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行与承兑行分离的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3-04-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行与承兑行分离的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拓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总行《关于加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拓展工作的紧急通知》(中银司总【2011】1075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07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1年版)》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行与承兑行分离的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与出票行分离承兑业务(以下简称“分离承兑业务”)是指承兑申请人开户行(以下称“账户行”)与承兑行为非同一家对公营业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账户行是指不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资格或虽有承兑业务准入资格,但在本行开户的承兑申请人为非省行客户关系模块批准的三类客户(因客授权、100%保证金和低风险资产全额质押)的对公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行是指账户行所属二级分行或省行指定承兑机构。省行指定承兑机构仅指石家庄辖区省行营业部、机场路支行、中山支行、裕华支行、裕东支行。
第五条二级分行负责所辖对公营业机构分离承兑业务,省行营业部、中山支行、裕东支行、裕华支行、机场路支行负责石家庄地区分离承兑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承兑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无需在承兑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行公司与金融市场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根据总行相关规定拟定和完善分离承兑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全辖分离承兑业务管理及检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相关条线部门职责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账户行负责分离承兑业务营销;负责协助调查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负责保证金账户管理;负责协助通知承兑申请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扣除已缴保证金后余额存入其结算账户。
第十条承兑行负责受理客户承兑申请;负责与客户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负责登记分离承兑业务台账;负责8401保证金账户账务核对,抵、质押品管理;负责分离承兑业务档案管理;负责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保管和核对工作;负责分离承兑业务各环节的具体处理。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需做分离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须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07年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执行。
第十二条分离承兑业务出票、保证金、到期收款、委托收款、解付到期票款、未用注销、查询查复、挂失、解挂等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07年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1年版)》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承兑前调查审查、授信条件的落实、承兑后评价与监控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07年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12年版)》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分离承兑业务涉及保证金调整交易只能在该笔承兑业务的承兑行办理,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不得私自进行保证金调整、保证金退回及保证金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分离承兑业务承兑手续费由承兑行在办理承兑时收取。
第十六条各级机构应将该业务纳入日常银行承兑汇票检查监控范围。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账户行协助受理承兑申请人承兑业务申请,对承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分离承兑业务承兑申请人不得在承兑行现场缴纳保证金,对需缴存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在账户行办理预存保证金手续。
第十九条对涉及缴纳保证金的承兑业务,承兑申请人需向承兑行提交保证金回单,承兑行确认承兑保证金已足额缴存后,再办理承兑手续。
第二十条若因业务需要,需进行保证金调整的,承兑行营业部门应根据本行公司业务部门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取/退还通知单”,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执行E35215保证金调整交易。
第二十一条办理承兑汇票未用注销时,涉及退还保证金的,承兑行营业部门需根据本行公司业务部门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取/退还通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通知书”和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依据原路退回原则将相应保证金退回原缴纳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承兑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承兑申请人及账户行设立并逐笔登记“保证金台账”,逐日逐户与账户行电子报表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进行核对,同时将保证金台账发送账户行。
第二十三条承兑行营业部门根据业务发生情况,逐日逐户依据账户行电子报表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保证金变动情况表”与留存承兑协议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账户行应根据承兑行公司业务部门发送的保证金台账对承兑申请人8401保证金账户进行监控和数据核对,若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前单独立卷,业务结清后归入相应的业务卷宗,按照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专卷保管以备后查。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办理分离承兑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发[2009]297号)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问责办法(2010年版)》(中银发[2010]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行公司与金融市场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