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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理论的梳理与探讨

2013-04-11李淑文

生产力研究 2013年3期
关键词:公正正义公平

李淑文

(北京物资学院,北京 101149)

一、环境正义:环境问题上的社会公正

以社会学视角,环境正义是社会公正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制度理性设计的准则之一。西方思想家对公平的探讨始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主张的是一种生而不平等的自然正义观。在论及与公平有关的正义时指出,正义是“给每个人以公平对待”。他认为,每个人应当履行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职责,并得到与其能力相称的回报。亚里士多德同样持这种生而不平等的正义观。他把公正分为总体的公正(它包括守法和平等)和具体的公正。其中,具体公正又分为两类:“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近代学者将对于公正依据的研究已经深入到人的基本权利层面。至现当代,由于西方世界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在更加广泛和深刻的范围内思考公平问题,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公正理论研究呈三足鼎立态势,可以大体划分为以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论,以美国学者瓦尔策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正义论,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综合正义论。国内的社会公正(正义)问题研究,始于20 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全面展开,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也在进行着全面的调整。社会公正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正思想。

与农村环境问题和农民环境权相关的社会公正理论,体现为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公正问题研究。郑杭生(2004)提出,所谓公正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地位上的分布是公平的,地位之间的级差是合理的。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弱势群体的扩大、社会公平度下降、包括农民贫困层在内的社会下层的形成。吴忠民(2004)从中国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分层结构的特征方面切入分析了社会公正问题。提出:现阶段中国社会分层结构有两大特征:一是原有的主要群体弱势化,二是形成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精英的群体结盟。特别是前一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它主要表现在:中国主要社会群体的弱势化成员的人数在迅速增加;农民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几乎枯竭;农民群体劳动技能的总体水准在下降;农民的相对地位明显下降等诸多方面。王晓毅(2005)提到农民在分析农民公正观念基础上,谈到了自我利益救济的三种表达方式,包括上访、转移对象、直接冲突。提出建立协商机制的四点建议:“第一,让农民按照自己熟悉的方式表达意愿,增加农民的表达机会、降低表达成本;第二,强化社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建立一套包容农民地方实践机制,不单纯依靠外部强加的规则;第四,加强农村社会舆论的作用,让街头巷议重新发挥规范社会的作用。”

可见,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王海明,2000)并“协调社会中各种权益关系,实现最合理的权益结构”(汤玉奇,2007)。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笔者认为,应正确认识公正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到“作为公正的发展”(景天魁,2004)。“作为公正的发展”就是承认和实现合理的适当差别、复核并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绝大多数人(原则上是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改善和能力提高。人们普遍关注改革发展成果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合理共享的议题,这实质上是社会公正问题。提高政府和社会力量调节利益分配、解决改革成果分享不公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民承担着与其享受权利不对等的环境义务,即过度的环境义务。环境正义的实现,必将通过社会机制传输引发社会公正的制度创建,促进社会公正全面实现。

以环境法视角看,马晶(2005)指出:“环境法并不惟以科学技术性作为其最主要的特征,也并不惟以环境标准作为其核心的规范,环境法也有其内在的正义品格。”

以环境哲学视角看,晋海(2008)指出:“环境正义隐性地存在于一般环境问题背后,是基于对环境问题进行制度反思而形成的新的环境思想。环境正义思想表达了理解环境问题的更新的、全面的视角。传统环境思想强调整体主义视角,囊括了所有环境问题总括性的分析环境问题原因、治理对策。环境正义主张在整体主义背景下,人们应将研究视野定位于现实存在的环境弱势群体,如低收入群体、有色人种等面临的局部社区环境问题。”

以环境经济学视角看,刘传江、侯伟丽(2005)指出:“环境公平(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在进行利益分配或成本分担时必然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环境公平虽然很难找到能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但可分为三类:(1)基于分配的公平(Allocation-based)。注重污染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如主权原则、平等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支付能力原则等。(2)基于结果的公平(Outcome-based)。注重污染减排义务分担对福利的影响,如平面公平、垂直公平、补偿原则等。(3)基于过程的公平(Process-based)。注重污染排放权分配过程的公平特性,如趋同原则、政治协商一致、市场公正、罗尔斯最大最小(Rawlsian Maxi-min)原则等。刘传江、侯伟丽指出,出于公众对于环境质量和环境承载力忧患的环境成本与环境收益经济核算和评价,不能只讲求效率而忽视环境公平。环境正义可以通过环境税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分摊”得以体现。

环境正义思想的发育和成熟可以被视作环境政策和法律变迁、提升的前奏。

二、环境正义的提出

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缘起于20 世纪80年代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由环境正义这一基本理念推动的‘环境正义运动’,一直是推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和环境资源法向纵深发展的动力”(蔡守秋,2005)。

环境正义运动孕育于美国20 世纪50年代的现代民权运动和60年代起的现代环保运动。现代民权运动先后通过修订《选举权》、《宪法》和1964年《民权法》,提升了美国公民(特别是有色人种公民)的权利意识。1962年,R·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现代环保运动启动,一系列环境立法随之而生,呼吁了公民的环境质量意识。

1982年,北卡罗米纳州华伦县居民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在阿夫顿社区(少数民族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Warren County Protest),从而引发学界关于环境正义的关注。自《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一书首次使用了“环境正义”一词后,针对美国有色人种面临环境困境,出现了一系列“环境正义”运动和一批旗手式的人物与著作。

1991年10月,美国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峰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一个名为“环境正义原则”的声明,宣布了实现环境正义应遵循的17 项原则,成立了“最南部环境正义中心”、“环境正义资源中心”等组织。1992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一个环境正义办公室,1994年又设立了一个环境正义华盛顿办公室。依照克林顿总统第12898 号行政命令,建立了“环境正义工作组”。阿肯色州于1993年4月20日颁布了《在强影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选址中实现环境公平法》(Arkansas State Law on Environmental Equity in Siting high Impact Solid Waste Management Facilities)。一家名为“备选政策中心”的非赢利性组织于1994年12月发表了“环境正义模范法典”(Model Environmental Justice Act)。

环境正义旗手人物首推黑人班杨·布赖恩特(Bunyan Bryant),他组织、参加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会议,并独著、与人合著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代表作有:《环境正义:问题、政策及解决办法》(1995年)。在环境正义领域成果最多的要数美国学者罗伯特·布勒德(Robert Bullard),他独著、与人合著了50多篇文章和8 部书,其代表作是1994年出版的《美国南部的倾废:种族、阶级和环境》,被许多权威人士认为是环境正义问题上最有力量的作品之一。另一位美国学者彼得·S·温茨(Peter S.Wenz)直接以“环境正义论”命名其著述,并声称,本书“主要是关于正义论的”,是正义理论在环境关切上系统而全面的表达。作者考察了古代到当代正义诸理论及其与环境问题的关系,揭示出以往正义诸理论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有限有效性,在此基础上重构了分配正义理论,并力图用其解决环境难题。可以说,《环境正义论》是领域内的力作。此外,1990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伯拉特(Robert Bullard)发表了《美国南部的倾废:种族,阶级和环境》(Dumping in Dixie:Race,Class&Environment)这一环境正义名著。

环境正义理论源于美国但并非局限于美国。1997年10月在澳洲的墨尔本大学召开的全球首次以“环境正义”为主题、共有来自33 个国家的两百多位学者与诸多民间团体参与的国际会议。在发展中国家,关于环境正义的探讨并不匮乏。印度生态主义学者古哈(Ramachandra Guha)发表了《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评论》一文,强调在环境正义问题上存在富裕国家的环境正义与贫穷国家的环境正义的分野。“指出印度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提出在贫穷国家和地区进行‘穷人环保主义’以实现环境正义号召”(古哈,1994)。

我国学界关于环境正义理论研究,基于社会公正问题的关注。王小文(2007)在其博士论文《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研究》中指出源自于美国的环境正义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的延伸和突破。探讨环境正义问题标志着对环境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反思的深化。对“环境正义”给予特殊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特征凸现了分配的公平和正义的分量。第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张斌(2009)在其博士论文《环境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中指出环境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力图解决环境保护与社会正义的统一问题。基于对西方典型的正义诸理论模式——目的论模式、权利论模式和功利论模式、综合论模式的考察,指出正是由于它们在统合环境保护与更多社会正义层面存在诸多不足。环境正义产生和发展的理论背景在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性、非正义性的批判以及生态社会主义的探索为环境正义实践路径提供了重要启示。曾建平(2007)在其著作《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中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国际环境正义,并对国际环境正义进行了创建性的研究。马晶(2005)在其博士论文《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中突破了环境正义研究的伦理学视角,将其上升为法哲学高度,强调环境正义是关于环境利益与负担、环境物品的分配标准的一种法律正义,是一种特殊的“领域正义”。

三、环境正义的概念

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1)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2)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3)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4)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EPA 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

学界基本认同郭琰对环境正义的界定,郭琰(2008)认为“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不分国籍、种族、文化、性别、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性环境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学界与政界的概念异曲同工地表达了环境正义旨在为实现社会中各种群体的环境公平所做的努力(蔡守秋,2008)。

四、环境正义的维度和向度

环境正义代表了一种新的正义价值,是一种新型的正义观。

在理论层面,环境正义包含了三个正义维度:国内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强调族群、性别、阶级和地域的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正义。代际环境正义探讨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差异性。

关于“环境正义”的向度:美国学者罗伯特·布勒德(Robert Bullard)根据环境正义的性质,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类: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诸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

美国学者Capek 提出了个人、社区或少数民族在面对可能的环境不正义时,应有的四个基本权利:充分信息的权利、公开听证的权利、民主的参与及社区团结、赔偿的权利。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和部分国内学者对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全球推广提出了质疑:把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正义理论推广应用于第三世界,是对其的一种伤害,因为这会使许多人的生计失去保障。还有学者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学者在“环境正义”的向度上存在研究重点的不同,发达国家学者强调致力于解决国内环境正义问题,更多强调“国内正义”的实现。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压力,加之在不平等的国际环境格局中处于弱势,发达国家环境的改善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输出和环境恶化为代价的,学者更多关注国际正义的实施。本研究探讨国内农村环境问题和农民环境权受损问题及环境权救济的研究,所以侧重关注国内环境正义问题,即在中国社会断裂时期城乡之间的环境正义。

关于“环境不正义”发生的机制和解决之道,曾建平(2007)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解决环境正义问题不仅需要价值上的诉求,而且需要制度上的设计。前者系关环境正义的理论向度,后者系关环境正义的实践向度。台湾中央大学石慧莹博士、元智大学刘阿荣教授认为,在全球自然环境渐趋恶化的今日,环境议题成为伦理学的重要课题。环境破坏与污染的最直接受害者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族群。为了矫正此种环境不平等,环境正义成为当代环境议题的诉求重点,要求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平等分配。郭琰(2008)认为: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1]景天魁.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3]Robert Bullard.Environmental justice challenges at home and abroad[M].//Low,Nicholas,ed.Global Ethics and Environment.London;New York:Routledge,19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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