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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互动中闪避回答分类研究

2013-04-12朱黎立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审判长问话答语

朱黎立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广州 511300)

一、引言

以问答为主要形式的庭审互动中,存在最大利益冲突的原告(或控方)与被告(或诉方)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试图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规避有损自己利益的信息。答话人的这种规避的语言,即闪避回答,则阻碍问话人对于有效信息的获取,从而进一步妨碍整个庭审的进程。

庭审互动,作为法律语篇中最活跃的信息交换过程,已经获得越来越多法律语言学家的关注[1](Coulthard&Johnson,2007)。法庭问答集中反映庭审的信息处理过程。而问答形式则是庭审中收集信息最有效的方式[2]。

在中国刑事法庭上,法律赋予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提问的权利,而被告与证人则承担回答问题的义务。作为庭审调停的法官,处在一个相对中立的位置,旨在揭露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控方则披露一切有利于指控成立的信息;而诉方(或代理律师)则试图隐藏或规避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庭审互动中的利益冲突由此而生。

二、定义

Orr&Burkins(1976:230)指出:“闪避与模棱两可相关。”Dillon(1990:169)则认为闪避是“没有答案的回复”,且“与提问方式息息相关”[3];Harris认为,“可以认为是闪避的回答需满足两个条件:a.不直接回答问题;b.质疑问题本身。”Bull&Mayer为区分闪避回答与相类似的概念,对回答进行了分类,即直接回答、闪避回答、暗示回答。本文根据庭审互动这一特殊的语境,对闪避回答提出以下理解:闪避回答,由答话人故意而为之,与问话人所期待获取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都不相符,而问话人能采取策略披露闪避从而获取所需信息[4]。

三、分类

作为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话语,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有极大的差异。在法律场合下,权利的分配与日常也有很大不同。刑事庭审中,享有问话权的包括法官、公诉方及代理律师,而被告(或诉方)及证人等只能回答问题。

Galasinski将闪避回答分为公开闪避(overt evasion)及转换闪避(convert evasion),且有三种表现形式:改换问题的语境;改换问题的中心;改换问题的中心及语境。我国著名学者杜金榜教授从交际角色、信息功能和反应情况等三个方面对庭审问答的功能类别作了划分。其中,反应情况是以答话人的反应为基础,以质量和数量为标准进一步划分为充要反应和非充要反应。由于充要反同时满足充分和必要两个条件,即与问话人的预期较为一致,因此本文不予讨论。而非充要反应因不能同时符合充分、必要两个条件,即不符合问话人想要的信息。本文将欺骗也归属到闪避回答中,原因在于欺骗性的回答似乎满足了问话人的预期,但是与法律事实相左,即欺骗性回答违背了信息质的标准。因此,本文将欺骗性回答也视为闪避回答。

1.模糊反应。“模糊”性话语是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在多数特殊语境中,如庭审互动,应尽量避免使用。从信息的角度来看,确定性才更有助于理清法律事实。在实践中,答话人试图通过模糊语言来保留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避免问话人获取有效信息。杜金榜给出的模糊反应的定义是由答话人刻意提供的一种不明回答[5],其判断标准包括:答话人回答了问题;答语的信息不清晰;与问话人所期待的信息不符;问话人能判定答话人的故意。例子如下(本文数据全部取自于法律信息处理系统语料库(CLIPS)):

例1:[审判长]……你认为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赵XX]我认为我有过错。

上例中,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据前文的标准,被告的回答符合第一条。而进一步审视后发现:问话人的问题是“是/否”问题,而赵某却并没有以“是”或“否”答复。其次,问话人用的是“诈骗罪”,而答语中却是“过错”二字,显然,前者的法律色彩要浓于后者,在法律面前,“罪行”远比“过错”严重,也意味着被告会承担更多的责任,赵某为了逃避严惩,可推断出其是故意而为之。

2.不足反应。不足反应是指答话人的回答只能部分满足问话人的要求。有两种情况:一是问话人一次性提出多个问题,而答话人只回答了部分;二是答话人没有全面回答问话人提出的一个问题。判断标准是:答话人进行了回答;不满足问话人对信息“量”的要求。实践中,不足反应往往会引发更多的话轮,直到问话人获取其期待的信息。

例2:[审判长]是否是检察院指控的谎称自己是军人并骗取了钱财?

[赵XX]没有谎称自己是军人。

上例中,通过连词“并”,可以推断审判长想要获的两条信息:被告是否谎称自己是军人及是否利用军人身份骗取钱财。而赵某只回答了前一半问题,违背了“充分”条件。

3.延伸反应。不足反应与延伸反应是相对的。不足反应是提供的信息不足量,延伸反应则是信息过量。判断标准是:答话人是合作的;答语与期待信息基本一致;答语中多余信息不利于问话人获得有效信息。

例3:[公诉人]你负责的工作是什么?

[谭XX]工长告诉我,电缆线有电,要我们注意安全。电缆线不是装置在里面的,是剩余的线头。我们要清理……垃圾。

此例节选自一起偷盗电缆案。公诉人想要获取的是谭某的工作职责,而谭某答“清理……垃圾”即可符合。但他强调“清理”的电缆线只是“剩余的线头”,不是工厂所使用的(不是装置在里面的),即声明他只做了本职工作而没有犯盗窃罪,这与问话人所需要的有效信息不符。

4.替代反应。替代反应是一种积极反应,答话人没有直接回答问题却提供了相关信息,且问话人可推断出所需信息。这种反应的特点是:答话人是合作的;答语与问题相关,但并不直接;答语的信息含蓄;问话人能较容易地推断出答语中隐含的信息。应注意的是:替代与模糊反应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替代反应提供了有用的信息,问话人稍作推断即可;模糊反应包含迷惑信息,直接影响问话人获取有效信息。简言之,模糊反应更具挑战性。

例4:[审判长]你是不是用啤酒瓶砸他的头了?

[秦X]是他先挑衅的。

[审判长]你有没有砸?

[秦X]砸了。

审判长想要确认秦某是否用酒瓶砸了受害人,秦某并没有直接回答“是”或“否”,只说:“是他先挑衅的”,因此可以推断,被告是间接承认了用酒瓶砸人的事实。

庭审互动中的替换回答是可以轻易“破解”的,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问话人只需进一步逼问,就能获得预期信息,上例中,问话人在第二个话轮中就获得了所需要的信息。

5.放弃反应。放弃反应即答话人放弃回答,不提供答复。在法律场景中,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答话人必须回答问话人的问题。而实践中,很多答话人对于有损自己利益的问题,不愿进行答复。这种反应的特点是:答话人理解问话人的意图;答话人放弃回答。这种反应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答话人什么话都不说;二是答话人使用部分字眼拖延,常见的有:“我……”“呃……”“嗯……”例如:

例5:[审判员]也就是说,你认为是公安机关弄错了,是吗?

[被告人](沉默)……

上例中,审判长是要确认被告的态度,而被告只是低头不语。在法庭上,对于任何人来说,公然挑衅权威机构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尤其对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更是如此。显然,被告意识到回答此问题的后果:若回答“是”,则表明了他的质疑,他就可能会接受更多的调查,也许更多不利的证据就会揭露出来;而若他回答“否”,就说明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如此进退两难,只好用沉默来应之。

6.不明反应。不明反应是指答话人明确说明不知道问题的答案,这种拒绝回答的常见表达有:“我不知道”,“我记不起来了”,“我忘记了”等。换言之,不明反应就是答话人对问话人的问话故意不提供任何信息。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反应排除了在真实场景中答话人确实不知道答案或是因为不理解问题而不能提供有效信息的情况。其特征是:问话人已提前预知想要了解的信息;答话人拒绝提供有效信息。

例6:[审判员]你想让郑X给你多少?

[刑XX]我也不是很清楚,我还没算过……

[审判员]刚才你不是已经大体有个数了吗?到底是多少啊?

[刑XX]你看房租、水电这些日子差不多花了两千,我学计算机也差不多用了一千多,还有……

上例中,审判员想要获得有效的信息是一个具体的数字,而邢某却说“不清楚”。而在之前的陈述当中,邢某已经提到了一个数据。审判员利用已知信息再一次提问,邢某只好列出更具体的数字,从而问话人获得了想要的有效信息。

四、总结

本文对庭审互动中闪避回答进行了分类总结,此分类是基于杜金榜教授的反应情况而进行的划分。对于答话人来说,他们采用闪避回答是为了规避可能影响到其利益的信息;而对于问话人来讲,熟知庭审中闪避回答的种类,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或是调整问话的策略以获取所期待的信息。

:

[1]Coulthard M.& Johnson A.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Language in evidence.London:Routledge,2007.

[2]杜金榜.论语篇中的信息流动[J].外国语,2009,(3):36-43.

[3]Dillon J.T.The Practice of Questioning.London:Routledge,1990.

[4]Bull P.& Mayer K.How not to Answer Questions in Political Interviews.Political Psychology,1993.

[5]杜金榜.从法庭问答的功能看庭审各方交际目标的实现[J].现代外语,2009,(4):360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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