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途径探析
2013-04-11陈峥嵘
陈峥嵘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工会工作研究】
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途径探析
陈峥嵘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随着高校劳动人事改革的深入,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增多,需要高校工会参与其中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高校劳动人事争议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的客观需要。要深入分析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通过进一步保障高校工会参与争议处理的法律权利、改革领导体制、强化自身组织能力,建立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疏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解决渠道,切实发挥高校工会的重要作用。
高校工会;劳动人事争议
工会组织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发挥着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随着高校劳动人事改革的深入和广大教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增多,在构建和谐校园、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高校工会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其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高校工会是高校教职工利益的合法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均明确规定了“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有代表教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作为教育工会下属基层工会,高校工会是高校教职工利益的合法代表。
(二)高校工会有权组织单位内部纠纷调解活动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此,高校工会作为基层工会有权在教职工与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组织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持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
(三)高校工会有权代表教职工参与劳动协商和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合同法》除了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有代表劳动者参与协商的权利外,第五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高校工会有权接受教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人事纠纷诉讼
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教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教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工会为了维护教职工群体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仲裁或诉讼。这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得到明确确认。《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必要性分析
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是高校劳动人事争议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的客观需要。随着高校劳动人事关系改革推进,尤其是实施合同制、聘用合同制以后,高校内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高校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容易导致高校劳动人事争议,由于部分高校内部聘岗、评优、职称评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上的民主决策机制不够公开透明,当学校、教职工双方对政策、制度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冲突纠纷就不可避免。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已经影响到高校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高校工会参与高校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有利于化解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促进构建和谐校园。
三、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高校工会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独立反映教职工利益需求的作用发挥不够
高校行政化倾向一直是高校发展中的一大“诟病”。受其影响,高校工会在很多教职工心中成了学校的职能部门,许多高校没有依法保障工会享有独立的工作经费,使工会工作长期依赖学校行政,部分高校在人员配置、任免时没有让广大教职工选举,而是党委直接任命。这些因素造成了党群不分,高校工会的独立性不够,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高校工会在开展工作时偏重于对上负责、忽视对教职工负责,习惯于根据领导和上级的布置开展工作,而不是根据教职工意愿开展工作。这直接影响了高校工会组织在广大教职工中的信任感,没能在独立反映广大教职工诉求、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机制不健全,发挥作用受限
代表、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是高校工会的首要职责。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以及总工会的通知文件,高校工会应设立的组织机构,除了原有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还应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组织、三方协商联席会议等常设或非常设性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高校工会应建立决策参与机制、监督指导机制、争议处理机制等一系列长效工作机制。而高校工会组织尤其是维权组织不够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完善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高校工会在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中角色不明、专业性不够,限制了其在深层的维权、处理纠纷上的作用发挥。
(三)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其法律主体地位保障不充分
《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虽授予了高校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广泛参与权,但由于法律条款的表述笼统、配套法规欠缺,导致高校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主体地位保障不充分。例如,《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问题,包括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往往最后由党委研究决定。当党委的决定忽视或损坏了教职工合法权益时,就使工会处在既要贯彻党委决定,又要维护教职工利益的两难境地。再如,高校工会是否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工会干部的职业保障权缺乏规定,高校工会参与集体合同签订以及在劳动人事中救济的法律地位、权利等均也缺乏细化的规定。这也是造成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力度不强、状况不佳的重要原因。
四、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途径探索
(一)细化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法律主体地位
在教职工与学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高校工会的参与对平衡争议双方力量、搭建沟通渠道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目前法律法规对高校工会法律主体地位保障不完善的形势下,急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或颁行指导性的制度或文件,增强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规范性,授予高校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和完整诉权,保障其协商异议权、代为申诉控告权、职业豁免权等实体权利,并规定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鼓励高校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能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来规制高校工会“能推就推”、“和稀泥”的不作为。
(二)加强高校工会自身独立性建设,建立直线式领导模式,依法独立参与劳动人事争议
根据现行《工会法》,高校工会实行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并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的模式,经费由学校行政保障,这种体制往往会导致学校工会依附于学校党政,不敢在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过程中大胆地开展维权,造成教职工对高校工会组织的不信任。为凸显高校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可试行将高校工会受双重领导改为直线式领导,直属上级工会领导,在上级工会建立党委,负责选拔、考察、管理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高校工会主席经教职工民主选举后,由上级工会任命,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对全体会员和会员代表负责,接受他们监督,同时也受本单位党委的监督。同时,高校工会的工作经费由上级工会按要求从学校经费和会员会费中提取后统一划拨使用。实行这样的工会组织体制,才能避免高校工会受制于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独立参与劳动人事争议。
(三)加强高校工会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为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提供组织和能力保障
高校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内部学科建设状况,依托专业教职工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组织以及三方协商联席会议等组织,并配备具有法律、管理等专业人员,加强高校工会工作人员的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权意识,强化履职能力,为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提供保障。
(四)完善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顺畅争议解决渠道
在长效机制建设上,高校工会首先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机制,利用教代会、工代会、三方协商联席会议等组织平台,坚持源头参与、民主决策,落实校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拥有学校的决策参与权和知情权。利用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建立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广大教职工的利益诉求,做广大教职工的“贴心人”,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其次,高校工会应依托法律援助组织建立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广大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宣传的同时,为产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第三,高校工会应加快构建针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诉—受理—和解或调解—提交仲裁—代为诉讼”的长效机制。接到教职工申诉后,高校工会开展深入地调查工作,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促成争议双方和解;和解不成,应依托工会内部成立的调解组织,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依法提交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仲裁,高校工会应派员出席;确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高校工会组织可依法支持起诉或接受教职工委托代为诉讼,若涉及教职工群体利益,可以工会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寻求国家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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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友才)
The Ways of College Union’s Participation in the Labor Dispute Solution
Chen Zhengr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labor and personnel reform in university,the labor disputes between faculty and school are increasing,which requires college trade unions to participate in it and play its due role.The college unions’participation in the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solution is clearly based on the law,and is the objective needs of the rising trend of college labor disputes.We should deeply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in college unions’participation in labor dispute solution.Through further safeguarding the college unions’legal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disputesolution,reformtheleadershipstructure,andstrengthentheirownorganizationalskills,toestablish long-term mechanism involved in labor disputes,clear the solution channels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solution,and 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the college unions in labor dispute solution.
college unions;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D412.6
A
1008—6153(2013)02—0015—03
2013-03-06
陈峥嵘(1978-),男,湖南永州人,法学硕士,西南科技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