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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行为问题与影响因素

2013-04-11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家庭

闵 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本文以近年来作者在河北省所做的青少年犯罪调查的资料为基础,同时参照其他学者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对青少年行为问题与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展开分析。

一、基本态势

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起始于上世纪80 年代。经过30 余年的发展,在研究范式上,正在由“因素分析”模式向关系犯罪学转变,即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认识犯罪。同时,由重视宏观因素分析转向同时重视中观、微观因素分析,在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的相互作用中研究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研究。研究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可以带动研究的深化。本研究尝试在青少年的个人生涯中、在他们的社会关系中、在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交互作用中认识他们的犯罪规律。

(一)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

我国国情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是青少年行为问题与高危因素发生的背景,是根源性影响因素。

2011 年6 月,司法部、团中央在北京联合召开“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成果座谈会”,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会上发布了《2010 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增长势头初步得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趋于下降。2.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3.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4.激情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普遍。5.未成年人犯罪以14 ~16 岁为主,16 岁以下接近80%。6.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学历的占75.5%。7.未成年犯的家庭条件较差,父母的职业以农民、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这个报告显示的资料和近年来大多数学者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评价,是基本吻合的。盗窃、抢劫、强奸是内地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东部沿海一些发达城市中,抢劫犯罪突出;中部、西部二线城市中,仍以传统的盗窃犯罪为主流。

(二)问题青少年的人员构成

目前,我国青少年问题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将以下5 类青少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排查摸底:1.社区青少年;2.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3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4.流浪青少年;5.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人们一般将他们视为犯罪的高危群体。

这5 类青少年不隶属于任何单位和组织,处于游离社会状态和边缘状态,学校、社会管不了,家里管不了,容易被污染、受伤害,成为不稳定因素。其中,社区青少年又是最为重要、最有研究价值的一种。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主要是一种被害群体。另外3 种群体与社区青少年又多有交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大群体实际上就是他们,本文研究的重点也在他们。

2002 年4 月在上海召开的“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提出了“社区青少年”的概念,以后被人们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社区青少年是指生活在城镇某一区域内,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16 ~25 岁的青少年[1]。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约1.5 亿,留守儿童约2200万人,在河南一省,农村留守儿童就有350 万,几乎占了全国的1/7。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四缺儿童”,即“生活缺照料、学习缺辅导、安全缺保障、心理缺依靠”,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其被害问题较为突出。他们中也有些人因为疏于管教而走上犯罪道路。据公安部2004 年的调查,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例大多发生在农村,受害者大多数是留守儿童。

(三)在成长中摆脱犯罪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正在由新兴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与此相适应,青少年犯罪也表现出“成长性”、“过渡性”的特点,与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世界著名犯罪学家马尔汶·沃尔夫岗曾在武汉市做过“同龄人纵向调查”。他在1996年向美国全国司法研究所做报告时称:“在17 岁以前有过一次与警方接触的人,在同年龄人群中的比例数,在中国为2.8%。而用同样的方法调查,在美国、西欧、北欧,比例均在30%左右。”从近年来发表的大量文章看,内地学者相信,我国社会的改革,还没有深化到一定的程度,种种社会矛盾还没有充分展开和爆发,所以犯罪水平仍未达到发达国家的高度。但也要看到,这是一种速度较快的“成长性犯罪”,蓄势待发,其将来的汹涌之势似难阻挡。

由“成长性犯罪”的特点决定,我国青少年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少于发达国家,而且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也相对较弱,恶性犯罪相对较少。先期发达国家处理青少年问题、治理青少年犯罪的许多经验我们可以借鉴。

英国学者迈克·托马斯的“在成长中摆脱犯罪”理论可以给我们以启示,他认为,大多数青少年在青春期的某一段时间都有犯罪行为。作为人生走向成熟过程的一部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会非常自然地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青少年犯罪并不是社会或者个人发生病变的产物,因此,不必予以“治疗”[2]。青少年面临的大多是“琐事”现实,大多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并不严重,更多的是一种妨碍性的行为。成年人的任务,就是帮助他们“在成长中摆脱犯罪”。

(四)青少年工作指标的科学设置

长期以来,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待青少年犯罪是许多学者的思维定式,现在仍然有很大市场。在这种观念之下,犯罪青少年是社会的敌人,政府和社会习惯于依赖刑罚,依靠严打来治理犯罪。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很有限的,无法形成一种长效的机制。因此,要设置科学、人性的重点青少年工作指标,要重点考察有多少青少年在我们的工作中受益,而不是紧盯着一个时期青少年的犯罪率下降了多少。这是一种有作为的、科学的价值取向。

现在无论是在犯罪学界还是普通人群中,越来越多的人将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以一种较为平和的心态看待青少年犯罪问题。大多数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都要经历一个渐变的过程。青少年行为问题的发生是犯罪的先导。

二、青少年行为问题

英国学者迈克·托马斯在分析青少年行为问题时,将之分为两大类:卷入违法行为,包括喝酒、服用毒品、轻微的商场盗窃;非犯罪性但有危险性的行为,包括试图脱离父母的控制、对个人有影响但无明显受害人的危险行为,如持有毒品、夜盗、商场盗窃等[3]。

内地有学者对上海市杨浦、长宁、浦东三个区的社区青少年做了调查,发现社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包括前科行为、沉迷网吧行为和不良行为[4]。这种估价具有代表性,许多学者设计的体系框架基本与之相同,但对各个问题的表述和对影响因素重要性的评价不尽相同。

(一)沉溺网络

许多调查显示,因为有大量无法打发的闲暇时间,网吧自然成为他们的去处,上网是社区青少年最大的兴趣爱好。网络是影响青少年行为最普遍、最重要的因素,但青少年对网络的需要,在各年龄段上的表现是不同的。18 岁之前的青少年大多依附于网络和朋友;18 岁以后开始形成个人的兴趣爱好,依附减弱;22 岁以后转而注重自身的感受,附和朋友和关注游戏本身的比例大大降低。关注这一规律,对于科学对待青少年涉网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现在绝大多数学者对青少年上网都是负面的评价,有一定的片面性。客观事实是,网络是当今青少年获得知识、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他们的心里话不对家长说、不对朋友说而可以对网友说。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要做出分类,辩证分析。只有少数青少年那种长期沉溺网络,并因此失去正常社会生活能力的行为才是问题行为。大力加强学校、社区文化建设,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健康活动,包括利用网络开展这些活动,以抵御网络信息中暴力、色情和消极人生观的影响,防止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这是我们格外需要做工作的地方。

(二)不良行为

笔者综合各地学者的研究成果,根据自己调查统计的数据,按照发生频率,将社区青少年常见的不良行为排列为以下10 种:

1.不服父母管教。厌烦父母的说教,敌视、对立心理强,一味追求个人自由,蔑视父母,有强烈的脱离家庭控制的倾向,与父母争吵,甚至恶语相加,殴打父母。

2.强索财物。包括向长辈强索财物和向同龄人强索财物两大类。索要不成时恼羞成怒,往往使纷争和事态升级,引发暴力事件。

3.经常夜不归宿。脱离成年人的管束,沾染更多的不良习惯。同时将自己置于失去保护的危险境地,成为受害者。在他人的教唆、逼迫下成为犯罪团伙的帮手或替罪羊。

4.自愿失业、失学,不愿参加学习和培训。虽然社区青少年中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业或失学的人占多数,但自愿失业、失学的也占相当比例,一般估计为20%。而且,在价值观念多元发展、享乐主义抬头的影响下,这一比例可能还会增加。一些青少年长期“啃老”,没有一技之长和劳动习惯。家庭一旦发生变故,经济来源中断,因无法生存而犯罪。

5.偷窃。其中一些人已经将偷窃变为生活常态,以扒窃、偷盗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承受打击的能力,可以和警察周旋,屡抓屡放,不思改过,逐渐走向犯罪。

6.参与打架斗殴,为朋友情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7.与不良青少年结成团伙。受责任扩散效应的支配,一些独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的犯罪案件也发生了。

8.行为轻佻,调戏、谩骂他人,引发纷争。据学者2009 年在天津市所做的调查,在社区青少年被害案件中,完全无辜的被害人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责任。与一般青少年相比,社区青少年长期闲散在社会上,不读书,不工作,经常无事生非,招致激情犯罪人的伤害。在许多激情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对加害人首先恶语相加,极大地刺激了加害人,在激情状态下,加害人反过来又严重伤害了被害人。调查结果还表明,社区青少年被害,其本身存在的主要过错行为有7 类:即斗殴挑衅、态度粗暴、言语过激、性挑逗、侮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亲朋、侵害加害人的亲朋、承诺某事不兑现[5]。社区女青年比上学、做工的同龄人更多地发生行为轻佻、交友不慎的行为。

9.寻衅滋事、毁坏财物。一些人在长期的与社区居民、警察的对抗中,心理发生了恶逆变,成为社会的危险因素。

10.有深重的网瘾,不能自拔,或者有吸毒或其他不良嗜好,出现精神疾患,因此丧失正常的生活和社交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排列和评价主要是在北方二线城市居民生活的背景中生成,是否具有普遍性还有待讨论。有学者质疑:将“不服父母管教”列为问题行为是否科学?这是一个道德评价,而与法律无关。在现代社会,青少年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普遍增强,平等协商将是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父母也不是绝对的管教者,与父母的争论是正常情况而非问题行为。笔者认为,尽管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这种开放仍然是一种有限的开放。社会的变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全国范围看,真正的市场机制和市民社会并没有形成,中国文化和人们的生活底色仍然是传统的,不能仅用个别发达城市说事,以偏概全。在我国社会保障、青少年权益保障水平较低的国情下,青少年仍然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学者们都将青春期视作“危险期”,排斥父母就意味着青少年失去最主要的生存依靠和保护依靠,自身的危险性大大增加。青少年情绪冲动,更容易发生极端行为,走上犯罪往往是一念之差。家长及时发现并施以援手,帮助他们度过危机显得格外重要。没有家庭支持的青少年更容易犯罪,这是已经被反复证明的事实。以上排列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其实是第一项的延续或衍生,其他各项的发生也和“不服父母管教”、脱离家庭有一定关联。发生这些问题行为的青少年,大多来自缺少和谐、缺少温暖的家庭。有学者研究发现了“啃老”生活状态对减少全社会犯罪数量的贡献,家庭弥补了政府能力的不足,在事实上给一批青少年提供了社会保障。在这样的家庭里,父母子女之间的严重对立是不存在的。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是否接受父母管教之于青少年生命质量的意义。

(三)前科行为

即过去曾实施过法律禁止的行为,受过治安处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大量调查数据表明,“偷盗”是16 ~17 岁社区青少年的最常见的前科行为,“斗殴伤害”是18 ~25 岁社区青少年最常见的前科行为。

综合各地学者调查研究的数据,比较一致的发现是:与上世纪80 年代、90 年代青少年罪犯多为初犯、偶犯以及重新犯罪人数较少不同,进入21 世纪后,青少年累惯犯明显增多,在青少年犯罪绝对数量减少的大背景下,出现了青少年的持续犯罪。

在存在不良行为的社区青少年中,近40%的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良行为。表明社区青少年受社会不良因素的感染比过去有所加深。

三、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高危因素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出现了社会失范和贫富不均两类突出的矛盾,成为新时期决定我国犯罪形态及其发展的根本因素。

(一)社会结构的不合理

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在《社会学想象力》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社会结构常常是个人麻烦的最后根源。”认为在那些等级森严的结构性社会安排中,社会是造成不同等级人们竞争和仇恨的原因之一。

国外学者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社会结构分为金字塔型、断裂型、葫芦型、橄榄型四种。其中,橄榄型社会结构即以中产阶级为主体,最富的和最穷的人都很少的社会结构中,矛盾和对抗最少,是最理想的社会结构。而我国正处在由葫芦型或断裂型社会向橄榄型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存在社会不公和矛盾冲突,并且这个过程较为漫长,所以从宏观层面看,犯罪浪潮还要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社会的不平等确实与犯罪现象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虽然常常有着最高的犯罪率,但是他们通常也是受害者。当社会不平成为常态时,还会使主流的道德信念崩溃,人们笑贫不笑娼,为了富裕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青少年既是弱势群体,又是易感人群,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二)交往、关系与犯罪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是基尼系数很高的国家。不同居民之间生活水准相差很大,加上社会保障的薄弱,就成为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在城市与乡村、富裕与贫穷、上层与下层之间,社会发展过程发生了断裂,出现两极分化,造成两个世界。

这种状况对青少年的直接影响就是,升学、就业依然“拼爹”,流动和上升的渠道不畅,弱势青少年由于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现状,上升到成功和富裕的阶层。不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文化水平低,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在就业和参加社会管理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许多方面遭到强势群体的排斥,权利受到损害。

我国家庭类型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目前有3 亿多个。综合内地诸多学者的调查研究,均认为这些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子女教育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家长的教育能力欠缺和教养方式偏差是问题形成的主要方面。

中华民族是家庭观念最强、家庭成员之间最为亲密、关系最为持久的民族。家庭在教育、管束、帮助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低犯罪率做出了贡献,为世人所称道。但是,在家庭成员的交往中,又普遍存在着家长把孩子当成客体,漠视子女利益,排斥子女意愿,在“都是为你好”的动机和宣示下,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子女身上。在对待子女权益的问题上,存在知行脱节的情况。有学者研究显示,我国家庭中许多家长在对待儿童权益上存在言行不一致的现象。调查中,面对学者,82.17%的家长表示:“课余活动时间,是由孩子自己决定和安排的。”但有50%左右的孩子就同一问题回答说,这并不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6]。根据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常识,也能得出和这些家长不同的答案。在人们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代,许多家庭的家长仍然采用简单压服的管教方式,必然遭到子女的反抗,产生尖锐的代际矛盾。

综合各地社会学家调查的数据,在内地,管教子女的职责主要是由母亲完成的,在生活的料理方面,几乎全靠母亲。许多父亲几乎完全放弃了自己家长的职责。教育子女上的“虎妈”模式广泛存在,甚至被许多人津津乐道。实际上,这是一种残缺的、片面的教育,严重阻碍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尊重、信任和交流,容易形成未成年人冷酷、叛逆的性格。

(三)家庭是中介与化合因素

家庭和血缘关系对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青少年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围绕家庭进行的。有学者在上海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社区青少年都是未婚。和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占88%,他们中具有完整家庭的占89%,单亲、离异、重组家庭的占11%。他们的父母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经济比较困难[7]。

各种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都是间接的、有限的,因为它要通过家庭这个中介,才能到达青少年。家长对各种社会信息,总是有选择地吸收,通过言传身教影响自己的子女。家长的正直、信念、追求,会对子女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父母的良好行为能够有效抵御和排斥社会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的侵袭。

美国犯罪学家、哈佛大学教授格鲁克夫妇设计的预测青少年犯罪的五项指标是:父亲管教、母亲监督、父子感情、母女感情,家庭亲属团结情况,都与家庭因素有关[8]。他们很早就关注到了家庭对社会信息的过滤与化合作用,格外重视家长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四、增进弱势未成年人福利的思维

当贫富不均、社会保障缺乏这两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时候,就会在宏观上造成犯罪规模的大面积增长。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收入差距很大的地区,但由于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犯罪总量仍然较小。这是很能给人启示的典型实例。内地有些学者已经认识到了“维权就是维稳”的道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是青少年教育工作能够发生作用的基本条件。不应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为治理犯罪的手段。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本身就是目的,是最重要的目的。

(一)树立“儿童福利”理念

1990 年8 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2008 年10 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显示,除参与权外,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权、受教育权普遍受到重视并有了具体的保障措施。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尊重和张扬权利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受传统文化氛围的影响,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尊重,未成年人权利受践踏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在许多学者的观念中,未成年人是附属于成人的,其福利是政府的恩赐。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福利等同于救济和慈善,没有真正理解福利的公正性质。其实,获得福利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增强其主人翁感和对成年人的亲切感很有帮助,也可从一个侧面促进未成年人管理教育水平的提高。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必须基于对其权利的尊重和张扬。

在犯罪控制模式下,应当把惩罚和矫正政策与“儿童福利”观念下的保护、教育政策结合起来,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提高防控犯罪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家长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意识的培养是影响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和重要条件。

要在重视未成年人权利救助的基础上,努力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改革开放30 多年,政府全力救助贫困未成年人,是时代的进步。但以往的帮助都是针对个别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种事后的弥补,其作用是有限的。而权利意识培养面向的是全体未成年人,更注意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是事前的预防,有更大、更积极的意义。

在传统观念中,未成年人只是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成人社会既定目标的加工对象。现在,我们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未成年人不仅是保护的对象,其本身就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

自我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自己潜力的了解和伸张。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是开启民智、授之以渔之举,能够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提升基本权利保护的质量和水平。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就是培养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就是提升民众素质,关涉生活质量和民族兴衰,是现代社会的千秋大业。

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质量,主要是加强四种能力的培养:

1.辨别是非的能力。2.抵御不良诱惑侵蚀的能力。3.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4.自我防卫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要摈弃落后的管制和简单说教,寓教于乐,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青少年。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提出的涵化理论(培养理论)已经为各国教育学家广泛接受。涵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传播具有特定的价值和意识形态倾向的内容时,这些倾向通常不是以说教的方式,而是以“报道属实”、“提供娱乐”的形式传达给各地受众的,使他们的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之中得到改变。

(三)管住成年人

要保护好未成年人,首要的是管住成年人。网络实名制是控制网络侵害的有效手段。它通过管住成年人而保护未成年人。实名制不是限制成年人做什么事,而是告诉成年人,你一旦做了就要负什么责任。现在犯罪率之所以这么高,主要是成年人不配合,追求利润而不尽自己的管控责任,使得犯罪成本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单靠政府一家的单打独斗,治理周期的实现会变得很长。

(四)建立包容的社会

在等级森严的社会里,强势成员对弱势群体的排斥,导致后者的愤怒与敌视,是多数犯罪发生的深层原因。要建设和谐社会,基本条件之一是,这个社会必须是一个多元并存的、具有同情和包容精神的社会。

如果一个孩子降生在一个对自己充满不利条件的世界上,他成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就比别的孩子大。如果你碰巧是生活在一个特殊社区或经济状况不好的团体中,那么,你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或者最后成为犯罪行为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是不言而喻的。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规定:“预防政策的重点应该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家庭、社会、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资源组织,成功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

社会包容指的是要保证每一个儿童、成年人和家长,不论其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性别,均享有同等机会获得社会提供的资源和机会。

发达国家有研究成果云:由于社会福利制度在介入和提供充分资源方面的失败,使社区、家庭和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状况之中。事实证明,由政府制定自上而下的解决办法是失败的。社会排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深远的。尽管政府当局在社会福利,健康和教育服务方面做了艰苦的努力,但我们还是未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为了确保未成年犯罪人的安全和福利,他们的父母、亲属、朋友和受害者、志愿者要宽容一些、付出一些,这才有可能将他们带回主流社会。

五、结束语

青少年的行为问题不单纯是家庭、社区抑或他本人带来的问题,而是与更广泛、更深层的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不可能通过一揽子行政措施和零散的社会项目解决。它是一个紧迫而又持久的问题,因此,对于政府、社会组织和每一个关注者来说,都任重道远。社会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期待,但我们不应停下脚步。在中国,解决青少年行为问题最重要的环节在家庭。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父母负起责任,教会子女自助助人,自强自立,是现在就可以大有作为的课题。

[1][5]刘晓梅.社区青少年犯罪被害研究[A].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七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441 ~443.

[2][3](英)迈克·托马斯.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方式[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5).

[4][7]顾东辉.由社区青少年调查引发的社会工作思考[A].香港青年协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预防犯罪与青少年工作:沪港两地的探索与实践[C].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198 ~218.

[6]郝卫姜.儿童权益在百姓的心中有多重——《儿童权利公约》公众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1999,(3).

[8]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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