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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主”新探

2013-04-11郝成淼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大学教育

郝成淼

(江苏宿迁学院 外语系,江苏 宿迁 223800)

“大学自主”新探

郝成淼

(江苏宿迁学院 外语系,江苏 宿迁 223800)

“大学自主”理念源自西方,概念译自西文,我国学界较多地译作“大学自治”。学界对大学自主的内涵有不同阐述,综而观之,应对其作权利、理念、实践与制度四位一体的认识。大学自主权利的范围总体呈现限缩的态势,当代国外大学自主理论与实践都有新发展。大学自主也已成为我国当代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理念与主要追求,探析大学自主可以获得诸多启示。

大学自主;大学改革;大学发展

“大学自主(自治)”研究在我国学界自198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20多年来,“大学自主”与“大学自治”两个概念一直并用。文献研究证明,“大学自主(自治)”概念译自西文,我国学界多使用“大学自治”这一表述,主要是借鉴了日文的翻译。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我国最早有关“大学自主(自治)”的研究论文即是对日本的大学自治的论析[1]。

一、关于“大学自主”与“大学自治”关系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由于概念表述不一致,我国学界对“大学自主”与“大学自治”的关系出现了不同解说,主要包括“相同说”、“不同说”、“包含说”和“更新说”四种。“相同说”主张大学自主与大学自治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表述,“都是指大学以其法人地位,行使独立的法人权力进行自我管理和控制”[2];“不同说”主张大学自治是西方概念,而大学自主是中国概念,两者内涵完全不同[3];“包含说”主张大学自治包含大学自主,认为大学自治是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4];“更新说”主张大学自主是大学自治的现代更新,认为大学自治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的概念,涵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代大学已经演变成自主办学的机构[5]。

《现代汉语词典》对“自主”一词的解释是“自己做主”,对“自治”一词的解释是“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autonomy”一词有两种解释:(1)“the freedom for a country,a region or an organization to govern itself independently”,中译“自治(权)”;(2)“the ability to act and make decisions without being controlled by anyone else”,中译“自主(权)”。可见,两词虽然都有自行做事的意义,但“自主”主要是指自己做主进行决策与行为,而“自治”主要是指自己行使权力进行统治。将西文“university autonomy”等较多地译作“大学自治”并在我国学界广泛使用,但却较少地译作“大学自主”,可以看作翻译偏差导致的一个“积非成是”现象。因此,不妨提出两者关系的“译误说”,“大学自主”才是正译。最近10余年间,学界已经逐渐意识到了两个概念的差异,涌现出了较多明确以“大学自主”这一概念为论题的研究成果,并以“university autonomy”作对应英译。

二、“大学自主”的内涵与外延

(一)内涵

国内外学者对“大学自主”的内涵进行了或简或繁的数十种阐释,综合起来可以发现如下要素:第一,大学自主的前提一是遵从学术与教育规律,二是遵守法律,无视规律与法律的极端自主不是大学自主的应有之义;第二,大学自主的内容是学术与教育及相关事务,而不是涉及大学全部事务的绝对自主;第三,大学自主的标志是不受外界违背学术与教育规律、违反法律的不当干预,免受任何外界干预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不应该的,外界对大学的合乎规律与法律的适当干预自大学形成至今一直存在,而且促进了大学的发展;第四,大学自主是权利,是理念,是实践,更是制度,只有对大学自主有此四位一体的认识,才能促进大学科学发展。

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作出更为接近其全部本真面貌的内涵界定:大学自主是指大学在遵从规律、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决策并处理学校的学术与教育及相关事务而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权利、理念、实践与制度。

(二)外延演变暨发展脉络

大学自主自大学在中世纪形成以来便一直被奉为圭臬,视为大学与生俱来的本真特性,归根结底系由高等教育规律使然。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大学自主却有不一样的外延边界。

中世纪,欧洲不同民族和文明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形成了神权、王权与贵族等多元权利斗争与妥协的格局,新兴的大学作为与社会保持较大距离的“象牙塔”对社会发展的功能相对有限,因此具有极大的自主可能。中世纪大学通过教皇训令、君主敕令和特许状等途径取得了包括学位授予权、教职许可权、罢课权、居住权、迁徙权、司法权、免税权、免役权等特权,其中教皇训令与君主敕令所授予的特权主要涉及大学师生的民事权利,而特许状主要涉及大学的学术事务[6]。中世纪大学的这些特权是大学史上最大的自主权,后来大学自主的外延基本呈现限缩的态势。但也需要指出,中世纪大学的高度自主并非脱离神权与王权等的管治,服从并服务于教皇和君主等的权力秩序是其取得特权的前提。

近代,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封建社会消解、宗教改革兴起,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资产阶级世俗政府开始有能力对国家、社会实施有效管治,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出现了很大变化。政府开始重视高等教育对国家发展的贡献,一些地方性和全国性的大学陆续建立,原来由教会创办的大学也进行了改造,大学业已取得的与民事权利相关的诸多特权被有意识地剥夺,如罢课权、迁徙权、司法权、免税权等。但同时,由于大学自主传统的惯性以及自由资本主义对经济与社会的广泛影响,在与学术相关的自主权方面,许多国家都是逐步通过法律、经济等途径来进行干预和规范。所以,大学自主在近代尽管外延有较大限缩,但是同教育与学术相关的自主权得到了尊重和保留,并以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了规范,大学自主开始真正制度化。

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凸显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政治的作用被空前放大,许多国家都希望通过振兴高等教育来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同时,随着多国陆续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大学对资金的庞大需求使其严重依赖国家财政支持。因此,全球各国的高等教育尽管在国家化和政治化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别,但政府调控的趋势普遍加强。不过,1980年以来,由于政府财政困难以及大学功能扩张,许多国家开始将大学逐渐推向市场,掀起了教育分权的大学市场化改革。在这种形势下,现代大学必须应对政府、学生、家长和利益集团等多种社会力量的要求和市场规律的约束,承载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许多国家尽管以法律强化大学自主理念以构筑大学发展的宽松环境,但事实上的大学自主范围已经在自谋生路和财路的压力下进一步限缩,现代大学自主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

三、国外“大学自主”的新近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方面

大学自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它是在与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大学自主有着不同的类型,学界对此典型的划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把大学自主划分为实质性自主和程序性自主,前者指大学自主决定自身的目标和各种计划的权力,后者指大学自主决定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手段的权利;一种是把大学自主划分为6个子类:管理自主,资金自主,人事自主,招生自主,课程自主,评价自主。不同类型的国家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大学在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方式上存在较大不同,其中最核心的是大学与国家(政府)关系上的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大学自主模式。

在大学自主模式理论方面极具借鉴意义的是瑞典学者苏山·马顿的研究[7]。马顿提出了一个二维分析模式,即按国家权威的性质分为“集权的”和“分权的”两个方向,按大学教育目标的性质分为“文化的”和“实用的”两个方向,据此产生出4种大学自主模式,按大学自主程度递减的顺序依次为:第一,由分权的权威和文化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模式(“荣誉社会”模式),强调知识的非功利追求,政府和大学之间是一种信任和尊重的关系。第二,由集权的权威和文化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模式(“安全保卫者”模式、“洪堡式”),国家是大学的安全保卫者,但其作用被限制在保卫大学免受来自大学外部和大学内部两种力量的威胁。第三,由分权的权威和实用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模式(“看不见的手”模式),大学是提供教育与研究服务的法人企业,其自主程度被各种有影响的集团所限制,国家的作用是不存在的或仅仅充当补助的提供者并帮助设置市场标准。第四,由集权的权威和实用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模式(“他治”模式),其一是“命令/管理主义”型,学术目标服从于由政府和大学之上的管理者制定的社会目标;其二是传统的“福利国家”型,为高等教育和研究设置了社会性目标;其三是“公共机构”型,大学被要求充当国家公共政策的工具,国家通过立法和预算政策来实施它的权威。

(二)实践方面

世界各国的大学自主实践有其自然复杂性,但如国际大学协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所述,“大学与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划分是常被重新界定和修改的,接受新的边界划分成为大学自主得以继续的必要代价”[8],当代各国的大学自主整体非常突出地显现出一种以法治化、市场化为手段与特点的“向中间靠拢”的趋势。

英国的大学自主模式从历史上看较多地属于由分权的权威和文化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模式,这是大学自主程度极高的一种模式。但20世纪末期以来,英国政府认识到大学是国家经济和竞争力的重要力量,开始在高教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同时加强对大学的干预和控制。主要举措包括:设置大学基金委员会取代大学拨款委员会;取消大学教师任期终身制;严格限制大学决定学费;等等。2003年,英国发布白皮书《高等教育的未来》,宣示政府有责任帮助大学应对国际竞争,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承诺减少高等教育管理层次,适当减少对大学的外部评估,将大学内部评估作为主要评估结果;承认政府是高教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资助制度要使大学能选择各自的使命,以确保办学特色[9]。

美国是大学自主程度较高的国家,自主被认为是美国高校的特点之一。美国的大学自主较多地属于由分权的权威和实用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模式,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美国高校的教育质量和运行秩序。但美国政府一直都在努力强化其对高等教育的影响。自19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通过经济资助、政府报告、国会立法、战略规划等形式,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干预。例如:加大对高质量师资培养的投入;通过多项《高等教育法》修正案,扩大政府对高校内部事务的监督权以及对高校的鉴定权;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相应立法来引导大学发展;等等。

四、结语

大学自主是西方大学自中世纪以来形成始终具有的特征与积淀而成的传统,作为权利、理念、实践与制度四位一体的大学自主精神是永恒的。大学自主的外延不断限缩是世界范围内大学发展的客观事实。死守“象牙塔”内的大学自主传统是不符合发展潮流的,追求传统的大学自主既不现实又不合适。当代大学自主必须且必然与传统大学自主有较大差别,大学教育与学术有其内在规律,也应面向社会、时代的发展需要,与其它社会机构一样置于政府的合法、合理管控之下。

大学自主也已成为我国当代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理念与主要追求。把握大学自主的内涵精髓与外延演变脉络,坚持在现实社会中实践理念,应是我们对待大学自主的基本态度。对大学自主的探析给了我们三点主要启示:第一,自主设定大学的教育目标。教育目标是大学教育与学术及相关事务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尽管大学自主模式与国家权威的性质有重要关联,但最根本的还是看教育目标的性质。在“实用的”大学教育目标成为现今主要选择时,应适度兼顾“文化的”大学教育目标,大学教育目标不应“千校一面”。第二,坚持大学法治化、市场化。综观大学自主的发展演变历史,大学自主理念的实践引导众多大学跻身世界一流行列的重要保障在于所属国家健全了大学自主制度。现今,法治化和市场化是建立大学自主制度的关键途径,应该用法治手段来规范大学法人,用市场手段来激励竞争并求取发展。第三,强化大学的责任意识。强调大学自主与学术自由不能推卸大学对公众、社会、国家所承载的责任。大学发展应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公众、社会、国家有权对大学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行鉴定,问责机制是强化大学责任的必要选择。

[1]李守福.试析日本的大学自治[J].比较教育研究,1988,(2): 13-17.

[2]陈文干.“大学自治”内涵新探[J].江苏高教,2006,(5):4-6.

[3]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J].上海高教研究,1994,(4):34-36.

[4]李升元.大学自治——解读一个重要的高等教育法原则[J].东岳论丛,2011,(10):173-178.

[5]彭虹斌.从大学自治到大学自主管理——西方大学管理传统的现代更新[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3):83-88.

[6]张斌贤,孙益.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6-23.

[7]和震.苏山·马顿的大学自治模式理论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4,(9):67-70.

[8]王一兵.大学自主与大学法人化的新诉求——全球化知识经济带来的挑战[J].高等教育研究,2001,(3):10-15.

[9]郑文.英国大学自治的理论基础和发展现状[J].现代大学教育,2006,(4):69-72.

G640

A

2095-3763(2013)04-0106-03

2013-04-22

郝成淼(1981-),男,土家族,湖北建始人,江苏宿迁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

2012年度江苏宿迁学院科研基金项目(2012ky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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