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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法律地位

2013-04-11罗诗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证据

罗诗强

(荆门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湖北 荆门448000)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总量日趋增多,种类更加复杂,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日益增大。在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完善了协作配合机制并形成打击合力,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认定为刑事打击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基层经侦工作实际,浅析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认定的定义

行政认定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行政机关对自己行政管理领域内的一切行政行为依照具体行政法规和相应的程序,经过调查核实后进行的具体认定都属于行政认定。例如,将具体的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界定为驰名商标;通过调查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所探讨的行政认定,是指基层公安经侦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所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行政认定介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原因

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依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标准进入相应行业开展具体的经济活动,从申领营业执照开始,到按期足额缴纳税款,生产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通过资本运作开展金融业务所发生的种种行为,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还必须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一旦某一环节出现与行政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只有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认定后,才能进行适当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认定是进行具体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前置条件之一。在此基础上,如果认定市场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已明显超出行政违法的处罚范围,就应该考虑其是否已涉嫌刑事犯罪,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初查后再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三、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

(一)决定是否立案的依据

湖北省公安厅联合省检察院、监察厅以及国税、地税、烟草等16个厅局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由此可见,除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基本证据材料外,由“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所形成的行政认定也是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要结合行政认定所作出的结论分析该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已经达到刑事处罚的追诉标准,从而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完成初查程序,开展立案侦查。

(二)决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行政管理部门遵照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执法。在实行行政处罚时所作出的行政认定不但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为公安机关精准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依据。例如,烟草专卖局稽查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卷烟制品的过程中,会对查获的卷烟进行抽样送检,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所作出的行政认定结果,所销售的卷烟为通过非法渠道购入、跨区域销售的品牌真品卷烟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所销售的卷烟为私自生产的假冒品牌卷烟则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三)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撑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认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严谨的论证,这个过程同样涉及到对当事人的讯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采集,文件资料等书证的调取,抽取实物化验检测并形成的鉴定结论。这些都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证据,并可以作为重要线索导向进行参考。因此,行政认定本身不仅仅是一纸结论性文书,其所涵盖的信息内涵异常丰富。形成行政认定的外延材料十分宽泛,研究透行政认定的内容,会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起到重要的基础桥梁作用,甚至形成支撑整个案件的证据条块。

四、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适用误区

(一)过度依赖行政认定结论

近年来,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日趋紧密,办案人员之间的合作更加频繁默契,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容易达成共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受理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后,有时易受惯性思维的影响,过度依赖于行政认定结论,导致刑事案件证据出现瑕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时所依据的法律和程序规定,与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和程序规定在总体原则上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操作上必然有所不同。

(二)过于轻视行政认定结论

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部分办案民警因为行政执法部门大量采用罚款的处罚手段而对行政认定产生不信任,有时会过于轻视行政认定结论。在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对传销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打击,但很多基层工商部门对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传销行为仅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通常在没收骨干成员的非法所得并进行罚款之后予以驱散。这种行政认定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向产生分歧,使民警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对行政认定的认识产生弱化。

五、如何提升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法律地位

(一)保持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

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有着从行政违法性向刑事犯罪性过渡的双重属性,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该行为分别作出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只有做到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以行政认定为基础,完善刑事打击的证据链条,才能顺利地完成刑事追诉活动,确保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过程中不出现“以罚代刑”和“以刑代罚”等问题,切实维护法律公正,打击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实现行政认定证据的合法转化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认定的过程中,执法的角度和所使用证据的来源,甚至是提取(提供)人的身份等因素都决定了其所作出的行政认定在移交给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经济犯罪证据的地位的高低。因此,在行政认定的基础上,只有对相关证据合法地进行转化,不断加以完善,使其达到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才能使行政认定发挥应有的证据支撑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经侦部门自组建成立以来,就一直将协作机制的建设作为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密切协作配合关系。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让公安机关适时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引导其调查取证,共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或者倾向性问题,依法依据达成共识。只有这样,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认定才能不断提高其作为打击经济犯罪证据的法律地位,成为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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