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3-04-11张家忠周宝坤
张家忠,周宝坤
(云南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650223)
对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考
张家忠,周宝坤
(云南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650223)
民爆物品是国家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同时具有利弊二重性的特点。当前,全国民爆物品管控形势总体相对平稳,但个别地方爆炸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加强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坚持严防与严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传统管理与科技信息化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是国家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但民爆物品因其属性,又极具破坏作用。在生产、销售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中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善,不仅会造成治安灾害事故,而且还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当前,全国民爆物品管控形势总体相对平稳,但个别地方爆炸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涉爆犯罪问题,近年来开展的专项行动从未间断。2012年,全国共查没、收缴炸药2780余吨、雷管1090万余枚,全国爆炸犯罪案件同比下降27%,是涉爆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
尽管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确保社会和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坚持严防与严治相结合的方针
2001年3月16日,罪犯靳如超通过购买非法自制炸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实施了5起特大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2]2008年7月21日,罪犯李彦在昆明市实施了两起公交车爆炸案件,造成2死14伤。[3]由此可见,爆炸案件具有极强的破坏力,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以及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恐慌是巨大的。因此,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坚持严防与严治相结合的方针,力争达到公安部黄明副部长提出的"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力争不发生、少发生一般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工作目标。[4]
(一)强化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第5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然而,一方面,受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民爆行业的竞争激烈,一些涉爆单位业主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责任,把单位的收入作为衡量企业成功与否的唯一指标,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涉爆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涉爆从业单位部分人员素质偏低、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常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因此,公安机关作为涉爆从业单位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必须强化对涉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从业单位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尤其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领取、运输到爆破现场装药、起爆等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工作环节更要加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涉爆从业单位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严处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涉爆从业单位在场所、设备、设施、工人操作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为保证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可以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涉爆从业单位,可参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的办法,对涉爆单位的违规行为,在处罚的同时给予一定值的扣分,逐次累计,当扣分达到一定值后,可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5]对于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经再三督促仍不能积极整改的,可令其停业整顿或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通过对涉爆从业单位违规行为的严处,可以起到处罚一家,警示众人的作用,确保涉爆从业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对涉爆违法行为进行严打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对民爆行业的各个环节采用的是行政许可制。受利益驱动,一些涉爆单位存在超能力、非法生产的现象,这给非法买卖民爆物品提供了市场,诱发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各种违法活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如2001年3月16日靳如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实施的特大爆炸案,造成了108人死亡、3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对涉爆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公安机关应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涉爆违法行为,禁止非法制造、储存、买卖、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在民爆物品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
(一)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严格管理是由民爆物品的特殊危险性决定的。民爆物品用途广泛,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若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则容易发生各种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各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中,对于符合民爆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大力支持、予以保护;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要迅速制止纠正、依法严厉处罚。
(二)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对民爆企业的服务水平
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民爆物品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民爆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还要深化管理创新,主动分析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科学把握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增强对民爆企业的服务意识,切实为民爆企业排忧解难,实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统一。通过管理水平的提高,达到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促使民爆物品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坚持党委领导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民爆条例》第4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民爆物品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必须通力协作。
(一)坚持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民爆物品由于使用量大、环节多、影响面广,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国防工业、公安、安监、国土、铁路、交通、工商、民航等多个政府部门。光靠一两个政府部门是不可能管好的,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党和国家事业的整体发展,社会整体稳定的高度加以重视,有效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根本上做好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二)根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根据市场经济、政府体制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民爆条例》、《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明确了企业、国防工业、公安、安监、国土、铁路、交通、工商、民航等各有关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任何一个部门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各部门必须依据部门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当前我国民爆物品实施的是多部门、分环节管理,其优点是有利于明确职责、各尽其职,缺点是容易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工作效率低下、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根据管理的系统原理,系统内诸要素、各环节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任何一个要素、环节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系统的整体功能。近期发生的一些民爆物品爆炸事故,就暴露出民爆物品管理还存在着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问题。因此,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要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加强部门之间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工作衔接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齐心协力,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坚持传统模式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坚持传统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顺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大力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为切实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传统民爆物品管理方式的积极作用
《民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显然,由于民爆物品的特殊性,行政许可一直是我国政府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行政许可(事前管理)的基础上,辅之监督检查(事中管理)及查处事故(事后管理)的模式一直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传统方法,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管理模式对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卓有成效的,为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域,切实提升管理信效力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民爆物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针对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面对复杂多变的违法犯罪,单靠传统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已经不足以解决目前所遇到的问题。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成为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
《民爆条例》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为此,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雷管编号科研攻关和推广实施工作,编制了《工业雷管编码通则》,实现了对雷管的个体识别。在建立雷管编号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了从雷管编号登记管理到民爆物品流向信息监控,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警控制,达到了绑定责任、强化防控、精确打击的管理目标,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模式,提升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管控效益。除雷管编码外,还探索了实行遥控电子雷管技术,这种雷管具有密码设定、身份认证、匹配装置引爆、爆破安全精确、非正常起爆拒爆等功能,只有在电子雷管、专用起爆器、固定爆破员“三统一”后,才能顺利起爆。[6]这样就可以弥补民爆物品爆破作业中雷管容易流散的问题,实现民爆物品全程实时跟踪监控管理。
总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是一项基础的公安业务工作,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我们在管理机制、方法以及法律法规方面不断完善和改进。
[1]全国公安机关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战果显著[EB/OL].http://www. chinapeace.org.cn/2013-01/16/content_6385765.htm.
[2]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的前前后后[EB/OL].http://www.peopl e.com.cn/GB/shehui/44/20010419/446580.htm l.
[3]昆明警方通报公交车爆炸案件侦破工作[EB/OL].http://www.c hinanews.com/sh/news/2008/12-27/1505371.shtm l.
[4]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EB/OL].http://www. chinanews.com/fz/2012/03-26/3774084.shtm l.
[5]胡建刚.对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6]王新建,王洪沙.爆破作业中爆炸物品管理问题及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1).
D631.4
A
1673―2391(2013)07―0028―03
2013-04-16 责任编校:郑晓薇
云南警官学院2012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危爆物品实验室实践教学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