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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人性执法及其素质养成

2013-04-11李建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人性

周 平,李建勋

(1.武汉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2.黄冈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冈438000)

周恩来总理曾形象地评价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和地位:“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民警作为执法人员,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以及管理户口、公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等重要职能,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法制的逐渐完善和人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加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各界迫切需要公安民警牢记执法宗旨,端正执法观念,改善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性执法正是这样一种既坚持以人为本,又保证执法公正的执法形式。

一、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的含义

学界对“人性执法”有多种解释。例如,有研究者认为,人性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即要求对执法对象予以人道的对待,尊重当事人的人权。”[1]这种观点有强调人权而弱化执法的意味,易导致人性执法的“异化”,出现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的情况。有研究者认为,人性执法是指“在执法中,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其核心是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此种观点是从宗旨观的角度谈人性执法,但含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意味。还有研究者认为,人性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强制执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动或被动地适当地满足当事人一些合理的‘要求与愿望’。”[3]这种观点相较前两种观点全面,既突出了执法的强制性,也强调了“人性”,但定义显得不够科学。

为准确地把握“人性执法”的内涵,有必要追溯“人性”与“执法”两个基本概念的原意。人性,《辞海》将其定义为:“人性:指人类的共性。同‘神性’、‘兽性’、‘非人性’、‘反人性’等概念相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人性: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人性: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5]。由此概括地说,人性是人的自然性(本能的欲望)和社会性(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正常的感情和理性)的统一。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此基础上,可以把人性执法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考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突出宗旨观念和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执法活动。

由此可见,公安民警的人性执法,是指公安民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尊重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职权和正当的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6]。公安民警进行规范、文明、理性的人性执法,坚持执法公正和以人为本的统一,充分尊重和考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情感需求,有助于唤醒相对人对法律的认可,帮助相对人调节自身的行为规范,进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的素质要求

突出宗旨意识,践行人性执法理念,对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心理素质、科技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政治素质

人性执法需要公安民警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践行宗旨观。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愿望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民警必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公安民警在人性执法的过程中,要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由“管理者”转为“服务者”,由粗暴执法转向文明执法,做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只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公安民警在人性执法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服务人民,造福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二)法律素质

人性执法需要公安民警具备过硬的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其中,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公安民警强化法律素质的基础,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构成的,依据其职权要求,公安民警应掌握基本的宪法知识、刑法知识、民法知识、行政法知识、诉讼法知识等内容,这是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公安民警法律素质整体偏低。表现在:第一,重视刑法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民法知识的学习;第二,重视地方行政官员的命令而轻法律依据;第三,重执法结果而轻执法程序;第四,重执法经验而轻法律文本。公安机关要创造条件为公安民警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能结合实际正确运用法律,具备人性执法必备的法律素质。

(三)心理素质

人性执法需要公安民警具备健全的心理素质:善于心理自控与他控。公安民警应该具有健全的心理素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向内的自我心理调节,一是向外的干预相对人的心理过程。具有这种素质,才能在人性执法过程中既保证自身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又能及时控制相对人的心理并使之正向发展。首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民警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复杂多变,而且要承受来自上级、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加之人性执法对其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公安民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如强大的心理应激承受能力、耐挫能力等,以随时疏导紧张心理,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其次,人性执法是一种人道的、文明的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有焦虑、紧张、失意等不良情感特征的相对人时,要求公安民警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相对人及时进行心理干预,以达到执法目的。

(四)科技素质

人性执法需要公安民警具备较强的科技素质:科技意识与科技能力兼备。随着世界科技的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广泛地运用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学习中,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机关与时俱进地实施了“科技强警”的方针,在工作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各样的现代科技设备。现代科技成果运用到公安工作中,无疑有助于提升人性执法效果。首先,公安民警应具备科技意识,及时掌握相关公安科技成果。其次,公安民警应具备相应的运用科技成果进行工作的能力。如在“虚拟警察局”网上办公时,能娴熟地掌握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等相关技术。

除上述四种素质以外,公安民警在人性执法过程中还必须具备体能等基本素质,及在完成重要任务时需要的其他特殊素质。

三、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素质的养成

为提高人性执法的实际效果,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健全立法机制、教育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举措,不断强化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素质的养成。

(一)保障:健全立法机制

法律是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的基础。“只有立法的人性化才有可能做到执法的人性化。”[7]为此,立法机制必须体现人性化。第一,实行“开门立法”。法律条款应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应向社会各界公布并接受社会评议。第二,在立法时坚持回避原则。凡直接涉及公安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回避,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以杜绝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立法机制人性化的结果是法律内容的人性化。唯有如此,公安民警人性执法才能具备合理的法律基础。例如,在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并没有限制合并拘留的最长时间,这对公安民警的人性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此,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明确规定为“最长不超过20日”。这就为公安民警的人性执法提供了便于操作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民警人性执法素质的养成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基础:健全教育机制

教育培训是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素质养成的基本途径。当前,我国公安民警教育培训的目标机制、保障机制、评估机制尚不完善,使得公安民警通过接受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是教育培训的两种主要形式)而养成人性执法素质的效果不甚明显。对此,应根据2008年公安部提出的“大教育大培训”的战略要求,结合人性执法的现实需要,健全教育机制。第一,健全教育目标机制。明确公安民警教育培训特色,既突出思想教育,又强化业务技能,注重公安民警政治、法律、心理、科技等人性执法素质的整体提升。第二,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优化师资力量,选拔教育人才时,既要考虑教师的人性执法的理论水平和实战经验,又要注重教师的学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第三,健全教育评估机制。根据人性执法的历史信息和现实情况,合理确立公安民警教育培训的评估标准、评估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程序。

(三)关键: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之于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性,孟德斯鸠曾深刻地指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约束,在此可理解为“监督”。可以说,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进行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能避免或减少刑讯逼供、滥用警械武器、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执法不文明现象,促使公安民警在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养成人性执法的素质。当前,我国对公安民警执法的监督主体广泛而又多元,致使监督机制混乱。健全监督机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通过教育培训,使监督主体敢于监督,公安民警自愿接受执法监督。第二,明确监督主体职责。通过立法,规范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上级公安机关、党委、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职责,并增强其监督的权威性。第三,保持监督渠道畅通。通过立法和采用现代科技设备,要求公安民警定期向上级汇报或在网上公开人性执法信息,以使其有效接受各方监督。

[1]岳光辉.公安执法“人性化”初探[J].湖湘论坛,2005(5):40.

[2]黎慈.沟通:实现人性化执法的有效保障[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31.

[3]海波.“人性执法”并非“软弱执法”[J].浙江人大,2006(6):33.

[4]辞海(上)[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796.

[5]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65.

[6]何银松.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3):52.

[7]郑汉军,虞俊.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问题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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