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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探析

2013-04-11彭少杰

关键词:裁量罚金犯罪人

柳 洁,彭少杰

(1.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543002;2.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850)

我国罚金刑量刑情节探析

柳 洁1,彭少杰2

(1.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543002;2.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850)

罚金刑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仅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刑罚体系中财产刑的一种,相对自由刑而言是一种较为轻微的刑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罚金刑量刑情节的规定十分宽泛、模糊,不可避免地导致罚金刑的适用出现畸轻畸重、裁量失衡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为罚金刑配置合理的适用规则,对罚金刑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化设计,以明确具体个案中罚金刑的裁量标准,从而,保障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适用的公平、公正、高效。

罚金刑;量刑情节;裁量标准

我国刑法对于罚金刑裁量情节的规定,虽然作了些许扩宽。但是仍然不够具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等也难以掌控,缺乏实际适用性。为此,我们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明确罚金刑量刑情节具有哪些内容,有哪些因素需要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二是具体案件中,对于各种不同的量刑情节,该如何适用,以确定罚金刑范围。例如,罚金刑从重、从轻的幅度问题,特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较多的多功能处罚情节,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还包含免除处罚情节的多功能从宽情节,此时,如何确定具体适用的处罚幅度?

一、罚金刑量刑情节的界定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日本刑法中也有关于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相关情节的规定,一般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在对犯罪人具体裁量法定刑时,犯罪人具有需要修正所裁量的刑罚的相关事由,该事由被称为刑罚的加重、减轻事由[1]。意大利有关学者则认为,刑罚的裁量“情节”(circumstance)应当仅指加重情节(circum-stanceaggravate)和减轻情节(circumstance attenuate),这两种情况下的事由是犯罪的偶然或者不重要的因素,它们对犯罪的成立与否无影响,但可以在作出刑罚裁量时,改变量刑的程度或者刑罚的性质[2]。我国学者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在对犯罪人正确定罪之后,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幅度之内或者在此之下对于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3]。

(二)罚金刑量刑情节

1924年2月6日德国制定的《德国刑法典》第27条之三第一款规定:“决定罚金数额时,应考量犯罪分子的经济情况。”[4]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8条规定:“罚金的数额由法院考虑所实施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并考虑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以及考虑被判刑人取得工资和其他收入的可能性予以确定。法院还可以考虑上述情况判处在3年期限内分期缴纳罚金。”[5]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以犯罪人犯罪情节为依据来衡量最终的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生效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裁量罚金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人犯罪所获得的价值大小,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多少等等,在综合考虑犯罪人个人实际能够缴纳罚金的数额之后,依法判处罚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罚金数额的判定,应当以犯罪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为依据,在法定的罚金数额范围内予以确定。而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事实的……那么对于犯罪人所判处的罚金数额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6]

综上分析可知,罚金刑的量刑情节可以界定为,法官在对犯罪人正确判定犯罪之后,在定罪情节以外,于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加重罚金数额、减轻罚金数额,或者在法定罚金数额之下判处甚至免除罚金刑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二、罚金刑量刑情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罚金刑的量刑情节的适用,我们面临以下问题:

(一)对于如何确定罚金刑的量刑情节

即判断罚金刑量刑情节包括哪些内容的规定不明确。对此,我国刑法只在第48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却难以操作并且显失公允[7]。首先,“犯罪情节”包括哪些内容,无法明确,实践裁量时法官也难以全面掌握;其次,个案中的罪犯往往触犯同一罪名并且情节相当,但经济状况却差距甚远,如果仅依犯罪情节判处同等罚金,可能实际上根本起不到相同的刑罚效果。例如,如果对同一案件中的穷人和富人同样判处一万元罚金,对于穷人而言,可能会受到极大痛苦和惩戒,但对富人而言则可能是九牛一毛,根本达不到罚金刑的刑罚目的。

(二)如何确定罚金刑各种量刑情节的功能

判断哪些情节是从重处罚情节、哪些情节有从轻处罚功能等,即罚金刑裁量情节的功能无法判定。由于我国对于罚金刑并未规定系统的减刑或缓刑制度,因此罚金数额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也根本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经济状况较差,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当判从轻判处罚金;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是否可以减轻判处;等等,均无法判断。如何适用罚金刑的各种量刑情节,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各种情节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从而确定最终的罚金幅度,具体操作手段,计算方法不明确。如:面对不同的情节如何判断该情节对犯罪人是从重还是从轻判处罚金;在既有减轻处罚情节,又有免除处罚情节时,如何确定具体适用的罚金刑;或者在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依据什么规则确定罚金刑量刑情节的适用;等等。

三、罚金刑量刑情节规范化设计

鉴于量刑情节在量刑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罚金刑的量刑情节更是决定罚金宣告刑的客观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正确定罪并明确了法定罚金刑的前提下,具体宣告罚金刑时:

(一)明确罚金刑量刑情节内容

司法实践中,决定罚金刑裁量时应考量的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不是严重、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是多还是少、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是不是十分恶劣、犯罪人是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如果是共同犯罪则犯罪人在其中起什么作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是否恶劣、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的态度等等。同时,罚金数额也应当与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8]。因此,罚金数额量的大小也应考量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以实现罪刑相适。

2.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犯罪原因、平常表现、前科劣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等。考虑犯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状况、年龄、健康因素和劳动能力,应考量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决定罚金刑的幅度。例如:对经济状况较差的,判处较少的罚金,已足够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革的作用;对经济状况良好,就应判处较多的罚金数,因为罚金数额不够的话,对犯罪分子触犯不大,达不到罚金刑的预防目的。

3.地域因素。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作为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实际上非常不均衡,我国的东部地区及华南是经济发展最快的,中部地区发展平稳,而大部分西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则严重滞后。因此,在裁量罚金数额时也应考虑到犯罪人所处地域,否则难以实现罚金刑实质上的平等[9]。

4.社会效果。在裁量罚金刑时,不同的罚金数额会带来不同的社会效应。因此,审判人员审判中确定罚金数额时,应本着公平、平等、人性、效益的价值理念,注重法律效果,考虑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同等数额的罚金,由于影响其裁量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则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全面考虑罚金刑适用的各种量刑情节,同时应坚持“以犯罪情节为主,以经济状况为辅”的原则。当然,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只能是在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当考虑的,而不能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因为仅仅根据后者,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10]。为此,应把法律的原则性和执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对罚金刑的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化设计。

(二)罚金刑量刑情节规范化设计

考量上述罚金刑量刑情节的影响因素,在具体适用罚金刑的量刑情节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明确减免罚金数额的相关情节,在此基础上构建罚金刑减刑制度。首先,应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可以减免罚金数额的相关情节。具体而言,罚金刑减免情节的内容包括:犯罪分子在刑罚判决作出前主动将罚金保证金缴纳到相关部门,犯罪分子在判决作出后对于司法机关对罚金刑的执行活动予以积极主动地配合、或者犯罪分子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之中确实做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或其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分子的罪行轻微而又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罚金,等等。其次,在明确可以减免罚金数额的相关情节的基础之上,构建罚金刑的减刑机制。所谓罚金刑的减刑制度,是指在执行犯罪人被判处的罚金刑过程中,如果犯罪人的行为确实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则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或者免除其原来判处的罚金刑以对其进行奖励。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减刑机制的构建具有其积极意义:有利于间接鼓励犯罪分子,从而使犯罪分子得到改造。因为犯罪分子为了使自身的罚金数额减少,必然想通过实施一些立功行为或者积极投身到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业之中,以获得减轻罚金刑甚至免除罚金刑的机会,从而间接地使犯罪分子受到公益活动的感染,实现罚金刑最终的教育和改造。再次,罚金刑的减刑机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实际执行。通过罚金刑的减刑机制,能够刺激犯罪分子采取一定的主观行为积极寻求减刑机会,从而有利于犯罪思想的净化以及罚金刑的积极执行,同时也使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达到最大化。

2.确定罚金刑的缓刑情节,并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首先,确定罚金刑暂缓适用的情节。结合司法实践可知,罚金刑的缓刑情节具体包括:青少年犯、偶然犯、过失犯、初次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不至于重新犯罪的犯罪人,应当判处罚金而又确实无力缴纳的情形。例如:可以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判处罚金刑后,暂缓执行,直到未成年犯成年后有劳动收入和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再予以追缴。其次,在明确罚金刑暂缓执行的情节之后,以此为基础构建罚金刑的缓刑缴纳机制。所谓罚金刑缓刑制度,即司法审判人员针对具有暂缓缴纳罚金情节的犯罪分子,在判处犯罪分子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刑以后,对于确实无力缴纳的,允许其暂缓缴纳罚金,而给予其一定时期的考验期限[11]。在罚金刑缓刑的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或表现符合司法审判人员提出的考核要求或者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立功表现或者实施了刑法上值得嘉奖的行为的话,将不予执行原来判处的罚金刑;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罚金刑的缓刑考验期内无法做到刑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则在缓刑结束后加倍执行原判罚金刑;如果犯罪在罚金刑的缓刑考验期内又有其他危害社会等可以加重处罚的表现的话,则在缓刑结束后,在原来判处的罚金数额基础上按三倍以上执行。审判裁量中,罚金刑的缓刑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的内心,鼓励犯罪分子从主观上感受刑法的人道性和法律机制的威慑力,从而自愿地改恶从善;另一方面,罚金刑缓刑机制,通过罚金刑的缓期执行,能够对犯罪分子产生持久的威慑效果,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长期警戒,使其内心维持长久的内疚感和犯罪感,从而起到更为持久的预防再犯的效力。

3.多个罚金刑量刑情节竞合的处理。笔者建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若一个案件有多种不同罚金刑量刑情节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首先,考虑所有量刑情节的内容,确定有哪些情节影响到罚金数额的裁量;其次,判断各个量刑情节的功能,是加重还是减轻罚金刑数额;最后,在正确判定罚金刑之后,以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为主,同时充分考量影响罚金数额的其他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功能,对于多个功能相同的罚金刑裁量事由,根据“同向相加”原则,予以整合,计算出其对罚金刑数额的共同影响;对于多个功能各异的罚金刑量刑情节,则依据“异向相减”原则,计算所有量刑情节对罚金刑基准数额的影响,最后再予以综合评价,在罚金刑的法定刑范围内,计算出个案中应当判定的罚金数额。

[1][日]大谷实.刑法总论讲义[M].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68.

[2][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评注版)[M].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7.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6.

[4]冯军.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

[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K].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8.

[6]王德录,王红梅,袁涛.罚金刑量刑偏差的司法解决[J].山东审判,2010,(2).

[7]高长富:论罚金刑的理论重构[J].武汉:吉首大学学报,2006,(5).

[9]吴真文.罚金刑数额确定的原则及反思[J].零陵学院学报,2004,(6).

[10]马克昌.略论罚金刑[J].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3).

[11]杨帆.浅谈我国罚金刑适用的困境和出路[J].法学,2008,(5).

[责任编辑:李凤琴]

The Research on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Fine Punishment in Our Country

LIU Jie1,PENG Shao-jie2

Fine penalty which don’t restrict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the offender but only deprives a certain amount of money from the offender is one of the property punishments of the penalty system,which is a kind of relatively minor punishment compared with freedom penalty.In our current criminal law,the provisions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fine punishment is very broad and vague;inevitably lead to our fine punishment ap-plying lopsided,discretion imbalance and other issues.So,according to different circumstances,we must consid-er applicable rules for the fine punishment,and design reasonable sentencing plot for fine punishment,so as to make clear the sentencing standards of the fine penalty in the specific cases.Thus,we could secure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fine penalty can be fair,just and efficien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ine penalty;sentencing circumstances;measurement standards

DF613

A

1008-7966(2013)05-0039-03

2013-07-15

柳洁(1987-),女,湖北黄冈人,助教,刑法学硕士;彭少杰(1985-),男,湖北荆门人,助理检察员,刑法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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