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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刑法

王 萌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不仅体现着一国物质生活水平的高低,而且深刻地反映着该国文明发展的优劣程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弱势群体老年人的专门规定。而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人口数量在我国社会人口比重中越来越高,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有利于老年人罪犯的保护,但这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应当就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系统规定,构建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体系,填补刑事立法的缺陷和漏洞。

一、老年人犯罪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人犯罪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随着我国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延长,老年人的数量越来越多,老年人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老年人犯罪与一般成年主体犯罪是有区别的,具体而言,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整体上看,老年人犯罪数量虽呈增长趋势,但由于老年人本身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相对于一般成年主体实施的犯罪,老年人犯罪率较低。第二,从犯罪手段上看,老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间接性的特点。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能力的衰退,大多不会选择直接侵害的暴力性犯罪,更多的是帮助犯或教唆犯。第三,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体力不足,一般选择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作为侵害的对象,这样更容易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第四,从案件性质上看,很大一部分系经济类犯罪,并且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居多。最后,老年人由于心理上的变化,容易变得焦躁、易怒和固执,很容易由于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等偶然性事件实施激情犯罪。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使老年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为多余的人;有的认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进入老年期后人际关系狭小、纠葛和紧张积累起来所造成的恶果;有的认为由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减少,老年人犯罪也就随之而增多。[1]笔者认为,总体而言,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制观念淡薄。有关资料显示,在老年人犯罪中,文化水平偏低者居多,这些老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较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遇到问题时无法采用理性的方法,也就很难避免犯罪的发生。

其次,特殊的心理、生理状态。老年人进入老年,身体机能衰退,心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通常会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急躁,易怒等。随着老年人生活重心由工作转向家庭,角色的转换等也容易导致老年人身心的不适应,因此,易由琐事如夫妻矛盾、父母子女矛盾及邻里纠纷等导致感情爆发并实施犯罪。在老年人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大多都是由一些小的矛盾和纠纷引起的。

再次,经济上的压力也是导致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之一。很多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只能依靠微薄的赡养费或退休金生活,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上的需求,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

最后,老年人身心疾病的影响。有的犯罪可能是由老年人精神障碍或老年精神疾病所引起;有的则可能因长期封闭生活而产生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不能正确看待社会现实,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因性心理变态而实施犯罪。[2]

二、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依据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怜老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犯罪采取轻缓化的处理方式,既达到了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又体现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既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刑法的谦抑性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收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现代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意蕴。[3]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只有通过民法、行政法等手段不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因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第二,刑法的不完整性。这就是说刑法的调控范围是有限的,即刑法的调控对象必须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支配下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刑法的宽容性。这是指刑法不应过度地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应当尊重、保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只有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以发动。因此,对于老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手段进行非犯罪化或者非刑罚化处理;对于老年人的其他犯罪则可以相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进行轻缓化的处理,有利于老年人罪犯回归社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刑法的人道性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刑法的人道性是刑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主要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和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要求爱护人的生命,维护人的人格和权利,尊重犯罪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在人道主义接受范围内对犯罪者给予制裁。西方的一句法谚正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日趋衰弱,对刑罚的承受能力远不及一般的成年主体,因此,如果对老年人采取和一般成年主体一样的刑罚强度,不仅无法对其他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可能还会引起公众对法律的误解和不满。

(三)刑罚的目的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4]二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惩罚、教育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震慑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老年人由于自身生理、体力等方面的限制,人身危险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对老年人采用过于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不能在社会中达到应有的震慑效果,还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抵触的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及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之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是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的方略。[5]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指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或者过失犯等处以较轻的刑罚。“严”则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要给予严厉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对于不同的犯罪,要综合运用宽、严两种手段。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等个人情况,以及犯罪行为、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犯罪行为的态度、悔过表现、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综合考量,而不应仅仅将犯罪的严重程度作为唯一的区分标准。[6]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更应该体现宽的一面。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日渐衰退,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对于老年人罪犯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在司法过程中,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适用轻缓化的处理方式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三、《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文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以75岁作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界限,在刑法第17条中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死刑适用方面,规定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以外,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同时规定符合缓刑条件的75周岁的老人应当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充分体现出法律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理应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与照顾,这不仅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个亮点,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当然,在立法上,我们也必须考虑到老年人犯罪轻缓化的两面性,即使是这样的弱势群体犯罪,也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很多人对这些轻缓化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特别是排斥死刑适用的规定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否会导致老龄化犯罪的加剧,影响社会治安;老年人犯罪排斥死刑适用应否有例外等等。

首先,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特别是排斥死刑适用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两种弱势群体的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缓化如果是理所应当的话,那么老年人犯罪的轻缓化也无可非议。而且,老年人的身体状态、控制能力相比于中青年人要低很多,恶害性也普遍较小,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应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其次,是否会导致老龄化犯罪加剧,影响社会治安的担忧,笔者认为是没有必要的,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本身可能性就不大,再犯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加之老年人犯罪本身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老年人的犯罪不会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而增加。

最后,关于对老年人犯罪排斥死刑适用应否有例外,笔者认为应该有例外。对于那些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老年人犯罪应当有死刑的规定,虽然从人道性的立场上讲,对于行将就木的老年人处以死刑并不合适,但我们还是应该从刑法保护社会、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角度去思考。综合考量刑法价值中的公正性、谦抑性和人道性,不能为了过度追求人道性而忽略了前两者。人道性只是我们所要参考的方面之一,毕竟它并不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公正才是刑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四、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体系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年龄起点

目前,对老年人的年龄起点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的历史时期,老年人的起点都是不一样的。西方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般将65岁规定为老年人;联合国1982年规定以60周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笔者认为,从老年人生理、心理以及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等各个方面考虑,将老年人的起点划定在65周岁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却只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犯罪从宽处理。

为了避免滥用老年人犯罪排斥死刑适用的条款,将老年人排斥死刑适用的年龄划定在75周岁以上恰如其分。但如果将适用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刑罚的界限也划定在这一范围就不尽合理了。笔者建议,可以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划分:对已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已满70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就能够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犯罪进行不同的处理,更加符合现代刑法的精神。

(二)对老年人罪犯不适用无期徒刑

关于老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将老年人长期关押不仅不能给社会带来应有的震慑犯罪的效果,而且不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功效。将风烛残年的老人长期关押,使他们在监狱中结束自己的一生,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故而,对老年人罪犯,不如以有期徒刑取代无期徒刑。

(三)扩大老年人罪犯缓刑的适用范围

从老年人的犯罪特点来看,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弱,其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远不及一般成年主体,因此,对其适用缓刑既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又符合现代刑法的精神。并且,对老年人罪犯适用缓刑,由其家人照顾其生活起居,也可以减少监狱方面的负担,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原则。对老年人罪犯适用缓刑,也是刑法人道性的体现,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政策对老年人罪犯的人文关怀。因此,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可以将适用缓刑的宣告刑条件从3年提高到5年。这样既可以扩大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范围,也更有利于构建合理的老年人刑罚轻缓化体系。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体现出来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必然要求对老年人罪犯这一特殊主体给予特殊对待。《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是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重要的里程碑,但是还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的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使我国关于老年人罪犯刑罚轻缓化的内容更加明确,避免刑事司法中出现无法可依或者依据不明的局面,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1]康树华,石芳.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1).

[2]吴多辰.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J].法学杂志,2003(1).

[3]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9-60.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0.

[5]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02:68.

[6]孙志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犯之刑事司法[A].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C].赵秉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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