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狱行刑效益和特殊预防视角的监狱循证矫正
2013-04-11刘兴华
刘兴华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 灌云222225)
所谓监狱行刑特殊预防,是指通过监狱执行刑罚,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剥夺罪犯的犯罪条件,让罪犯产生一定的刑罚体验,形成自我控制能力,使其不能、不敢、不愿犯罪,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所谓监狱行刑效益,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监狱行刑的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用尽可能小的行刑成本,得出最好的罪犯矫正质量,创造最优的社会效益,在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的刑罚体系链条下,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最后归属和体现。多方证据显示,循证矫正是一种被国外实践证明有着良好矫正效益的矫正手段与矫正技术。当前,它正被有着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中国监狱工作者所研究和借鉴。作为一名基层监狱的管理者,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全球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监狱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的功能,圆满完成世俗社会和国家建设所赋予它的伟大使命。循证矫正的观念无疑会让人眼前一亮,笔者坚定地认为,在当前监狱面临诸多困惑的情况下,循证矫正的本土化研究和运用,对提高监狱行刑效益,提升特殊预防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对当前监狱行刑模式的反省
(一)监狱特殊预防方面
伴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犯罪非刑罚化以及罪犯刑罚体验减弱,监狱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正在减弱,随之而来的则是监狱特殊预防功能被弱化。不难发现,监狱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仅仅限于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剥夺罪犯的犯罪条件,越来越接近于西方纯粹意义上的监禁刑,传统意义上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大手段对罪犯的矫正和预防犯罪功能因社会变化越发显得微不足道。
就狱政管理来讲,在“安全为天”的压力下,日常管理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重点,根本无暇顾及罪犯行为规范养成。同时,由于经济压力导致的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监狱内的基本秩序。诚然,我们还有心理矫治第四大改造手段,还有改造质量评估和罪犯人身危险评估,但在一线押犯单位,此项工作的形式意义往往大于实践意义。就教育改造来讲,监狱的传道式灌输所起作用的前提是灌输者的权威和个人魅力以及诚意对罪犯单一的价值观产生作用,如今这些条件正在逐渐丧失:一方面,监狱民警的管教手段越来越讲法律程序,基本不涉及道德层面和价值观的影响,对传统的个别教育逐渐失去耐心;另一方面,思维活跃的新一代犯罪人对填鸭式的管教方法持反感甚至厌恶态度,排斥说教式的价值观传递,视其为洗脑。从劳动改造来讲,基于罪犯构成的变化和犯罪原因的复杂化(比如农民工罪犯比例的增加,其犯罪原因往往并非“好逸恶劳”),罪犯参加劳动动机往往基于改造功利考虑。而监狱对劳动经济效益的追求,使得有益于劳动技能培养和劳动习惯养成的关乎实现监狱特殊预防功能的措施和手段重视不够。
(二)行刑效益方面
从行刑效益的概念来看,决定行刑效益的因素有行刑成本、罪犯矫正质量及其相互关系。从监狱现行行刑成本来看,突出表现为行刑成本的增加和行刑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前者反映在目前我国每年用于监禁一名罪犯的平均费用接近2万元;后者表现为警力资源的配置不均衡和监狱费用的使用不合理。从罪犯矫正质量来看,影响罪犯矫正质量的不可控因素日益增多,罪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并有上升趋势。在这种态势下,监狱管理层往往忙于缓解安全的压力、减轻历史经济包袱的压力,特殊预防和行刑效益往往不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循证矫正对实现特殊预防和增加行刑效益的作用
(一)对提升监狱特殊预防功能的作用
虽然监狱一开始就以物理隔离的办法将罪犯禁锢在高墙电网内,使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不能犯罪,但是,监狱特殊预防的最终目标是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矫正,内化自身,不敢和不愿犯罪。在这方面,循证矫正所包含的原则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1.强化内在改正动机方面
怎样使罪犯认罪服法一直是监狱特殊预防的基础工作。要矫正罪犯,首先要用最好的证据证明罪犯有罪,罪犯和矫正者一起寻找犯因,并改变自己的犯罪思维,矫正不良行为。打个比方,医院要给病人治病,你最起码要用最好的证据让病人相信他自己有病,在取得病人的积极配合的前提下开展检查、诊断、治疗等工作,并且,病人的求治欲望永远都是医生治病的最基本前提。我想这大概是循证实践最初在医学领域出现的原因,也是监狱循证矫正能借鉴循证原则的初衷。长期以来,我国监狱把罪犯认罪服法作为罪犯法律奖励的第一标准,但罪犯是否真正认罪服法,只能靠罪犯违规违纪率和劳动改造成果来衡量。问题是,罪犯在接受被动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的情况下,是否真正认罪服法,表面上的违规违纪率和劳动改造成果不足以证明这一点。而不符合罪犯改造动机的强制只会强化其强迫心理和监狱人格,不利于再社会化。依照循证矫正强化内在改正动机的原则,矫正者与罪犯进行充满诚意和耐心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对罪犯动机的动态了解,和罪犯一起寻找可能改正自己行为的办法,最大程度地让罪犯自己参与自我行为的改变,切实意识到“我有罪”,“我要改正”而不是“我没罪”,“要我改正”。研究结果表明,罪犯在内在改造动机的作用下,才能真正感知到犯罪的危害,权衡利弊主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单单因为害怕刑罚惩罚(当然一定的刑罚体验也是必须的)从而不去犯罪。
2.因人施教方面
因人施教要求矫正者给罪犯提供矫正服务时,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体特征如文化背景、动机所处阶段以及学习方式等等。因人施教原则要求提供给罪犯的处遇措施是经过证明有效的,沟通方法和处遇必须是相匹配的。因人施教的某些治疗措施如认知行为疗法,经严谨的科学研究证明,一直具有减少重新犯罪的效果。在循证矫正本土化的过程中,教育改造对循证矫正应该提供参考和借鉴。事实上,站在罪犯角度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强调罪犯内在动机)仍然在当今监狱特殊预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认知行为疗法提供技能培训方面
监狱特殊预防的重要任务是罪犯再社会化,通过对罪犯提供社会化技能培训,正面强化罪犯的亲社会态度和行为。然而,监禁刑适用的最大悖论在于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监狱特殊预防单一的监禁功能使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的功效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隔绝罪犯,只能给社会带来短暂的安宁,罪犯如果在监禁期间习得更多的犯罪技巧,恶性会更大,最终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威胁。正如美国刑事法学者TomMurton所指出的那样,将一个人置于监狱加以训练,以期能适应民主社会的生活,此事犹如将人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方式般之荒谬。[1]因此,监狱必须克服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运用循证矫正认知行为疗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尤为重要。认知疗法的主要代表人物贝克(A·T·Beck)说:“适应不良的行为与情绪,都源于适应不良的认知;艾利斯(Ellis)认为,经历某一事件的个体对此事件的解释与评价、认知与信念,是其产生情绪和行为的根源。”[2]因此,不合理的认知和信念引起不良的情绪和行为反应,只有通过疏导、辩论来改变和重建不合理的认知与信念,才能达到治疗目的。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的不良行为,极端的不良行为源于极端的适应不良认知,要改变不良行为和不良认知,监狱矫正者必须运用认知行为疗法对罪犯提供技能培训,正面强化罪犯的亲社会态度和行为,比如培养罪犯的反向思维能力、社会习得能力和沟通能力。
4.正面强化方面
传统的监狱特殊预防强调罪犯行为规范养成,通过监狱日常的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强化罪犯的行为养成,矫正罪犯不良行为恶习,强调对罪犯的高压控制。而外国司法实践证明,传统的高压控制对矫正罪犯具有无效或低效性,高压控制手段并没有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循证矫正的正面强化原则和心理学行为治疗的阳性强化法类似,阳性强化法以阳性强化为主,及时奖励正常行为,漠视或淡化异常行为。如果想建立或保持某种行为,必须对其施加奖励;如果要消除某种行为,就得设法给予惩罚。这种被称为“赏罚法”的行为矫正方法,完全适用于出现行为障碍的求助者。大多数行为学家认为,对人最好是只奖不罚,只要合理安排阳性强化的程序,求助者一般都可以慢慢地接近目标。虽然赏与罚有时可以相辅相成,但奖励的办法对行为的影响更大。
(二)对增加监狱行刑效益的作用
1.精准评估风险与需求方面
循证矫正是建立在实证的科学精神的前提下的,准确地评估罪犯是管理和矫正罪犯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监狱教育改造和循证矫正的区别和联系相当于我国传统中医与西医的区别和联系。西医在对病人治疗之前要对病人开展各种检查,以便确定病人的病变部位、病变程度,之后对症下药,精准施治,以现代科学(基于实验科学和解剖学的现代医学)的检查结果为基础。我国传统中医讲究辨证施治,以治疗经验为基础,注重查找原因。循证矫正需要制定可靠、有效,反映罪犯动态和静态的危险因素与犯因需求的精准评估工具。通过精准评估,确定不同罪犯群体与个体犯因性需求,这些犯因性需求包括犯罪人格、反社会态度和价值观、自我控制力低、犯罪同伙、物质滥用、家庭破裂。在对罪犯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这些需求,更加有利于开展针对性的矫正服务。另外,精准评估的结果有利于罪犯分类,客观上提高了监狱安全防范水平。正如西医的效率高于中医(当今西医医院多于中医院、看西医的病人多于看中医的病人便是明证)一样,循证矫正的效率同样高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教育改造。当然,与西医和中医一样,循证矫正和教育改造没有优劣好坏之分,只有效率高低之别。
2.目标干预方面
循证矫正目标干预原则中的风险原则认为主要的监管和治疗资源应当优先应用于那些较高再犯罪风险的罪犯。研究表明,当行刑资源投入的重点是高风险罪犯而非较低风险罪犯时,刑罚资源的运用就更加有效。将优质行刑资源运用于高危险罪犯,可以减少伤害,提高公共安全。另外,提供适当和适量的矫正服务、亲社会结构和监督是刑罚资源的一种战略应用。有关证据表明,不完整或不协调的干预措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往往浪费行刑资源。循证矫正强调科学配置行刑资源,强调干预的适度,是以科学精神为基础的循证实践运动在监狱矫正领域的体现。在当今监狱行刑强调文明管理、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背景下,循证矫正对提高监狱行刑效益意义重大。
3.社区支持和反馈评估方面
循证矫正要求具有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社会支持系统,特别是社区的后续监管对于监狱矫正成果的巩固极为重要。我国传统单一和封闭的监狱改造建立在预防和报应理念之上,没有从犯罪人角度考虑罪犯矫正的需要,罪犯刑满释放表示刑罚执行完毕。循证矫正将罪犯矫正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对罪犯提供善后的社区服务,能从根本上使罪犯真正回归社会。如美国的有关项目研究发现,建立在监狱治疗基础上的社区治疗对涉毒罪犯有着较强的减少犯罪行为方面的作用。循证矫正的社区支持原则使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开展有效联动,巩固了监狱矫正成果,有利于监狱总体行刑效益的提高。循证矫正的过程一直是一个评估与反馈的过程,作为一项实践,如果要保证监狱矫正服务措施的效果,监狱必须定期评估罪犯的认知变化、定期评估罪犯的技能发展变化、定期评估罪犯的重新犯罪风险,同时根据评估结果,监控罪犯矫正进程和变化,给罪犯提供进步情况的反馈,有利于建立其责任心,增强其改正动机,真正降低矫正处遇的资源浪费,能够在确保罪犯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矫正质量,增强监狱行刑效益。
三、现代监狱行刑必须树立循证矫正三项理念
循证矫正从引起重视到开展相关研究才刚刚开始,相关的研究理论基础仍然很薄弱,循证矫正实践还基本处于空白。监狱循证矫正的实践者(目前主要指监狱警察)从基本观念到能力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循证实践的要求,循证矫正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土壤(例如循证矫正的支持系统和相关循证主体的科学精神)还很缺乏,甚至在论证循证矫正是否能提高监狱行刑效益、提升监狱特殊预防功能时,笔者只能主要通过定性描述,无法通过自然科学方法开展定量分析,获取最佳证据来证明。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监狱行刑条件下谈循证矫正的本土化,首先应提倡循证矫正所蕴含的科学精神,将监狱矫正本位、矫正服务、证据和评估的理念等作为监狱行刑的信念追求,这样对监狱开展循证实践工作才具有启蒙意义。
(一)必须树立矫正本位理念
从监狱的特殊预防功能来看,循证矫正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也只能是矫正罪犯,在提高行刑效益基础上实现监狱预防功能新的提升。事实上,监狱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和巩固其在刑罚预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满足公民对监狱矫正职能的基本期待和诉求,提高社会地位,必须坚持其矫正本位。正如学校的衡量标准是教学质量、医院的衡量标准是医疗水平一样,如何在坚持矫正本位的基础上强化监狱的预防功能,才是当代监狱工作者必须思考和面临的挑战。监狱安全当然是社会对监狱的基本期待,但只是短期目标,事实上,监狱本身就是社会诸多不安全因素的集合,监狱的基本职能决定监狱管理者的日常事务不能主要是应付在查找或者预测不安全因素上;循证矫正实践如果在监狱得到贯彻实施,首先必须明确监狱矫正本位,也就是循证矫正是为矫正罪犯服务的,为提高监狱行刑效益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服务的,而不是为监狱的安全稳定服务。
(二)必须树立矫正服务理念
循证矫正包含四个主体,分别是研究者、实践者、消费者、相关管理方。从监狱来看,监狱循证矫正的消费者即罪犯,其他三个都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因为罪犯是拿其人身自由买单的(当然仅仅是建立在实践者为消费者提供纯粹矫正意义上的矫正服务基础上)。因此,监狱在搞好罪犯分类和民警分类、确保监狱基本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循证矫正实践还必须强化罪犯内在改正动机,明确罪犯在矫正主体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强调其他主体的矫正服务意识。这需要其他三个主体特别是实践者(在监狱目前主要指监狱警察)改变过去纯粹的惩罚和严厉管理的陈旧观念,树立为罪犯矫正服务的观念,改变传统的罪犯即坏人的道德评价标准,在法律的程序和框架下将监狱警察分类,平衡执法和干预的关系。监狱为罪犯的服务还表现为:为罪犯的再社会化最大程度地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监狱监禁环境对罪犯造成的不良后果,放宽监狱和社会的隔离程度,拓宽罪犯和社会的联系,使罪犯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和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人格。
(三)必须树立证据和评估理念
循证矫正建立在实验和评估的基础上,以科学的证据为前提,对罪犯的矫正活动都有标准手册和指南,强调证据的使用,以定量分析为方法论。此证据的意思是指根据或依据,即循证矫正实践意义上的最佳证据。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对罪犯的分析评估往往建立在以观察为基础的初步印象上,比如监狱警察在开狱情分析会时,对某罪犯的分析基本局限在通过观察一段时间对罪犯的违规情况、家庭情况、思想行为的表现情况作刻板印象的表述,虽然有狱内行为表现的加分或扣分以作佐证,但很少有反映罪犯的自立能力、责任意识、纪律约束、价值观、人格、情感和态度的变化等犯因性方面的需求。再比如罪犯减刑,在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描述中,也只有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参加劳动、文明礼貌等定性描述,不能全方位证明该罪犯的犯因性需求是否改变,人身危险性、重新犯罪可能性是否有下降等。因此,要对罪犯的人格、人身危险性、重新犯罪可能性、罪犯分类标准、处遇等建立一定的常模加以评估,作为罪犯兑现法律奖励的标准。当然,在监狱行刑实践中执行严格意义上的评估还有一定的难度,但要逐渐形成寻找最佳证据思维的习惯,从根本上矫正罪犯。
[1]张平吾.犯罪学与刑事政策[M].桃园:桃园警察大学出版社,1999:727
[2]刘迪.认知疗法 [EB/OL].http://www.psy525.cn/special/1853-464 4.html,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