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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建构和传媒品质的提升

2013-04-12龙亚莉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人格美学建构

龙亚莉

(湖北民族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 恩施445000)

物欲横流的当下社会,形形色色的消费文化肆意膨胀,人们的精神文化不断被消费,被引导。审美文化在消费语境的冲击下,形成了日常生活审美化、审美生活日常化的主导趋向。传媒作为文化的播撒器,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用“美即实用”的观念取代了传统文化语境中的“美即善”这一观念。传媒不再关注“美”本身,而是大肆利用其所谓的“美”博取受众的眼球,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传播主体作为文化传承的先行者,把持着信息的质量,掌控着文化的流向。需指出的是,本文所谈的传播主体特指大众媒介的从业人员,包括编辑、记者、策划人员、新闻人员、媒体经营人员等。此外,从某种程度上讲,传播主体人格素养的高低,尤其是审美素养,直接影响着传媒产品的审美性,而传媒产品审美程度的高低又关乎整个传媒产业的发展。

一、“眩惑”遮蔽下的传媒产业

“媚美”本是叔本华美学的一个范畴,与“优美”、“壮美”相对。国学大师王国维将“媚美”这一范畴中国化,引申出了“眩惑”范畴,它是指“文艺作品中那些带有肉欲色彩、官能快感的如实再现,涵括翔实的物欲陈述及淫秽的、撩人心扉的风月笔墨”。[1]

1.传媒产品的“眩惑”、泛娱乐化。“眩惑”并非仅仅存在于文艺作品中,当下传媒语境遮盖了本来面目而被披上了华丽的外衣,甚至被贴上了美的标签。传媒是一架欲望的机器,以欲望的符号进行着欲望叙事,它制造欲望、复制欲望、传播欲望、刺激欲望。“眩惑”在传媒领域中主要表现为传播某些猎奇的、赤裸裸的能诱发受众欲望或引起视觉快感享受的画面,这样的传媒产品虽能满足部分观赏者快感的享乐与欲望的渴求,却与美的标准相悖。

米兰·昆德拉曾说:“大众媒介的美学意识到必须讨人高兴,和赢得最大多数人的注意,它不可避免地变成媚俗的美学。”[2]传媒本应传播审美的艺术,然而受消费主义的影响,其传播诉求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偏移,传媒产品的泛娱乐化现象不断膨胀。媒介在传播泛娱乐内容时颠覆了传统的审美观念,打破了表现美的心理定式,开启了一场“审丑”盛宴。泛娱乐化降解了传媒产品的原创性、艺术性、审美性,使受众的精神文化被传媒制造的狂欢逐渐冲淡。泛娱乐化流布于报纸、影视、网络等媒介,这些媒介在传播信息时加入更多的娱乐化、低俗化的文化因子,情爱、快感、恶搞等空洞符号乐不思蜀地进行能指的游戏。以电视媒介为例,同质化的相亲类节目、综艺游戏类节目、益智类节目令人眼花缭乱,到处泛滥的青春偶像剧、韩剧、穿越剧等,不仅造成了受众的审美疲劳,更浪费了媒介资源。

2.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缺席。传媒产品“眩惑”现象的产生其部分原因应归咎于传播主体审美人格的缺席。人格可分为道德人格、理想人格,审美人格则是二者的超越,是一种自由的、超功利的完美人格境界,是感性中蕴含着理性,理性中渗透着感性的人格理想。传播主体作为信息的过滤器和文化的修正师,其肩负的重责迫使其拥有高尚的人格,要求其做一个“自由人”、“完整人”。而当下部分传播主体受功利的驱使和经济价值的左右,形成了平庸化的现实人格和传播人格,表现为“情感的滥觞和扭曲、思想的平面化、审美情趣齐一或怪诞”[3]359等现象。他们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受众口味为借口,一味地消解传播内容的文化性、审美性,并将消费化的审美文化形态奉为圭臬。他们在审美趣味上倾向于迎合市民社会的世俗化情趣,在审美价值上追求感性欲望的传播和游戏化、享乐化理念的播撒。传播主体审美素养的缺失,造成了他对中华传统美学的漠视和审美世俗化的追崇,这不仅限制了某些具有内在审美性内涵的信息的传播,而且也极大地降低了传媒的整体品质,使传媒营造了一场追捧感性、快感的狂欢景观。建构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需要传播主体的自律及外界的他律的双层作用。

二、传媒时代的审美人格呼唤

审美人格是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人格的一种基本态势,是主体自我意识和自身完善的一种审美创造。由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素质的高低影响着他们所从事的事业的品质,所以当下传播主体审美人格的建构,审美素养的提高对传媒产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必将成为传媒时代的呼唤。

1.培育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弘扬时代创新精神,增强传媒产业的文化品质。审美人格是自由的、创造性的,创造性是审美人格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特性,从某种角度讲,审美人格也是一种创造人格。传播主体的创造性在传媒领域突出体现为创新性,创新是民族不竭的文化源泉,也是传媒事业繁荣稳定的保障机制。

创造是美的生命,创新是美的活力。传播主体以深层次的美学理念建构审美人格,遵循美学创新观念,始终保持独创性,不墨守成规,以丰富的审美想像和多元化的审美趣味探索新事物,制造新景观,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为传播理念,实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传播手段创新和体制创新,使创新成为传媒的内在精神气质。

传媒作为有限的公共资源,同质化产品的传播,大大缩减了受众选择的范围,也流失了部分受众群。媒介间为争夺有限的受众群,不可避免地产生恶性竞争,扰乱了传媒市场的秩序,破坏了传媒产业的长远发展。传媒文化品质的提升需要传播主体以不竭的文化创新为原动力,以高尚的创造人格为基础,通过源源不断地创造新的内容以丰富受众的现实生活,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优化,实现传媒资源的合理化、高效化,塑造饱含民族文化特色和审美韵味的传媒精品,以精品树传媒品牌标志,成为最大的赢家。对此,面对当下传媒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传播主体需加强策划意识,以创新为前提,从“美”和“新”的角度去观察、分析、判断形形色色的信息,做到选材精、角度新、形式美、立意深,抵制功利主义策划、有偿策划,积极策划受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内容,使传媒产品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美的特征,都折射美的韵味,以期通过高尚的人格美净化传媒产品,提升传媒品质。

2.建构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传承中华美学思想,发扬传媒产业的审美品质。中华传统美学以其独特的方式感悟生命、美化生命,既有孔子张扬的“显仁为美”,也有孟子追求的“充实之谓美”(“充实”是指道德品质的高尚完满)。其思想表现为:塑造理想化的审美人格,建构超越性的审美文化。

传媒产业审美品质的提高不仅体现在传播内容审美性的增强,更体现在传媒从业人员整体审美素养的提升,而这二者的改进又依赖于传播主体审美人格的建构。传播主体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建设者,在自觉认同民族文化的基础上,以包举天、地、人三才于一体的大审美观积极建构自身的审美人格,并在大审美观的统摄下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审美关照,以高尚卓越的审美素养和“审美原则”优化传播内容,在塑造传播主体审美人格的基础上增强传媒产业的品质,赋予传媒产品更具生命活力的审美品质。

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美是深层次的,是内在的,需要传播主体既对传统美学思想兼收并蓄,又要积极探索,挖掘隐藏在深处的美,利用“美的规律”美化信息,使信息充溢诗情画意,实现诗意的传播和审美的传播。实现诗意的传播需要传播主体具备无功利性的品质,而无功利性是传播主体所追寻的最高境界。为达到这一至高境界,传播主体应选择性地借鉴“澄明”、“虚静”、“心斋”、“坐忘”等中华美学的思想,努力净化其审美的心胸,达到心胸的无羁绊、无顾忌、无依附。传播主体心灵的净化、美化,增强了他们的美学素养和文化素养,确保其以更高、更好的审美眼光欣赏并修正信息,过滤不合乎“美的规律”的杂质,传播兼具文化形态与审美形态于一体的内容。

3.塑造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树立时代精神的风向标,提升传媒产业的道德品质。审美人格是道德人格升华的结晶,传播主体的道德素养程度不仅是其个人修养的显现,更是传媒产业道德品质提升的基本保障。审美人格的形成要求传播主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精神境界。增强传播主体的道德品质,从自律角度看,就是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育机制建设;从他律角度看,就是要加强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和道德教育,通过作风纪律教育、道德准则教育、思想理念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

当下传播主体的道德中庸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例如部分传播主体为挖掘所谓的“亮点”,在采访受害群体时完全不顾受访者的感受,无情地揭人伤疤,进行非人性化的报道;再如挖掘名人的隐私和过分炒作“伪娘”、“兽兽”、“郭美美”等事件;还如传播色情、暴力、虚假信息等。产生这些不道德、非人性的报道主要源于部分传播主体道德品质的滑坡,而传播主体道德素养的低下严重影响了传媒的公信力,损害了传媒的形象,降低了传媒的品质,制约了传媒产业的和谐发展和繁荣稳定。构建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既保证了传播主体道德人格的形成,又对传媒品质的提升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

三、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建构

1.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信念。实现“真善美”是满足自我需要的最高体现,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信念是传播主体在过滤信息、传播优秀文化过程时所贯彻的核心思想,是他们在传播实践中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和建构新型传播范式的支柱,更是形成传播主体审美人格的重要保障。可以说在审美人格中,真是基础,善是中心,美则是善的升华。

“以生命拥抱生命、生命开拓生命、生命超越生命”[3]367乃是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人格的核心内容。华夏民族素来视万物的生命活动为大审美观,将生命的延续方式视作万物持续递进的过程,并以“人品”品物、品人作为中华美学的重要理论实践。传播主体在构筑自身的传播理念时,将中华美学中的人格,尤其是审美人格的内涵灌输于传播信息的内容与形式中,实现以审美人格品传播内容和传播形式的新型传播范式。传播主体的审美人格还应积极与当代人的人格相吻合,站在求真、求善、求美的高度建构具有时代特色的当代审美人格,力争做审美化的、全面发展的传播主体。

2.遵循“美的规律”。马克思主义美学提倡“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美的规律”体现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的塑造等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美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合力和辩证运动规律,不仅对传播主体进行审美规范,而且还对传播媒介起到审美规范作用。当下正处于深化传媒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用“美的规律”规范改革方向,引领传媒朝着人文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传播主体愈加个性化、审美化,在“美的规律”的指导下,他们积极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全面认识自然界、人类社会本身蕴含着的多层次美。通过全面地认识和深刻地领悟,传播主体将自己认识到的美赋予传媒产品,使其具备融自然界、人类社会的真、善、美于一体的品质。此外,传媒产品本身的审美品质和受众的审美品位决定了传媒产品能否快速、有效地被广大受众接受,而传媒产品与受众之间所形成的审美规定性又取决于传播主体是否拥有成熟的审美人格及对传播内容和受众的准确定位。因此,传播主体面对人享乐的天性和审美的创造这一客观现实,合理运用马克思“美的规律”理论并主动付诸于传播实践活动中,用这一理论指导传播活动,塑造合乎“美的规律”的传媒产品。

3.加强传播主体的审美修养。人的修养是多方面的,包括人的价值观念、思想行为、人格魅力等一系列关乎美学标准的评价准则。而提高传播主体的审美修养,可以通过丰富传播主体的精神世界和培育传播主体坦诚无私的完美品行这两方面着手,将传播主体塑造成为具有审美型人格的新型传媒从业人员。

第一,丰富传播主体的精神世界。人的精神世界涵盖人的情感、意志、心理、体验等多种内涵,塑造成熟的审美人格关键在于丰富、平衡传播主体的精神世界。人的精神世界和自然世界一样,处于生态系统中,人的精神生态系统平衡与否直接影响人的言行。对此传播主体一方面要经常阅读经典名著,吸收本土优秀文化成果,增强民族认同感,以广博的学识丰富精神世界;另一方面要及时关注社会动态,并准确分析自己当下的精神生态状况,全面把握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的总体趋势,判断形形色色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问题,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传播观、舆论观。通过多阅读、多学习、多吸收,丰富自身的理性思维、直觉感悟和情感经验,维护有序的精神世界,建构和谐、全面的审美人格。

第二,培育传播主体坦诚无私的完美品行。“无私、坦诚、利他、平等八个字是衡量审美人格的重要尺度”[4]。传播主体在传播信息时从利他主义角度出发,自觉维护传媒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和行业准则,保持人格独立性,努力摆脱物欲的诱惑和纯粹的功利性,确保信息的客观、准确,对受众做到以诚相待,不欺瞒受众,不误导受众。坚决杜绝传播虚假信息,抵制各种低俗愚昧的落后文化,认真做好把关人、修正师的传播角色,以高尚的品行和道德情操进入审美人格的至高境界。

[1]蒋继华.王国维“眩惑”说的审美解读[J].阴山学刊,2007(4).

[2]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M].孟湄,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159.

[3]张涵.当代传播美学[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

[4]蒋国忠.审美艺术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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