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2013-04-11刘洋
刘 洋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提出过一个著名论断:“现代性产生稳定,现代化引起不稳定。”①[美]亨廷顿.变革中的秩序[M].张岱云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51.对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类似的论断: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过程会使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下面将对该论断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因
(一)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能有效减少政治危机,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民众对享有权益的期望逐步提高,但由于参与渠道不畅、权威结构失衡,因而可能导致“权益危机”。享有权益期望扩大与政治制度化滞后的“失调”可能会引起政治社会的不稳定。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使公民的“参与”等政治权利得到满足,实现政治参与扩大与政治制度化的协调,减少社会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存在不同利益要求表达的社会,而且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社会,这就更需要去有效地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地消除利益的冲突。
(二)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有利于良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现社会和谐
政府往往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影响公众,错误的政府政策会引起相关群体的利益冲突,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的威胁。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众的不满情绪或行动源自于政府官员制定政策时难以形成一个让大家都满意的方案,从而造成政府与受政策影响民众之间的矛盾。将保障公民享有“参与”等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决策机制,其本身所具有的公开、平等、理性等特征更有利于公众对政策的接受。因为其是在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的政策,不会与大部分公民的意愿相违背,因而在政策的执行方面,能够减少摩擦和冲突,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
(三)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纠正偏差,合理应对群体性事件
由于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以及腐败等现象的现实存在,当政策制定和执行出现偏差时,极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这时,如果政策是在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制定的,就可以在化解公共危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政府未让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而一味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政策,这样的政府行为就会遭到民众的抵抗,一旦措施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造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由于双方对灾难性后果的担心会促使各利益群体走向理性的妥协,去理智地寻找大家都能接受的底线,这时,通过保障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来化解矛盾是最好的选择。总之,只有在实践中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才能共同实现公民享有合法权益与社会的稳定。
二、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过程的制约因素
(一)公民权利的盲目扩大造成的不稳定
以法国罢工为例。1946年,法国宪法第一次明确承认工人有罢工的权利,但罢工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尤为著名的是1968年的大罢工,差点推翻了法国政府。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几乎每年都发生一次大规模罢工,日常的小型罢工多如牛毛,非常密集,几乎每月都有数起。近年最有影响力的事件是2010年针对退休改革法案的大罢工,由最初的罢工演变成暴力事件,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极大地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规模游行事件正说明了政府盲目赋予公民权利但未制定好相应的制约机制所出现的弊端,以致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二)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具有滞后性
以平等权为例。平等权的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在近代启蒙运动中与“自由、博爱”等相提并论,成为与封建主义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平等与公平、公正彰显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指引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主题一直延续到现在。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民主只能是人民的民主,被专政的敌人是不可能与人民共同享有权利的,因而立法上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但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让公民都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享有权利,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具有滞后性,则是现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三)为了社会整体的发展也会使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受限
以含铅汽油为例。铅颗粒通过汽车尾气排出,在废气中呈微粒状态,随风扩散。进入人体后,主要分布于肝、肾、脾、胆、脑中,以肝、肾中的浓度最高。几周后,铅颗粒由组织转移到骨骼,以不溶性磷酸铅的形式沉积下来。当人体缺钙或有感染、外伤、饮酒、服用酸碱类药物而破坏了酸碱平衡时,铅颗粒便由骨骼转移到血液,引起铅中毒。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应当全面禁止含铅汽油的使用;但考虑到成本,方便交通运输以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含铅汽油又不得不长期使用。
就像现代性必须通过现代化来实现一样,若想让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就必须经历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过程。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现代化阶段,虽然过程艰难,但却是实现现代性的必经阶段。我国正处于保障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阶段,虽然过程充满挑战,但却是实现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必经阶段。
三、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博弈
(一)前阶段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重要位置的历史原因
我国之前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主要是由一定的历史原因决定的。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又没有经过独立充分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民主政治的观念较为淡薄,同时也普遍缺乏民主政治的锻炼和经验。当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还没有发展到科学化及社会化的程度时,采用激进的、一蹴而就的改革方式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我国经济文化较落后等因素决定了推进民主必须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毋庸置疑,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中国的快速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进步,都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只有社会稳定,国家才有精力和能力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为国家政治文化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为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而在拥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社会条件的情况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会更为顺利。
(二)现阶段要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取消了公民享有自由罢工的权利,但是限制或者忽视罢工权利实际上也可能会导致法国大罢工那样类似事件的重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停工、罢工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并且举行罢工都未按惯例进行宣告;许多国有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职工放长假状态。一些公民由于无工可罢,常采取集体到政府部门告状的形式即集体上访等。”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的刻意不规定或者忽视并不意味着矛盾的不存在,只不过是通过另外一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无序的权益维护甚至比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罢工更加危险。因为一旦爆发罢工,缺少法律程序等有效规制,必然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不仅没有使公民极力希望改善或获得的权利得到保障,而且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通过宪法和法律对自由罢工的权利加以规定,可将已经存在的无序罢工现象纳入到法律的规制和管理之中。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协调改善劳资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在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也对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转型时期,因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为重要。
(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注重“度”的准则
现阶段,我国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某些权利在实践应用中还有一定的差距,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还有待加强,公民意识还有待提升,因而,激进、快速地推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就像给孩童玩火的自由一样,其本身缺乏对火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若不加以限制则极可能使自身受到损害。盲目赋予公民各种权利而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去制约和规范也是一样。若公民不能善用权利,最终极有可能违背赋予权利时的目的。因此,在赋予公民更多权利的同时,更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权利行使机制和相对严格和完备的权利制约机制。当公民权益的行使超过必要的限度时,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去对这种过当行为予以纠正和弥补,及时地改正错误。当有法可依且法律公正明确时,公民也就能严格地有法必依了。若一味寻求稳定而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则会造成稳定的假象,矛盾在看不见的地方加剧,最终会出现总体爆发。
总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阶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但若置之不理或加以忽视只会使矛盾在看不见的地方积聚,长此以往将会带来更大的消极后果。只有将权利明确规定在宪法或法律的范围内,并通过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加以制约,使公民权利的行使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才能实现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
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构建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必经的且必须通过慎重思考才能走的道路。通过宪政实现政治社会稳定,无疑具有光明的前景,然而在当今中国社会,要完全严格地按照立宪方法推广公民合法权益却是非常困难的。要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达到稳定社会的效果,就必须对速度以及制度作出相应的限定和调适。可以考虑先行建立“限定式的渐进”制度,将西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成功理论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1.坚持“度”的准则。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掌握好“度”尤为重要。无论是保障公民权益,还是维护社会稳定,都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度。这个度就是法律,政府的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2.通过寻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动力机制,实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机制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在权利的设定方面,必须保证相关规定是进步的、文明的、全面的和妥善的。
3.坚持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来维护社会稳定理论的核心价值,选择若干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进行建设。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公民的自身素质和政治意识能否使公民拥有权利后可以积极有效地去维护和行使此项权利,进而有效推进公民享有合法权益进程的发展。
4.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政治制度,实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度与现有制度的完美衔接,有序推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设。在大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迎来了无限的机遇和空间,随着高层领导的重视和推广,通过保障合法权益来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景必将更加美好。
[1]王煜,戴建中.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07.
[3]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宪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4]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5][美]拉里·亚历山大.宪法的哲学基础[M].付子堂,文正邦,赵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韩大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7]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国际人权文件编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
[8]杜承铭,吴家清.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