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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2013-04-11高长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犯罪

张 弦,高长富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我国正面临着女性犯罪率上升的窘境。在国外也是如此,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甚,在有些国家,女性犯罪的增长速度甚至已超过了妇女人口增长的速度。

下面这组数据资料是对女性犯罪率增长这一事实的佐证:1899年,犯罪学鼻祖、意大利人龙勃罗梭率先对女犯人进行人类学的分析,以其著作《女性犯罪》为标志,其中显示了意大利1885-1889年内女性犯罪数量为男性犯罪的19%,即男性犯罪数量是女性的5倍。其后众多犯罪学者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根据欧洲几国调查结果显示,那时英国男性犯罪数量是女性的3.8倍,荷兰、比利时是4.5倍,法国则为4.3倍。当时男性犯罪在数量上是女性犯罪的4倍及以上。时至今日,情形却大有不同。有相关资料显示,如今德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24%,美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30%。男性犯罪数量分别为女性犯罪数的3倍、2倍。据日本最新统计,现今女性犯罪与从前相比,不仅其数量大大地增加,而且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现在日本男女犯罪的程度差别越来越小,手段变得更加相似。

在我国,“文化大革命”以前,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女性犯罪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不仅如此,专家还做出预测,今后十几年内,我国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女性犯罪的主动化、低龄化等特点也开始在我国呈现。近年来,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的增多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从统计数据来看,在我国,女性犯罪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女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占女性犯罪的 45—50%左右;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20%左右,性犯罪和其他犯罪约占25—30%左右[1]。这些来自国内外的统计数据显示:女性犯罪数量越来越多,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女性犯罪的结构和特点越来越复杂,女性犯罪已经越来越演化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二、我国女性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女性犯罪的客体特征及成因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对我国女性犯罪的调查看,我国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很多,如杀人、抢劫、放火、盗窃、贩卖毒品、诈骗、贪污、卖淫等犯罪,其中尤以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最为突出。近年来女性犯罪又呈现新的特点,职务犯罪也开始浮出水面,如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等犯罪,近年明显增多。不难看出,我国女性犯罪侵害的客体多为财产权、社会管理秩序正常运行权及人身权。

1.女性犯罪以选择侵犯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正常运行权为最。之所以更多地选择上述犯罪客体,主要是因为:首先,女性在体力上一般不如男子,这种能力上的差别使得女性在就业谋生中比男性显得艰难。这种差别影响到犯罪领域,比之男性,女性若实施抢劫、抢夺等公然对抗的行为显然难以得手。由此一些女性选择弃难从易,从事无需太大体力的诈骗、卖淫、盗窃等犯罪行为。其次,女性温柔、文静,天生柔弱,是受社会保护的对象。一般对女性的戒备心理要低于男性,这种对女性约定俗成的认识给女性实施诈骗、盗窃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她们利用人们的疏于防范而频频得手,屡试不爽。再次,女性一般都有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易实施财产型犯罪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诈骗,有的结伙抢劫,有的实行包庇、销赃、窝赃、贩毒等犯罪。

2.女性犯罪以选择侵犯人身权为次,原因在于女性比男性敏感,容易动感情,情绪波动大,对自己行为的抑制力不够,一旦遭到伤害,很容易让这种情绪在顷刻间爆发,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当然,女性选择侵犯人身权犯罪与社会也不无关系。根据统计资料,很多女性杀人案件与家庭暴力相关。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是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让家庭暴力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这样,社会有关方面也听之任之,睁只眼闭只眼,不求长效解决。正因为问题被隐瞒,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得不到位,谁都不能保证女性在长期屈辱的隐忍中没有“揭竿而起”爆发的一天。这不能不说是造成女性走上杀人犯罪极端的引火线。

(二)女性犯罪的主体特征及成因

1.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方面,多为家庭暴力或其他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女性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与男性明显不同的是,多数实施此类犯罪的主体均为家庭暴力或其他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即:女性在此方面体现出男性所少有的“恶逆变”[2],尤以家庭暴力为典型。主观上,这部分女性的柔弱与逆来顺受使她们对不公、委屈、虐待有种天生的忍受力。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就是生活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长期的家庭暴力或其他暴力使她们选择了更极端的犯罪去解决问题。

2.在侵犯财产犯罪方面,进城寻工就业的女性居多。客观上,她们参与社会活动机会的增加是一大诱因。女性像一股新生力量,向社会的各个领域伸出她们的触角。她们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必要的技能,自己又不愿意参加培训做长期投资,一些女性便选择走“捷径”。为了谋生存,一些女性从事盗窃、诈骗等活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个客观事实,即:虽然破除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但社会上仍然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定位,对女性信任不够,这客观上使得这部分女性在现实中免不了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这使她们很容易陷入自卑、无望的心境而自暴自弃,不思进取,甚至走上极端而报复社会。

3.在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方面,年青女性居多,且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一些处于花季年华、有的甚至还未成年的年青女子为了尽快脱离家庭,实现经济上的独立,不惜放弃学业只身来到陌生城市闯荡,有的人禁不住城市花红酒绿生活的诱惑而迷失了自我,常常以开发廊、娱乐城等为幌子,实则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的女性因阅历不足而上当受骗,从而产生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想法。另外,社会上形成的对女性的错误看法,如认为女性就应该靠脸蛋吃饭、“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等,客观上也使一些女性放弃正当的生存方式。当然,这类犯罪与这一阶段的女性性格、心智不稳定,性格上爱冲动,很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是分不开的。

4.在职务犯罪层面,以30岁以上的成熟女性居多。此年龄段女性大多已结婚生育,事业有所成就,家庭、经济都有了一定的基础和保障,思想和情感有了空余,开始重新注意外面精彩的世界,各种欲望有所抬头。职务上,一般都是本单位的会计员、出纳员、采购员等。职务与钱财的紧密相关给她们提供了便利[3]。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旦禁不住诱惑,就很容易在工作领域偏离轨道,以权谋私,实施职务犯罪。

(三)女性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及成因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化,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联系的中介。在此点上,女性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选择时间、地点的隐蔽性。这些特点在女性杀人犯罪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客观上,因为她们的体力小,特别是臂力和腕力差,所以犯罪时机多选择在被害人不戒备或不能抵抗的情况如熟睡、昏迷、醉酒、病重等情况下进行;犯罪地点往往选择在十分隐蔽、难以让人发现的地方。且更多地选择年老、年幼、病弱或神智有障碍者为犯罪对象。

2.犯罪手段上的欺骗性。很多女性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表现得温顺,无异常表现,无犯罪征兆,从而使很多人在被欺骗下成为女性的犯罪对象。也有些女性利用自身的特点麻痹对方,或美色或文弱的外表或是推心置腹的话语让对方疏于防范,从而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3.因果联系上的间接性。很多犯罪女性并没有直接实施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她们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联系。表现在团伙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女性大多是充当次要角色。女犯在抢劫、走私、诈骗等犯罪团伙活动中一般起诱饵作用,或以色相骗人上当,或以乔装打扮编造谎言,或做其他辅助性行为,如窝赃、转移、掩护等。在有些犯罪中,女性又起到怂恿、教唆和支配的作用。女性由于体小力弱、社会经验不够丰富以及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较强等,她们很容易被人控制,在犯罪中多听从男性同伙指挥,起辅助作用。而女性在外表、性情、感情和思维上的细腻、缜密特点也使她们比男性更适合做一些辅助性的活动,发挥男性起不到的作用。

(四)女性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及成因

女性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主要表现为动机和目的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很多女性在行为时并没有想到后果,在犯罪时缺乏自制力,事后均很后悔或自责。在对女性犯罪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女性犯罪后还不知原因,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如此行为。如此看来,她们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十分模糊的。

女性犯罪动机模糊,一方面是因为其愚昧无知,另一方面与其性格特征上的缺陷是分不开的。缺陷一,女性感情色彩较浓,富于内心体验,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的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的影响和支配;缺陷二,女性细心,办事认真,但思路较窄,常对事物的局部或是琐细小事感兴趣,这使她们看问题容易因小失大;缺陷三,女性胆小,信心不足,容易听信他人,甘愿受制于人,而丧失自己的决断和判断。在这些性格缺陷的综合作用下,女性很容易丧失理性而仅凭感情用事,很容易盲目行为,实施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防控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内因是关键,注重提高女性自身素质

1.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针对大多数女性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的状况,应加强普法教育。在普法过程中,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等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特别要针对一些法制教育跟不上的偏远山区和广大的农村。具体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法律咨询、专题报告会等活动形式进行。有了法律的武装,人们行为时就有了正确的指引,也懂得用法律去预见行为的后果,这样可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2.开展提高素质的培训工作。妇联、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适当组织女性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社会科学、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如开设心理健康咨询、疑难解答培训课,关心她们的心灵健康,使她们有委屈有地方讲,有问题有人帮。与此同时,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全面致力于提高女性生存能力、劳动能力,拓展其自身的发展空间。

3.开展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教育广大女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要追求唯钱是论的腐化、奢靡生活,使广大女性在这些诱惑面前有顽强的抵抗力和自制力。教育青年女性靠自己的勤奋和努力,用正当的途径实现自己的理想,不要走所谓的捷径。在女性心中形成诚实、规矩的奋斗观,真正使诚实劳动、勤劳致富等深入女性的心里。

4.发扬性格优点,克服性格弱点。女性要发扬性格的优点,善良、谨慎、温柔、与人为善等等;克服性格的弱点,自私、敏感、多疑、虚荣等等。女性要正确认识自己,对性格的弱点下意识地加强控制,最好力求改变,而不要任其影响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不良的后果。女性要培养自己独立、果断、坚强的一面,既要有外柔也要有内刚,让自己在一切虚荣和浮华面前摆正心态、站稳脚跟,而不至于成为它们的牺牲品。只要从思想上更正了女性的观点,广大的女性才会从法律的角度全面认识自己和他人的行为。遇到伤害会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以暴制暴”[4];在做出一个行为时多考虑后果,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盲目冲动,而后又后悔不迭。

(二)外因是条件,控制一切外部诱因

1.要真正破除男尊女卑思想。当今男尊女卑思想仍然普遍存在。女性在社会上仍受到歧视,在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和条件,主要表现为:择业仍受性别的束缚,待遇和受重视度不如男性等等。这种不公实际上会对女性会产生消极影响,极易造成她们自卑,勇气不够,不愿拼搏,爱不切实际地幻想成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无视和剥夺女性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监督和举报制度,帮助女性维护她们的合法权利。

2.要消除“女子无才便是德”、“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错误思想。在一些贫困地区,一些愚昧的家长总认为女儿终究是要嫁出去的,只想让女儿出去找个金龟婿嫁了,从此过富足生活,不愿进行教育的投入。因而,导致很多女孩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保障。要剔除这些落后思想,应加强对经济落后、思想愚昧地区人民的教育,特别要保障这些地区女孩的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对义务教育应给予物质保障,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人要予以惩戒和教育。实践中,不要只看中女性的外貌,更要注重女性德才,女性不论相貌美丑都应得到人们的平等相待,得到社会的青睐,实行唯才是用。

3.要改变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状况。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对外来流动人口疏于管理,对一些娱乐场所、提供服务性质的营业场所没有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预防措施,这就给一些不法行为者提供了可趁之机,纵容了女性涉黄犯罪的发生。因此,要加强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号召他们真正肩负起责任来,作捍卫国家法制的卫士,而不要成了犯罪的帮凶。各地有关部门要对外来人口作好登记。执法要公正,不能因为情面或是受一些不法行为人的小恩小惠所蒙蔽,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同时,要不遗余力地打击各种职务犯罪,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不要让某些人钻了空子,要严防偷税、漏税、谎报损益的行为,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对以权谋私者决不姑息,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

4.要将打击家庭暴力提上日程。尽管现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8]若是继续这样,可能有更多不堪忍受的妇女去走极端,用以暴制暴和谋杀的手段去结束屈辱,这样导致更多的女性暴力犯罪发生。

5.要加强在监女犯的帮扶、教育工作。对在监女犯要组织她们学习知识和技能,让她们克服自暴自弃的心理,引导她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对于刑满释放的女犯,要做跟踪调查,号召社会不要歧视她们,而要给她们更多的关心,必要时还可视情况安排工作。总之,要尽量避免她们因各方面因素而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的歧路。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张潘仕.女性犯罪初探[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49,116,167.

[3]卫华,王鑫.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1,146.

[4]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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