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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路径探析

2013-04-11周凯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益性公益

周凯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路径探析

周凯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我国后,较为深刻地影响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实践平台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学生们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培养了自身的公益精神,增强了社会责任感。探索和扩展诊所法律教育和社会法律援助的合作途径,能更好地发挥诊所教育的自身优势,为诊所教育在本国法治的环境下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结合路径

诊所法律教育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从美国引进到中国,至今已10年有余。法律诊所教育历经十几年的推广和探索,又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改造,证明了这个舶来品完全可以成为法学教育的一种新模式。

本文逻辑结构是,在阐述诊所教育模式的目标,坚持诊所法律教育仍然属于学校教育范畴的同时,探索和扩展诊所教育和社会法律援助的合作路径,以突破法律诊所实践平台面临的现实困境,使得诊所教育实践平台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一、诊所法律教育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种新模式

大学法学院系传统的授课内容和教学方式大多是单向的知识传播,即教师讲课,学生听课,至于学生听进去多少,能否把知识经过自己的思考吸收转化为一种能力,传统方式并不重视。特别是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合、课内与课外融合、教与学融合、内容更新与形式创新融合这几方面还做得不够到位。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引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它与传统教育模式的区别是什么?这一区别实际也就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

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要实现的教学目标有以下两点:

一是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学习法律实务技能,使得掌握知识的“能力”得到提升(这种能力有多种表现,有的是应试型的死记硬背;有的是把知识融会贯通,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服务于社会,诊所的能力显然指的是后者);

二是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于一般社会人的思维习惯,主要区别在于思维方向,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总是在一个框架体系里,任何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法律人来说,他首先考虑的是这件事是否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人的思考是其法律思维惯性决定的。那么,法律人的思维是怎么培养出来的?主要是通过研习法律、案例讨论、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出来的。也就是说不只是学习法律知识,就一定能够起法律人的思维,还需要课堂内的训练,课堂外的锻炼。

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同样如此,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人都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维护法治、公平正义等。再进一步扩言之,我们培养的法科学生不管未来是否从事法律职业,他都应该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内心秉持公正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大学的职责,作为法科学生来说更甚。诊所法律教育重视实践的课程特点、扶持弱者的公益之心、弘扬正义的法治理念,是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最佳平台。

诊所法律教育重视实践,课程教学的全过程都贯穿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对外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援助的特点,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它主要是帮助社会上的弱者和边缘化群体,无论是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代理民事案件等等,都是无偿提供的。

二、法律与社会公益

公益,意思就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1],不同的学科领域如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对公益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伦理学运用道德判断去认识公益行为的善恶和道德责任,用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等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对公益的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给予评价和判断。政治学关注的是共同利益优先还是私人利益优先,公益和私利的边界何在,实现公益目标的方向和范围如何等。

从法学的角度看,公益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标准,掺杂有伦理道德要求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既然是权利义务的一种分配,在分配过程中就必然带有法律的印记,要体现出法律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在公益中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公益的表现形式就是举办和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涉及法律方面的主要就是法律援助。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法律帮助,就是法律参与社会公益的主要途径。

法律和社会公益的结合就是法律公益,就是对经济条件较为困难而又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公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这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决定的。法律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也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今天,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关系在各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法院诉讼量(主要指民事案件)每年都在增长,社会对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平台具有公益性,它接触的当事人一般为经济较为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公益性特征应该成为现阶段诊所法律教育的典型特征,法律诊所在受理案件的标准、教学实践的方式、教学目标的制定等方面,都应该有意识地突出公益性。[2]

三、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的体现

本文探究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结合的路径的逻辑出发点在于两者都具有公益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体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两个环节,在课外实践这个环节中,通过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这个平台,在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化人群面临法律问题,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去培育学生的职业伦理,树立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1、诊所法律教育有益于培养公益服务精神

法律诊所的实践过程,就是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接触真实案件,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从事公益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并且免除当事人的代理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3]学生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了解到不同层次当事人特别是底层民众的实际状态,加深了对社会了解,增强了公益服务的意识,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从事法律公益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2、诊所法律教育公益性有助于解决两个分离

一是法律知识与法律人格的分离,笔者的理解就是学和做的分离,学生们通过课上学习只知道有法律条文,往往不知道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虽然学习和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但是却往往不能把法律内化为自己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层面,做到内化于心。法律人格不但要求人们了解法律,达到知;而且要实践法律,走向行。[4]做到知和行的统一。

二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分离。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此处不多赘述。此现象与上一个问题有联系,学生们课堂上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会或者不能运用到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中,分析原因这就是能力上的欠缺。

从事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具有了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因为从事公益活动,一方面能够使人富有爱心,净化心灵,健全人格,培育奉献社会的精神,愿意帮助别人;另一方面搭建了实践平台,学生们有了实践的机会,有了施展自身智力优势的舞台,从接待当事人、分析案情、事实调查、撰写法律文书、立案、参与庭审,可以说参与了一个真实案件全过程,代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了锻炼,也使其初步掌握了法律实务技能,逐步积累了办案经验。

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体现在,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主导下,对社会弱势群体、有关特殊群体(如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开展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包括政府法律援助和社会法律援助两种类型,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条例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也来自于该条例,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北京市在16个区县都设立了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也有一些较为知名的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等。

分析以上公益性可以看出,法律诊所学生代理案件的无偿特性、帮助对象、实现目标、价值理念等都与政府、社会法律援助无异。诊所学生代理案件免收当事人费用,援助的对象一般都是社会上经济较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弱者,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诊所教育成为社会法律援助组成部分。

四、诊所法律援助应融入社会法律援助体系

为更好地发挥诊所的公益属性,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就应该挖掘学生的热情,发挥教师和学生的智力优势,就应该让诊所法律教育实践平台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这是解决诊所教育目前存在的困境的有效方式。笔者从2006年从事诊所教育至今,发现除了诊所课程内容和模式难以突破(教师自己的原因),选用的模拟教学案例陈旧(没有合适的案例补充)外,近年来最大的问题就是诊所实践平台——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案源不足,学生在有限的值班时间里很少有当事人来电、来访,代理诉讼案件数量也很少。尽管诊所教师也想了一些扩大案源的办法(如手递手发广告、在一些网站发广告、请一些朋友介绍等),但是收效甚微。没有合适的案源,学生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诊所的教育效果也不能得到实践检验。

政府部们、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由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些当事人一般都知道这些机构,他们也从来不会为案源发愁。因为社会上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还是比较多的,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大的,法律援助中心只是按照法律规定遴选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给予法律帮助,有些案件可能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但是也可能属于社会相对弱势群体或边缘化群体,而法律诊所对于援助的案件要求不是那么严格,这些案件可以转由法律诊所的学生代理。

法律诊所一定要积极和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建立一种长效工作机制,或者派学生定期去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学生通过接待当事人,可以把一些案件带到诊所,或者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定期选择虽不符合援助条件但适合学生代理的案件,介绍到法律诊所。通过上述方法和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至于说,能否把法律诊所纳入到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这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可能不是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从长远看,把法律诊所的实践平台纳入到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去,从机制上、经费上给予保障是再好不过了。但是从近期看,首先解决诊所案源不足问题是当务之急。

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方向就是把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秉持法治、富有爱心、同情弱者、奉献社会、人格健全的法律人。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结合路径是为了更好地使法律诊所在现实环境下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两者结合的路径是否顺畅关系到我们能否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

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这十几年的发展成就显著,在这其中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正是他们肩负使命,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探索诊所课程的教育规律,引导被教育者通过诊所法律教育,深入思考了法律是什么?法律职业的价值何在?法律职业群体在整个社会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重大命题。

笔者之所以力图探究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结合的路径,是因为在学生们青春的某一个时期,不存在功利思想,有的只是同情弱者,怀有热情、奉献之心,通过自己参与的法律实践,匡扶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弱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法律诊所这个平台最能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难道不是诊所法律教育要实现的目标吗?

[1]辞海(第六版缩印本)[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598.

[2]李傲.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J].法学研究,2006, (6):157.

[3]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27.

[4]王子龙.论我国公民法律人格的缺失与构建[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3,(4):16.

(责任编辑:滕元良)

D90-4

A

1008—6153(2013)02—0044—03

2013-03-04

周凯(1967-),男,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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