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制
2013-04-11陈湘
陈 湘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网络购物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购物的过程,即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1]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跨区域等特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常出现网络欺诈难防范、购物安全难保障和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确认、诉讼管辖难确认等法律问题。
一、网络购物的立法现状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网络购物这一特殊的电子商务都制定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如欧盟、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等来保护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规定了网络购物具体的市场环境、制度环境及交易环境,成为许多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的模本。[3]
我国目前并未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主要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制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这些法律虽能有效地处理传统购物纠纷,但对网络购物来说,其针对性差、可操作性不强,因网络购物自身的特殊性,其并不能有效地规制网络购物纠纷。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我国网络立法开启了里程碑;2010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对我国网络立法来说又是一大进步,但它仅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不高,规范网络交易程度有限;2011年4月12日商务部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较全面地规制了网络购物,也为将来制定电子商务法奠定了基础,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此规范的法律后果,法律效力不强。
二、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责任主体难确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标明其真实姓名和店铺名等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发生纠纷时能迅速确定责任主体。在传统购物方式中,买卖交易都是在消费者看得见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手交钱一手提货,消费者可直观地看到商家的店铺名和店铺地址,通过其营业执照也可知晓经营者的姓名等其他信息。因此,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商品纠纷时,易于确认责任主体。但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只需在网上简单注册即可以开始经营,不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4]因缺乏强制性的登记程序,经营者一般都不会在店铺中公布自己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发生购物纠纷时,一般很难确定责任主体。
(二)网络欺诈难防范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一般通过两种方法来判断所选商品的质量:一是通过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和图片展示,依靠自己的感觉和购物经验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很多商家提供的商品实物与图片和描述存在很大差异,有些甚至完全不同,消费者往往被商品的图片和描述所欺骗,并不能保证其所购商品的质量。二是消费者把商家的信誉和别人对商品的评价作为挑选商品的重要依据。但是,很多商家为了提高其店铺的信誉度和销售量,花钱请人刷信誉、写评价,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购物安全难保障
网络购物安全主要存在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支付问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如何能够在网上安全付款一直困扰着消费者。目前,消费者网络购物主要的支付方式有第三方支付、汇款和银行转账等,基本上都需要利用网络来操作,这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支付时的安全隐患。消费者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其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购物喜好等资料都很可能泄露,一些网络黑客会在消费者支付时窃取其个人资料,盗走消费者的钱财。二是隐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提交订单时需填写比较详细的个人信息,许多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会经常联系消费者,让消费者烦不胜烦,更有甚者直接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四)发生诉讼管辖难确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合同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具有跨区性,要确认其管辖法院实属不易。首先是被告住所地难确认。[5]网络经营者一般不会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虚假告知,当事人要确定管辖法院,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确认被告住所地,往往消费者一看要如此大费周章,都望而却步、自认倒霉,不愿去深究。许多不法经营者也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才敢在网上肆意妄为。其次合同履行地难确认。根据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可知,无论是买方自己取货还是卖方送货上门,都将买方取货地定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一般通过邮资承担者来确定,但有些数字化商品不需要运费,如音频、视频等,直接发到买方的电子邮件即可。若买方在电子邮件注册地打开邮箱收取商品,此时的合同履行地也不难确定;若买方在异地收取商品,那么此时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电子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收取地,也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了。
三、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对网络营运商的监管和实行网络店铺实名制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与传统购物相比,消费者在网购中所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建立销售商和营运商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于网店销售商,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6]
其次,网络营运商要严格审查网络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对于提供虚构伪造信息材料的网络商家,网络营运商可删除其发布的信息,拒绝其进入网络市场。同时,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便于发生纠纷后能迅速确认责任主体,使消费者尽快获得赔偿。
最后,实行网络店铺实名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店铺经营实行强制性许可登记和实名注册制度,对店铺的经营内容、资金规模、店铺住所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电子营业执照。[7]网店经营者在其网店主页上公布其电子营业执照,由专门的机构和消费者对其进行监督,如有无照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加大对网络欺诈的打击力度
我国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专门规制网络购物的电子商务法,以解决网上交易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此外,对于网络欺诈,说到底就是网络诚信缺失问题,要尽快建立起一套网络诚信经营体制,由网络诚信机构对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的商家登记备案,责令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多次欺诈或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其网店经营资格外,司法机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两大制度,保障网购安全
一是建立安全的支付平台,明确网络银行的赔偿责任。相对于网上银行,消费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那么给消费者一个安全放心的支付平台则是各网上银行的责任。各网上银行应升级开发反病毒、反黑客的软件,并在支付网页上给出安全警示标志,让消费者对此支付平台是否安全一目了然,同时要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杜绝内幕操纵。在消费者合理使用网上银行却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采取数据加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等技术手段来保护信息安全,并用法律来确认这些手段的地位和效力,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建立相关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此外,对恶意泄露或窃取消费者信息的不法经营者,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四)确立网络购物的专属管辖原则,设立网络法庭
我国对消费者网购纠纷的诉讼管辖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实行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同时,对于网络购物纠纷可设立专门的网络法庭,由相关专业人士来担任网络法庭的法官。法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视频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可向法官提交对己有利的电子证据,法官如对案件有疑问,也可通过视频询问当事人。采用以上两个措施,不仅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1]蒋琳.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J].科学时代,2010(13).
[2]周欣.网络购物的法律调整[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出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曹腾.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5).
[5]王玮蔚,张春杨,罗俊,陈怡达.浅论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1(5).
[6]姚允东.网络购物的法律缺失及对策探讨[J].科技信息,2009(3 1).
[7]王海洋,阎金涛,辜美易.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消费导刊,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