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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维度下我国反腐廉政建设研究

2013-04-11胡忠玲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6期
关键词:官吏廉政监察

胡忠玲

(中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4)

历史维度下我国反腐廉政建设研究

胡忠玲

(中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4)

纵观中国历史,由于专制制度的存在,官吏的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是很普遍的。历代封建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官吏的遴选任用、考核和监察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有益的廉政措施,以期遏制腐败现象,以促进国家吏治的清明。虽然这些廉政措施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但对于我们当今的反腐倡廉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历史维度;反腐倡廉;评价;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有力地保证了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变,现阶段反腐败的任务尚未完成,反腐倡廉建设任重道远。纵观中国历史,历代封建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在官吏的遴选任用、考核和监察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有益的廉政措施,以期遏制腐败现象,以促进国家吏治的清明,虽然这些廉政措施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但作为中国历史政治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一笔珍贵的优秀文化遗产,它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迪。

一、我国古代反腐廉政建设的发展回顾

(一)我国古代腐败表现的类型。

1.古代的官僚制度产生的腐败。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道德腐败,涉及到官僚阶级的徇私枉法、贪污贿赂、淫逸贪生等等。二是机体腐败,涉及官僚体系政治统治运作时出现的党同伐异、软弱无能、以上凌下、滥用刑罚等。

古代的官僚制度形成于战国,确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日臻完善于明清。在选人机制上,裙带关系盛行,凭借各种裙带关系而当官的人,互相包庇,连成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谊,其后相沿;凡属吏之于长官皆如之”,“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东汉以后,门阀大族通过累世传经的名望和即得的政治地位,实际垄断官僚任造,品评人物唯门第是从,时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封建官僚制度在选人、用人上的弊端,使大批无能之辈凭借门第、裙带关系乃至花钱捐官而身居高位,尸位素餐,如此等等,在封建官僚中比比皆是。

中国古代封建制为官僚制定了一整套特权制度,这些特权制度无疑庇护和怂恿了封建官僚的腐败。这种古代官僚制度具有两重性,即同时具有行政制度和等级制度。在行政制度中,封建王朝制定的考核制度、监察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官吏腐败的作用。然而,作为等级制度的存在,自然具有保护等级特权的作用。在许多朝代,官僚享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特权,例如八议、官当等等。所谓“八议”,即凡与皇帝沾亲带故或有功,共八种人,只要所犯罪非谋逆,即可免受刑事处罚。所谓“官当”即以官品抵罪,法律规定几品官可抵几年刑,官品越高可抵的罪就越多。这些宽容庇护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无疑会使官僚在贪污勒索贿赂时有恃无恐,从而纵容他们进行违法活动。

2.君主政治滋生腐败。中国的君主政治,如自禹、启之际算起,止于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前后历时4000多年之久。君主政治的强大,曾经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进步。传说中的“三皇五帝”都被描述为具有君主般的强大权力和崇高地位的权威。“夏铸九鼎”建立了无上的王权象征,其后商之代夏,“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公元前221年,秦王统一中国后,确定了“皇帝”为君主的称号,自称“始皇帝”,元宝自称“朕”,“令”称“诏”,表明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和绝对集中的权力。西汉代秦之后,朝代律令更为完备,君称“万岁”,皇帝的话成为至高无上、不可抗拒的圣旨,皇帝个人的政治地位高悬于整个社会之上。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源、人民、财富均为他所有,皇帝可以决定任何人的生死荣辱。皇权是“人治”、“专制”,皇帝是最大的贪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3.皇亲家族腐败。在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下,不仅皇帝本人的权力至高无上,而且皇帝的整个家族也以非常的特权凌驾于人民之上,历朝皇帝家室无法无天,腐败丑行不胜枚举。例如,明代中叶以后,王府占夺民间土地,屡下诏止,但并不齐之以法,直至“与国相终”。皇室不仅养着一批为所欲为之徒,更有一支极为庞大的寄生队伍。皇帝实行的是“多妻制”,众多的妻妾,决定了皇室人口繁衍速度惊人,构成了庞大的皇室家族集团。国家的人民加税,中央搜刮地方,皇室掠夺国库。

(二)中国古代反腐廉政措施种种。

古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大多有一个较长的盛衰期,其中的关键,在于他们有着得当有力的反腐倡廉措施,并配之以一套切合时宜的监督机制,归纳起来,如下种种:

1.体现着客观公正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历代封建王朝长期保持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也是古代读书人竞相追逐名利场的一种人才选拔考试。它始于隋代,完备于唐朝,宋朝虽有所改革,明朝时期的八股取士达到极致,清光绪(1904年)举行最后一次科举进士考试成为终结,其间经历了1300多年。

科举制度,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才制度,它所体现出的公平严格的考试方式,选拔人才的客观、公平、公正,为“底层”提供了改变命运的可能。虽已废除百年,在今天看来,尽管弊端明显,但当时在无法限制不正当权力的时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性。并对后来的中国乃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独立办案垂直领导的监察制度。我国古代于秦汉时开始实行监察制度,魏晋时有所发展,成熟于唐宋,明清时期高度完备。监察制度的实施,无论从体制上,还是从职权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不受地方长官约束,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保证监察官员的高地位、大职权,也有利于他们对各级官员是否能廉洁奉公进行切实的监督。

历史上不乏优秀的监察官,如江淹、包拯等,他们大义凛然,不畏强权,执法如山,谱写了一曲又一曲的浩然正气歌。览古鉴今,我们发现古代监察机制及其对官吏的有效监督,仍对今天的纪检监察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3.着眼于重刑治贪的严惩不贷制度。历朝历代反腐立法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刑治贪,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背法理的贪官进行抄家斩杀,株连九族,直至家破人亡的严惩不贷制度。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赎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代“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

可见,严惩不贷制度,虽然充斥着封建刑罚的残酷无情,但其对贿赂犯罪的重视,使得人人畏惧,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将该类犯罪遏制在源头,也使得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而这点也无疑正是我们现在应该学习的地方。

二、中国古代廉政措施的评价

(一)积极作用。

1.科举、监察和惩罚等制度的建设,确立了升迁、奖罚等行为标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权力,保证了权力顺利运行,国家政权相对稳定的局面。

2.科举、监察和惩罚等制度的建设,既约束了官吏的不廉行为,又激发了官吏为政的积极性。例如,《资治通鉴》卷一九八记载,贞观二十二年,唐太宗派人巡查地方,结果“以能进者二十人,以罪融会贯通者七人,留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凡此种种,在一定程度上使贪官污吏盘剥人民的行为有所收敛,抑制了腐败的蔓延;同时,又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各级官吏不断进取。

3.科举、监察和惩罚等制度的建设,有利于禁苛暴、安民生,确保社会的长期安定。历史经验证明,只有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权力,苛暴才得以禁止,民生才可望安定,国家秩序才得以稳定;反之,不注重制度建设,放纵苛暴,民生凋敝,社会秩序动乱不已。西汉前后的变化就很能说明这个道理。

4.科举、监察和惩罚等制度的建设,号令一致,令行禁止,为国家治理社会秩序创造了必要的环境。例如,唐朝的理财家刘晏,推行常平法,制定并实施了一套严格的官吏管理制度,创造了简洁高效的办事系统。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考成法,对各级官吏随事考成,结果,朝廷政令于“万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如疾雷迅风,无所不披靡”。反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官吏腐败,国家的正常秩序管理屡屡受阻,社会将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由此造成的破坏必将至深至重。

(二)局限性。

我国古代每一个封建王朝在其后期,政治渐趋腐败,官吏贪污受贿日益严重,为搜刮民脂民膏不断加重对人民的剥削,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引起农民起义或异族入侵,最后导致人亡政息。一切都根源于封建王朝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阶级的局限性。古代廉政举措实施的主体是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这些人直接的对立面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从惩治贪污入手治官,目的是更好地让官吏治民。他们治贪的动机是消除因贪官污吏行为引起的民众反抗的因素,使自己的天下长治久安。古代统治者只是在这个限度内反对和惩治贪官污吏。如果超出这个限度,敢于耿直地对待贪官污吏,那么他必然倒霉,甚至遭来杀身之祸。例如,作为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建设重要理论基础之一的“民本”思想,其实并不是统治阶级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它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在特定时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压迫。中国历史上王朝兴衰的激烈变动,农民起义的风起云涌就充分说明了“民本”思想与统治阶级统治政策之间的“二律背反”。

2.历史的局限性。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社会文化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古代社会,相对封闭的社会结构和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人们对“清官”、“青天大老爷”的无限向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清官”崇拜文化现象,这种廉政社会文化尽管有其积极意义,但其作用实际是有限的。中国古代廉政建设除了其历史局限外,也有糟粕性的内容,例如廉政建设的核心思想之一是以“忠君”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前提的,这与我们建设民主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廉政建设是格格不入的。

3.制度的局限性,使廉政举措软弱无力。贪污所以成为古代中国的难治之症,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长官独揽一切的管理体制。缺少必要的制衡机制也是古代体制的缺陷。古代中国只讲专制,不讲民主。各级官员缺少民众监督,这就不能从根本上制止贪污。也就不能使古代廉政举措全部发挥作用。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虽然古代的廉政举措齐全,但廉政却只能是一种期待。“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就是最简要的写真。中国古代廉政建设中有许多从设官分职的角度加强廉政建设的思想,但却很少有对专制君主进行权力限制、监督的思想,即便有,也难以从制度层面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僚的监察监督思想内容很丰富,但这种监察监督往往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剥削阶级的本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这种权力交给社会,交给人民。

(三)要对中国古代廉政措施进行批判的借鉴。

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1](p146)

古代国家国体、政体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反腐倡廉的科学机制。特别是我国封建社会,帝王的专制独裁统治以及种种弊端对于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制约和破坏作用。因此,如同对待一切历史文化遗产一样,我们既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也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接收;而是要勇于继承、善于继承,批判地继承。

1.应将思想道德教育建设放在首位,注重用道德约束腐败行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对民众各官员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宣传“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等伦理道德观念。历代各个时期都制定了严格的官吏科举制度,选拔有“忠君、爱民、清廉、尽孝”等德才的人担任国家官吏,力图组建一支廉洁公正的官吏队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这对党员干部选拔及教育培训提供了借鉴。

2.注重重点治腐,将惩治与预防结合起来。

中国古代历代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其所具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显而易见,也取得了一定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严刑峻法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国家在一个时期内保持政通人和的气象和形势。但历代王朝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仅靠惩治而忽略痼疾,最终走不出因腐而败的怪圈。新时期面对严重的腐败问题,仅靠严惩腐败分子还不足以治本,必须注意“防”,将预防腐败融入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

3.加强廉政制度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中国古代历朝历代进行考课法令颁布、考课制度实施、特急的监察制度建设等,都能对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进行经常性的监察、考察、提拔、惩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防止国家机关和各级官吏违法失职和腐败堕落,保障社会安定,防止权力分散和地方割据,维护国家统一,起了积极作用,保证封建王朝得以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安宁稳定。这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促使我们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构建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廉政制度。

三、我国反腐廉政建设的对策

新时期反腐廉政建设要汲取中国古代反腐措施的“教化、惩罚、监察”的有益经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立足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反腐倡廉建设机制,为此,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1.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一方面运用一系列制度性的措施,培养领导干部形成良好的素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具备坚定的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信念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另一方面,依据当前干部队伍的状况,要通过引导,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到每一个党员的党性锻炼、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领导干部选拔、奖惩的各个环节,把各种措施融入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构建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强制力的功效机制。例如,把干部的晋升要通过“反腐倡廉”考核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即在任前要通过纪律法规的考试和行为准则的考核,规定凡“考廉”不合格者,一律暂缓提拔任用,以此来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从政制度建设。

2.提高制度建设的连续性。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可以发挥反腐倡廉作用的制度应该长期坚持运用,并通过一些机制来保证制度的延续性。为此,要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形成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以反腐倡廉制度化推进教育的常态化,再把教育内容转化为具体行为要求,使制度建设更具体、更有力;要建立强有力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宣传和舆论“阵地”,例如,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定期发表,形成制度,加强对热点问题的讨论和辨析,吸引广大干部参与和关注民主与法制、工作作风与组织方式等问题。

3.提高制度建设的实效性。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成为实效性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提高对反腐倡廉制度理论上的认识能力;二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能力。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认识能力越强,其推动和参与制度建设的执行能力就越强。按照“领导干部”和其他各类人员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不同认知需求层次,深入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摸准党员干部的心理需求,并以制度的方式加以确立,切实纠正干部意识形态中的缺陷和修复伦理道德规范的弱化,为提高党员干部队伍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在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培养人的基础上,以制度为载体,去推动和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自愿参与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氛围之中,保持反腐倡廉制度正常运转的常态性和新颖性,从而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

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等是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好的教育应该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好的制度应该是靠前监督、防患未然。

(二)加强反腐倡廉文化建设。

1.消除中外文化中的负面影响,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传统文化、外国文化中都有一些消极的、负面的内容,这些内容都对我们的反腐倡廉文化建设提出严峻的挑战。来自传统文化中的消极表现有:“家长制”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以封建家长制为核心的政治文化,现实中,这一文化取向给官僚主义的滋长和蔓延提供了观念支持。“官本位”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陈腐社会意识,其价值追求和判断标准就在于做官和官之大小,现实中表现为跑官、要官、买官,表现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和地位等。“人治”是传统文化中又一消极因素,就是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权力、满足欲望,现实中就是领导者的私情、私欲、爱憎以及亲疏关系,表现为他们思想行为中的决定性因素。西方文化中个性解放、张扬个人利益、自我享乐等,与中国传统小农的狭隘自私意识相混合,变异出当今社会上个别领导干部的极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甚至走上了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腐败歧途。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形成“以廉洁为荣,以腐败为耻”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各种方式,传播有关反腐倡廉的思想观念、法律法规,让反腐倡廉深入到人们的内心深处,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2.培养极具生命力的反腐倡廉文化,加强廉洁教育。

文化而润其内,养德以固其本。必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文化建设,通过文化的形式、运用文化的力量,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让廉洁理念深入人心。大量事实证明,腐败行为的发生,主要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提高干部的思想素质、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堤坝的治本之策来抓,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

廉洁教育是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般包括公务员的内部教育和对社会的外部教育两个方面。针对公务员的类型不同,可采用分阶段、分层次的不同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具体讲包括:廉政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防腐反腐教育;警示教育;同时,应有一定的惩戒教育。普通群众的廉洁教育,主要以廉政知识和廉政理念的普及为目的。其内容包括宪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廉政法律法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举报腐败的程序和方法、廉政的故事和名人名言等。

(三)加大反腐倡廉社会建设。

胡锦涛同志指出:“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2]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大胆改革,探求廉政建设的创新经验。要大力宣传学习各地各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经验,推动此项事业迈向新高度。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胡锦涛.十七大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1.

责任编辑 申 华

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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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3)06-0037-04

胡忠玲(1972—),女,硕士,中州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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