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施的瓶颈及突破
2013-04-11江钦辉
江钦辉
(喀什师范学院 法政系,新疆 喀什844006)
高校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施的瓶颈及突破
江钦辉
(喀什师范学院 法政系,新疆 喀什844006)
法律诊所教学最大的特点在于实践教学。目前高校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有效实施中存在包括案件来源缺乏、学生代理案件资格不明、办案经费短缺、办案衔接不顺利等问题,可建立全方位法律援助平台、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资格、建立经费来源多元化机制、建立案件衔接保障机制以突破现实瓶颈。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瓶颈;突破
法律诊所即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education),兴起于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式,现已成为各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一种改革趋势。我国自2000年9月首次在北京大学等7所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以来,于2002年7月28日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缩写CCCLE),至今已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截至2013年3月31日,已有159所高校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提高法律人才质量改革的重要方向。2011年11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了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强化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办好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教学作为传统法学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
一、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法学教学的不同
所谓法律诊所教学,系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以及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诉讼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苏格拉底式提问与回答、讨论式集体头脑风暴和课堂游戏等内容。[1]实践教学就是把学生置于真实的案情中,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作为律师办理真实的案件,从事接待当事人、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调解、参与谈判、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工作。当前,法律诊所教学已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改革方向,成为专业实习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补充,能有效地弥补当前专业实习等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无法有效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不足,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适应当前社会公、检、法系统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2]法律诊所教学通过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实践的知识、技术、价值和态度于一体,要求学生在实践中处理法务,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理清事实真相、训练法律思维、学习运用判断力的技能。[3]与传统法学教学相比主要不同在于:
(一)教学目标的职业技能性
法律诊所教学主要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实践即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解、进行诉讼代理等方式,学习和培养法律职业所需的“诊断”、“开处方”的技能和素养。目前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民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学生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有助于了解社会普通群众的法律需要,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体会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这样,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基本技能和素养,也能培养学生的社会公益心、责任感和职业道德。[5]
(二)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学生的主体性
法律诊所建立在真实当事人和真实案件背景材料基础之上,把学生置于真实的案情中,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要像现实生活中的律师那样分析并解决从未遇到过的问题,“逼着”他们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掌握更多的法律,进而学会如何去运用法律。[6]学生通过具体的实践去经历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是教学内容实践性的体现。同时,诊所教学也要求学生主动参与法律事务,整个诊所教学内容都是围绕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和技能提高而设置的,诊所教师只是起辅导与指导作用[7],凸显了学生的主体性。
(三)教学过程的互动性
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内教学和课堂外教学。课堂内,把学生定位为课堂上的主角,让学生在课堂上大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教师进行适当引导,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促进学生全方位地展开法律学习。课堂外则把学生置于真实案件中,采用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等形式,通过“教”与“学”的互动,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增强学生的学习效能,同时还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8]
(四)教学效果评价的创新性
对法律诊所学生学习的效果,采取了创新性评价方式,主要由学生自评和教师他评组成。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自评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进展情况,更加关注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点滴感受。而教师他评所关注的是学生的代理能力,即学生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至于案件是否成功不是关注的重点,即使案件没有成功,学生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9]
二、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施的瓶颈
不可否认,以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为主要方法的法律诊所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效,诊所学生获得了一定的收获。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看到,目前所取得的教学效果离法律诊所教育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还有较大的差距。从实践调查的结果来看,学生普遍没有从诊所教育中获得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技能训练。笔者认为,法律诊所教学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以真实案件为对象和教材的实践教学,即诊所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亲自办理真实案件来开展教学。因此,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决定了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和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的法律诊所教学目的能否实现。上述问题的存在,与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就业取向等因素不无关系,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存在诸多的现实瓶颈,严重阻碍其有效实施。
(一)诊所案件来源缺乏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是以真实案件为对象和教材,其有效实施的前提是有丰富的案源。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真实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案件选择时要考虑案件是否具有服务于教学需要的典型性或者案件是否具有复杂性、争议性。因此,是否有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对于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这将意味着法律诊所的学生是否能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从亲自办理案件中获得法律职业技能所需的训练,并真正培养出法律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和素养、职业道德以及社会责任感。然而,据笔者了解,大多数高校法律诊所教学都存在真实案件来源不足的问题,这是制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有效实施的瓶颈之一。
(二)诊所学生代理案件资格不明
由于我国法律对诊所学生代理案件的身份和地位没有做出规定,导致诊所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的主体资格只赋予了律师辩护人,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以“其他辩护人”身份或以法律援助中心团体的名义参加诉讼,非律师资格的身份在此种情形下会受到制约[10],存在取证上的困难。而在办理民事或行政案件过程中,很多单位不愿意予以配合,以致于也难以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这将导致诊所学生案件代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是制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有效实施的瓶颈之二。
(三)诊所办案经费短缺
目前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没有专项经费,我国首次引入法律诊所的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都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开展工作,有的高校启动法律诊所项目是在其他校外基金会的支持下进行的,如湖南大学法律诊所项目是在美国雅礼协会支持下启动的。截至2005年,在我国的350所左右的法律院校中,只有17所大学在外国基金资助下建设了该项目,更多的院校虽已表达了对该项目的强烈兴趣,但却由于经费等原因尚无法启动该项目。[11]但来自于国外基金会的经费支持只是暂时的,再加上我国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特别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模式运行的,基本上是免费的,没有收案经费,因此,诊所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下开展实践教学的经费严重短缺,这不仅影响到法律诊所的持续性问题,也将导致诊所难以开展实践教学,这是制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有效实施的瓶颈之三。
(四)诊所办案衔接不顺利
法律诊所的学生大多以大学三年级、四年级的学生为主,大三(包括部分大二)学生学习任务较重、大四学生面临毕业实习压力等因素,容易导致法律诊所以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方式存在衔接不顺的问题。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例,一审办完一般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如果遇到需要上诉和一些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时,办案时间必然会延长。但在这个过程中,办案小组中的学生不可避免会出现更替。这必将影响到诊所实践教学的实施,这是制约法律诊所实施教学有效实施的瓶颈之四。
三、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施瓶颈的突破
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存在着上述诸多的现实瓶颈严重影响了该教学的有效开展,必将对该教学效果产生重要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对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存在的现实瓶颈进行突破,以保障其有效实施,使得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取得应有的效果,使得诊所学生在该教学中能真正培养出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技能和素养以及应具备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心。
(一)建立全方位法律援助合作平台,为法律诊所提供稳定、充足的案源
当前不同高校都通过建立不同的案件来源平台为法律诊所提供案源,有的高校通过内设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律诊所提供案源,如华东政法学院设立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的高校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形式,将学生的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之中,如安徽铜陵学院设立的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铜陵学院工作站[12];有的高校将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相结合,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有教学机构和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双重身份,即对内是诊所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对外又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公益法律服务,加挂“宁波市弱势群体维权中心”牌子,与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结合来开展对外法律服务[13],等等。这些做法各具特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肯定。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万件,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由此可推断,法律诊所只要“开门办学”将会有可靠而丰富的案源。[14]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第5条的规定,以及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高等院校法学院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设立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与社区、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合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与法律援助机构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以真实案件为对象和教材的法律诊所提供充足的案源。具体而言,高等院校法学院应通过成立的学生会组织设立校内法律援助中心,也应通过与社区建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与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合作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合作中心。诊所学生可以受这些中心指派代理案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还应与地方政府司法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由该援助中心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仅可以从实践中培养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而且可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培养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还能缓解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扩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空间。
(二)明确诊所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资格
目前,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基于不同高校采取的不同平台模式,诊所学生的具体身份各异。有的高校如华东政法大学的诊所学生以社团名义进行诉讼法律代理活动,学生外出办案,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有的高校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服务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外出办案。[15]这些做法虽然为诊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服务创造了条件,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诊所学生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地位问题,不利于法律诊所学生有效实施案件代理活动,影响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为了解决诊所学生的身份和地位问题,美国各州制定了有关学生执业规则,值得我国借鉴。各州一般均规定,执业的学生必须是本州内经一个获得律师行业协会(ABA)批准的法学院的注册学生;已修满3-5个学期或者修满若干学分;须由校长或法学院院长证明此学生有能力且品行良好适合参与法律实践。学生在有真实委托人的法律诊所的工作必须在执业教师和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这些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16]笔者认为,为了解决诊所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问题,以及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的资格问题,司法部可以出台高校法律诊所学生执业规则,通过该规则明确诊所学生的“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身份,并赋予其“准律师”的权利,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拥有律师所有的一切权利。
(三)建立诊所办案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保障机制
由于高校目前没有法律诊所的专项经费,也没有其他经费来源,因此导致了诊所办案经费短缺的问题突出。为了解决法律诊所经费保障的持续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诊所办案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保障机制。具体而言,第一,为了深化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办好法律诊所,高校自身必须对法律诊所的经费予以保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出台规章制度明确从教学实践经费中确立法律诊所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法律诊所的发展。第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理应关注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这一律师队伍的生力军,而法律诊所作为当前高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主要通过培养学生的律师执业技能的方式进行。因此,高校可向当地律师协会寻求诊所办案经费的支持,当地律师协会可以通过设立律师人才培养专项扶持经费方式向高校法律诊所提供经费支持。第三,诊所学生办理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应纳入法律诊所办案经费范畴,统筹使用。当然,高校还应积极申请法学专业校外实践基地项目,如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则还可以从该项目经费中设立法律诊所专项经费以充实法律诊所运行所需的经费。
(四)建立诊所学生办案衔接保障机制
做好法律诊所案件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确保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建立办案衔接保障机制至关键。具体而言,可以建立如下办案衔接机制:一是法学院至少要有一名教师直接负责案件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实行一案一档,对案件进行档案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三是通过要求诊所学生做好办案笔记工作,来督促办案学生做好案件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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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0
A
1673―2391(2013)10―0171―04
2013-07-06 责任编校:周文慧
201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培育项目(人文社科类)“法律诊所在南疆高校民族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以喀什师范学院为例”(批准号:XJEDU2013S34)的阶段性成果;喀什师范学院2012年校级重点课程建设课题“法律诊所”(课题号:KKEZ12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