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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文化溯源与制度面向

2013-04-11叶正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宪政权力国家

叶正国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文化溯源与制度面向

叶正国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宪政在西方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而这正是传统中国所缺乏的。当前我国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制度的建构必须回溯宪政文化,探寻宪政文化对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影响,并根据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隐性变迁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据此,国家与社会在结构上分立、态势上均衡、行为上互动才是我国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制度建构应遵循之面向。

宪政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宪政文化;文化溯源;制度进路

近代以降,由中国面临的生存危机所引发的民族复兴愿望致使宪政作为一种救亡图存的工具而被引进来,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到“复兴为体,宪政为用”救亡范式的转变,表明国人认为西方的强大来源于其宪政体制,将宪政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联系在一起,而忽视了宪政的文化根基,历史宪政闹剧屡屡上演,百年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政中国迄今仍在征途。如今,我国处在社会过渡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宪政中国的发展又至十字路口,两者关系的理顺是宪政中国实现的社会基础,而两者的现实和理论模型均来自于西方。众所周知,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文化不同是地域性的重要因素,其根植于西方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本身也是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因此,西方的理论和经验未必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构符合中国历史文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才是宪政中国真正之基。

一、宪政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本土化场景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历来受政治学和法学的长期关注,西方主要围绕“国家与Civilsociety”的理论模式展开,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型:一是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相对于自然状态的Civil society,可以译为“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其内涵是国家政治强力获得的安宁状态,社会先于国家且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契约式关系;[1]二是黑格尔[2]、马克思[3]和哈贝马斯[4]等人介于伦理、社会经济和文化范畴的自治领域的“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是分离的关系;①黑格尔的主要观点是,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特殊伦理性范畴,体现个人或团体的特殊利益,但其伦理不足,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予以救济,国家高于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市民社会主要是指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其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客观事实,但两者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并是其基础;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文化领域范畴,主要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公共领域理论为基本话语背景,第二阶段以生活世界学说为主要构架平台。三是托克维尔的“公民社会”,②市民社会是马克思经典著作的译者翻译的,但托克维尔的理论已经突破了“市民”和经济社会的范畴,是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自治集合体,所以“公民社会”的译法更能表达作者的原意。它是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是防止国家专制主义出现的利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之间是制衡关系。[5]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具有深厚的西方政治、国家、社会和法律理论渊源,其所意涵的社会现象最初形态和标准形态出现在西方,主要理论标准是从西方的经验中归纳出来的。

20世纪90年代初,市民社会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大陆兴起,几乎渗入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或作为分析中国问题的分析框架,或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加以构建。宪法学界也概莫能外,很多学者试图通过导入“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来建构新的宪政解释模式和研究范式,形成新的问题意识,也有学者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来探讨中国宪政发展目标的理论判准。二十年来,不断有相关文章书籍问世,但是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学界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对现实的指导作用更是微乎其微,主要原因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即Civilsociety)的理论来源于西方,其生成路径和模式大多在我国找不到依据,且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发展变化迅速,市民社会理论难以进行合理的实践建构。此外,市民社会是一个地域和历史范畴,其内涵和外延在西方至今也没统一,而且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基础——国家与社会分离也被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所逐步侵蚀,其对现实的意义已大不如前。为消除含混与歧义,使本文的依据和结论尽量接近真实,以中国社会发展的脉搏来进行理论建构显得尤其重要,故本文所指的社会采纳最模糊的概念,是指同国家相对应的社会整体,其包括所谓的公民社会抑或市民社会。

国家本身是一种拥有共同文化的政治共同体,韦伯认为“国家是在某个特定地域内,能够(成功地)要求对合法的强制力进行垄断的人类共同体”[6]。国家可能钳制在它统治之下的共同体内部超越地域性因素的发展,并且通过自身创造一些新的地域性因素,特别是建立在本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基础上的对国家本身的忠诚与认同,从而为自身的存在培育地域性基础。[7]中国内生式社会发展道路在近代因外国的入侵而中断,西方模式一时甚嚣尘上,宪政当时便被作为救国良方而移入进来,但几经变换,宪政迄今仍然是目标,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同样在中国遭遇滑铁卢,理论引入之时便是其落后之日,现实使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难以生根发芽,为什么西方理论药方不能治中国之疾,中国式药材之配置才是失灵之因,故欲建构中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必须考虑中国本土化因素。

宪政中国,即中国式宪政,由周叶中教授在《宪政中国道路初论》中提出,其主要是依据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和宪政道路和模式的特殊性来探讨中国宪政进路,中国必须发展宪政,但宪政道路必须符合中国内在逻辑。[8]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宪政的社会基础,宪政的核心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选择必须在宪政中国背景下进行,“历史的前提不同,结果也不同”[9]。宪政中国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中国特有的宪政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固有的特性,宪政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当今宪政完善的国家莫不是具有宪政文化的国家,宪政文化的特性最终决定宪政的道路与模式,国家与社会关系本土化的关键是要构建符合本土宪政文化的模式。

二、宪政文化:国家与社会关系之“常量”

二战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方国家对国家的功能进行了再定位,社会自身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国家和社会依然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两者关系是在宪政文化影响下自然演进的结果。同样,我国是在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家国同构,近代西方以船坚炮利送来的宪政在中国缺乏文化根基,移入西方宪政制度易,植入西方宪政文化难。宪政文化在中国已有百余年,宪政工具主义色彩依然浓厚,仍是将西方宪政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牵强结合的产物,这也深深地影响了近代以来宪政中国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架构。

(一)宪政文化的中国化演进

文化兼具人类性和民族性,法律亦需世界化和本土化,宪政以文化为内核,以宪法为前提,故各个国家的宪政也需人类性和民族性、世界化和本土化的统一。宪法及相关制度是宪政道路之“明示”,而文化则是宪政道路之“暗示”,而且前者深受后者的影响。简言之,宪政道路的选择最终要受制于宪政文化,而宪政文化的生成具有其特定的路径,这就是宪政民族性和本土化的关键,亦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节点”。

宪政文化在这里是指一个国家实行宪政过程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或行为方式,民主、法治和人权是西方宪政文化的核心内容,民主体现国家权力的来源,法治决定国家权力的运行状态,人权则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和限度。此外,平等、自由等也是西方宪政文化的重要内容。近代中国向西方的学习历经了器物、制度和文化三个阶段,宪政文化便是在这三个过程中生成的,其进程是在西方船坚炮利情况下开启的。此前,中国自认为是世界的中心,其他蛮夷都要向她俯首称臣,但当“蛮夷”以其先进的科技和制度崛起于世界时,国人发现中国已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在同外国痛苦地接触后,最终认为西方的富强蕴藏在宪政及其文化当中。在这种民族意识的驱动下,国人不断进行宪政运动,移入西方宪政文化,对中国进行制度改造和观念灌输。民族救亡的动员必然会强化民族文化,但民族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有着质的差别,这是宪政文化中国化的两难境地。不丧失民族性是两者交融的底线,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是中国人在引入西方宪政文化过程中的集体情结,它们直接规约着近代中国对西方宪政文化移入的广度和深度。总之,我国不是内生型的宪政文化,其既有传统文化之果,又有西方文化之实,还有现实之因,三者的结合使中国的宪政文化只取了西方宪政文化之“形”而缺其“神”。

举例来说,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从民权演化而来的,民权与城邦至上息息相关,在古希腊民权表现为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城市管理的资格,城市通常与一定的政治团体和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其是自发生成工商业中心和市民阶级的舞台。近代意义上的民主理论是在卢梭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基础上演绎而来的,这也和西方“国家”(State)概念的出现相符,其是14世纪以后阶级对抗的产物,由城邦发展而来,一般建立在地缘和阶级基础上,是人民通过契约形式组成的国家;而中国的“国家”早在商、周形成,但其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上,且无阶级对立,家国同构,公私不分,君命受制于天,城市只是军事和政治的堡垒,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民本”思想。“民主”和“民本”貌合神离,中国的民本思想为国人接受民主思想提供了一个摹本,但也为民主的误读埋下了注脚,民主到中国成了服从民族主义的个人主义,亦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工具。

(二)宪政文化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从多个学科角度进行阐述,宪法学意义上一般是指“国家权力—社会权利”的关系。本节将以“国家权力—社会权利”为轴线,借助其对我国百年来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宪政文化影响下(当然还有其他因素,有时比宪政文化的影响更为关键)的变迁做一个全景式描绘:

1.近代中国(清—1949年)

传统中国实行封建皇权专制,国家不仅是一个政治实体,更是一个伦理实体,家国同构,“孝道成为治国的最高原则,教化是地方官的基本职责”。[10]国家权力在理论上可以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任意进入大部分社会领域,但在客观方面都是社会权利极大,除征兵、收赋和维持社会秩序外,“皇权不下县”,县级以下一般是社会自治状态。传统的中国是“差序格局”的同心圆式乡土社会,社会自治是以血缘宗法和乡绅结合的“长老之治”,一般的案件不经过司法处理,国家与社会处在一种上层对下层制约,下层对上层呼应的状态。

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随着西方的入侵而被打破,在国家危亡之时,精英阶层几经探索认为“只有宪政才能救中国”,将西方历史演化的宪政文化加入传统文化的调料,放入救国复兴的盒子,做成一份文化快餐送给民众,以图“旧邦维新”。西方宪政文化的人权、自由等成了救亡图存的工具,如近代宪政文化中民权的主体是“群”而不是“个人”,民权的目的是国家富强而不是国家权力受约束,这是近代中国民权观的实质,也是东西宪政文化差别的缩影。①正如杨国强教授在沈渭滨所著的《孙中山与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一书的序言里所说:19世纪的中国人为救亡图改革,由民族主义凝积成一种强烈的国家观念。这种观念饱含着一腔血诚,但在这种观念里,国家的四周又是看不到社会的,因在这种工具主义和实用理性宪政文化的影响下,国家权力从清末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总体趋势不断加大,即使清末掀起的地方自治运动也是在国家观念支配下的反封建政治运动,无法实现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抗衡;按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理论架构的国民政府,战时不断扩张国家权力,挤压和管制社会,农村的自然村落成了政府的行政村,一切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在城镇,民间社团受到严格监管,工商社团、舆论媒体受到政府的操控支配,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无法生成。国家权力扩张带来的是社会传统活力无法调适国家权力的渗透,市民社会和乡土社会的分裂似一盘散沙,无法抗衡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在革命、抗日和解放过程中不断侵蚀社会权利,国家与社会关系日渐紧张,社会对国家的不满在解放战争中得以完全的体现。

2.改革开放以前(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独立的目标虽然实现,但国家富强仍然是国人心中抹不去的情怀,而且政权并不稳固,内忧外患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关系依然被拉入国家富强的快车道,宪政文化的功利主义色彩依然没有抹去。虽然1954年宪法在文本上可以媲美1982年宪法,但受时局的影响,这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有限,宪政文化依然没有在社会生根,而且民主在这部宪法中演化为人民民主。“人民”是一个阶级和动态范畴,随着时间的变化其外延也在不断变化,对人民民主,对阶级敌人却实行专政,因此这里的民主失去了宪政文化的本质色彩。②建国后特别是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我国逐步变为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党—国家组织系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诸领域得到全面贯彻,国家权力逐步渗入社会各个领域,并且具有较强的国家能力,社会与国家同构,社会权利逐步被异化为国家权力,但整体上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初期,社会和国家是有互动的。由于缺乏真正的宪政文化,50年代中后期个人崇拜抬头,民主被束之高阁,国家权力之间重合作缺制约,更谈不上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国家和社会秩序失范。

3.改革开放后(1949年至今)

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宪政的工具主义色彩逐步淡去,三十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国人逐步摘下眼罩看西方,西方宪政文化的真意被挖掘。1999年和2004年分别将“依法治国”和“人权”写入宪法,民主、法治和人权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国人视野。国家和社会关系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国家逐渐从经济、文化领域退出,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基层自治方略,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间社团得以蓬勃发展,国家权力不断收缩,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程序规制。近年来,随着网络资讯的发达,互联网逐步成为公民行使权利的“公共领域”,媒体监督权的作用也被发掘出来,国家权力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也对社会权利的行使给予了极大的尊重,国家和社会分立和互动是未来两者关系发展的主要方向。在宪政文化和传统文化的交织碰撞中,形成了中国社会独有的现象:受宪政文化的影响,公民的自主意识和参政意识逐步加强,但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意识、服从意识还非常强烈。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权力呈现出宪政悖论:一方面,人们抱怨国家权力强大,致使社会活力被掩埋,国家的权力应该被缩小;另一方面,面对社会失序、道德失范和重大恶性事故等社会危机,人们又要求赋予国家较大的权力。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之宪政文化考量

国家是公权力的代表,社会是私权利的集合体,西方近代宪政是建立在社会权利对权力限制的基础上,中世纪晚期随着封建统治的腐朽,资产阶级在对抗封建势力的过程中掀起了“3R”运动,个人权利追求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对西方社会原有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等精神进行挖掘,以此作为与封建势力谈判和革命的基础,最终在制度层面上进行革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走向分离对立。二战后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国家逐步融入社会,社会也逐步国家化,国家与社会关系由分离走向融合,由对立走向互动,如此也常常使人感到国家观念本身的浮泛悬空。

②人民民主有一定的阶级性,而宪政文化强调人权。我国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在总则和国家机构里使用的是人民,而基本权利一章里则用的是公民,直到2004年人权入宪。现在学界还在讨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权保障”的兼容性问题。国家办理自己的企业,全国性社团的“政治功能”增强,但领域的扩展不能代表两者互为一体了,两者依然分立,共同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其边界。在影响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诸因素里面,科技、经济和政治等是“变量”,而宪政文化是“常量”。西方国家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单纯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早已摆脱19世纪的样态,但国家与社会的结构依然分离,国家权力没有法律的许可是不能越界干涉社会权利的,而且对国家权力的制衡由内部向社会权利制衡转移,特别是托克维尔所描述的“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影响甚大,如与其他案子相比,以公民团体名义起诉的案子更容易被美国最高法院接受和胜诉。

清末到改革开放前,宪政文化在中国的根植道路一波三折,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没有符合自身的宪政文化。改革开放后,宪政文化的发展虽也经历了诸多阻碍,但逐步走向正轨,宪政文化所蕴含的自由、人权等价值在国人心中生根发芽,近年来的一系列事件,如厦门“PX事件”、广州番禹垃圾焚烧事件等已经表明公民意识的提高,开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但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也说明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漠视和社会权利保障的制度“剩余”和“匮乏”①剩余是指我国建立了如信访、复议和诉讼等多层次的社会权利保障制度,但由于权属不清,各个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匮乏是指缺乏真正的社会权利保障制度。。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也是举步维艰,很多公民社团组织具有官方性,公民社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得以发挥。以上的论述并不是说要把西方的宪政文化移入我国,无数经验证明这在最终避免不了南橘北枳的结局,如苏联传统上是极权主义国家,过度地追求平等、民主导致国家涣散、社会失序。我国宪政文化的培育要在优秀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引进西方宪政文化,最终建立起符合自身的宪政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崇和、尚德、重礼”,如“和”在我国是达成秩序的前提,而西方秩序的基本问题是权利的界定。简言之,我们应当将宪政文化人类性、世界化的一面予以弘扬,其民族性、本土化应强调,否则离开了本土固有文化就难以扎根,而符合中国自身的宪政文化才是未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趋势的关键。[11]

三、分立、均衡和互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面向

近代以来,宪政作为救国工具而被引进来,西方宪政文化作为一个整体被近代中国的实用主义肢解了,一部分给了“戊戌”,一部分给了“五四”,自我中心主义和全盘西化的文化心理使近代中国不可能去探寻中西文化融合的新路径。[12]改革开放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重新得以确立,民主、法治和人权被明文载入,救国图强的“阴霾”已经离去,宪政在中国不应当再被看成政治问题而据此预定宪政价值,改革已由经济层面进入到政治和法制层面,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宪政中国的社会基础,其必须适合本土的传统文化和现实基本国情。易言之,近代以来的宪政文化必须祛魅,以中西融合的宪政文化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常量”。下文将从结构、态势和行为三个层次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结构分立而非分离

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实体,更是一个宗法社会,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侵吞和同化了社会,国家权力渗入社会各个领域。[13]国家通过强大的皇权、严密的官僚体系和“礼乐刑政”对社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父”与“子”的关系,社会形成“身体化”的文化结构,国人养成“他制他律”的基本人格,国家成为“定于一”的共同体。[14]而西方将国家与社会分离,国家专职政治,将经济、宗教等交给社会,国家只是社会的“守夜人”。

西方宪政发展到今天,已由强调对国家权力限制的“消极宪政”转变为以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利谋福利的“积极宪政”,其标志是社会权利的提出和福利国家的形成,国家权力也逐步进入到科技、经济等领域,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状态已不可能。宪政中国必定要以“积极宪政”为目标,符合我国社会和国家同构的历史形态和国家权力依赖的文化,但“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的行使直到其边界为止”[15],因此,社会权利对抗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两者在结构上分开,基于中国传统的国家观和宪政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在结构上取纵向的分立而非横向的分离,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可以进入社会大多数领域,通过法律对两者的“度”进行确定。

(二)态势均衡而非平衡

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结构分立是前提,两者态势均衡②均衡强调的是一定结构内部的各部分之间在一系列外部力量的相互推动下经过博弈达到一种稳定状态,相对静止并保持不变,是一种形式和实质达到动态的统一;而平衡只是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一种外在的、形式的对等或稳定的状态。则是关键。如果国家权力依然独大,社会权利弱小,那么,社会权利将很难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权力和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权力具有公共性,而权利具有私人性,而且代表公共性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良好的制约很可能会被异化。传统中国实行封建集权制,国家权力无孔不入,社会在国家的掌控之下,两者极不平衡,社会自身的活力被掩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性,但也是近代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而西方宗教权力、自治权利与君权的斗争一直存在,却产生了近代以来绚烂的科技、政治文明。西方宪政文化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等等都是为限制君权,保障自身的权利,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是在均衡的前提下达成妥协,最终孕育了宪政制度。

国家和社会的矛盾性以及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两者不可能在静态上平衡,而需要在动态上均衡。均衡的一般意义指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相对静止的状态,即梁漱溟先生所谓的宪政两前提之一的“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此消彼长的现象,这也是形势所需,但二者始终均衡,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强大到取代另一方的地步,即国家与社会力量不相上下,两者的消长足以构成“谁亦不敢欺负谁”•的制衡格局,为两者通过彼此协商达成“要约”,为解决共同的问题做铺垫。

(三)行为互动而非对立

传统中国虽然国家权力可及于社会各个领域,但实际上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较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统治,县域以下基本靠社会自治,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的救灾、司法等任务,国家只是最终的裁决者,依靠德和礼维系的社会,必须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才能最终实现“大一统”的格局。而国家作为统治者,社会力量需要其保障,为社会服务是其最终目标,“和合”文化使社会与国家大多是互动的关系,而非西方意义上的对抗。国家与个人之间有着相关的联系途径,一个是自下而上、由内到外,即通过修身,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经过齐家,然后达到治国平天下;另外一个是自上而下、由外到内的,即通过国家的礼治和德治,使个人服从国家的指令,忠实于帝王代表的国家,两者形成一种一推一拉的互动文化。[16]

当今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一方面,社会基于利益的考量而需要国家进入以维护社会权利,推动社会发展,国家不断向社会领域合法地扩张和渗透,对社会的涉入程度和范围也前所未有;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加之国家自身的局限性致使其对社会某些领域干预能力有限,在这种背景下,能够有效进行社会整合的威权国家成为必要,而弥补国家能力不足的自在社会亦为必须,两者互动才能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上所述,古代中国有国家与社会互动之传统,而今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之特点,所以,超越西方“自由主义国家”时期两者对立而走“福利国家”两者互动之路才是宪政中国国家与社会行为之正道。

四、结语

“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黑格尔的这句话所指的是中国矛盾的特殊性,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到中国后大多变种,而近年来中国在传统上更是比朝鲜、日本等东亚诸国抛弃得更为彻底。中国古代文明来源于青铜时代人际关系的变化而非技术的改进,国家是政治性的亲属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其采取了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在这一不可能保持稳定的系统内保持稳定必须诉诸于宗法制度,礼治和德治成了不二法门,由此产生的富贵合一和城邦政治化使国家大一统格局得以形成,同时也掣肘了近代宪政国家的生成。[17]传统文化是一条河,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持久而深刻地影响着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取舍和政制安排,真正的宪政文化和制度生成知易行难。中国的宪政化必须从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解困,但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构建要在改革与延续间追求一种均衡,通过缓慢而有序的调整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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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

A

1673―2391(2013)09―0013―05

2013-05-14 责任编校:江 流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34-1)之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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