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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中德福相配的两个层次

2013-04-11王勇刚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幸福德性本体

王勇刚

(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重庆北碚 400715)

康德道德哲学中德福相配的两个层次

王勇刚

(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康德的道德哲学有两个部分,即权利论和德性论。相应地,康德对德福相配的构建也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以权利为基础的德福相配和以德性为基础的德福相配。前者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得到较好的实现的,因为它属于现象界,遵循必然规律;但后者由于不属于现象界,因而无法在现世中得到实现。尽管如此,前者却不能独立自存,它与后者是密不可分的,两者都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建构中所不可或缺的。

关键词:德性;权利;幸福;本体;现象

康德的道德哲学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权利论,另一部分是德性论。相应地,康德对德福相配的建构也就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或层次,第一个层次可以看成是权利基础上的德福相配,第二个层次也就可以归纳为德性基础上的德福相配。

1 以权利为基础的德福相配

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将权利哲学作为他构建道德哲学的第一部分。简单来说,权利在康德那里就是指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1]。这一定义揭示了权利概念的三个特征,首先,权利概念只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其次,权利概念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系,它只表示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最后,在这些有意识行为的相互关系中,权利的概念并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内容,而只考虑彼此意志行为的关系。由此可见,权利是以保障权利人的行为自由即经验的自由为目的的。约瑟夫.拉兹曾说:“权利对拥有它们的人有价值”,而且“权利对于权利人的价值是权利得以成立的根据”。[2]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权利对于权利人的价值就在于权利是保障人们行为自由的必要条件。

在权利的保护下,人们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行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些行为本身不违背权利本身的规定即可。权利并不限制行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在权利哲学的视域内,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因为与权利相关涉的并不是那些各种各样的动机和目的,权利只与行为表现相关,它的使命就是保障那些合法的行为不受侵害,限制那些不法行为。因此,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追求各种目的,我们把这些目的的总和统称为幸福。在此意义上,权利论基础上的德福相配就是指在权利规定的范围内去追求幸福。这一意义上的德福相配的“德”事实上就表示“权利”,它作为德性的表象而存在。

由于权利概念涉及的是人们之间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外在的和实践的特性,所以,这些关系是可以以权利的名义得到维护的,而且在现实世界中,这样的维护是能够较好地得到实现的,只要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处于良好的状态。任何人不得侵犯和超越这种关系,而只能在这种关系的范围之内来追求幸福,一旦超越这种关系,侵犯了他人正当追求幸福的权利,他就不配追求幸福,更说不上享有幸福,相反,他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也就是说,他只能通过康德所说的惩罚的正义而得到相应的惩罚。在康德那里,惩罚的正义遵循平等的原则,即“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3]惩罚的正义在康德的权利论基础上的德福相配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正因为有惩罚的正义作为基础,权利论基础上的德福相配才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得到较满意的实践。

处于权利论的德福相配中的人们并不需要使行为的动机与法则本身相一致,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使行为本身与法则的表象即义务相一致,它所关注的只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只需要使外在行为与义务相符合、相一致即可,这用康德的话来讲就是一种外在的义务,对这种外在行为的立法属于法律的立法,它不需要像内在的义务那样需要伦理的立法。正因此,我们可以依照康德的方式将权利基础上的德福相配论称为外在的德福相配论,它只要求追求幸福的行为本身与法则的表象即义务不相冲突即可。而这与德性论基础上的德福相配论是完全不同的。

2 以德性为基础的德福相配

如果我们将以权利为基础的德福相配论称为外在的德福相配论,那么,我们就可以将以德性为基础的德福相配论称为内在的德福相配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德性要求行为的动机与法则本身相一致。关于法则,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中作了详细的阐述。法则也就是道德规律,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将其表述为:“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4]它具有普遍性、无条件性,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存在,在德性论中,它也作为追求幸福的至上条件而存在。德性和幸福这两个要素对于人这一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德性是作为追求幸福的条件而存在的,“德行(作为配得幸福的资格)是一切只要在我们看来可能值得期望的东西的、因而也是我们一切谋求幸福的努力的至上条件,因而是至上的善。……但因此它就还不是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欲求能力之对象的全部而完满的善;因为要成为这样一种善,还要求有幸福……”[5]德性论基础上的德福相配就是至善,它要实现的是道德幸福,即在德性的基础上追求幸福,也可以这样说,在追求德性的过程中去实现幸福。而德性的实现需要的是一种内在的立法,也即伦理的立法,这种立法要求我们行动的动机和法则本身相一致。内在的德福相配的实现要求幸福完全精确地按照与德性的比例来分配。但是,这一意义上的德福相配的实现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是必然的,在现实世界中,它只能作为一种应然的状态或可能的状态而存在。关于这一点,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都有所阐述。从理论上讲,德性概念和幸福概念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德性与实践理性相关;而幸福是一个感性概念,与本能相关。认为德性和幸福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的想法完全是对德性的误解,将德性视为了实现幸福的工具,从而也就将实践理性视为了实现幸福的工具,而这与实践理性的本质是格格不入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做法取消了实践理性。为了实现幸福,所需要的只是本能,而完全不需要理性,“事实上,一个理性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6]而“人们是为了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7]理性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8]更确切地说,德性概念属于本体界,而幸福概念属于现象界,因此,德性和幸福在现世中不可能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在现世中作为意志规定的后果,原因和结果的一切实践的联结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和将这种知识用于自己的意图的身体上的能力,因而不可能指望在现世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对幸福和德行有任何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9]也即是说,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不属于现象与现象的关系,而属于本体与现象的关系,现世中的因果必然性只适用于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所以,德性和幸福在现世中不可能是因果必然关系。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也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存在,即:有德者没福,缺德者享福。康德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由此可见,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就事实而言,康德的内在的德福相配论都无法必然地存在于现世中,它不是一种实然状态,而只是一种应然状态。要使这种状态称为可能,就必须要设定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这两个条件。这即是康德道德哲学中德福相配的第二个层次,也即是内在的德福相配论。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哲学对德福相配只给出了弱的保障,也就是说,他最多只能保证外在的德福相配在现世的实现,他不能保证内在的德福相配在现世的实现。但是,这并不表明康德的外在的德福相配论能够独立存在,事实上,离开了内在的德福相配论,康德的外在的德福相配论是无法自存的。因为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3外在德福相配论和内在德福相配论的关系

在前面,我们可以看到,外在德福相配论和内在德福相配论确实存在着区别。外在的德福相配论是以权利为基础的,而且,这一意义上的“德”本身就代表“权利”。而权利所要维护的就是经验的自由—它也是在现世中能够实现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将外在的德福相配看作是经验的自由的体现。权利属于现象界,幸福也属于现象界,因此,权利论基础上的德福关系也就属于现象与现象的关系,确切地说,就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它们遵循着必然规律,虽然这种必然规律与纯粹的自然事物所遵循的必然规律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人在现象界的立法。也正因为此,在正常情况下,也即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处于良好状态的情况下,权利基础上的德福相配是能够得到较满意的实现的。而这一点也正是它与内在德福相配论的最大区别。内在的德福相配论是以德性为基础的,德性所要保障的不是经验的自由,而是先验的自由,相应地,内在的德福相配就是先验自由的体现。而且,德性本身就是先验的,属于本体界,因此,内在的德福相配不是现象与现象的关系,不遵循现象界的必然规律,而是本体与现象的关系。所以,在现世中,现象界中的那种必然规律对于德性基础上的德福相配论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不能用规定现象界的规定去规定本体界,那会造成一种僭越,会导致理性的二律背反,在道德哲学的视域下就是导致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而为了实现这一意义上的德福相配,也即实现先验的自由,就必然得设定一个由全知、全能和全善的上帝所统治的可能世界,只有在这一可能世界在,内在的德福相配才能够得到实现。

由以上可知,外在德福相配是经验的自由的体现,内在德福相配是先验自由的体现,经验的自由属于现象界,先验的自由属于本体界,本体是现象的基础,所以,经验的自由是以先验自由为基础的,这也就是说,外在德福相配论以内在德福相配论为基础。外在德福相配向内在德福相配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一个权利向德性提升的过程,一个经验的自由向先验的自由靠近的过程,一个将人从现象向本体提升的过程。而将人从现象向本体提升是道德理性永远的使命,因而,德性在现世中只能被不断靠近,而永不能被实现,相应地,德性基础上的德福相配在现世中也是永不能被实现而只能被靠近的,否则,人就将取消人作为本体存在的一面而完全变成了一个现象界的存在,这不仅在理论上不能成立,而且在现实中也不可能被我们所接受。因此,康德的德福相配的真正实现就注定了只能有一个宗教的归宿。

注释: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0.

[2]约瑟夫.拉兹.世界秩序中的个体权利[J].杨贝,译.《文史哲》2010(3):6.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4.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8.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1—152.

[6]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1.

[7]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1.

[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

[9]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6.

责任编辑:邓荣华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94(2013)04-0001-03

收稿日期:2013-05-25

作者简介:王勇刚(1988-),男,河南舞阳人,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教育学、教育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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