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3-04-11袁方
袁 方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近年来,我国电视产业发展迅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先是前些年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为代表的相亲类节目掀起收视热潮,在其热播之际,湖南卫视以《非诚勿扰》抄袭和剽窃其《我们约会吧》节目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申诉,虽然该事件已无下文,但这种各大地方卫视相互克隆和移植节目的趋势愈演愈烈,导致节目寿命缩短、引发观众收视疲劳,甚至出现潜在法律风险等,这些都值得电视界和法律界进行反思。
1 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概念
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栏目无疑是2012年下半年最为火热的一档电视节目,这种只听声音不看长相的“盲选”模式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大讨论,该节目也以独具特色的导师和学员、成功的包装和宣传,成为收视率冠军。在鲜花和掌声背后,人们不禁会想问是谁开发出这档节目呢?这就与将要讨论的电视节目模板有关。
电视节目模板,实质上是起源于一个创意,但又远远高出创意本身。一般来说,节目模板是一个系列节目的常量,而每一期节目的参加者则是该节目的变量[1]。有人将节目模板比喻成“饺子皮”,每一期节目的制作就是往里面添加馅料。电视节目模板中包含了节目的基本创意,录制的各期节目皆体现该主题,如《中国好声音》栏目的参赛选手都会通过一段自我简介来讲述自己的音乐梦想,随后,通过自己的演唱来博取场上四位导师的转身从而获得成功,所体现的主题应该是:普通的人通过这样一个舞台可以实现人生的音乐梦想。因此,可以认为,节目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包括节目名称、形态、策划、操作和演绎规则、流程、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创意,也是一档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的独有的外在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模板并非“中国制造”,而是起源于荷兰。2010年,荷兰制片人John de Mol和Roel van Velzen共同创造了《荷兰好声音》,新颖的节目形式以及选手精彩的表现一时间引爆了收视率。随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纷纷购入该节目在本国的版权并在国内播出,取得了巨大成功[2]。中国则由浙江卫视牵头,花费300万人民币打包购入节目版权,完全移植了该节目的形式,在国内一经播出,在电视和互联网的收视率屡创新高。由此可见,一档成功的节目模板的影响力是不凡的。
2 我国电视节目市场的现状
2.1 现状简介
《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成功,不仅让中国的电视观众们拍手叫好,更使得推出这档栏目的浙江卫视名利双收,据悉,下一季的“好声音”将由浙江卫视和搜狐视频共同直播,搜狐更是花费1亿元购得网络版权,而第一季独家冠名该节目的加多宝集团更是以2亿的天价拿下第二季的冠名权。《中国好声音》已经成为了浙江卫视名副其实的“摇钱树”。无独有偶,在同一时期内,其他地方台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主打节目,其本质和特征与“好声音”的选秀相仿,与浙江卫视进行竞争,如上海东方卫视的《唱响亚洲》、山东卫视的《天籁之声》和青海卫视的《花儿朵朵》等,一时间,平民百姓登上大舞台,实现人生梦想的节目比比皆是。
近年来,随着“真人秀”节目的大规模兴起,节目的核心竞争力已从内容成品转变为节目样式,同时,随着地方所进行的大规模广电体制改革,各地方卫视间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节目形式创新的压力使得各地方台将目光瞄向国内,甚至是海外同行,“一招鲜”的电视节目被抄袭和模仿,而这种不受约束的直接抄袭,实际上是对节目模板创新的一种打击,习惯性的不劳而获最终将会挫伤整个电视行业的积极性[3]。各电视台之间的竞争其实都体现在节目与节目内容之间的竞争,而内容的竞争实质上就是节目模板创新性的竞争。在电视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如果节目模板不能维持长久的创新性,而是一成不变,节目的存活能力会逐步弱化,生命周期缩短,久而久之,必然导致整个电视行业创新能力的下降[4]。
2.2 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电视节目模板频繁被模仿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兜底的《反不当竞争法》,然而,这其中却没有一部明确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这是法律层面的原因。首先,电视节目模板非《著作权法》规定的9类作品之一,得不到该法的保护;其次,节目模板也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工业生产方面的产品生产方法与技术方案等,也达不到专利申请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再次,电视节目模板也不是产品或者服务商标形式,不能适用《商标法》;最后,电视节目作为节目模板的载体是面向公众播放的,谈不上保密性,跟商业秘密也无法挂钩,也不能以《反不当竞争法》进行调整[5]。于是乎,电视节目模板保护在我国确实面临着一个“无法可依”的窘境,版权意识不足,再加上配套法律不完备,使得节目模仿和抄袭的现象多发。
(2)广播电视产业经验模式的改变、市场化运作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也是造成电视节目模板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在观众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地方台收视率的增长即表示其拥有较多的观众数目和市场份额,也说明其他电视台原有份额的下降,而最为直接的影响则是其广告收入的多寡乃至今后的发展空间[6]。鉴于我国省级地方台数量较多,想在收视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得使自己的节目赢得观众的支持和喜爱,这就需要在创新方面下足工夫。然而,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各家电视台争相“效仿”观众中口碑极佳的节目模板,将其改头换面、重新包装,隆重推出。考虑到我国电视行业人才匮乏、创新不足而竞争日趋残酷的状况,各家电视台为实现其平稳运营的目的不得不出此“下策”,使这种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从最早的《快乐女声》到《非诚勿扰》,再到今天的《中国好声音》,每一个成功节目的背后总会有一批“山寨”节目,导致观众的收视疲劳,也磨损了我国电视产业开创新局面的决心和斗志。
3 保护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建议
3.1 打好“法律”这张牌,保护节目模板
首先,应当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予以明确。因为电视节目模板是包括制作人等集体创作出的智力成果,具有原创性与独创性,尽管他们可能是在吸收前人一些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所制造出来。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应是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经独立创作并具有新颖性的节目模板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因为这种节目模板包括了节目的名称、操作方式、流程和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区别于其他节目的创意,集中体现了制作者们的独创性,理应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7]。应在法条中明确规定节目模板的版权归属制作者,明确权属问题,并确立侵犯电视节目模板的行为类型,但当前我国模仿节目的方式多表现为修改一些要素并加入自身表达方式,以隐蔽侵权行为,这就使得在认定侵权行为上存在困难,需要法律法规尽快确定认定标准。
其次,《反不当竞争法》应提供辅助保护。鉴于电视行业发展迅速,随着技术的进步,节目模板将可能更加丰富,仅依靠《著作权法》是不能提供完全保护的。从行业竞争的角度来看,《反不当竞争法》可以用来规范同行业间的竞争。电视行业中,不同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赚取利润,不断推出各类新节目来吸引观众眼球,他们之间的这种竞争关系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市场上就会滋生出大量的克隆节目,这也将极大挫伤制作人的积极性。因此,应该考虑按照竞争法的精神来对电视行业进行规制。
3.2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是关键
法律途径并不是化解所有纠纷和矛盾的万能钥匙,有时,道德也能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和调节市场,但更迫切需要的是市场内部自律自警意识的“觉醒”,否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要实现全行业的自律,打造出一个健康的市场,需要广电组织和企业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努力和配合。当前,可以考虑按华北、华东等大区成立类似行业协会的区域性行业自律组织,各组织间保持合作关系,逐步推广,直至建立全国性的广电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通过征求意见、协商讨论,出台相关的从业人员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文件,通过这种非正式的制度框架来约束整个行业市场的活动秩序,加大对“山寨节目”的整治力度,杜绝不劳而获的行为,广电行业必将会呈现好的发展态势。但当前建立起这种行业自律组织的阻力重重,建立后是否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并能发挥自律自治的效用也存在疑问。建议可以由国内目前实力较为雄厚的湖南、江苏以及上海等电视台牵头,对该组织进行试点[8]。
3.3 自我创新是根本,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
我国文化产业整体改革的其中一项目标便是为电视节目模板的创新提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以及激励机制,这既可以提升我国电视行业的总体竞争力,也在无形中造福了观众。同时,电视台作为广电行业的主体,其产权问题在电视产业化高度发达后也将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电视产业的发展,加速媒体发展方式的转变,积极融合并打造出新的产业链和媒体产业链,不断深化和拓展电视节目领域的新空间,还需要加快对电视产业市场主体的产权改革,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在市场中利用和整合各种资源,提高自己节目的创造性,这也是解决目前国内节目间互相模仿和抄袭的较好的方案[9]。通过借鉴学习和引进优秀人才,大胆提出新鲜理念,先进理念和方法的引入,可以进一步提升节目的创新性,如此一来,一档新节目的生命周期就会变得更持久,给更多节目的制作者以信心,给电视台注入更多新鲜血液,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能力。可以想象,未来广电行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残酷,但“百舸争流”的局面将会使整个市场保持充分的活力,这也是观众们所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沈苹.电视节目形式创意的版权保护[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3):40-42
[2]白朝阳.“好声音”唱火了节目版权生意[J].中国经济周刊,2012(33):64-66
[3]刘宏宇,张日臻.浅析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对策[J].当代电视,2012(4):80-81
[4]郭蔼雯.浅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1(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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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 法律科学,2006(4):132-137
[7]石月平.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J]. 现代视听,2009(2):48-51
[8]孙移芳.电视节目模板的价值衡量与法律保护——基于版权视角[J]. 经济研究参考,2007(11):36-41
[9]颜家水,方林佑.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从湖南广播电台娱乐节目被模仿谈起[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