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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以浙江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为例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佣金委托人民法院

刘 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引言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宝马轿车和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欧蓝德轿车被成功拍走后,其他新车也有75%被成功拍卖。据统计,两次拍卖总共有超过40万人围观。很多网民都觉得网络司法拍卖十分新奇,并愿意尝试。但是,网络司法拍卖在赢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外界的种种质疑。

一、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历程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由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目前,很多国家都由法院来主导拍卖。然而,由于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扮演着监督者和拍卖者的双重角色,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某些案件的司法拍卖操作程序非常混乱。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私下拍卖、定向拍卖、职业控场、黑恶势力参与等现象屡见不鲜,如在小范围内公告拍卖信息,由少数人竞价,最后易导致一些本来价值较高的财产的拍卖价格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结果。某些法官在低价贱卖涉讼资产所带来暴利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使司法拍卖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认识到这些问题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则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些规范的实施,既是出于对各地人民法院物质技术发展不平衡的考虑,也是受制于当时的资金和技术条件,认为各级法院还不具备独立行使拍卖权的能力,才规定一律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希望从根源上遏制司法拍卖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趋势。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该规定继续强调“法院有权拍卖”,而不是“应当委托”,沿袭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该条无疑再次强调了法院有拍卖的自主权,剔除了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表述。而且从效力位阶上看,法律是优于司法解释的。这一修改预示着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人民法院自行组织网上拍卖的合法性

司法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变价的执行措施。司法拍卖是司法救济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目的是对标的实现最大价值的变现,从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于法有据,理由如下:

(一)明确法院拍卖的性质

传统民法认为,司法拍卖应当比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在19世纪末,强制执行公法化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其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受物上之负担。在我国,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和模糊性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强制拍卖性质和效力的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强制拍卖属私法性质,另一部分则认为属公法性质。[1]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物进行强制拍卖是其固有的权力。这是一项独立的权力——司法强制权,其法律渊源是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而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或拍卖法。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强制拍卖权的法定主体。因此,该项权力也应由执行机构或由其组织的拍卖委员会来行使。正如马原指出的:拍卖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实施。[2]

(二)委托拍卖不能当然否定法院自行拍卖

如前文所述,法院享有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的权力,委托拍卖抑或自行拍卖都是法院行使权力的表现,二者并不矛盾。从实质上看,在委托拍卖中,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法院对其指定的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享有监督权,可以撤销因违法拍卖行为而导致的不利结果;拍卖机构的行为只是一种协助执行行为。由于拍卖机构具有专业性和便利性,其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减轻了法院不少的工作量。这也是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委托拍卖的主要动因。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此来否定法院自行拍卖的可能性。对于司法强制拍卖,法院只有在尚不具备完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会邀请拍卖机构予以协助。而是否需要其他机构协助执行,则由法院自主决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具备了独立进行司法拍卖的能力,可以自行实施司法拍卖。此时,如果继续主张必须交由作为协助执行人的拍卖机构完成司法拍卖,那就是喧宾夺主了。实际上,涉及海事领域和国有土地出让的拍卖都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也都是由执行机构来主导司法拍卖的。在日本,执行法院和执行官享有强制拍卖权和任意拍卖权。在德国,执行法院主持不动产拍卖,执行员主持动产拍卖;执行法院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命令非执行员的其他人完成拍卖,但是要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3]

(三)《拍卖法》对司法拍卖没有拘束力

从《拍卖法》第2条来看,法院的性质不是拍卖企业,《拍卖法》对司法拍卖没有拘束力。在去年举行的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通过互联网、电子竞价拍卖、引入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这为法院拍卖实行电子竞价提供了政策和方向上的引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其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趋势。

三、法院借助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优势

浙江法院借助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优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院作为主导者直接面对竞买者的优势,另一方面是网络拍卖方式较于传统方式的优势。

法院支持拍卖,可以突出其在保护民事权利上的坚定立场,强化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效果,树立法院不偏私的形象。法院的中立立场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拍卖行属于纯粹的商业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拍卖行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难免会使尽浑身解数,易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但是,过高佣金的司法拍卖受到了不少人的质疑。他们认为申请执行的费用已包含了拍卖费用,其无需再缴纳拍卖佣金,这笔费用应该由法院来支付。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已积聚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受众颇广,广告效应充足,有利于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不需要租赁场地,不需要支付佣金,能够及时交易变现,提高了执行效率;拍卖过程公开透明,大大减少了串通压价的可能性;同时,诸多网民可以对违法拍卖、暗箱操作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淘宝网司法拍卖有助于推动司法拍卖阳光化,实现清晰明了的竞拍流程、流畅运行的拍卖系统、良好的竞拍环境以及司法拍卖的透明、公正、廉洁。此次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成功,不仅在于拍卖物品的高价成交,避免了过去可能发生的流拍、价格偏低等不利后果,更在于得到了绝大部分网民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而言,存在四点好处:零佣金;标的物变现快;监督力度大;竞拍者众多。

四、我国目前存在的网络拍卖模式

(一)浙江的淘宝模式

淘宝作为一家网络公司,在网络上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由买方和卖方自由地进行网络拍卖,而其自身不介入双方交易。[4]

(二)重庆、南京的产权交易中心模式

在重庆、南京等地,司法拍卖改变过去由拍卖机构单独进行的模式,将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产权交易中心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及社会公信力。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如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和电子竞价系统、对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出具涉讼资产处置证明等。司法拍卖仍由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与联交所建立合作关系。这样,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产权交易中心这样一个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割裂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滋生。[5]重庆、南京模式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采用了电子竞价,不同竞价区之间予以隔断,防止了串标、围标和黑恶势力参与等情况的出现,保障了竞买人的人身安全。每个竞买人的竞价都会出现在电子屏幕上,接受公众的监督,促使交易更加公正。

(三)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于2012年2月8日开通。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将执行案件中委托评估、拍卖的相关信息公告除在原有公开媒体上刊登外,均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刊登,目的是为了搭建全国统一的司法评估、拍卖信息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在性质上和重庆、南京的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很相似。网站拥有发布拍卖信息、电子竞价报名、随机抽选拍卖机构、网上电子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竞买人可“足不出户”参加竞买。

(四)评析

从上述几种模式可以看出,重庆、南京模式已经开始实行电子竞价,但都是由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来完成的,中心只是分担了法院和拍卖机构的一小部分工作。并且重庆、南京的竞拍网络只针对特定人群,即对获得竞拍资格的人开放,整个竞拍过程还未完全实现互联网化。在重庆,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中心合作,由拍卖机构实施拍卖,产权交易中心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再按照65%和35%的比例分配佣金。在南京,司法拍卖的佣金根据参与机构的作用大小按比例分配。由此可见,重庆、南京在引入产权交易中心的同时,被执行人也要承受巨额的拍卖佣金。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实行电子竞价,虽然突破了局域网的限制,扩大了竞买的范围,但也是将司法拍卖委托给拍卖机构完成,被执行的企业要承担高额的佣金。而在浙江的淘宝模式中,法院不需要委托任何拍卖机构,直接在淘宝网上便可完成整个拍卖过程,真正降低了执行成本,实现了零佣金,减少了被执行人的负担。

五、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首先,网络竞拍中相关信息过于集中,相关工作人员成为竞拍信息的直接接触者。如何加强内部的保密管理,杜绝另一个腐败温床的产生,需要在体制和机制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应明确拍卖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对拍卖网站的设立和营运行为予以规制。法院应该选择那些正规的、运营规范的网络平台实施拍卖。网络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参与相关交易程序和规则的制定。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平台对拍卖公司进行适当监督和管理,在拍卖系统自动运行的同时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全面掌握竞拍人和具体操作规程信息,并及时保存交易信息的历史记录,以便有据可查。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基本上不存在拍卖方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出现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违法拍卖标的等情况。整个拍卖流程被分解为以下五步:发布公告、缴纳保证金报名、竞拍、支付尾款、结算交付。竞买人第一步要进行电子身份认证,按网络系统指示报名,支付保证金,该笔款项就会被自动冻结。成功的竞拍者的保证金将被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余款在指定期限内被汇入法院账户,其他人的保证金即时解冻。由于竞买人的原因不能成交的,法院可以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再次竞拍,并应承担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损失和相关拍卖费用。但是网络平台毕竟是虚拟的交易平台,竞买人的身份不像传统拍卖那样一目了然。网络平台必须要对竞拍人实行实名认证,对其信息进行审查,同时也应当注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其人身和信息安全。竞买人在拍卖中,或许会遇到黑客攻击、网络拥堵、服务器瘫痪等情况,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希望我国尽快完善规范、引导、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制度。

最后,网络司法拍卖只能通过照片和文字描述来介绍标的,不像传统的拍卖,竞买人可以到现场了解和感受标的。因此,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是一些产权明晰、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而对于珠宝、文物、房屋、工业生产线等操作和程序都比较复杂且价值巨大的拍卖标的物,仍会延续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我国应制定科学系统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则,实现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有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扩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标的的范围。

六、结语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在惠泽当事人的同时,对其自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也需要人们更多的理解和包容。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新形势下的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潮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只有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司法拍卖活动才能够朝着透明、公开、公正的方向不断发展。

[1]肖建国.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2.

[2]马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58.

[3]吴光陆.强制执行法拍卖性质之研究[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36.

[4]周亚峰.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10):114.

[5]宣海林.司法拍卖的“重庆模式”[J].中国审判,2010(5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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