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及标的扩张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视角
2013-04-11喻明辉李标森
喻明辉,李标森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00)
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及标的扩张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视角
喻明辉,李标森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00)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短缺,其最大优势在于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如何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是企业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信贷模式,在美、日等发达国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在我国也是迅速成长,相关法律、政策正逐步完备。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果丰硕,但立法和实践中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较少,需要进一步扩大,以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
未来世界的竞争必然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知识经济时代,掌握了知识产权,就等于在商业竞争中掌握了主动权。知识产权融资是利用知识产权筹资的财务活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信托、证券化、质押融资等[1]。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理论和实务操作都相对成熟;信托和证券化源于欧美国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质押融资是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新型信贷模式,它在解决科技型企业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市场转化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限于篇幅,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视角,只讨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以及质押标的扩张问题。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及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权利质押的客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为财产权,二是具有让与性。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能成为质权客体,从而担保债权的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缺乏土地、不动产等传统担保物,很难通过传统担保向银行或第三方获得贷款。鉴于此,对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应运而生了。
美国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领跑者,如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借贷者的一项基本业务。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政策投资银行为主,该类银行重点以专利权和著作权为担保,向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从1995年到2007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向3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约180亿日元的知识产权融资[2]。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探索中不断成长,相关法律、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成果丰硕,并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政策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质押,在质权公示方式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国务院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0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利用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作用……协助贷款、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与此同时,各地也相应推出一系列措施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早在2003年,天津就出台《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浦东新区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工作;武汉市先后出台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南,规范了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评估、风险防范等事项。可见,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大背景下,无论法律还是国家政策都在引导政府、商业银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
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破百亿元,达14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6.7%……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全国28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量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质押金额年均增长近70%。以中关村为例,中关村率先开展中小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5年来,在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到2011年9月底,多家银行累计为中关村近500家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累计约76亿元。其中2011年新增142笔,共计13亿元,有效缓解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从实践来看,比较典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主要以北京、浦东两种模式为代表。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融资模式。
北京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三大特点:一是政府部门、银行、企业密切联系,以政府为桥梁;二是引进专业的担保公司,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反担保或再担保;三是质押财产以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为主,但有扩大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趋势。
浦东模式的主要做法:一是基金保障,政府每年安排2 000万元专项资金拨入合作银行专户,作为知识产权担保基金;二是政府搭梁,由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贷款担保,企业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三是加速放款,由浦东知识产权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知识产权采用简易评估方式,加快放贷速度[4]。但质押对象上主要限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过于狭窄。
三、企业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扩张
在日本,可质押的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外,还包括商号、植物新品种、商品包装形态、知识产权使用费等[5]。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主要集中在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上。一方面,对于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能否成为质押标的,法律没有规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如许可使用权、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等能否进行质押,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以为,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单独作为质押标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等在法律没有禁止时,也应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一)商号权
商号权是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其能否单独出质,可谓百家争鸣。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商号权,以商业登记法,非必与商业同时转让,应解释得单独出质[6];大陆学者郭明瑞则认为,字号权(商号权)不得单独出质,得与其营业设置抵押[7]。《日本商法典》第24条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时转让;商号的转让,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学者将该条规定解释为“假如允许商人一边继续营业,一边又将商号单独转让的话,会使一般公众产生受让人的营业就是转让人的营业的误解”[8]。笔者认为,判断商号权能否出质,首先要明确其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名称权,没有“商号权”的概念。关于商号权的性质,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双重性质权利说(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知识产权说。笔者赞成知识产权说。一则,商号权的内容包括设定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其中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具有财产属性。但需注意,商号权必须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仍然以商号权人的人格利益为基础,即商号权也具备人格属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商号权就是双重性质的权利呢?显然不可。因为商号权包含了若干具体内容的权利,如果认定商号权是双重性质的,那就意味着商号权中的每一个具体权利都具有双重性质。事实上,商号权中的设定权、使用权只具有人格权的性质,而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具有财产权性质。显然,若将商号权定性为双重性质的权利,就会出现前后逻辑不一致的错误。二则,诚如学者张守文所言,“商号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可以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这也正是知识产权的特征”[9]。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明确要求成员国对厂商名称提供保护,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4条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应“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作出处理”。可见,国际公约和我国的行政机关均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明确了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那么商号权中的财产权就可以单独设置质押。由于商号权的价值与企业商誉密切相关,商号权质押融资对于年轻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实践意义不大。因为在对商号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往往要结合企业的商誉、经营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而言,没有商誉的商号是无价值的,商号权的财产价值源于商誉的积累。只有那些经营时间较长、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其商号才有一定的价值。高新技术企业大都成立时间较短,商号价值较小,商业银行一般不会接受其商号权质押,但这不能否认商号权可作为质押融资标的。
(二)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在英美国家又被称为“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系继专利、商标、版权之后新兴的第四大领域,而且越来越有凌驾于专利、商标、版权之上的趋势[1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性和可让与性,可作为质押标的。首先,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为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人智力活动的成果。商业秘密不仅在开发研究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潜在经济利益。其次,权利人可以对商业秘密自由处分并享有独占性收益,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披露和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企业将其拥有的合法商业秘密权出质担保,这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无形资产的体现。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集成电路,也就是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完成,需要资金、人力的投入,是设计者辛勤劳动的成果,拥有一定价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本身是无形的,需要通过芯片、磁盘等有形载体表现出来。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应属于知识产权,其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一样,具有财产性,可以转让出质。
(四)许可使用权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必然会产生未来收益,即被许可人要按约定向许可人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用。根据《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是一般债权,而且仅限于金钱债权。显然,许可使用费属于应收账款。为规范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明确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可作为质押标的。
(五)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实施权可以质押,相反,《专利法》第12条、《合同法》第346条均禁止专利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再次许可。这似乎从侧面否定了被许可实施权的可转让性,但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之分,被许可人的独占许可实施权可作为质押标的[11]。笔者认同该观点。首先,知识产权只有实施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被许可人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实施权是具有现实和未来收益价值的经济权利,“该项权利具备质物的特征,法律应当允许被许可人的实施权质押融资”[12]。其次,在独占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该知识产权的专有使用权,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同时在相同范围内使用该项权利。因此,基于独占实施权的这种财产性和独占性的特性,其应该被允许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
四、结语
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更多地只是发挥示范性作用,企业只有让手中的资产实现“钱生钱”,才是解决自身“钱荒”的根本途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有效缓解了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紧张难题。同时,鉴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法律应当进一步扩大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范围。企业、商业银行、相关政府部门等应通力合作,加强对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等权利的质押融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到底是一缕微波荡漾,还是一场惊涛骇浪,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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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庆]
On the Status and Scale Expan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ledge Financing of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In perspective of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enterprise
YUM ing-hui,LIBiao-sen
The biggest obstac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 is the shortage of funds, whose biggest advantage is having a large number of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ow to transfor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at intangible assets into cash flow, is the enterprise must consider in its development. As a new type of credit model, in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Japan, USA,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financing isin full swing, also is growing rapidly in our country, and the relevant regulation, policy is gradually perfect.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fruitful, but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pled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ss species, need to be further expanded, in order to better meet the financing needs of enterprises
high-tech 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ledge financing target
DF523
A
1008-7966(2013)06-0061-03
2013-08-15
喻明辉(1986-),男,河南信阳人,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标森(1989-),男,浙江温州人,2011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