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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路径探析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法治监督法律

冯 勇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 郑州 450002)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生存、发展环境中,经过长期的历史过程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法律、法律现象及其他相关社会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观念、思想等是人们行为的指导,是规范和制度得以形成和运转的强大精神力量,所以,只有培育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的法律文化,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建设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

(一)应当正确认识本土文化,继承和发扬其中的精华

古老的中国虽然长期浸淫在封建专制的泥淖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文化就毫无法治精神。通过系统的梳理,我们仍然会发现不少“法治”的光辉。比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公平适用精神;“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当然,这些以维护君权为出发点的“闪光点”与现代的法治精神有着本质区别,但至少可以说明,在高度集权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曾经出现过法治的萌芽。文化通常表现为在人类历史中积淀下来的以及正在沉淀、发展的精神、思想、意识、道德理念、风俗、习惯等。文化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其本身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因此,要在当代中国建立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文化,就需要立足传统文化,并对其进行发展与完善,其中的核心就是改义务本位为权利本位,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弘扬社会权利文化。[1]

(二)应当放眼世界,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

法治理念最初产生于近代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优秀的思想成果之一。它凝聚了人类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深刻理解,也蕴含了人们对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的科学认识。“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当代西方早已深入人心,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公民,对法律都抱有一种信仰和崇拜的特殊情感,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早已习惯了法治的社会运作模式。毫无疑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建设远远领先于我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三)应当对法治准确定位,避免工具主义的不良影响

回顾我国近代史,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一些长期受传统文化熏陶的志士仁人受到“道器说”、“体用说”的影响,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他们仅从实用性的角度片面地接受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从而形成了“以法律为工具”的价值观。由此可见,在当时法治仅仅是应急所用,只是在面临亡国灭种危机时的一项救亡图存的途径与方法而已,而其所蕴涵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丰富内涵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而且,这种错误的思想倾向至今仍然存在于某些人的头脑中,他们认为,法治不过是一种实现发展的工具而已,并不是社会进化的目标,也没有必要成为人们普遍遵守和认同的生活方式。很显然,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弱化了法治的自身价值,也偏离了法治的正确轨道。所以,建设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应当给“法治”一个准确的定位:法治不是工具,而应把法治真正当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一)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社会生活的有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没有秩序,和谐与稳定就无从谈起。有序的生活不是仅仅靠制定“法”就能达到的,它需要制定能规制社会生活的“法”,并且在价值层面上充分体现出公平与正义,使社会成员认同并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以此作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从而在彼此之间诚信友爱,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2]

公平与正义是普世价值,也是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制定出来的法律理应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这样的良法,才能真正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达到稳定有序的理想状态。虽然法律因为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明显区别于其他的社会规范,但当真正到了需要用国家强制力来强推法律实施之时,也正是法律最脆弱、最无奈的时候。只有那些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历来是人们的法治追求。《说文解字》中把“灋”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公平要素。另外,在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中,我们看到了关于什么是正义的理性思考与激烈辨争。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与核心价值追求。除了公平正义之外,还需要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要求人们恪守法律,遵守彼此的约定,团结互助,友好相处,这样的社会才会是和谐稳定的社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穷与富裕、农村与城市、西部与东部、传统与现代等各种社会矛盾碰撞交织,并日益成为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法律更应体现出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导向,更应鼓励人们相互之间诚信友爱。当然,公平正义都是相对的,必须建立在对人的充分尊重以及对弱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和充分关爱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使每个公民都有相对公平的生存发展机会。

(二)法律健全、实施有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必须健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应当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和引导,而且,制定出的法律要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扎实有效的实施和践行。法律健全至关重要,首先,法律应当有广泛的适用性,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有法律予以规范;其次,法律必须是“良法”,体现良好的立法技术,符合社会现实情况,内容完善,各个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再次,法律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现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合理预期并能迅速做出反应,尽量减少立法盲区。“徒法无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检验立法成效的关键环节,它不但要求每个公民自觉守法,更要求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对违法者公正审判,依法惩处。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民自觉守法是基础,执法者严格执法是关键,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是保障。只有社会生活中的各个主体都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才会真正得以有效实施。

纵观中外历史,统治者通常都十分重视法律是否健全,而且,历史上法律健全、实施有力的时期往往也都是政治清明、国力强盛、社会安定的时期。例如,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唐律疏议》也被评价为“疏而不漏”的法律典范,全面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在封建社会,还形成了“前主所示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法律传统,即面对由于社会变化而产生的法律缺位问题,后来的统治者总是能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弥补。在英国,当古老的普通法不足以满足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时,衡平法应运而生,它依靠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进行审判,并创设了一系列普通法所不具备的规则,弥补了普通法的缺陷,也逐渐成为了英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社会上的新事物、新情况可谓层出不穷,这就要求立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发展与完善,但是,从几千年封建社会走来的我们却缺乏法制传统,立法的技术水平也颇为低下,导致法律总有这样或是那样的不足。例如,法律之间彼此冲突、实施过程中可行性的缺乏等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甚至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在实践中适用。因此,目前亟需在公平正义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制定出健全的法律,形成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将其逐一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人们的言行,使整个社会有序运转。

(三)机构合理、设施完备

法律实施离不开设置合理的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只有这样,法律救济的途径才能更加畅通。

设置合理的法律机构通常应当包括权威的立法机关、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和公正独立的司法机关等,这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无论古今中外,设置合理的法律机构与齐全完备的法律设施都是国家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发展变化。在古代中国,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从最初创建开始,其设置和职能就频频变动。从唐代的三司到宋代在三司之外单设审刑院,从唐代御史台具有审判功能变化为明代专事监督,以及不断出现的新的设施及其种种变化等,都说明了统治者对司法机构设置合理化的追求。[3]西方亦不例外,比如,建立专门的审判场所成为传统,为了维护和彰显法律的神圣与权威而在法庭上使用法槌等,都助推了立法目的的最终达成。

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仍然不够专业化,行政机关的廉洁性尚显不足,效率也需继续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距离理想状态仍有较大距离。除此之外,进一步完善法律设施也非常必要。

三、培育适合当代中国国情法律文化的路径

(一)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建设“权利为本”的法律文化

权利是法治的本源,法治理念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们对自身权利的全新认知。公民若对权利没有要求,也就不可能崇拜与信仰法律,更不会认同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那么,权利意识从何而来?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所以,进一步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培育与弘扬“法律至上”的法律观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工作重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精神动力。加强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构建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加强学校中的法制教育。这里所说的学校既指大、中、小学等国民教育序列的学校,也包括党校等特殊性质的教育机构。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多渠道、多途径向学员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变法律知识教育为法律素质教育。其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强化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教育和管理,使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成为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准则。再次,应当积极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广泛利用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法治的精神与理念。最后,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教育功能。司法机关坚守着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其对法律的态度与立场至关重要,在遵守法律、践行法律方面对社会公众的示范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可以利用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审理,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从而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二)规范有权机关的执法行为,促成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

在法治社会中,执法环节相当重要,社会中执法力度的强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心态和法治意识等法律文化的面貌。而且,法律文化体现的不仅是人的意识,更是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更要追求程序正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保证司法公正、公开;此外,还要着力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努力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有机结合,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要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国家中法律文化形成的重要基础。依法行政重在治权、重在治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此外,还要强调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否则即是违法。

(三)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现代法律文化建设

在当前体制下,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和职权行为是否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国家对法律的态度,进而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态度,最终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文化建设。历史一次次地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人手中的权力只要不受约束都会走向腐败与专制的深渊。因此,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是建设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科学设立监督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监督约束机关,保证这类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受同级政府及政府主官的管辖,而且要选拔具有较高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的人作为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次,应继续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关是监督别人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其本身也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监督工作正常进行并卓有成效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监督权本身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监督机关的地位、作用和目的,并对其行为方式、程序、步骤等进行规定。再次,要将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后,应当突出对一些重点领域的监督。要强化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的监督。

[1]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

[2]江晖.论和谐中国法治主体的法伦理观念建构[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3).

[3]王立民.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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