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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提取“物证”样本规范化研究
——以物证鉴定样本为切入点

2013-04-11贾治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物证证据样本

贾治辉,俞 敏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富阳 311400)

收集提取“物证”样本规范化研究
——以物证鉴定样本为切入点

贾治辉1,俞 敏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富阳 311400)

物证是证据种类之一,而物证鉴定样本是在物证鉴定过程中,为了实现物证的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而依法提取和保存的、供比对的已知证据材料。物证鉴定样本因鉴定而成为证据,是鉴定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证鉴定样本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样本收集、提取存有许多不足,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收集提取方法,以助于物证鉴定制度在内的整个证据制度的完善。

物证;样本;规范;收集提取

物证鉴定样本是在物证鉴定过程中,为了实现物证的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而依法提取和保存的、供比对的已知证据材料。它因鉴定成为一类证据资料,是鉴定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和鉴定领域都发挥着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对物证鉴定样本的规范不济,收集和保管操作现状不堪。其中,什么是物证鉴定样本实属本源问题。现提出物证鉴定样本界说,以望对物证鉴定样本制度乃至证据制度各个方面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继而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以及技术侦查的规范运用。

一、物证鉴定样本界说

物证鉴定样本的界说,本源在于它的概念是什么?黑格尔在《小逻辑》第三篇概念论中认为,概念是自由的原则,又是一个全体,他在他的自身同一里自在自为地规定着的东西[1]。可见,哲学领域理解的概念,它应当是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同样,“物证鉴定样本”的概念也应当是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问题。另外,它又是一个涉及科学鉴定和法律两方面的科学证据问题。因此,物证鉴定样本概念还需要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切理解。法律逻辑学概念论中提到,概念是根据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所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2]23。可见,概念本身就是内涵和外延的结合体。至此,要理解“物证鉴定样本”这个概念,就要从“物证鉴定样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加以确定。

样本是人们认识活动中已知的具体物质材料,是用于与需要确定未知物(检材)的属性、真伪、联系等的比较材料。样本在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等领域中都普遍的被人们使用。物证鉴定样本是专用于诉讼活动中证据科学调查的概念,其具有样本概念的某些内涵和外延,但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下面将具体进行分析阐述。

(一)物证鉴定样本概念内涵分析

概念的定义涉及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概念的内涵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点。物证鉴定样本区别于其他对象之处在于其内涵——物证鉴定过程中供比对的已知证据材料。以下详细分析:

1.物证鉴定样本的本质是证据材料

正确认识物证鉴定样本概念,就必须正确认识物证鉴定样本的本质,即所具有的证据材料属性。

第一,从定义来源上看,物证鉴定样本因鉴定意见的特定性而成为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所有有关事实。物证鉴定样本正是这样一种材料。在鉴定过程中,物证鉴定样本充当已知材料以供比较,为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的基本依据,既而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这种新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三大诉讼法均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形式,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因此,物证鉴定样本最终因身份证明的规定性而成为证据材料,也是一种可以证明诉讼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然而,物证鉴定样本归属证据材料的阻碍之一,即样本来源及其规范问题,如果不能保证样本来源为真,则其不能成为证据材料。此时,我们要注意样本的来源规范和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则所规定的证据来源规范。只有依据规范所获取的样本才符合物证鉴定样本内涵应有的规定性,否则不能成为物证鉴定的样本。

第二,从鉴定意见采用标准来看,因物证鉴定样本是相关物证鉴定意见必备的组成部分,因而鉴定意见整体决定了样本(部分)的证据材料属性。证据的采用标准是在司法、执法、监察、公证、仲裁等活动中,有关人员是否采信其为证的依据。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决定有关人员采信证据所依据的准则。诉讼证据的准则比一般证据的准则规定得更全面、要求更高。一般来说,人们从诉讼证据特征或属性的角度来理解证据采用标准。它的三个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即证据的发现、固定、收集、鉴定等各个过程都要符合法律规范或技术规范。关联性,亦称相关性,指诉讼证据与受审查事实间的联系应该有实质上的证明意义。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性,而且是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结合的产物。

物证鉴定样本作为鉴定意见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即“样本两性”。物证鉴定样本的客观真实性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受审查客体,它要求受审查客体是样本的真实反映体。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物证鉴定样本有自己存在、表现的特定形式,且此种形式可以为人们所感知、认识;二是物证鉴定样本所反映的内容真实。物证鉴定样本的合法性,是指样本来源和形式合法,即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样本材料时应该遵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样本收集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样本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二是样本形式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三是样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样本两性”是物证鉴定样本作为证据材料的应有内涵。

第三,从物证鉴定样本功能看,样本是物证鉴定意见形成的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均有提及,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七种[3]。由此可见,三大诉讼法皆将鉴定意见规定为法定证据形式。样本因鉴定而成为一类证据资料,它是鉴定意见证据组成部分。

所谓鉴定意见,又称为鉴定人意见,是指拥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接受聘请或委托后,运用他自己的专门技能或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后所做的论断,继而提出的意见[4]。它的形成机理是案件事实信息一部分内容被解读的结果,是在一般观察无法得到证据的时候,由鉴定专家依靠科学的鉴定手段来对案件事实与物质客体关联性进行全面的解读,在鉴定客体上存储的案件事实信息进行专业解读和分析后的结果。那么样本又为何会成为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呢?

其一,鉴定客体分为检材和样本两大类。对鉴定样本客体上存储事实信息的解读,即将受审查客体自身的习惯特性加以揭示。这样的习惯特征信息,本身成为鉴定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二,鉴定意见,由专家通过比较检材和样本材料,比较从两者客体信息承载物上解读出来的信息的比较分析,综合判断,最后得出判断的结论意见。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样本本身的信息,更重要的检材与样本比较分析、综合评断的信息。因此,离开了样本信息,鉴定意见是无法形成的。样本是鉴定意见的重要组成。

2.物证鉴定样本是供比对的已知材料

没有比对样本,则无法进行物证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其鉴定也将无用武之地。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样本是鉴定案件开始前由特定主体向受审查客体收集可供比对的材料。样本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它反映了客体的特性及特征。如,笔迹鉴定的样本,是书写嫌疑人的字迹,反映他的书写动作特征。另一方面,样本是鉴定人解决问题的供比对的已知材料。比如文书鉴定中供笔迹鉴定比对的已知材料,是用于解决未知问题的比对材料。

(二)物证鉴定样本的外延分析

此外,任何概念不但都有它的内涵,而且都有它的外延。概念外延是符合该概念内涵构成属性的对象,即可归属该概念的指称者。根据上述论述,可以清晰地认定物证鉴定样本的概念内涵,那么,“物证鉴定样本种类包括物证的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各种样本,其具体内容涉及这两种鉴定的各类样本”的概念外延如何具体理解呢?首先要注意的是,有时界定外延有一定的困难,因为概念外延边缘模糊性的存在。所谓概念外延边缘模糊性,是指客观对象中存在难以认定是否属于某一概念外延的对象。客观对象本身纷繁复杂,社会现象无奇不有,穷尽可能极为少数。因此,常常采用用概念指称较为典型的对象作为概念外延的代表。介于物证鉴定样本概念外延无法逃脱一般概念外延边缘模糊性的瓶颈,唯有以典型物证样本种类及表现形式加以明确。

1.物证鉴定样本的种类

根据物证鉴定样本来源不同,将物证鉴定样本分为来源于人体的人身物证样本和来源于物体及动植物体的物质、物品样本。

第一,人身物证样本。人身物证样本主要包括人身印痕、人身运动习惯、人身外貌、人体气味和人体物质等供比对的已知的证据材料。人身印痕样本,主要有人身肤纹印痕、足迹以及牙齿痕迹样本。它们都为识别人身提供已知比对材料。

人体肤纹印痕样本,包括手印、耳纹、唇纹、鼻纹及人体四肢肤纹样本等。其中手印样本和足迹样本最为重要,因为手印和足迹的出现率和利用率较高。另外,有时在凶案、性犯罪案件偶有出现牙齿痕迹,因此,牙齿痕迹样本的收集,也对分析案情和识别人身作用很大。

人身运动习惯样本,主要有书写运动习惯、行走运动习惯、制作工艺习惯和发音习惯样本等。其中,书写运动习惯样本在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它是指受审查书写人书写的,供比对用的材料,是嫌疑人书写习惯动作特征的集中表现。行走运动习惯样本,主要是指受审查人正常行走时,在单个脚印或者在成趟脚印中,反映脚触地时形成的动作习惯痕迹和双脚搭配关系痕迹的特点的已知样本材料。发音习惯样本是指发声个体在正常说话发出的声音引起表征声波各物理参数间关系的声纹图谱以供比对的样本。制作工艺习惯样本反映在方方面面,常见的形式有手工制作工具的习惯样本、手工雕刻印章习惯样本,鞋袜修补习惯样本等。

人身外貌样本,反映人正常的面部外貌特征的证据材料,如人像照片等。人身气味样本,主要指受审查客体人体皮肤汗腺分泌的汗液、呼出的气体等样本材料。人身物质样本指受审查人的人身物质,如血液(痕)、唾液(斑)、精斑、毛发、肌肉组织及排泄物等。

第二,物质、物品样本。物质、物品样本包括物体实物、物体印痕(包含动植物体的印痕)、物体物质(包含动植物体的物质) 等样本材料。物质种属鉴定的情况下还包括了样品。物体实物样本较为广泛,如工具、易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占的物质对象、易受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等。物体实物物证具有较强的直观证明力,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提取这类物体实物样本,严格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予以提取、保管。常见的物体印痕样本有:各种工具痕迹、断离体痕迹、射击弹头弹壳上的痕迹、车辆痕迹及各种动植物体印痕等样本材料。物体物质样本常见的有:油脂、金属、墨水、油墨、涂料、印泥、爆炸物、纤维、塑料、毒物毒品、药物及动物物质(皮、毛、血、骨、肉等)、植物物质(根、茎、叶、果实、孢粉等)、矿物物质等样本材料。

2.物证样本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物证样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物品、物质、形象痕迹,影像材料、照片、图谱及数据等。第一,物品。物品特征是有特定的外观或者外形。根据这一特征,现实生活中作为物证样本的物品,种类多样,不胜枚举。可以说,人们生产、创造出的各种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比如,匕首、枪支、衣物及配件等等。第二,物质。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因此,从本质上,物品也属于物质。但是,从物证鉴定样本的角度而言,物质与物品又是不同的。物质物证样本是以特定的本质属性证明相关案件事实,而不要求外观形式。比如,毒品、血液等。物质可以分为化学物质和生物物质两大种类,包括各种无机和有机物质,以及来自人体的血液痕迹、毛发、精斑等。第三,形象痕迹。形象痕迹作为物证样本来说,是指人体或者物体与另一客体接触时,在另一客体上留下反映其自身接触面外形特点的印痕。第四,影像材料。作为物证样本的影像材料,包括录音、录像动态图像数据等。录音声纹又称“声音图像”,是指人在正常讲话时发出的语音,利用电声学一起转化为电磁振动,在荧屏上显示或在纸张上打印出的可供比对的坐标式静态声音频谱图像。录像资料是以其所载连续的图像信息和同期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样本材料。第五,照片、图谱及数据。各种可疑人像的照片,是静态的图像证据材料。选取照片比对样本时,尽量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拍摄时间上相近,即拍摄照片当时的年龄相差不大;二是拍摄角度相同或相近。图谱,按对象和内容分,可分为声纹图谱、微量物证检验谱图,纺织纤维、孢粉、文字色料、纸张检验图谱等。按产生方式分,可分为薄层色谱图谱、气相色谱图谱、电化学分析图谱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样本能够转化为数据及其图像,因而样本数据库成为重要的样本保存方式。如,指纹、DNA、枪弹痕迹、工具痕迹、足迹、物质图谱等。

二、物证鉴定样本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至此,物证鉴定样本是指在物证鉴定过程中,为了实现物证的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而依法提取和保存的,供比对的已知证据材料。物证鉴定样本是一种证据资料,因此,它在诉讼中充当重要角色。物证鉴定样本是鉴定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在鉴定领域更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材料。

(一)物证鉴定样本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从鉴定的本质来看,鉴定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结合体。其法律性主要体现在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在庭审中接受质证、认证,从而对证明案件事实作出贡献。物证鉴定样本作为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也是证据资料的重要内容,在诉讼中发挥证据效力。

首先,物证鉴定样本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种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物证鉴定样本有着不可忽略的证明作用,证明受审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其次,物证鉴定样本作为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补充并增强了法官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认识能力。鉴定结论是专家对专门知识问题的判断活动,它比一般证据具有独特优势。但也由于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如果未接触鉴定专业知识的人,一般不能理解。鉴定结论是经过鉴定后得出的一般为真的科学结论,将鉴定以最直接的方式展示于法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说,鉴定结论具有补充诉讼参与人认识能力的作用。物证鉴定样本作为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也起到了这个作用。再次,物证鉴定样本与其他证据形式具有共同的诉讼目的。此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

(二)物证鉴定样本在鉴定中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被委托或派遣的司法鉴定人运用自己的鉴定知识、科学技术针对委托的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并提供“专家意见”的过程总称[5]。物证鉴定样本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材料,是鉴定开展不可缺少的已知比对材料。没有它,就没有科学的鉴定。

第一,物证鉴定样本是一种已知的标准材料。标准是指事物本身符合准则,可以提供同一种类的其他事物比较核对的或衡量事物的准则。样本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性,能够成为衡量检材、以供鉴定比较的材料,物证鉴定样本是一种标准性材料。此外,物证鉴定样本又是已知的,是受审查客体自身承认的材料,并被外界知晓认识的材料。唯有已知的物证鉴定样本材料,才能在鉴定中发挥作用。如若不是,纵然该材料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征,也难以为鉴定所使用。

第二,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的科学材料。任何通过比较来确定事实的科学认定活动,都离不开样本。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是客体或对象是否自身同一或种类相同的认识,从结果来看是一种判断活动。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一般通过已知的样本与检材进行比对,判断检材的真假,然后确定受审查客体是否与被寻找客体同一或者同种类。

第三,物证鉴定样本是开展科学鉴定的必备前提。科学鉴定,一般通过“同一”认定,以“同一认定”为目的判断。无论从使用的方法来看,还是从它的归宿来看,科学鉴定都离不开同一认定基础材料——物证鉴定样本。鉴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鉴定依据是确定的。这个确定依据就是物证鉴定样本。物证鉴定样本就是鉴定的必备前提,它真实反映受审查客体真实习惯。另外,物证鉴定样本为假则鉴定结论必然为伪。鉴定结论是依据物证鉴定样本特征,通过比较检材与样本信息,来确定检材与样本反映的客体是否同一的判断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规则:若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命题,那么结论必是否定命题[2]197。前提与结论存在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因此,如果样本这个大前提为假,那么鉴定结论就不可能为真了。

三、物证鉴定样本的收集提取

(一)当前我国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的现状

纵观我国各个领域,虽然物证鉴定样本是常见之物,但有关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此规范的缺失带来很多不利情况,现将之概括如下:

1.刑事诉讼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现状

刑事诉讼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是有关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供物证鉴定比对的已知材料(样本)进行提取和保管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物证数据库提存了大量的物证鉴定样本,同时为了案件中物证鉴定的需要不断的收集提取物证鉴定样本,这些样本包括人身物证的样本、物质物证的样本,对刑事诉讼中的物证鉴定和技术侦查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刑事领域物证鉴定样本收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物证鉴定样本采集法律制度空白,使得所提存的样本只能用于侦查鉴别,而不能用于司法鉴定。现阶段我国基本没有涉及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工作的规范,甚至对样本的成文规定都很少,即使规定的也大多为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如,司法部2007年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时,除了要求其相关的委托书和他本人的身份证明外,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的鉴定材料有时也包括检材与样本材料。”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完整的检材和样本材料。”[6]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司法部颁布的涉及鉴定样本的仅有文字材料。这是由我国法律制度向来轻视事前规制、重视事后规则的一元模式造成的。最终导致我国有关样本规制的法律建设薄弱,样本制度理论研究薄弱、事前规置救济理念社会话程度较低等。

2.民事、行政活动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现状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物证鉴定必须有满足鉴定比对需要的样本供比对,否则鉴定难以进行或者使得确定性鉴定意见难以形成,严重影响诉讼的效率。由于民事诉讼中的样本证据材料是自愿提供或者当庭提供的,样本的来源因当事人故意使得难以满足供鉴定比对的需要。当前,在民事、行政活动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中主要存在收集和保管两方面的不足。

第一,物证鉴定样本收集。物证鉴定样本作为一种证据资料,应当按照证据要求进行收集。但物证鉴定样本收集的具体操作现状却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为收集观念、收集主体、收集方法及最后的物证鉴定样本收集质量评价几个方面。

首先,收集观念。“样本相对于检材重要性似乎略逊一筹”的观念不在少数。有人认为,检材是伴随案件的发生而自然生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物证鉴定样本则通常可以事后补充。如,笔迹鉴定中,收集的样本可以是受审查人平时书写的文字材料。如果没有就让受审查人模拟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制作实验样本代替。因此,人们往往会忽视对样本材料的保管,他们认为样本并非绝对不可替代性。殊不知,样本最好的来源就是同期自由样本,实验样本只能作为鉴定的辅助材料。其实样本也是不可替代的。它应当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对它的保管应该建立严格的制度。

其次,收集主体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物证鉴定样本收集的主体可以说是杂乱无章。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样本资料以供鉴定所用。如果他们由于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收集或收集受限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收集。当然人民法院是有主动权进行职权收集样本等鉴定资料的。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一般来说,由其提供鉴定所需的样本资料。在行政执行、行政裁判活动中,也由该机构提供。另外,在仲裁、公证等准司法活动中,一般由当事人提供鉴定资料。商业领域,一般由银行或者单位提供鉴定样本。如假币鉴定中,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专门保管假币的机构提供鉴定样本。

这样的采证制度,显然有不足之处: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往往导致各自提供仅对自己有利的样本证据材料,其法律属性只能归为“自证”或“私证”。自行提供样本的方式显然会因当事人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极大可能带有不真实性,甚至直接导致事实与证据之间链接任意化、易错化。另外,不同的物证鉴定样本收集主体在鉴定专业知识方面了解程度不同。有的对物证鉴定样本知识及收集知识所知甚少且对收集的方法和技巧缺失。因此,常常有物证鉴定样本收集主体不知道如何收集样本,或收集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样本的情形发生,直接影响了鉴定和司法程序的效率。

再次,收集方法。现阶段,在民事、行政领域对物证鉴定样本收集的方法是案后收集。但案后收集,经常会出现自由样本难收集和收集到错误自由样本的现象。案后收集不到自由样本,往往采用收集实验样本代替。但是,实验样本是当事人、嫌疑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按照司法人员的相关要求而形成的,用于分析、解释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差异点的样本[7]。实验样本是不能作为鉴定的主要样本,只能作为辅助样本。因为该种样本容易被伪装和变化,单独用于鉴定得出结论是十分危险的。因此,收集方法为案后收集的弊端显而易见,若能改成案前预防性收集,似乎会更好些。

最后,物证鉴定样本收集质量评价。当前收集到的样本质量较差。一些办案人员在实际收集样本过程中,认为只要有了检材和样本,就能进行鉴定了。他们不知道鉴定所需样本是数量和质量统一体。唯有数量,没有质量的样本是不行的。鉴定既需要“数量”充分的样本材料,更需要具有“质量”样本。样本包含了反映受审查人习惯特性的特征(被称为样本特征),鉴定需要的样本是包含一定高质量样本特征的材料。当案件中提供的物证鉴定样本质量比较差时,司法鉴定工作可能陷入僵局[8]。案例[9]:2004年,某市侦查人员提供了四十几张以姓名为户名的几家银行的存(取)款票据,要求对这些票据上的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但能提供的签名样本质量较差,多数签名字迹甚至没有在样本中体现,致使此案件因无法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已知材料,鉴定工作被迫中断。鉴定是鉴定人基于样本特性,将检材与之比较,综合判断符合差异点,来确定检材真实与否的活动。而且鉴定本身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对供比对的样本材料在客观真实性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问题样本”会直接导致“错误结论”。唯有“适格样本”方能减少鉴定的出错率。可以说,样本的质量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如果鉴定样本不真实,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据力。

第二,物证鉴定样本保管。“保管”意指“保藏和管理”[10]。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对它的妥善保管则为诉讼的重要前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证据(包括样本)被呈交法庭之前,由当事人自己保管,而后由法庭保管。样本保管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物证鉴定样本由于保管不利,质量下降甚至因此不能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丧失合法性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要保障物证鉴定样本的可用性,有一个前提,即采用合适方式并及时保管。

总之,目前司法实践中,物证鉴定样本收集保管规范的缺失,继而在采集和保管上暴露出观念、制度设置、法律定位、人员素质、工作机制及质量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尤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情况由当事人提供比对的样本。当事人提供样本只是各自根据自己的利益,其法律属性是私证。相反,物证鉴定样本作为证据材料,本该属于严密保护的对象,处于如此杂乱的“环境”中是不能长久的。两者冲突日益明显。因此,物证鉴定样本规范收集应当被提上日程。

(二)按规范与标准收集提取样本

所谓按规范与标准收集提取样本,是指在物证鉴定样本收集提取过程中,收集人员不仅应严格依据法定证据规则提取物证鉴定样本,而且应对样本资料必须按真实性和鉴定的要求进行保存。物证鉴定样本真实性要求,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物证鉴定样本有自己存在、表现的特定形式,且此种形式可以为人们所感知、认识;二是物证鉴定样本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即物证鉴定样本必须是受审查对象的直接反映,或者说样本与受审查对象之间只存在唯一的、直接的对应关系。物证鉴定样本鉴定要求,指以供鉴定的样本必须具备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条件,即物证鉴定样本具有可比性和充分性。物证鉴定样本可比性,是相对于检材来说的,它与检材条件越接近,比较越容易、结论越正确,反之亦反。

物证鉴定样本的保存必须尽可能地保持样本的原始状态,或者说保持物证样本可供比较的信息真实可靠。保存应根据不同种类的物证鉴定需要,按科学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同时对物证样本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记录,严格记录和审查使用样本的情况,避免出现偷换、损坏物证样本的情况。如果样本的保存不能按规范和标准进行,则样本真实可靠性不能得到确认,关联性存疑,则该样本不能作为物证鉴定的样本,也必然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总之,物证鉴定样本收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客观审查物证鉴定样本的真实性,保证提取的物证鉴定样本具备鉴定要求的可比性和充分性。

[1][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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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izeCollecting and Extracting Evidence Sam ples——Taking the Identification EvidenceSampleasa Breakthrough Point

JIA Zhi-hui1,MINYu2
(1.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1120;
2.Fuyang City People's Procuratorate,Fuyang,Zhejiang,311400)

The material-objected evidence is an kind of evidence,and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samp le which is extracted and saved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genus identification and same identification.The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sample becomes evidence for identification.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xpert conclusion.The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sample is so important in proceedings.At the present,the extraction and collection of samples have a lot of shortcom ings,and an effective extraction methods can play a role in promoting the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samp le system and the whole of evidence system.

evidence;sample;standard;collection and extraction

D918.2

A

2095-1140(2013)03-0095-07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3-02-28

贾治辉(1964- ),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笔迹、文书鉴定研究;俞敏(1986-),女,浙江富阳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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