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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实现路径*

2013-04-12陈毅清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矛盾

□ 陈毅清 张 玮 刘 燕

(1、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000;2、湖南省金洲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21;3、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结合检察职能,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主要表现:一是刑事犯罪仍然高发。从近年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总量仍然居高不下。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风气的犯罪案件、侵财型犯罪案件尤为居多。少数地方黑恶势力仍在滋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基层政权建设。二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经营、制假售假,实施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偷税骗税、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买强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经济安全。三是腐败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仍然多发易发,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和部门窝案串案比较突出,涉案人员级别较高、犯罪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和形象。四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侵犯人权,少数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司法公正,导致群众不满,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五是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特别是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在处置上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荡。

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检察机关必须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矛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做到执法维稳定,办案促和谐。

一要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稳定压倒一切。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结合办案加强社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黑恶势力和多发性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突出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金融诈骗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要注意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经济犯罪。

二要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清廉的政务环境。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重要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腐败犯罪,特别是财税、金融、证券交易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力度。要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滥作为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犯罪。深入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积极查办侵害人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营造健康的经济环境。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针,立足检察职能,深入经济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帮助相关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预防对策研究,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加强预防网络建设,夯实预防工作基础,构建“体制、法制、机制”三位一体的预防工作新格局,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完善预防工作专业化机制,充分发挥预防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四要努力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 ,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加大对漏罪漏犯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死刑二审案件办理与监督工作深入发展。加强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增强监督合力,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让公民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五要切实加强信访接待工作,营造融洽的人文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认真倾听、热心处理群众的诉求,既要抓好对裁判明显不公案件的抗诉工作,又要做好无理申诉的息诉服判工作,尽力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建立分级受理和巡回接访制度,促进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加大督查涉检信访工作和已有制度的执行力,特别是要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涉检信访督查专员,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强化源头治理。

三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专业化为目标,突出监督重点,实现执法办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一要提高公正执法能力。公正执法既是源头防范矛盾的关键,又是有效化解矛盾的保证。要确保公正执法,就是要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使所办理的每起案件都能经得住历史检验。就是要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准确履行好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从源头上切实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二要提高把握政策能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过程。化解矛盾纠纷不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并非机械地操作法律规则,而是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和因素,讲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简单地就案办案。具体要充分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依法需要从宽的案件,要尽可能依法从宽处理,及时回归社会。

三要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检察机关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以案说理、以理释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误解。特别要注意做好被害人一方的解释、说服工作,着力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四要提高协调配合能力。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强化对外与对内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着力抓好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密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工作合力。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对社情民意的调查,及时分析与预测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 加快工作机制建设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动力

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还要积极探索创新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拓宽服务大局的途径和方式,着力在创新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既要高度重视妥善化解原有矛盾,更要防止在执法办案中产生新的矛盾。

一要加强执法廉政责任制建设,努力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积极探索执法服务的新方法新举措,广泛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主题教育活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执法便民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着力破解影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难题,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置机制,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下访、巡访等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和首办责任制,通过积极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妥善解决涉检信访中突出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要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检调对接”。能动司法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在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深化检务公开,建立矛盾化解公开听证制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检察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载体,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通报检察工作重要情况,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探索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一切有助于息诉罢访的公开审查方式和程序。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的做法,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四是加强检务保障机制建设,净化执法环境。要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互相协作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规范办案流程管理,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发挥长效机制的治本作用,健全执法办案的科学考评和绩效管理机制,将风险评估作为涉检信访案件科学预警的风向标。加强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工作,将执法办案活动纳入全方位监督、规范发展的轨道。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力提高检察队伍运用检察手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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