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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研究及启示

2013-04-11李亚茹温新宇王天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案例

李亚茹,温新宇,王天平,邢 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510006)

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研究及启示

李亚茹,温新宇,王天平,邢 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510006)

美国法学院以培育法律职业工作者为目标,注重执业技能的训练,着重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美国法学院发展实践教学模式,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律师行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专业技能训练课程以及实习项目。总结其教学经验,可以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法律诊所;职业道德

美国是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律师业最发达的国家。发达的律师业离不开美国出众的法学教育,尤其是美国法学教育中着重培养律师的各项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实践教学体系。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可以说美国法学院的目的便是培养优秀的律师,而事实上,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目的。

美国的法学院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发展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但是都强调并贯彻“在实践中学习(learning by practicing)”的原则。本文将重点研究美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总结其成功经验,并探讨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相关启示。

一、美国实践教学体系的组成及其发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的案件来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的教学方法。在案例教学法中,老师只做简单的讲授,大部分时间花在与学生的对话上,让学生参与讨论,学生不做发言的准备就难以取得好分数。[1]

1.产生

1870年,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兰德尔 (Langdell)在推动美国法学教育改革中首次提出“案例教学”的概念,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重心的特点符合经验主义的思潮,很快适应了美国工业化蓬勃发展的现状。案例教学法的出现,一方面源自于普通法系自身浓厚的渊源,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些案例繁杂而又零散,这就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分析判例、解释判例、利用判例的能力,使得案例教学法的出现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法学学生对现有课程设置的不满。最初的案例教学法以“学徒式”教育为主,即一招一式都由师傅传授。这种方式达到的效果有限,学生学到的法律知识是不全面的、零散而不成体系的。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追求法学系统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普通法系的学者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同时结合本身的众多案例,最终形成独特的案例教学法。但是,案例教学法自提出以来就饱受争议,最终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受到颠覆性的重创,在这场运动中,形式主义的法学教育遭到普遍的怀疑,人们不再赞同“判例教学能够传授学生所需的法律知识”的观点,随着各种新思潮和改革的出现,虽然案例教学法仍是美国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但已经不再是其鼎盛时期。

2.作用

案例教学法采取的是苏格拉底式的引导式教学模式,以学生的思考为主,教学的目的不是案例的结果而在于对学生思维方式的培养。这种模式不仅能使学生更加深入地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扩展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相关认识,还能动员学生积极开发自己的创造能力,并提高学生与实际生活的接轨能力、与身边人的合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等等。同时大量与真实生活相关的案例还能够培养学生的反思习惯,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习惯和经验性的基础。案例教学的方式决定了课堂环境的活跃性,鼓励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能够给予学生一个完全自由的环境,让学生有足够的自我发挥的空间,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并且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固定性,能够提高学生对于法律本质的深层认识。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例环境中,体会案件解决的全部过程,促使学生在这一过程中领悟法律的精神,并体会法律职业的特性,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

3.与课堂案例分析的区别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我们所熟悉的课堂案例分析,后者常见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之中。课堂案例分析是在系统教授法律知识的同时,通过穿插案例,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学知识的理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课堂上,这种方法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吸引学生更深入地思考问题背后蕴含的法理。然而课堂案例分析究其根本,是作为增加授课生动性而存在的,这些案例大多仅为某一个特别的法条服务,案情事实要么经过教师删减,要么是刻意编撰的。

案例教学法则是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案例主要来源于上诉法院的判词,并有专门编撰的案例教材(casebook)。在通过案例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又着眼于培养学生自己动手学习、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学生对案例的讨论,教师更能引导学生的价值观,培养其职业道德。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更像是一个对于法律知识应用的探索过程,形式不拘一格,具有很强的挑战性。

(二)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教育,是指用类似于医科教育或工科教育中进行必要实践操作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在教师具体指导下承办真实案件,学生面对不确定的事实和当事人,在案件具体操作中掌握办案的技巧和技能,培养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质。法律诊所课程主要由教师指导和案件操作两部分组成,教师指导是每周需要完成的额定课时,案件操作则是在课下由学生办理,但并不脱离教师指导。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设置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设置在校内,由老师全程指导;有的则将法律诊所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机构之中,学生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代理案件。

1.产生

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继案例教学法之后,美国法学院教学模式的又一次改变,其出现与当时美国的社会背景有紧密联系。当时美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差别巨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的穷人在司法案件中得不到有效的服务,权益极容易被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空话,法律成为了富人的专属武器。与此同时,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发展也遇到瓶颈,渐渐与实践脱钩。法学作为一门强调实践属性的学科,受到一些名牌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大肆批评。

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完成了对美国法学院影响深远的麦克特(MacGrate)报告。麦克特报告对美国法学院重理论、轻实践的做法进行了批判,明确提出法学教育应以实践为导向,法学教育与律师执业应当建立无缝隙对接(nogap),即法科学生毕业后能立即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法学院要致力于培养律师,传授学生从事律师职业必备的技能和职业伦理观,使之在随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不断巩固和提升。并且,麦克特报告总结了十项基本的律师实务技巧和能力,包括:解决问题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等等。[2]此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的一些大学开始设立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

2.作用

学校举办的法律诊所通过各个项目中心,包括上诉法院实习中心(Appellate Practice Clinic)、民事法律实习中心(CivilClinic)、刑法实习中心(Criminal Practice Clinic)、家庭法中心(Family Law Clinic)、商法中心(Business Law Clinic)、残疾人法律中心(Disability Law Clinic)等等,[3]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上诉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参与订立离婚协议、商事合同等等,全面地锻炼学生处理各种法律案件的能力。必须要强调的是学生在法律诊所接办的案件或提供的服务都是无偿的,这使得各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机构在无形中成为美国法律援助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学生在法律诊所学习,收获的不只是律师执业技能,还有对弱者的同情和职业道德。此外“法律诊所教育所带来的最为深远的贡献……更在于它还能帮助法律职业工作者完成其对于贫困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宪法义务,从而促进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4]

(三)专业技能课程(实务技能课程)

在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体系中,专业技能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类课程为学生提供演练律师实务技能的众多机会,同时又在实践中让学生感受到作为法律人应有的责任,培养其职业道德。

美国法学院设置的专业技能课程有“当事人会见和咨询”、“谈判和和解”、“司法仲裁”、“替代性纠纷解决”、“民事预审”、“刑事预审”、“庭审准备及抗辩”、“高级庭审抗辩”和“上诉及国际诉讼”等等。[5]课程目的不限于讲授某个部门法,而更注重为学生搭建操作的平台。在课程中学生由基本的技能开始学习,而后由简单到繁难复杂,技巧的学习与处理实际案件的流程大致相似。学生要学习开庭审理前所需要的一系列工作,学会查找和援引早先案例来争取赢得诉讼的能力;学会使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技巧,如庭前证据披露;学会如何选取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等等。

(四)实习项目

除了前述的三种实践教学课程外,美国法学院还为学生开展了课外实习活动。美国法学院大多获得政府的支持,校外学习项目可让学生在政府部门、法院或非政府机构实地考察和学习,了解职业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学生们一般会在第一、二学年后的暑期进行实习工作。在实习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无学分)是学生们带到第二、三学年的另外一个经验来源。[6]值得一提的是,学生在实习机构能获得导师的指导,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指定的法律工作。整个课程的目标就是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的机会,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反思,积累经验,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衔接。

二、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特征

(一)以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为目标

美国法学院在培养目标上持“小司法”的教育观念,以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为目标。此外,法学院毕业生大部分都进入律所工作,而当事人势必不希望毕业生的执业技能还要慢慢摸索。基于以上两点,美国法学院尤其强调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着重于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为学生日后成为司法从业人员做准备。实践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各个法学院自由设置的各种技能课程以及实习项目,都是源于这个目标。

这样的课程设置优势在于目标明确,有利于组织教学;并且有利于培养大量的优秀律师,进一步利于美国法律界整体的进步。不过这种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有可能导致狭隘的功利主义在律师业的泛滥,这是值得法学教育者警惕并防范的。

(二)以法律诊所为实践教学的平台

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的一些大学开始设立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美国的127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学校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7]这些法律诊所有的设置于校内,也有挂靠于政府、律所或其他机构的。在法律诊所,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承办真实案件。法律诊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景中学习、体会律师的工作,这对于增强实践能力和培养律师职业道德非常有效。

法律诊所弥补了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是现阶段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平台。法律诊所的成功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更上一层楼,也令中国等其他国家瞩目。

(三)与政府、律所等相关机构良性合作

在美国众多高校的法学院中,教室从来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除了法律诊所以外,还有实习项目或实践课程也是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通过与政府、律所等相关机构的良性合作,学校将学生输送至法律工作的第一线,检验其所学理论与技能,并在不断反省中提高自身能力。

美国法学院开展的很多实践课程都与政府各部门合作。耶鲁大学就有如下实践性课程:1.为父母及儿童辩护;2.为无能力人辩护;3.社区法律服务;4.移民法律服务;5.法律援助;6.监狱法律服务;7.审判实习。[8]由此可知,美国在社区、移民局、法律服务所甚至监狱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各种实践机会,也安排了相关人员给予指导。

三、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给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一)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加强法学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想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按照什么样的理念培养这样的人,这是法学教育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9]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属于学科教育。虽然近年来有司法考试辅助,但在教学环节依然缺少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的的实践课程。中国加入WTO以后,高等法学教育受到众多的挑战,而要战胜这些挑战,首先就要更新落后的教育思想,树立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全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因为法学专业本身的双重属性,就要求学生不仅要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同时也要具备相关的业务操作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所以,只有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才能明确法学教育的正确教育方法和模式,而只有将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展实践教学。

(二)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根据我国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连续3年垫底。[10]这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毕业生并没有从事法律工作,而是转向了其他行业发展。与培养出大批优秀律师的美国法学院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显得相形见绌。

美国优秀的法律人才来源于它指向性明确的实践教学,这一点很值得中国借鉴。2011年中国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其主要任务就包括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相对应的工作措施中也要求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一套完整的实践教育课程体系对于加强法学实践教育,实现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有着关键性作用,而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以部门法为依据形成了16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主要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为主。近些年来,由于法学实践教育越来越得到重视,很多高校开设了一些实践性课程,但零散混乱,不具有体系性,重视度不够,效果并不明显。

笔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之外,建立一个由法律执业技能课程群所组成的独立的实践课程体系。这个体系可以吸收借鉴美国法学院开设的丰富多样的技能课程,包括庭审辩论、司法文书、物证鉴定等等。此外,国内模拟法庭相对普及,还有部分高校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该实践课程体系可以把这些实践平台都包含在内,以实现对以上技能课程的训练和考核。该实践课程体系应当紧扣实践性、开放性以及体系性的特征,全面培养,综合发展,以提升我国法律学子的综合法律素质。

(三)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教育

所谓产学研合作教育,在笔者看来,是指突破传统的课堂授课模式,高校联合企业、政府和科研机构等,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使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结合起来的“连锁式”教学模式。

美国法学院在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的作法较为成熟,其与政府、律所等相关机构之间形成的良性合作,使得学生有机会接触大量的真实案件,并得到具有实务型技能的专业人士的指导。众所周知,传统高等教育所形成的由学校独立承担教育任务的模式,在今天已经显露其弊端,且法学自身的应用性也决定法学教学仅仅依靠学校讲授并不足够,中国要真正实现法律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除了加强高校法学专业自身的建设外,还应注重产学研的结合。

我国大部分法学院校开展了相应的法学实习活动,而且将其作为必修课程来开设。开设该课程的初衷是为了克服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尴尬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方式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近年来,中国各个层次的高校甚至专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导致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众多。每当假期,学生就会蜂拥至各层级的人民法院完成实习,而法院的资源有限,很多学生在实习单位并不能获得相应的指导,更多的只是在实习单位的指挥下做简单而随机的事情,这些任务并非与专业学习相联系。事实上,“僧多粥少”的局面在中国已非三五日,在这样的环境下,学生难以真正地、主动地进行学习,更谈不上培养法律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如何正确借鉴美国法学院与其他机构合作的经验,真正实现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是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美]克里斯托夫G.埃克里斯,黄仲兰.美国法学教育的概况[J].法学,1985(08).

[2][5]杜碧玉.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模式的经验和启示——以麦克乔治法学院为例[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3).

[3]许洪臣,张琨.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4][7]陈建民.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改革——兼谈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践[J].岳麓法学评论,2001(00).

[6]Judith A.M 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 2009(6).

[8]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 (3).

[9]陈京春.美国法学教育的变革——从苏格拉底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启示[J].法学教育研究,201 2(1).

[10]杜晓.2012年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EB/OL].http://www.chinalaw info.com/fzdt/NewsConte nt.aspx?ID=36306,2012-12-28.

G642.1

A

1673―2391(2013)09―0175―04

2013-04-02 责任编校:周文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2年大学生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高校开放式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体系之建立”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1846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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