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与公安情报的概念及基本内容探讨
2013-04-11朱明
朱明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信息系,江苏 南京210046)
情报与公安情报的概念及基本内容探讨
朱明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信息系,江苏 南京210046)
情报与公安情报的概念、基本内容及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重要性、组织性、动态性、安全性和知识性是情报的特点。公安情报是一种认识层次上的信息,具有机密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情报;信息;公安情报
随着情报引导警务理念的提出和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建立,人们对于情报与公安情报又多了一层思考。如公安情报中的情报与传统情报学所称的情报概念是否趋同,其所研究的目标和选取的对象是否相关等等。对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能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将会影响到公安情报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本文从公安实际工作的视角出发,对情报、公安情报相关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作一探讨。
一、情报的概念和特点
(一)情报的概念
从某些与情报有关的早期著述来看,关于情报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大致可以概括为知识论、信息论和认识论等方面的观点。
知识论认为,情报是一种有用的知识。有学者认为“情报就是作为交流对象的有用知识”,并认为对情报作这样的理解,难免有失之过宽的片面性。但这是从当时情报学所研究的实际对象出发的,有较广泛的适应性,容易为人们所理解,有助于情报的充分交流和利用,促进整个情报、信息产业的发展[1]。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评估办公室前主任谢尔曼·肯特将知识视为情报的最根本含义[2]。情报泛知识化难以使人们真正了解什么是情报,使得情报与其他知识或其他消息的区分不明显,有可能造成情报工作中的主次不明,不利于抓住主要矛盾。
信息论认为,情报是一种有用的信息。塔拉卡诺夫主编的《情报学》认为情报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信息是以语言、文字、图像、数字、图表、表格等形式提供情报的一种方式。对信息内容感兴趣者称之为情报用户[3]。情报信息论的观点没有把情报与信息完全区分开来,从而容易造成情报即信息、信息即情报的混淆,不利于情报学科的发展。
认识论认为,情报是一种认识意义上的信息,只有那些特殊意义的信息才能成为情报[4]。情报认识论强调主体对信息的认识地位,在情报与信息的范围上作了明确的界定,认为情报与主体的目标利益密切相关,并且这种利益会随着人物、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从公安工作来看,情报是认识意义上的信息较为符合情报的含义。因为人们要发布消息或进行报告,首先要对事物进行认识。同时,这一概念明确告诉我们情报工作的对象是信息,是人们认识后认为对处理有关事情有用的信息。
《现代汉语词典》对情报的解释: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多带机密性质。例如情报员、军事情报和科技情报等。分析这一概念,我们知道情报是和情况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消息或报告,一般情况下具有机密性。
综合情报概念的不同论述和词典对情报的解释,笔者暂时把情报定义为是一种经主体识别后认为符合其利益需要,能够为其带来效用或产生影响,具有一定机密性质的信息。
(二)情报的特点
关于情报的特点也有不少论述。传统情报学认为,情报的基本属性和特点有知识性、传递性和效用性,并认为“情报的本质就是知识”[1]。在军事领域,情报又常常和谍报联系在一起,机密性是情报最为重要的特点[2]。通过对情报概念的解析和有关案例的解剖,笔者认为情报至少具有以下特点:重要性、组织性、动态性、安全性和知识性。
1.重要性。重要性是指情报所属事物对于主体而言具有相对重要的地位或重要意义。人们获取情报,一般是感到某事物对其处理有关事情具有价值,才可能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获取;反之不可能去做无用功。以犯罪案件情报为例,犯罪是一种要受到刑法惩罚的违法行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以相应职责去查清犯罪事实。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情报运动的一般特点,如获取有关犯罪信息并进行情报分析,从而让我们知道案情的发展情况,进行有目的的侦查。
2.组织性。组织性是指情报在获取时,往往不是某个独立个体的行为,而是多人协作的成果。在公安情报领域尤其如此。由于情报是专门针对某类事物的消息和报告,因而需要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去探寻情报源、对获取的情报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具有结论性的建议或意见。情报从采集到使用,主体非常确定,目的非常清楚,分工非常有序,表现为有组织的特点。此外,组织的强弱将影响到情报的收集质量。在情报的组织水平上,以下几个方面将对情报的采集和处理起决定作用:一是情报组织成员的水平。情报组织成员的水平决定了情报采集和处理的质量,决定了对情报的认知水平。二是情报组织的制度保障。情报的组织性,从外部特征来说首先表现制度的完备性。情报组织的制度保障能够提高情报采集人员的积极性,使情报采集和处理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情报信息。三是情报组织的物质保障。情报收集、处理和分析等工作需要借助于工具进行。现代社会的情报组织,如果没有先进的工具,情报的采集和传递的时间性将大打折扣,从而大大降低情报信息的利用水平。
3.动态性。情报的动态性一是表现为情报的传递性,因为消息与报告都要通过传递去告知需要情报的主体;二是表现为情报所反映的事物的动态性,表现为情报所反映的事物具有极强的时间性,特别是战时情报稍纵即逝,表现出情报的运动特性。因此,情报信息在处理上要及时报告,否则就有可能成为毫无利用价值的一般信息,在战时可能贻误战机,给情报主体带来损失。
4.安全性。情报的安全性,一是指情报是可用的,不能是虚假情报;二是情报不被泄密或泄露给特定的对手。情报因其带有机密性质,因此要求情报的采集、处理、传递和贮存的全过程处于安全状态。信息安全属性中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等特征也是情报安全的基本属性。情报的保密性要求在传递和处理过程中不泄漏给非授权的个人和实体,情报失密意味着给情报用户以外的主体以调整的机会,从而给情报用户带来损失。情报的可用性要求情报在需要时可随时取用,情报不可用表明了传输的阻断和情报组织的瘫痪。情报的完整性要求情报在传递和处理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破坏、延迟和丢失,情报完整性的破坏有可能产生虚假情报,从而给情报用户带来判断上的失误。
5.知识性。即指情报所获取事物的知识性。由于情报是人主动去获取的,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息,区别于一般的信息。情报在一定程度上是知识的产物,体现了情报主体的知识水平和对事物的认知和识别能力。情报的知识性要求能正确区分事物的性质,及时对事物进行分类和综合分析,正确认识事物的现状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情报的知识性还表现为有目的的知识激活,需要考虑知识的分类。
二、情报的基本内容
(一)情报与知识
本文前面初步归纳了情报的概念和特点,如果以此脉络进行探讨,我们会发现情报与知识是有联系的。情报人员需要具备特定事物的知识或识别能力,但将知识作为情报的本质似乎欠妥当。《现代汉语词典》对“知识”的解释是:一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二是指有关学术文化,如知识分子、知识界等。通过比较情报的特点,我们发现情报的知识性更多地体现在其活动过程之中,特别是在情报分析中需要主体具备丰富的知识去识别有价值的信息。
(二)情报是什么样的信息
我们常常把情报与信息放在一起来谈论有关工作,然而情报与信息到底有何区别和联系,情报与信息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处理情报信息,才能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回答并分析这些问题需要弄清情报与信息的不同特点。全信息论认为,本体论层次的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方式的自我显示。认识论层次的信息是指主体所感知或表述的关于该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包括状态及其变化方式的形式、含义和效用。由于情报是需要主体去进行识别的,所以属于认识论层次的信息[4]。从这一论述出发,情报的内容就包括了什么样的主体去识别什么样的工作对象,是围绕着工作对象而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情报是属于主体的,由此产生了公安情报、军事情报、竞争情报等等以主体为主要区别的划分。同时,情报属于信息的认识层次,在客体上也具有自己的特点。情报的基本内容是主体为特定目的而进行信息的采集和认识,包括了这种信息的获取、安全存贮、处理、分析和利用等内容,其中信息的存贮是情报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信息有可能转化为情报。主体在情报与信息之间进行不断地转换,从而达到完成特定工作的目的。
三、公安情报的概念与特点
从情报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到公安情报的基本概念,即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消息或报告,一般具有机密性质。同理,前面所归纳的情报特点,同样适用于公安情报,因而公安情报具有以下特点:反映了公安工作有关情况的重要性;公安情报获取的有组织性;公安情报的动态性;公安情报的安全性;公安情报所获取事物的知识性。
公安情报是认识论层次的信息。从主客体划分的范畴出发,公安情报具备以下具体的特点:首先,公安情报的主体应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其聘用的人员,其所从事的情报收集、处理、传递等情报过程的各种行为,从公安机关外部来说代表了公安机关的行为,其行为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从公安机关内部来说,对于有过错的情报人员,可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其次,公安情报的客体,即所获取的与公安工作有关,对公安工作决策起关键作用的信息。从公安日常工作来看,情报与信息两者之间随着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变迁会发生转移。两者之间经常处于一种循环的过程。如身份证只是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书,但是在特定时间和场合,经过情报分析可以成为有价值的情报。再次,公安情报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公安机关的职责有关。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公安部门的职能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由此看来,公安情报主要包括了公安行政管理情报和公安刑事侦查情报两大类内容。
综上所述,公安情报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为了履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获取的能够对公安事业预测和决策起支撑作用的,具有一定机密性质的信息。
四、公安情报的基本内容
按照前述认识论层次信息的表述,公安情报与主体及主体的指向有关,即和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所履行的职责密切相关。但这只是公安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要全面认识公安情报,还应包括公安情报理论建设、公安情报基础建设和公安情报分析。
第一,公安情报的基本理论正在探讨中。在公安情报实际工作中提出情报引导警务的理念,并提供了一套操作的方法。但作为信息的一种,公安情报的基本原理同样来自于信息科学原理。情报被认为是认识意义上的信息,根据对信息的认识程度可划分为语法信息、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三个层次[4]。这实际上是在人的主观判断下对信息进行的一个由表及里、由外在到内在的分析过程。我们可以运用这一原理对公安情报活动所采集的事物状态或状态变化方式作出外在的和内在的分类和描述。
第二,公安情报需要基础建设。除了常用装备外,基础信息对于公安情报的获取、判别具有重要的地位。丰富的基础信息有助于提高情报研判的准确性和效率,方便公安情报的获取。如果各地建设的指纹、DNA等数据库有庞大的数据贮存并且共享,将有利于对从现场提取的指纹或其它物证进行对比,从而找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使得静态的信息转化为有用的信息。
第三,公安情报需要从各类信息中获取或者分析出有价值的情报。例如,人的性别、年龄、住址等等虽然属于相对静态的信息,但是一旦这些信息和某个人或某些案件联系在一起,就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情报。这些通过分析得到的情报,将对领导决策起重要作用。
[1]严怡民.情报学研究导论[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 33,31-33.
[2]张晓军.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 14-18,37-38.
[3][前苏联]K.B.塔拉卡诺夫.情报学[M].何士彬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8.
[4]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59,50 -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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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3)10―0127―03
2013-05-31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