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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求偿权为中心的分析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案件金融

肖 滨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管制逐渐放松,金融行业内的竞争加剧,我国的金融消费逐步向多样化、多层次的股票、基金、债券等形式转变。消费者往往因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或受到金融产品售卖者的诱导,购买了质量低劣的金融产品而受到损失。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商事审判的案件屡见不鲜,涉及银行卡、信用证、期货、典当与小额贷款和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

金融商事案件频发的深层原因是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后的诉求。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持我国金融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一、金融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界定

(一)金融消费者

目前,我国在法学上并没有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此处的“消费者”是否包含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呢?有学者认为,“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金融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构成的三要素,所以将个人视为金融消费者是合理有据的。”但在金融实务界,比如证券行业中就没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认为“购买金融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用‘金融投资者’更为合适。”相比之下,许多西方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一词。如,英国在2000年6月出台的《金融服务于市场法》第138条中率先使用了“金融消费者”一词;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

公民个人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在形式上体现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个体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则是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金融交易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这一概念中理应包括金融产品的消费者。

(二)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依法向金融机构等侵权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请求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享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金融消费者并非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而在身体或财产上遭受了损失,其有权向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请求赔偿。除直接的财产赔偿外,还包括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变更合同等。

作为一种救济权,求偿权能够使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获得补救,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一般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掌握的金融市场信息也不全面,在金融消费上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化,难以保证投资或者消费的理性化。因此,求偿权是金融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合理外延。

(三)金融消费者求偿权的法理基础

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不同,金融消费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专业知识有限、利益的悖反与金融消费的高风险性。相比于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隐私保护、金融专业知识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较易受到金融机构的侵害,这就导致了两者必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者,在其利益受损时自然享有获取赔偿的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也是金融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在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我国立法需要对其倾斜保护,赋予其必要的赔偿请求权。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是共生共存的,两者存在着根本性的依赖,缺一不可。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一方面是为实现金融合同的平等性,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另一方面则是确保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金融消费者求偿的现状:一个比较法的研究

(一)域外金融消费者求偿权的立法保护

进入新世纪以来,混业经营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金融领域的立法漏洞和法律冲突随处可见,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常常发现交融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地带,因而金融机构的侵权与消费者的求偿问题时有发生。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方发达国家力图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局,以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金融商事纠纷;设立“金融服务赔偿计划”,为因金融机构破产而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日本于2001年出台的《金融商品销售法》,构建起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跨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该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在说明义务、损失额度认定、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改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美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美国国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法案,比如:《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案》(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消费者提起赔偿诉讼时也可能会获得惩罚性赔偿,比如针对1987的贷款机构欺诈,美国法院曾判决过1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面临“索赔难”的问题与原因

近年来,我国金融商事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一些“群体性诉讼”案件。但在金融立法方面的缺失却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求偿时面临很多困难。

我国出现“求偿难”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一,我国现有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中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则,使金融消费者在受到侵权后难以提出于法有据的赔偿请求,而法院自然也不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或裁定。其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位阶较低,散见于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律文件欠缺操作性,甚至有些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其三,求偿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我国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不充分。由于金融案件的专业性,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缺乏通晓专业知识的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低下。其四,缺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机构。相较于英国的金融服务局、美国的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我国并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导致消费者在受到侵权时只能付诸诉讼,而不是寻求专门机构的帮助。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路径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一个有序运营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必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与消费者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积极介入,也需要法院的终端保护,但前提是要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应整合现有金融立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金融机构赔偿责任、赔偿机制进行专门规定,使金融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与相关部门的介入有法可依。

(二)制度创新: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

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被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中。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特勒认为,金融监管既包括审慎监管又包括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机制面临着混业经营的挑战,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保护侧重于实物类商品,对金融消费的保护几乎没有。基于金融服务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从长远来看,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是最佳方式。该部门可履行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产品检查、受理投诉、控告等职责,为金融消费者的赔偿申请提供专门的保护机制。

(三)提高效率: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制

上海市是金融商事案件的高发地区,为此,上海市法院率先进行了金融审判庭的试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成立了全国首家金融案件专项审判庭,培养专门的法官对辖区内各类金融案件集中审理,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我国可进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法院推广金融审判专门化。当然,受限于经济水平等因素,我国部分地区的金融案件数量少、涉案金额小、案情也并不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法院可有组织地进行金融审判培训,培养一批通晓金融知识的法官,以解决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

[1]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13-15.

[2]席月民.金融安全保障三题[J].检察风云,2009(16).

[3]应勇.金融法治前沿(2011年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91.

[4]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60-162.

[5]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6-41.

[6]See Francis Freund,Susan Gresham,Robert Rowe:Special Project:Lender Liability,42 Vanderbilt Law Review,1989,P.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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