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检察机关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例
2013-04-11汪伟忠宋志勇
汪伟忠,宋志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之必要性
第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金融行业是经济活跃、资金密集的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职务犯罪的隐患,存在着很多诱发职务犯罪的条件。金融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的是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它给金融资产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上海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8件33人,涉案金额高达3150多万元人民币。从全国通报的金融领域的典型案例来看,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上千万元,甚至发生过上亿元的特大案件。因此,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对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保障金融从业人员队伍廉洁自律。金融行业从业的公职人员因专业性强,所以成长周期长和成长成本高,其中一些人员还是长期工作在某些领域的专家性人才,如果这些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而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和其个人都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通过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以促进金融公职人员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法律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廉洁奉公、模范守法等意识,从而增强对职务犯罪的免疫力。
第三,检察机关服务金融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举措。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权,更好地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因此,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廉洁保障服务,正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体现和途径。它体现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思维创新、理论创新以及实践创新,更加体现了检察机关拓展延伸检察工作职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意识。
二、当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存在的难点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涉及多个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难度比较大,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间还不是很长,经验还略显不足,工作难点相对比较多。
首先,金融部门自我保护影响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某些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与金融部门的“土政策”和领导的支持、纵容有关。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必然就会暴露出所在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甚至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把自己牵涉进去。因此,即便是发生了相应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也不情愿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自揭伤疤”。
其次,工作机制有待健全。相比其他检察业务而言,检察预防部门在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并无成熟的具体操作实践模式。从上海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上下统一、职能统一的金融预防工作领导或者协调机构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难以统筹整体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因而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另外,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各职能部门围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衔接不紧、力量分散等情况,不能形成集中的预防工作合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法、手段和工作深度也就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这造成检察机关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作用就难以充分有效发挥,或者只停留在宣传层面,或者只能有个案预防的效果而不能上升为金融系统、行业层面的整体预防。
再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有待加强。当前对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主要还是以案发单位出现职务犯罪,受到侦查部门查处,针对个案进行事后预防和被动预防为主,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行业化、系统化特征开展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的研究和实践不够,还不能有效分析个案职务犯罪的共性特征、把握职务犯罪的苗头、遏制犯罪于萌芽状态,不能及时获得犯罪信息、预测犯罪趋势、掌控犯罪动态,从而提出对策,并最大限度地遏制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最后,检察机关金融预防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和投资热土,发展速度相当快。由于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检察预防部门的工作还难以面面俱到,且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也难以完全胜任此项领域工作。当前,全市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缺少具有办理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经验、具有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沟通协调能力的检察预防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金融预防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纵深发展。因此,检察机关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任务,想要做好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决非易事,任重而道远。
三、检察预防在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定位
检察机关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先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地把它纳入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去,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恪尽职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积极有效地通过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咨询等活动,充分发挥了解情况、参与意见的作用,为党委加强金融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检察机关在行业系统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是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总体格局中的组成部分,属于司法预防的范畴,绝不能脱离法定的职责或者超越法律的权限搞预防工作。这既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也是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权威和效果的关键所在。上海检察机关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目的就在于积极推动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其自身预防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进而推动建立整体金融防范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单位主体作用,而不是包揽和代替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的预防工作。
上海检察机关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务必同执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和行使检察权的程序,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贯穿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诉讼活动之中。要摆正位置,协调关系,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取得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努力使网络化的金融预防同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相结合,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合力。这就既要避免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预防作用,造成孤军作战的不利局面;又要避免片面弱化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造成消极等待、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因此,上海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开展的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是指导性和协调性工作,规范与各金融预防联络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增强工作合力,突出预防工作效果,不断推进金融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完善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若干设想
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应当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践,在坚持已往积累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案经验基础上,摸索一套针对性强、易操作、可实施的方法,形成一个系统、规范的制度运行方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交流。成立由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的廉洁从业保障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统一部署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证金融预防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专门负责协调联系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查办金融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共同探讨防范对策,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制度上、组织上保证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形成有效的预防联系工作机制。
第二,深入调查研究,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检察机关与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应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每年确定若干专题调研课题或围绕活动主题自选课题,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金融领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形成调研成果。同时,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评选表彰优秀论文,交流论文观点,并就金融预防职务犯罪、金融改革发展等问题展开讨论,从社会管理长效机制上研究金融系统预防制度,抑制腐败机制产生的机理、途径、方法等,积极探索金融行业抑制腐败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有效防范金融系统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服务。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协查活动,始终掌握应对金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工作主动权。
第三,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和预防咨询工作。上海检察机关在加大金融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应结合查办的典型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协助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充分运用预防职务犯罪公益性广告、互联网以及法制报告会、研讨会、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摄制的警示教育片、建立的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监狱等多种形式和措施,加强对金融公职人员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业教育,打造廉洁型金融干部队伍。同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积极提供有关预防资料和预防咨询,为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预防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难题,切实当好“法律顾问”。
第四,建立并实行廉洁准入机制。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平衡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立完整的上海金融系统“行贿人黑名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即检察机关对上海金融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积极介入,对不主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实施事后监督。对金融领域投标人进行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取消或限制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金融系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第五,创建金融预防电子信息库。利用全市检察机关内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便利条件,帮助预防部门及时掌握全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涉嫌金融职务犯罪的各类信息和线索,做好收集、整理、处置等工作,形成背景资料信息库,并与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的有关内部网络信息系统实现相互对接,以全面掌握金融单位的相关概况,为预防工作提供初始的资料和指南,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同时,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方法,分析深层次原因,提示变化规律,准确预测金融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及时向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发出预警信号,提供预防对策参考。
第六,组建专家预防咨询团。检察预防能够为金融预防提供资源优势和智力因素。同样,金融预防也能够为检察预防提供发展的空间和智力资源。因此,邀请金融系统的专家组成预防咨询团,这既是专家预防咨询,同时也是专家参与预防工作,是预防走向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能够使预防措施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从而达到预防工作的最佳效益。另外,专家预防咨询团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耳朵”和“眼睛”,更是检察机关的良师益友,通过专家授课、理论研究等形式,向检察预防干部普及金融业务知识、操作基本流程,提高查办及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需要统筹协调好的几个关系
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人文性等都非常强的复杂工作,涉及面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参与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关系非常多。笔者认为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关系:
第一,上级检察机关预防与下级检察机关预防的关系。上海上下两级检察机关有不同的预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市级检察机关侧重于对预防工作的总体部署、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以及检查督导等,而区(县)级检察机关主要做的工作是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基层预防工作。因此,要注意发挥好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立体预防”工作机制优势作用,整合全市检察资源和智力优势,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共同做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第二,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惩治与预防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理论上早已形成共识。实践中,当前要解决的是,在上海各级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在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好惩治与预防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一体化的机制建设,综合利用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发挥检察整体效益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预防部门要积极利用办案资源,加强对金融个案和类案的调查分析,努力发现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案件多发易发的分布规律,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交流。
第三,借鉴经验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学习是做好工作的重要方法。在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上海检察机关不能只满足于自身探索的工作成绩和模式,要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和国外好的经验做法。如外省市在预防专项工作制度、机制建设、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咨询等工作方面,都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因此,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快速提高金融预防工作整体能力和水平,要能够“走出去,学回来”。在学习借鉴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在金融预防工作中的自主创新,不断加大创新的力度。通过创新,创造新的金融预防工作形式、方法,取得新的预防工作业绩,树立上海金融检察预防工作的品牌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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