于行业门类与行业大类的层次,这一方面是受到了客观的数据可得性限制;另一方面也在于过于细分的数据往往并不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就后者而言,具体来讲:第一,用过于细分的数据来测度行业收入差距,其结果将会非常趋近于居民整体的收入差距,尤其是就基尼系数的测算结果而言更是如此;第二,过细的行业分类条件下,任何一个行业的收入变化对于总体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都将微乎其微,即使是多个行业的收入出现同向变化(或增或减),其对基尼系数指标的边际作用亦相对较小,也就是说,细分数据测度的行业收入差距变化将相对更为迟钝;第三,行业划分越细,各个亚组内的行业特征差异将越小,这事实上等于弱化了收入的行业特征。就现有文献来看,对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测度运用较多的是行业门类层次的数据,只有极少数文献采用了行业大类层次的数据(如史先诚,2007;管晓明和李云娥,2007;潘胜文,2008等)。但采用了行业大类层次数据的文献,均只测算了个别年份的结果,故而无法在该层次上进行趋势分析。
在对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测度中,较多研究者兼用或专用了绝对指标,如金玉国和王晓红(2001)、金玉国等(2003)、钟春平(2004)、李晓宁和邱长溶(2007)、罗楚亮和李实(2007)等。应该说,这么做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适的。因为绝对指标所测度的差距会随着行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拉大,而实际上有可能在此期间行业收入差距是缩小的,故而其只适用于同一年份内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比较,而不能用于观察一个国家或地区时间趋势上的不平等演进。且由于该类指标本身并不具有规范意义,即使就单独年份的测度值来看意义也十分有限。有鉴于此,避免使用绝对指标以满足齐次性原则,是今后研究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基尼系数和广义熵指数族指标在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研究中也十分常用,且相关文献高度集中于近期,如罗楚亮和李实(2007)、史先诚(2007)、管晓明和李云娥(2007)、吕康银和王文静(2008)、胡爱华等(2008)、李晓宁(2008)、刘小玄和曲玥(2008)、任重和周云波(2009)等。上述两组指标均满足良好收入差距指标所应具备的五点性质,也正因如此,其是当前收入分配研究中最为流行的两个指标。但是有些需要注意的统计细节是,基尼系数具有众数转移敏感性,其对中等收入个体间的收入转移较为敏感,此外其还对高收入个体的收入变化较为敏感;广义熵指数族指标的测度结果涉及到“不平等厌恶程度”的问题,如最常用的泰尔第一指数和泰尔第二指数对不平等的厌恶程度就是有差异的,泰尔第二指数要比泰尔第一指数对于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动更为敏感。因此,虽然研究实践中基尼系数和广义熵指数族各指标对收入差距的测算结果多数情况下是比较一致的,但有些时候也会出现背离趋势。
二、行业收入差距成因
(一)垄断是造成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研究者普遍认为垄断因素是造成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高尚全、尹竹(2003)对垄断损害社会公平进行了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引发的行业收入的巨大差异与各部门行业之间收入的不平等,已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在我国巨大收入差异背后,行业垄断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从行业平均收入的统计分布看,人均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大多是垄断性行业,而收入排名在后的行业均是竞争较为充分的部门。收入水平的巨大差异反过来又成为抑制资源流动与竞争、强化垄断的动力,造成新的收入机会的不平等。金玉国(2005)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行业工资水平取决于行业的相对垄断度是我国体制转型时期的一种特有现象。我国现阶段的各行业相对垄断度的差异是在非竞争市场基础上凭借行政权力人为形成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制转型时期的残留和畸变。垄断性行业较非垄断性行业更容易获得超额利润,为行业职工工资的提高创造条件。与非垄断性行业相比,垄断性行业在利益分配上有更强的向个人倾斜的倾向。垄断性行业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而国有经济在很大程度是一种“所有者缺位”的经济。在利益分配中,本应代表“资方”(国家)利益的单位法人,往往不是从“资方”利益出发,而是扮演了类似西方社会工会领袖的角色,异化为“劳方”(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劳、资双方力量的严重失衡,“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向所有者(国家)的上缴和企业积累的份额,增加向个人分配的份额。
行业的所有制结构和国家垄断因素对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产生的综合贡献率超过1/4。教育水平和企业盈利状况因素仅仅能解释收入差距的一小部分,大量不可解释的差距正是歧视造成的。蔡昉等人提出我国的垄断主要是由政府干预带来的行政性垄断,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性垄断有着根本的不同,在高工资集聚的垄断性行业,国有经济成分比重很大,也就是说,行政性垄断是造成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以政府为主导的垄断行业通过各种壁垒阻碍竞争,在非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享受国家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将其谋取的部分高额垄断利润按不同的形式和比例分配给不同的员工,造成了垄断行业员工的收入高于其他行业。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的形成机理有三:一是缺乏竞争导致了成本约束软化;二是体制的钳制——“父爱主义”偏袒;三是政府职能缺位,对垄断行业收入水平缺乏有效监管。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市场机制本身及我国市场发育的不完善造成的。该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实现效率,但难以保证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竞争还是垄断,都必然导致各行业发展水平不同,进而导致收入水平不同。况且,我国的市场本身就发育不完善,这更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不管是完全竞争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机制都会导致行业收入差距的必然存在。姚芳等人认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市场结构有不完全性的垄断竞争、寡头垄断,所以各行业在收入分配中不能统一获得平均利润。垄断使某些行业得到超额利润,收入分配结果自然谈不上公平。即使所有行业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各行业的自身特点、资本有机构成、市场机遇等不同,其发展水平势必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悬殊。王检贵认为:“金融业、保险行业、房地产行业、高科技产业出现较高的工资,很难用垄断经营来解释,应该看成是市场竞争(高素质劳动力)的结果。”王晓英认为,市场机制的引入,使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这样势必在竞争中产生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不好的企业,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别。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这进一步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各要素市场中,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对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影响很大。傅吉奎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还远未建立起来,劳动者不能自由流动造成了工资的非市场化,各行业的就业人数与社会真实需要量脱节,职工收入明显背离其劳动贡献,工资率平均化难以实现。王家新、乔均认为,资本流动是资源配置优化、行业和企业间利润率平均化的一个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特别是一些国家垄断部门限制个人资本的进入,使某些行业的利润十分高,对所有制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别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对外开放程度差异导致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一些学者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平衡,在不同地区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是我国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鲁晓东(2007)采用格兰杰非因果性检验和面板估计技术分析了1985~2005年间国民经济16个行业收入差距基尼系数的时序变化,发现对外开放与地区和行业收入差距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对外开放在提高各地区、各行业平均收入的同时,由于其影响的强度差异而相对地拉大了我国地区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此外,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和内生性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增长效应中也得到同样结论,即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任重、周云波(2009)更是进一步发现外商投资参与程度在2004年前具有明显的缩小行业差距的作用,但在2004年以后随着其进入领域的变化开始具有一定的拉大行业差距的效应。
(四)受教育程度差异导致行业收入差距扩大。学历高低对于职工收入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那么在不同行业中,职工的受教育程度是否会影响到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呢?人力资本不是一般商品,而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因而应把它看作投资品。既然劳动者与股东一样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投入企业,就不仅应获得相当于要素价格的固定收入,还应拥有对投资风险的补偿及对自己产权权益的补偿。因此,行业的经济技术特征、进入该行业就业所需付出的先期成本以及专业的可进入程度决定了不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差距。事实上,行业职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的确能够造成行业工资产生差距,行业平均受教育程度越高,则行业收入溢出越大。
(五)其他因素。除了上述一些导致行业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外,学者们还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广泛的探索,他们发现:劳动效率决定了不同行业的工资差距。行业本身的性质、特点以及工作要求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业间收入的差距。企业本身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导致了行业收入差异的存在和失控,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不力是造成行业收入差距的原因,创造性破坏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动力,它也带来行业收入差距的振荡性扩大。
[1] 武鹏.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研究述评[J].上海经济研究,2010.8.
[2] 高尚全,尹竹.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J].管理世界,2003.10.
[3] 金玉国.工资行业差异的制度诠释[J].统计研究,2005.4.
[4] 傅娟.中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及其原因:基于整个收入分布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8.7.
[5] 张岳红.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合理性及其控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