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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探究

2013-04-12□文/杨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4期
关键词:代位赔款保险行业

□文/杨 妍 蔡 超

(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河北·石家庄)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其中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标志着“无责免赔”条款将成为历史,将我国的车险改革向前进一步推进。然而,在目前我国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一、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的理论基础

(一)体现损失补偿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代位求偿权制度能有效补偿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害,使原来受到的不确定的损害转化为确定的保险费,同时禁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利用保险制度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维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充分实现保险制度目的。在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中,以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为条件,保险人可以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从而避免保险人和第三人谁应负责的争执,加快理赔时间,从而迅速恢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实现了保险制度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害,维系人们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险目的。代位追偿将从根本上解决无责方索赔无门的困境,使得无责方的损失能够得到迅速补偿,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二)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提高保险行业形象。我国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尚不完善,短期来说,如果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将意味着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自身偿付能力、财务稳定和内部控制将面临挑战。但是,从长远来讲,将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无论是将追偿收入冲减原赔款支出,还是计入保险公司的利润,都将会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将利润的着眼点放在投资业务上,忽视了承保业务的潜在利润。车险是构成了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主要支柱,代位求偿正是维护保险公司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应该回归理性的经营,应当重视承保的独立盈利理念。对于整个保险行业来说,保险公司转变服务理念,重视售后服务,解决理赔难问题,缓解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问题分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总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减轻了社会上广大投保人的负担。由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如果追偿收入在赔款支出中的比例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那么追偿收入将对费率的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将强化第三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减少保险赔款基金的支出,降低实际的赔付率,影响历史累计赔付数据,从而间接地降低纯保费,体现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公平性。从实践上来讲,在复杂的追偿环境下,追偿失败增加了保险赔偿基金支出,增加了历史的累计实际赔付数据,间接地促使保险费的上升,同时追偿成本的经营和坏账风险的增加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成果,使得保险公司没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或基于对于利润的追逐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损害了作为风险分担者的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降低了代位求偿制度的效率。

(一)被保险人消极配合,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的协助是能否追偿成功的关键。我国的保险历史较短,被保险人保险法律意识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起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导致保险人的权益不能实现。被保险人消极配合,增加了代位求偿的成功难度。被保险人会觉得向保险公司求偿比向有责方求偿要容易得多,消极地履行自我追偿的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前,由于过失没有保护好有利的证据,最终致使追偿失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之后就回避配合保险公司行使权力,消极地履行协助义务,加大调查取证的难度。

(二)行业统一规范缺失,追偿成本增加。在我国,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的保险公司在向第三方进行索赔之时,常常需要消耗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首先,增加重复查勘成本;其次,保险公司很难获得有责方的真实信息,需要借助调查机构,加重工作流程;再次,由于保险行业没有统一的定损标准,有责方通常会对无责方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出异议,进而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大多无法协商一致,只能诉之法院,增加诉讼成本;最后,即使胜诉,通常涉及代位追偿的金额比较大,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抵赖”拒绝执行,增加财务成本。

(三)第三方投保率低,增加保险公司坏账风险。2011年交强险投保率为54%,如果遇到责任方没有买责任保险或保额不足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2011年8月1日起,北京保险协会以行业规定的形式在北京率先开始试行代位求偿。截至2011年末,北京保险公司已受理代位求偿申请75件,预估涉及赔偿金额168万元。赔款金额尚且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在面向全国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个挑战。

三、完善我国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对策建议

(一)引导无责方先向有责方求偿,增强被保险人协助义务的履行。代位求偿是我国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而并非是义务,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一项增值服务。引导被保险人首先向有责方求偿,保险公司提供辅助服务。同时,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承接无责方的求偿权力,启动预追偿的模式。在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之后,被保险人仍应该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信息了解,配合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协助的义务不应该因获得保险赔偿金而截止。

(二)建立配套机制,降低追偿成本。首先,开放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目前各保险公司建立的“全国通赔”的服务网络,共享车辆信息,降低异地代位求偿的难度;其次,借鉴各地建立的车辆拆检定损中心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定损机构,由第三方出面,集中定损,规范经营,有效降低对于赔款金额上的纠纷,节约定损成本;最后,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代位求偿部门,挑选优秀的理赔人员和保险律师组成专业的追偿小组,加强代位求偿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追偿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优化追偿环境,强化机动车所有人责任风险意识。代位求偿在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只需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两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责任分配。但是,在代位求偿向全国推行之时,仍然将受到投保率低的制约。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率较低。只有广大机动车保险提高风险意识,主动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才能防患于未然。只有保险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保险市场,将更多的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到风险单位中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在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下,才能发挥代位求偿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

(四)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代位求偿机制。保险费率不仅应该反映出保险标的损失率、经营成本,还应该包括保险行业的预期利润,从车辆损失险代位追偿的效率分析可以看出,代位追偿的实施存在降低历史赔付率的可能性,有利于减少赔款的支出。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支付保险赔款当年追偿回来的款项用来冲减原赔款,以后年度追偿回来的赔款算作追偿收入。在废除“无责不赔”条款的同时,中保协应对理赔记录进行调整,保费除了与理赔次数挂钩,还应考虑出险金额、违章情节等其他因素,至少无责赔付记录不应计入理赔次数。在保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在对于无责赔付的记录上做出统一的规定,防范保险公司转嫁成本,以此为由提高无责赔付后第二年的保费,违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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