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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创新中的协同机制探究

2013-07-22皮艺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禹州警种命案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北京 100088)

一、“整体作战法”的提出

“整体作战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2010 年。那一年的7 月19 日,河南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整体作战法”现场会在禹州市召开,全面总结推广了“禹州经验”。2011 年3 月1 日,全省公安机关深度应用“整体作战法”登封现场会再次总结推广了“禹州经验”。“整体作战法”得到省公安厅领导和各地市兄弟单位的认可,取决于这一作战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禹州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与这一作战法的实施密不可分。

以下便是对“整体作战法”近年效绩的概括:据禹州市公安局2010 年的统计,近年来,禹州市现行命案每年都在30 起左右徘徊,2010 年上半年现行命案发5 起,破5 起,动态保持发一破一,破命案积案11 起,抓外省命案逃犯3 人,命案侦破综合成绩位居许昌市第一。二是打黑除恶工作。2009 年,全局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3 个,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6 个,抓获涉案成员275 人,从中破获刑事案件710 起。今年上半年,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和恶势力犯罪团伙24 个,抓获涉案成员194人,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89 起。三是追捕逃犯工作。2009 年,全局共抓获各类网上逃犯489 人,其中命案逃犯13 人,外省命案逃犯8 人,网上逃犯大幅下降,被公安部授予“2009 年度全国公安机关追逃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今年上半年共抓获网上逃犯157 人,其中本市命案逃犯11 人,外省命案逃犯3人。四是综合打击工作。2009 年共逮捕1203 人,同比上升40.87%;公诉1210 人,同比上升48.65%。2010 年上半年共逮捕601 人,同比上升24.69%;公诉560 人,同比上升20.24%;劳动教养49 人,同比上升122.7%。在许昌市1 ~6 月份“中原卫士杯”竞赛考评中,禹州市公安局综合成绩位居第一。

这些骄人成绩的取得,使得外界对“整体作战法”的运作机制和工作原理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某种警务机制的创新能够引领一个市公安局三年之内在刑侦治安活动中打了翻身仗,其中的原理功效到底在哪里?

二、“整体作战法”的特征与界定

(一)“整体作战法”的基本特征

通过实地考察和文献检索,这种作战法的特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以命案侦破为中心。这种作战法从产生和设计都是由命案的发生而启动的。在命案攻坚的过程中孕育成熟的“整体作战法”,这首先不是常规工作方式,而是针对命案侦破而设计的一种作战法。这种作战法是由命案的发生来启动全部程序。也就是说,“整体作战法”是以命案侦破的各种需要而设计并启动的。不可否认,“整体作战法”是在命案侦破中摸索出来并行之有效的警务机制。其中蕴藏着这样一条逻辑线索:由于把“命案必破”作为预期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倾尽全力,调动所有资源,所以警力的配备和投入就自然而然地沿着这样一条逻辑思路向前发展,由全警出动到全警联动,由全警联动又到了整体联动和“整体作战法”。然而,“整体作战法”不是普适性的警务机制,不是对任何事件和案件都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我们是在命案攻坚这个基本目标之下推行的“整体作战法”,或者反过来看,“整体作战法”是根据命案侦破的需要而摸索创建出来的一种刑侦战法。

2.统一决策。在案件启动之后,全部行动是由市公安局长刘玉亭任指挥长或是由分管局长直接指挥,即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负第一位的责任”,这种设计有效地避免了以往发案之后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混乱现象和分散的局面。在推进“整体作战法”的过程中,坚持了“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负第一位的责任”,始终做到“态度鲜明、运用到位、推动有方、保障有力”。特别是在命案侦破、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推动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中,一把手始终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保证了各项决策的正确性,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3.全警联动。这是“整体作战法”中最为突出的一大特征。指的是在作战法启动之后,包括主管局领导在内,命案攻坚突击队、巡特警、刑侦、网警、治安、交警、政工、辖区派出所及警务室的警员均要投入行动。其他还有相邻村组干部、治安员也要参加,这种模式被称为“全警联动”。

“整体作战法”的出台,克服以往在命案侦破过程中刑侦部门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在命案发生之后,由局指挥中心统一调配相关警种警力,实行整体联动,在“现行命案发生后,刑侦、网警、治安、巡特警、交警、政工、宣传、法制、通信、督察、后勤、派出所等部门要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参加命案侦破工作,形成‘整体联动,优势互补,快侦快破’的工作格局。”

4.快速反应。2009 年伊始,禹州市公安局全面推行了驻勤制度,巡特警大队每天保持80%的警力驻勤,刑侦、网警、治安、交警大队保持50%的警力驻勤,派出所保持2/3 的警力驻勤。所有驻勤警力实行集中食宿、军事化管理。并制定了《驻勤工作规范》,明确了驻勤民警的职责和任务,使驻勤民警始终保持一种战斗的状态、临战的状态,从而备足了第一反应力量,实现了警力跟着警情走、部署随着警情变的实战要求。

由于全局普遍施行了民警驻勤制,以上各个警种和探组都能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快速反应是案件侦破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指标。国际上都把提高警察到现场的时间(PAT,Police Arrival Time)当做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界定

根据以上特征可以把“整体作战法”定义为:为完成命案侦破而采取的、最大限度合理调配相关警种和警力、在参与侦破过程中实现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和快速反应的一种警务活动。警力整合、统一调配、全警联动和快速反应是这一作战法的四个核心要素。

三、全警联动的成本与效绩评估

要考察“全警联动”或是“整体作战法”是否可以在各种警情中普遍实用,就涉及成本与效绩的评估。这里所指的成本是在全警联动中所投入的资源成本。具体讲资源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三大项:

第一是人力成本。即所有参与联动的警员、协警和其他相关人员所需要支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其他成本,如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都是以人力成本为前提的,也就是投入的人力的程度决定了其他成本的限度。我国的警察通常被誉为“物美价廉”的社会公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通常是超出保险值的超负荷运转,为了增大保险系数而不计成本。但是,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警力是否得到有效使用是警察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警察的人力成本是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科学计算,从实务中加以科学调配的。

即使在“命案必破”和“全警联动”的前提之下,对于警力的投入依然需要要计算人力成本。在实践中曾有人提出“杀鸡焉用牛刀”的疑问,意思就是不管现实需要的程度大小,只讲严防死守,布警越多越保险。即使是命案,也会因为性质不同,辐射的范围也有宽有窄,所需要的警力大不相同。但由于事件案件或是社会活动都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对这些不确定性的研判,就是需要克服的一道难题。

第二是时间成本。即精力成本,指上述警力为达到预想目标所实际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办案所需要的时间是时间成本,协助办案包括信息支持、法制保障和后勤支援所投入的时间也都应计算在内。时间成本就包含着个人投入的精力成本,驻岗时间、巡查时间、盘查时间、蹲守时间、信息采集或是信息甄别时间,都可以用数字换算为警员投入的精力总量。

管理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猫在主人的吩咐下到屋子里抓老鼠。它终于看到了一只老鼠,几个奔突来回,到底也没有抓到老鼠。后来老鼠一拐弯不见了。主人看到这种情景,讥笑道:“大的反而抓不住小的。”猫回答说:“你不知道我们两个的‘跑’是完全不同的吗?我是为了一顿美食而跑,而它却是为性命而跑啊!”事件案件的不确定性、罪犯的铤而走险、肇事者的破釜沉舟,都在无限加大警察工作的难度和负荷量。同时也告诉我们,警员在执勤中的精力投入需要两样东西:责任和激励。没有这两样东西的支撑,警察队伍也就丧失了行动力。

第三是风险成本。警员的投入和调配本身存在着不同含义的风险,就好像是金融博弈中的投资风险。一是投入和调配警力中技术上的不当,警力数量过少或是过多,警种不搭配,各警种协同配合不当。二是不恰当地使用警力和警察武力,例如在群体性事件中警力的使用,反而会激化矛盾,将民事事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不仅会树友为敌,增加治安压力,同时也是对警察形象的损毁。三是警员的职业倦怠。在驻勤制和特定的压力情境中的长期工作,职业倦怠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具体表现为:感觉职业前景黯淡,发展空间狭小,无成就感,环境危险,精神压力沉重或是抑郁,工作内容枯燥,家庭生活和文化体育生活贫乏。在警务创新中,必须对以上的风险成本加以高度重视。

警力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是成本效益最大化。所有的警力调动和资源使用掌握效益最大化原则,减少人力、时间、精力和风险方面的成本投入。第二是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比率最优化。即最大限度地运用优选法,合理动用警力,不迷信“宁滥勿缺”(即无目的地迷信警力的数量)。第三是管控警力的目标,不是让每个人都干得更少,也不是减少人力成本的绝对值,而是要增加人力资源的开发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警员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四、分级警情

根据禹州市局的介绍,“整体作战法”中的核心内容就是整体联动,也称为全警联动。通过上述介绍已经了解到这一作战法是针对命案而设计的。于是一个新问题自然而然地提了出来:在科学核算警力投入的成本之后,需要重新考察全警联动的适用性和必要性。“整体作战法”能否应用在命案侦破之外的警务活动之中,或者说,在非命案的警情中、在常规的警务活动中“整体作战法”是不是可以继续发挥功效。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警情进行分级,接下来针对不同的警情,联动的类型也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警情的程度差异说明警情必然要分级,在警情分级之后,再来考察“整体作战法”的应用性是不是普适的,是不是可以应用于各个不同的警情之中。

在案件发生之后,指挥员首先需要决定的是警力的投入。

投入多少警力、有多少警种参与、各警种之间的协同性都是需要考虑的。一般而言,警力投入程度与任务(案件)性质呈正相关的关系,这是对警情做出科学划分的依据。以下要素是必须考虑的:一是紧迫性,指的是时间的紧迫性,紧迫的并不一定重要、并不一定严重;二是严重性,指的危害结果在程度上的严重性;三是影响范围,指参加或涉及的人数和影响的地域范围;四是重要性,指重大政务活动、社会活动的治安或警务活动。对于与时间管理相关的决策来说,紧急与重要二者的选择,遵循的是80∶20原则,即80%选择去做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20%选择紧急而不重要的事情。在公安决策的过程中可能有其特殊性。

根据以上四大要素可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警情。不同等级的警情由不同的颜色代表,参照国际惯例可分为红色警情、橙色警情、黄色警情、蓝色警情。这种划分可以称为“警情分级”。按照警情的等级,决定警力联动的级别。

应当根据当前可能面临的治安任务、事件和案件的重要性、严重性和涉及的范围,对四级警情的内容做出界定。以下根据禹州经验尝试做出划分:

1.红色警情:(1)命案;(2)其他恶性(影响恶劣的)案件;(3)有组织犯罪案件;(4)大型突发型群体性事件;(5)追逃;(6)重大灾害事故;(7)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等等。

2.橙色警情:(1)重大案件的侦破与追捕;(2)团伙犯罪案件;(3)中型群体性事件;(4)一般灾害事故;(5)市级以下重要活动;等等。

3.黄色警情:(1)一般案件侦破;(2)重大案件协防协查;(3)重要活动;等等。

4.蓝色警情:(1)常规治安巡逻防控;(2)情报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3)网监技侦和视频侦查;(4)制度监督和法制监督;等等。

警情分级与警力联动的调配是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警情级别是决定警力调配的基本依据。

五、警力联动的类别

笔者之所以对警力联动模式做进一步的细化,也就是希望探讨“整体作战法”是否有可能在命案侦破以外的领域里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一)警力的结构联动

根据以上的警情分级,警力的调配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按照警务结构划分出警力联动的类别,通过警务结构划分出来的联动模式被称为结构联动。所谓结构联动,指的是根据警情的级别高低,将警力规模和警种数量相应划分为“全警联动”、“分级联动”、“分类联动”等三个联动类别。

1.全警联动。这一模式肯定是针对红色警情的最高级别的警力联动模式。在红色警情出现之后,便可采取这种全警联动的模式。在这一级别的联动中,全部四大警种要求做到全员参与,刑警、网警、治安警、交警等四大警种的联动。也就是说,围绕红色警情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警种、相关协作组织都要参与。可以看出,针对红色警情而启动的全警联动,就是典型的整体联动,即“整体作战法”的典型模式。

2.分级联动。分级联动就是依照警情的不同级别有差别地调配警力并展开联动。分级的标准也是依据警情的四大要素(紧迫性、严重性、影响范围和重要性),在程度上仅次于红色警情的联动模式,也就决定了警力的数量、警种的规模、相关部门的投入程度都要略逊于全警联动。针对橙色警情、黄色警情或是蓝色警情相机调配适宜的警力和警种。

3.分类联动。这类联动模式是依照警情中事件、案件和任务的特点而发起的一种联动模式。如果分级联动考虑的警情的程度和规模的话,分类联动更多地考虑的是警情在类型上的特殊性。追逃与团伙械斗,群体事件与重大盗窃,在警力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这就体现了警力调配的个别化和针对性,避免了不确定对象的性质和规模、无区别盲目调配警力的做法。

(二)警力的功能联动

结构功能主义的主要原理就是功能会随着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警力结构的变化,比如警力下沉、警力前移、设立警务室等等,都会使得警察活动发挥出前所未有的新功能。警力下沉之前,警察的功能更多是被动的监管,而下沉之后,监管、情报采集、警民协防、警民关系改善和为民服务等诸多新的功能就会涌现。

在警力联动的活动中,警察固有的功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警力联动所发挥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很大程度上发挥的是复合型的功能。公安部门被赋予的“打防管控建服”六大功能,即打击、预防、管理、控制、建设、服务这六大功能不是并列的,不是平行的,而是分主次先后的。在禹州经验中,就明确提出了“命案侦破是龙头,打击犯罪是主业,打防管控并举,有效应对重大警情和急难险重任务是核心,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是目标,群众满意是根本”的理念,坚持用“整体作战法”统领公安工作。禹州公安没有像其他地区那样提出“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理念,是基于禹州2009 年以来的特殊历史背景。2009 年以前禹州治安形势恶化,刑事案件飙升,官员贪腐现象严重,两任公安局长因腐败而锒铛入狱,民怨鼎沸,在这种亟待拨乱反正的局面下,为扭转治安状况,有必要动利器,下重拳,所以禹州公安选择了“以打击为主业,以打促防”的治安方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这种选择是客观的也是科学的。

在禹州治安形势转危为安、走向良性循环的平稳期之后,“打防管控建服”六大功能中的其他功能就会逐渐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打击的主业位置可能依然稳固,但不会像拨乱反正时期那样一家独大。六大功能就有可能发生有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以打促防,以防促打,以防促管,以管促控等等,以此类推,形成功能上的联动。

六、警力的协同联动

(一)整体性

由于“整体作战法”讲求整体性,从而使得以往孤立和分散的职能部门加强了凝聚力,形成了整体的合力。职能部门可以划分为:刑侦、治安、信息、情报、技侦、法医、后勤、政工等8 大职能部门(参见下图)。

需要重申的是,“整体作战法”中的“整体联动”,按习惯被理解为“全警联动”。“整体联动”强调的是整体性和系统性,而“全警联动”则被狭义地理解为是“从上到下的、警力的全员投入和参与、全部警种的参与”。这样的“全警联动”强调的是警力调配的数量与规模,而没有强调其中的“整体性”。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妥当的,因此,笔者把“全警联动”看做是三种联动模式中针对红色警情的最高级别的联动模式,这种模式只代表了“整体作战法”中对最高警情所做出的反应,而不是“整体作战法”的全部。笔者认为,“整体作战法”中最可贵的是其“整体性”,这种整体性除了可以体现在“全警联动”之中,也可以体现在“分级联动”和“分类联动”之中。

(二)协同性

整体性是从系统论的角度,要求在决策中强调系统的稳定性和目的性,从整体性的角度进行思维。上述8 大职能部门同样可以被看是8 个子系统。在“整体作战法”的整合之下,警力调配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这8 种功能有可能产生出更多新的功能,或者说原有的功能可能发挥更大的效力,原本隐藏的潜功能演变为显功能。但是整体性是一种静态的描述,系统要进入到动态的运动之中,还需要解决系统的目的性和稳定性的内在运作机制的问题,才能使诸多机械组合起来的子系统真正发生互动,从机械组合过渡到有机组合,才有可能实现系统功效的最大化。

(三)协同学的原理

协同学是上世纪70 年代在诸多新学科的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据《百度百科》介绍,协同论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有物质或能量交换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自己内部协同作用,自发地出现时间、空间和功能上的有序结构。协同论以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突变论等为基础,吸取了结构耗散理论的大量营养,采用统计学和动力学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不同领域的分析,提出了多维相空间理论,建立了一整套的数学模型和处理方案,在微观到宏观的过渡上,描述了各种系统和现象中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共同规律。

在本文中选择协同学作为解释“整体联动机制”的理论工具之一,主要出发点在于,“整体作战法”所具备的四大要素,即警力整合、统一调配、全警联动和快速反应,其中前三个要素均与“协同论”及其相关学科“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耗散结构论”等学科的基本原理有内在的关联。如果把一次警务行动所调配的全部警力警种看作是一个联动系统的话,指挥中心、警种、职能部门、警务室、派出所都将被看做是这个联动系统中的子系统。协同论认为,千差万别的系统,尽管其属性不同,但在整个环境中的各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例如不同单位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部门间关系的协调以及系统中的相互干扰和制约等。协同论就是被用来找出影响系统变化的控制因素,进而发挥系统内子系统间的协同作用。

(四)协同性具有普适性

协同性具有普适性,也就是说这一学说问世之后,不仅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得到广泛应用,而且被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加以运用,在生物学、生态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和舆论学方面,依照协同论的原理,创建了多种模型,“社会舆论模型”、“生态群体模型”、“人口动力模型”、“捕食者-被捕食者系统模型”。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的第一篇有关协同学的论文题目就是《协同学:一门关于协作的科学》。协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个命题,也是我们当今社会形势下需要急迫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运用这一科学的方法对我们面临的研究对象做出科学的解释。

学者把人类的本能与协作之间的关系看做是居先的又是根基性的。里德雷认为:正是由于各机体间的协同作用,人类社会才能顺利运转。人体内的每一个器官、每一块肌肉、每一颗牙齿、每一根神经、每一块骨头都有自己的作用,支持着整个机体的运作[1]。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第一个认识到社会分工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他提出正是社会分工才使得人类社会的力量大于其各个部分相加之和。他用制钉匠的例子说明了这个原理:生手一天只能制造一颗钉子,熟练工也只能生产大约20颗。但是在进行劳动分工之后,效率极大提高,10个工人一天可以制造4.8 万颗钉子,20 颗钉子实际上只花了1/240 个人工作日[2]。

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被称为“老三论”,而协同论、耗散结构论和突变论被称为“新三论”。与协同论相毗邻的学科均有各自的侧重点。系统论强调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系统本身与外部环境之间互为依存、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具有目的性、动态性、有序性三大基本特征。信息论认为,系统正是通过获取、传递、加工与处理信息而实现其有目的的运动的。控制论揭示不同系统的共同的控制规律,使系统按预定目标运行的技术科学。耗散结构论认为,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条件下,系统将可能发生突变,由原来的无序混沌状态自发地转变为一种在时空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突变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内部因素与外部相关因素的辩证统一;渐变与突变的辩证关系;确定性与随机性的内在联系;质量互变规律的深化发展。

协同论的创始人哈肯在研究中发现有序结构的出现不一定要远离平衡,系统内部要素之间协同动作也能够导致系统演化,这里体现出内因对于系统演化的价值和途径。在管理者做出某项决策时,反对或赞同的人数可以作为序参量。序参量的大小可以用来标志宏观上系统的有序化程度。当系统是无序时,序参量为零。当外界条件变化时,序参量也变化。当达到临界点时,序参量也增长到最大,此时出现宏观有序的有组织的结构。

(五)协同论的原则与应用

警察队伍是一个自组织的开放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既存在着各自的工作模式和目标,又被要求与相邻单位的合作。由于本位主义是自发的,而互助精神是第二位的,因此,单位之间在层级、成本投入、功利目标都是都存在着差异,不是整齐划一的。因此,系统内部的相互掣肘、摩擦和推诿都有可能降低工作效率,减损斗志、增加内耗。以上问题不是强调队伍的纪律性就可以解决的。协同论正为针对系统内部的这种无序、不协调、不平衡而出现的。协同论表现为如下三大基本原则[3]。

第一是整体效应原则。“协同导致有序”是这一原则的基本特征。在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中,子系统的协同行为所产生出来的效能是超越各子系统单独发生作用时的效能,为了达到这种协同,系统的统一性和联动性就会得到强化,同时降低无序状态,形成系统的有序性。各子系统能够把自己与其他子系统的协同运作,当成自己效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就是在某个特定的警情条件之下,各个职能部门都要树立协同作战的意识,将自己看做是整体的一个组成部门,没有各部门的协同联动,不能依靠单一部门的力量完成任务。诸如在当前大治安的格局之中,刑侦部门已经不可能脱离与治安、情报、信息、技侦、网监的互动而单独完成侦破任务。与其他部门的协同联动,应当成为警务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自觉态度。能够把与相邻部门的协同作战,当做实现本部门预定工作目标的前提,也就是每一次高效地完成本部门的职能的前提。

因此,“整体作战法”,在协同联动的框架中依然是成立的,只不过这里讲的整体,不仅仅是“全警联动”中的整体,而可能是在“分级联动”或是“分类联动”中的整体。整体的规模有变化,但整体性还存在,系统中的子系统的协同联动的规律依然是有效的。

整体性中的协同性所营造的高效运作机制,其最高境界就是,整体协同联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相互律动。

第二是支配效应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指挥者善于识别事物的本质特征,剔除非本质特征,区分临时目标和长远目标。

这一原则的实战应用是警情出现之后,指挥员应当明确,参与警务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而经常是不对等或不对称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施加的是支配性的影响,这就是“支配效应”。处于支配某些部门处于支配地位,而另一些部门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在“整体作战法”的布局中,刑侦占据了主业地位,其他部门要围绕主业开展自己的服务性工作,满足刑侦活动的各种需要。在这种警务模式中,刑侦所处的是支配地位,所发挥的效应也就是支配效应。但是如果在预防为主的警务模式中,把打击看做是最好的预防,打击为预防服务,在这里预防所发挥就是支配效应。

我国治安警察体系中所包括的刑警、网警、治安警、户籍警、交警等五大警种都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警力联动之中。由于参与的案件、事件或是活动性质的不同,某个警种在其中所占居的位置也不同。如刑案侦破中刑警占主导,群体事件中治安警占主导,而在大型活动中交通警的位置又会更为突出。

各级指挥员必须时刻明白这种主次关系、支配和辅助关系,抓住主业,围绕核心工作任务,明确暂时目标和长远目标,了解治标与治本的关系,这样才有可能牢牢抓住事物的本质。

第三是自组织效应原则。是指系统在没有外部指令的条件下,内部的子系统之间能够按照预先制定的规则,自动地形成一定的结构或是发挥一定的功能。

这一原则在实战中体现为,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探组、每一个派出所,在明确主业、确定中心工作之后,不应当放弃本职能部门的自组织能力,即常说的主观能动性。警情既是错综复杂的,又是瞬息万变的,不可能每个决策和行动都要等待指挥中心的指令。自组织效应表现为:组织多种资源协同作战的协调能力;在处理复杂变化时事物所需要的应变能力;在决策选择中协调多种关系的协同能力。

以上三大原则的施行可以最有效地实现下列目标:促进警力的协同作战能力,增强警力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效能,张扬警察队伍团结同心的积极风貌。这就是协同性所具有特殊功效。

七、“整体作战法”的未来考验

随着禹州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使得治安方略可能将会出现下列新情势,“整体作战法”的实施也将面临新的考验。

第一种情势:禹州治安状况自2009 年以来已经出现了可喜的良性变化。据禹州市局的材料,近年来,禹州市现行命案每年都在30 起左右。2010 年上半年现行命案发5 起,破5 起,动态保持发一破一,破命案积案11 起,抓外省命案逃犯3 人,命案侦破综合成绩位居全市第一。自2006 年、2007 年、2008 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分别为7453 起、7281起、6577 起,2009 年以来,每年的立案数逐年降低,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分别为4992 起、3460 起、3019 起,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逐年攀升。2009 年,全局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36 起,受理数与2008年相比下降38%,全部停访息诉。2012 年共受理信访案件167 起,重访52 起,重访率为32%,目前已办结158 起,办结率为95%。新发信访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4%(见禹州市局材料)。

在命案下降80%,刑案下降50%,信访下降4%的大好形势下,禹州的治安打防管控方略已经从拨乱反正、打黑反贪的特殊时期中走了出来,从治安形势严峻,向治安形势常态化的方向发展,以命案攻坚为核心的“整体作战法”势必要转向打防并举,以打促防,预防为主、整体协同(包括政府、地方组织和市民的积极介入)的新的警务方向所有这些变化,都需要我们观念更新和警务创新。

第二种情势:2012 年11 月在禹州召开的《国家级经济区建设治安战略论坛暨中原经济区建设治安方略论坛研讨会》,为禹州市的治安管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空间。禹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代表的只是我国中小城镇待发展地区的一般特点。按照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的“同步论”的观点,当一个地区具备了经济起飞、社会开放、商品经济、人财物大流动、个性解放、多元文化等要素之后将会面临犯罪率的上升时期。在禹州经济即将腾飞之际,在其他开放程度高和经济发达地区所出现的犯罪现象必将在禹州发生。面对这个前所未有的局面,禹州,你准备好了吗?

八、结语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这是中央首次在创新这一概念之前采用“协同”一词。科学发展,自然要用科学的理念来引领,“协同学”的思想观念自然也就成为我们在警务创新中的理论基础和新的切入点。

本文中的论述是笔者在三进禹州的粗浅调研基础上所得出的一些感悟。文中的许多提法可能与禹州警务之间有差强人意的方面,还需要加以磨合。如果这些感悟能够包含一些合理性的成分,笔者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与禹州公安干警一起加以验证和深化,从而使得禹州经验获得科学理论的支持,成为一种可以持续发展并广泛应用的全新警务模式。

[1](美)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M].北京:中国编译出版社,1999:38.

[2](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6.

[3]孙班军,朱燕空.协同论在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构建中的应用[J].商业时代,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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