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斯德哥尔摩现象突破口供的构想
2013-04-11赖振华
赖振华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310000)
利用斯德哥尔摩现象突破口供的构想
赖振华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310000)
斯德哥尔摩现象是人在一定的外界影响下产生的特殊的心理状态。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面对始终不愿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心理学的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策略。利用斯德哥尔摩现象突破犯罪口供、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外部配套环境。
斯德哥尔摩现象;侦查僵局;贪污贿赂案件侦查
一、斯德哥尔摩现象的由来
斯德哥尔摩现象(Stockholm syndrome),又称斯德哥尔摩效应、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人质情结、人质综合症,是指被害者对犯罪者产生情感、好感、依赖心,导致被害人反过来协助加害人、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斯德哥尔摩现象源于1973年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被劫持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错综复杂的心理变化下,四名人质竟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抗拒政府营救他们的努力,获救后不仅拒绝指控绑匪,而且一致对歹徒没有伤害他们、对他们加以照顾表示感激,甚至还为绑匪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人质中一名女职员还爱上了劫匪。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科学家的思考,他们想要了解犯罪人与被劫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后来的心理学研究将这起绑架案中的人质心理变化称为“斯德哥尔摩现象”。
在历史上或人们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存在斯德哥尔摩现象。清朝满人的辫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清朝男人的发型是由满族人留辫子的习惯而来的,清朝建立初期,为了表示清朝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为了表现汉族人民对清朝封建统治者的臣服,清朝政府强迫全体中国人按照满族人的习惯留辫子。因此全国人民奋起反抗,抗拒清朝政府的暴行。清朝政府为野蛮推广留辫子,不惜大肆屠杀不肯屈服的汉人。经过清朝的统治,留辫子竟然被当时的一部分中国人当成了传统,以至于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政府的统治后,很多人对辫子产生怀念,甚至有人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不惜放弃生命。一部分中国人从当初“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奋起反抗,到逐渐接受,最后到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死,也是由于清政府从野蛮屠杀到体恤百姓的统治方式,诱发了一部分人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斯德哥尔摩现象,简而言之,可以叙述为:A刚开始对B态度恶劣,行为野蛮,B会憎恨A。然后A对B略施小惠,B会对A态度转变。之后A对B回复正常的待人方式,B会认为A对B很好而对A感激不尽。其实最后A只不过是对B采取了正常的待人方式,而B会对A感激,其原因就在于在A的这一态度的转变下,已经诱发了B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二、斯德哥尔摩现象的科学解释及形成条件
西方心理学家这样解释斯德哥尔摩现象:出于对罪犯的畏惧,被害人为了转移心理压力,分裂出另外一种思想,把受到伤害(攻击、压迫、禁闭等)当成理所当然的,把受到的施舍(食物、外界消息、甚至生存权利)当成恩惠。人质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如此经过长时间或短时间、高浓度的对峙,就会把开始对犯人的恨,转变为畏,再转变为爱,以此来减少心理压力。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因此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人质就会把解救者当成敌人。
心理学家的进一步研究显示,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形成的因素:
第一,人质必须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第二,在遭劫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第三,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第四,人质必须相信,脱逃是不可能的。
三、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运用斯德哥尔摩现象之方法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具有物证书证少且取证难的特点。因此,侦查更加倚重于审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面对审讯未达到目标,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僵局,可以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来影响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变化,以期提高审讯成功率,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将上述形成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因素加以扩展,可以得出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条件:
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入看守所,完全限制住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让其处于信息封闭、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境地,从而形成了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前提条件。侦查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有策略地诱发其他条件,使得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的几率提高。
第一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条件比较差的多人监室,配合强度较大的审讯力度。看守所的集体监室在押人员罪名不同,涉嫌各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混合羁押,且以暴力犯罪居多。此类羁押的特点是羁押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素质普遍较高形成较大反差,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的生活环境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此类环境下,心理落差极大,仿佛置身于异常恶劣的环境。此时配合高强度的审讯力度,更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负担,尽量使其置身于“绑架受害者”类似的境地。此时,侦查人员亦要表现出“绑匪”似的穷凶极恶形象,铁面开展政策教育及法律教育,强调刑法的严肃性及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定立场,指出任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且不给予犯罪嫌疑人任何形式、实质上的好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不予接受,务必造成犯罪嫌疑人陷入绝望境地的思想状态。
第二步,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比较好的多人监室,降低审讯强度,侦查人员适当施以小恩小惠。此类监室适宜羁押诈骗、侵占等非暴力犯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此类被羁押人群相对其他被羁押人员素质较高,能够给被羁押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相对轻松的羁押环境。同时,侦查人员在提审中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更换监室的行为是侦查人员体恤犯罪嫌疑人而向看守所提出,经过多方努力才促成的事宜。此时的审讯则要突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向犯罪嫌疑人指出,只要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争取戴罪立功,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之后再适当施以小恩小惠,如递香烟、送水果等,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好感。
第三步,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较好的单人监室,进一步降低审讯强度,辅以亲情攻势或政策教育等手段,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个别家属或单位领导短时间见面。侦查人员如能在这个过程中,使犯罪嫌疑人相信是侦查人员尽最大努力将其羁押环境得以改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从最初对侦查人员的厌恶、怨恨,逐步转化为感激、理解的心理状态。安排家属或领导见面,有可能会加深这样的情感。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有望彻底瓦解,突破口供的难度将会大大降低。
四、诱发斯德哥尔摩效应所需的外部环境配套
诱发斯德哥尔摩效应需促使形成以下外部环境配套:
第一,促使看守所改进羁押方式,使各类犯罪嫌疑人按照罪名分类羁押。分类羁押,有利于看守所集中管理犯罪嫌疑人。不同种类的犯罪应用不同的羁押管理方式,也可以为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将看守所按照羁押条件及环境划分等级。此举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看守所人权状况的提高。看守所设立若干条件较好的单独羁押监室,以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需要时使用。
第三,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技巧。审讯技巧高超的侦查员,是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重要因素。在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角色是多变的,从一开始态度类似“穷凶极恶的绑匪”,到后来类似“略施小惠的绑匪”,最后类似“人情关怀的绑匪”,需要侦查人员的神色、语气和审讯谈话的技巧加以配合。要在审讯的过程中,通过侦查人员丰富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察言观色,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时,面临什么困境,生活有什么困难,在适当的时候投其所好,略施小惠。以上技巧只有经验丰富的侦查员才能做好做到位。
五、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突破口供是否违反法律
首先,利用该方法不属于刑讯逼供。利用该方法并没有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身体的伤害,将其关押在不同监室的做法,是想利用周边的环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不属于刑讯逼供的行为。
其次,利用该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在法律允许的侦查手段范围内。反贪污贿赂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就是通过政策教育、法律教育、事实教育、亲情教育等一系列侦查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迫于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无法抹去的事实,自愿交代其犯罪事实。该方法自始自终都在利用政策教育、法律教育等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所以,利用该方法是法律允许的。
最后,利用该方法不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后遗症等负作用。斯德哥尔摩现象只是犯罪嫌疑人置身于强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心理压力解除后,该现象会随着压力的消失而消失,对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负作用。
综上,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式中,最关键、最有力的获取证据方式是审讯,所以面对口供始终无法打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利用心理学的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提高审讯的成功率。通过对羁押环境进行分级调整,配合以侦查讯问密集度和态度的同步调整,有目标地运用策略来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一种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法。
D631.2
A
1673―2391(2013)10―0157―02
2013-06-20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