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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法律思考

2013-04-11张花蕾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评级信用

张花蕾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的历史形态及其发展

信用评级,也称资信评级,目前在国际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中,仅有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缩写为IOSCO)在2004年颁布的《信用评级机构基础行为规范》对信用评级进行了界定:信用评级是有关主体、信用承诺、发行证券或负有同样义务的发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的观点或意见,并用已经确立的、可以界定的等级体系加以表达。信用评级不是对买入、卖出或持有某种证券的建议或推荐。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评级机构)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受评对象)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1]128。具体来说,产生利益冲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个主体同时服务于多个主体;二是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三是服务机构存在选择牺牲某个利益主体的动机,从而使自身获利[2]37。

(一)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的主要类型

发行方付费是根本的利益冲突。评级机构向被评级的发行人收取评级费用,一般将其称为“发行人付费”模式。自1968年标准普尔开始向市政债券发行者收取费用、1970年穆迪和惠誉公司开始对所有要求评级的发行者收费以来,向受评对象收费一直成为评级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早期的信评机构是通过出售出版物来获取利益,对发行方则是免费的。随着20世纪70年代美国宾州中央铁路82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发生违约之后,投资者认识到了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从此需求量大幅度增加。70年代后期,由于投资者“搭便车”获取信息、评级成本不断攀升以及发行人为获取NRSRO较高的信用评级,信评机构开始向发行人收取费用,而评级结果则免费提供给投资者。对投资者来说,免费获得评级机构大量的评级结果可以完善自己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对发行方来说,即使付费但也能从获得高评级的融资收益中得到弥补,且高评级意味着更广的融资空间;对评级机构来说,改变后的付费模式能为其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促其迅速发展。

事实上正是由于发行人付费此种模式导致了利益冲突的形成。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监管参考,监管部门成为了信用评级机构服务对象;其次,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发行人购买评级服务,发行人也为信评机构的服务对象;再次,投资者将评级结果作为参考引导投资,那么投资者也应该算是其服务对象了。

辅助服务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辅助服务是指评级机构除了收费评级外,还从事着与评级业务相关的,但从评级业务之中剥离出来的对金融产品的咨询服务活动。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创新产品进行评级;另一方面又对自己建议的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当受评对象的条件不符合欲评等级的要求时,评级机构的辅助服务将提醒或帮助其达到要求。另外,某些评级机构的辅助服务与受评公司的评级挂钩,使其迫于压力而接受辅助服务,评级机构公正、独立、客观的评级报告难以体现出它的公信力,发生利益冲突也在所难免。如在安然财务舞弊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就因审计费用为2500万美元,而辅助服务收费达到2700美万元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质疑[3]227。

为了避免或减少提供辅助服务给评级机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如辅助服务项目的主动披露,以及评级业务和非评级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将二者业务分属于不同业务部门进行执行,各部门各司其职,禁止评级信息的使用和传递,使评级机构在所提供信息的范围内进行评判,不得与辅助业务进行沟通。

尽管我国的评级机构很少开展主动评级或国家主权评级业务,但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主动评级也逐渐引发了反方向的利益冲突。主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根据自己收集的公开资料对被评主体展开的评级工作,此种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免费服务,提示风险,供投资者参考,具有公益性质。然而,在主动评级中,评级机构在受评方介入程度不高的前提下进行了评级。因此,收集的信息在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方面都有不足之处,发布的评级通常也低于被动评级,因此具有“以较低级别威胁对方进行付费评级”的嫌疑。与此同时,主动评级主要体现在国家主权评级这一敏感地带,由于大型评级机构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其清晰表达的负面情绪会对投资者情绪产生一定的引导和宣泄作用,从而引发羊群效应,最终必然对主权国家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威胁到一国的金融安全。

(二)金融危机前利益冲突具有可控性

第一,评级的对象比较单一。所有可能引发信用风险的主体都是评级的对象,金融危机前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象和种类以传统类型为主,表现为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由于当时的品种单一,组织机构比较明晰,市场经济发展节奏不是很快,评级机构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不同的评级方法,从技术上保证了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因此,利益冲突存在的土壤比较单薄,处在可控制的阶段。

第二,信誉机制相对有效。信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的基本原理是以“声誉资本”为基础的,其核心观点是:评级机构凭借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进行充分的分析、科学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信誉,以增进其内在的价值。由于评级结果的公开性、持续性、直观性其可靠程度随时受到市场的检验,因此,评级机构不得不恪守职责,确保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为自己在市场上赢得信赖和持续竞争而努力。否则,一朝的懈怠将会影响到整个机构的存亡。

二、金融危机后利益冲突的激化及其原因

(一)冲突激化的表现

危机后利益冲突的激化主要表现在信用危机由市场向金融主体逐步传导,层层违约,逐渐崩溃,整个市场出现信用危机,并由金融危机发展为经济危机并反向加深。

(二)结构性金融产品更容易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

以RN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和CDO(债务抵押证券)为代表的大规模、复杂型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在金融危机中与评级机构关系甚密,受评对象经过层层包装,投资者和监管者完全不了解其内为何物,更不能窥探其风险。投资者对这种复杂金融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誉的评判完全依赖于信评机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已经由最初的参考建议演变为投资的决定因素。这些复杂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由于缺乏公开信息和历史数据,评级机构只能依靠发行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倘若发行方提供的数据失真,评级定量模型未经完整周期检验,评级由于技术的限制很少考虑市场波动、系统及宏观经济风险等因素的干扰,风险放大的同时也导致传统的控制风险机制失灵[4]115。

与此同时,发行人付费模式的利益冲突贯穿于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过程,若经过分析受评对象的一系列数据,发现不能给出投资级的信用等级,分析师就会为发行人提供多元服务,帮助其重构金融产品,这种自设自评的方式使得利益冲突越发激烈的表示出来。

三、我国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第一,评级市场应当获得良性发展。当下,国际评级巨头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同时,更瞄准了收购或控制我国的大型评级公司,中诚信、联合资信和上海远东等评级公司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被国际评级巨头收购了49~62%的股权[5]11-12。垄断是造成评级霸权的根源,也是造成利益冲突的外部原因。适当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中国的信评机构提高其话语权。同时,信评行业的良性发展又有助于“声誉资本”的积累,最终对缓解利益冲突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二,对评级机构应加强法律监管。我国的评级行业有政府主导建设的清晰印记,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行政的过度干涉不利于评级行业的发展,但我国评级行业起步晚,短期内声誉机制难以形成,这就决定了我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必须以他律为主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具体到对利益冲突的控制层面,首先,必须要求信评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披露,如:评级的收费情况,评级人员与受评对象间的利益关系情况以及分析师的职业操守等。其次,必须加强对法律规定禁止利益冲突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力度,包括实地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如果信评机构在获得相关资格后,由于信息披露不全面、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不能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以适当形式限制其经营活动,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取消评级机构的注册。

第三,应当追究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由于在实践中“对评级机构信息的严格保护”和“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限制性态度”等诸多原因,导致难以对利益冲突行为实施法律制裁[6]30-31。个人认为:首先,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法律关系中,若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只要评级机构因实施利益冲突行为而违反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中,一方面,投资者利用搭便车无偿取得评级结论,不能要求评级机构对其亏损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社会公众对其言论的信赖,在确保评级过程严格依据执业规范且评级机构已尽职调查义务,若评级机构由于利益冲突违反上述义务,提供错误评级结果,投资者就可要求评级机构承担连带责任[7]96-102。

[1] 方 芳,梁伟超.信用评级行业利益冲突问题浅析[J].理论经济学,2011(6).

[2] 张晨阳.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分析[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3] 袁 敏.资信评级的功能检验与质量控制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4] 张学安,檀吓俤.信用评级机构国际监管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01).

[5] 吴 红.信用评级与金融安全[J].中国发展观察,2009(1).

[6] 张 静,谭中明. 信用评级利益冲突行为及其规制策略[J].商业研究,2011(10).

[7] 倪受彬,施丹婷.金融危机背景下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初探[J].社会科学,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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