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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体系

2013-04-12于海珍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6期
关键词:京津冀政策科技

□文/于海珍

(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唐山)

近年来,京津冀的区域合作不断深化,而营造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科技政策环境,对于提升京津冀区域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社会全面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京津冀科技政策环境建设情况

在2000年和2001年国家科技部就出台了《关于加强西部大开发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随后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第一次把产学研结合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目前,京津冀在国家科技政策的大前提下,以国家总体科技规划为基础,积极探索科技合作的新机制,制定了跨地区科技合作政策。但是,目前京津冀地区的科技合作同长三角、珠三角的区域科技合作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机制和体制还有待完善。一是高层次的合作磋商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二是区域间在各方面存在差异,科技合作必然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探索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的推进机制与协调机制,构建现实、可行、科学的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机制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推进机制

建立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的推进机制,通过政策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跨区域集成式发展,最终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1、共同制定科技合作规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与京津冀各方共同制定京津冀地区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制定涵盖整个地区的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建设规划,推动建立适应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在指导思想、发展战略、政策制度、科技攻关、人才交流、产业集群等方面形成协调共赢的共同体。

2、共同制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相关政策。京津冀区域内建立并规范科技项目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区域合作,围绕京津冀地区的特色资源和共性技术,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联合攻关。同时,出台京津冀地区科技合作联合招标相关的政策,在科技项目招标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等法人均具有招标资格。

3、共同制定科技资源共享相关政策。京津冀区域内采取统一规范、自主建设、资源分区、系统整合的建设模式,构建京津冀地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在平台建设的总框架内,各方结合各自的资源优势,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各自建设分系统平台,通过系统总成,形成总的共享平台,通过统一的平台门户对外服务。制定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资源的联网共享,包括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检测评价机构等。

4、共同制定资质互认及同等待遇相关政策。京津冀应制定区域内资质互认及同等待遇的政策,相互认可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商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经当地政府同意,外地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商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可享受本地同等的优惠政策。

5、共同制定科技人才培养与交流政策。京津冀地区拥有数量较多的科学技术人才,制定一个有利于科技人才合作培养与交流的政策措施,三地联合开展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实现区域内人才的自由流动,优化京津冀科技领域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三地科技合作和经济发展,促进优势产业的研发人员的合理配置,共同建设区域内科技人才队伍。

6、共同制定统一的经济协作区政策。近年来,从行政区经济走向经济区经济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因此,从经济区域化发展趋势出发,为实现区域的规模效应,在不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前提下,京津冀可采取设立经济协作区的形式,在协作区内,各方之间打破地方的行政壁垒,共同制定统一或者互通的区域性政策与规划,实现经济科技要素自由流通与自主配置,推进经济区域性联动发展。

三、建立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的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科技合作,应在区域科技合作机制下设立京津冀科技政策协调完善管理机构,对区域内各方原有的科技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区域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协调、区域与区域间在科技政策方面的协调、区域内科技政策的协调。

1、通过设立论坛和召开合作洽谈会进行协调。京津冀区域经济科技合作应设立两大平台:京津冀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京津冀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论坛与合作洽谈会由京津冀共同主办,由国家相关部门担任论坛指导单位。论坛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形式,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共同商讨区域经济合作上的重大问题。

2、通过召开高层联席会议进行协调。京津冀应定期召开高层联席会议,高层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研究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规划,研究解决京津冀科技合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京津冀科技合作的重要文件,对本地区参与区域科技合作的政策、规划、工作方案以及重大合作项目做出决策;向联席会议提出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的建议和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解决的其他事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年会在京津冀合作与发展论坛举办期间召开。在联席会议下可设立秘书处,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协调秘书长协调制度、各成员方日常工作办公室、部门衔接的落实和制度运作,起草、报送、印发京津冀合作有关文件等。

3、通过设立常设性机构进行协调。京津冀区域内设立论坛和召开合作洽谈会以及召开高层联席会议只是为京津冀科技合作提供了非常设性会晤的制度,那么,随着京津冀经济科技合作的不断发展,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性机构来进行科技合作政策的协调。机构的职责是为加强各方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沟通、掌握本地区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的情况,同时研究并提出、编制加快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发展的政策;向本地区主管行政首长反映京津冀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并就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政策问题及时向各方政府提出建议;负责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跟踪落实联席会议和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加强各方日常工作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研究推进科技合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1] 边继云,陈建伟.基于京津冀产业发展的河北科技合作领域及布局研究 [J].特区经济,2012.8.

[2] 魏进平,李子彪,胡宝民.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科技,2005.5.

[3] 顾新.区域创新系统的失灵及其完善措施[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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