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之探析
2013-04-11樊建民
樊建民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一、引言
法学教育作为高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培养法律人才的任务,也是进行法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大体上经过了1949年到1956年的初创时期、1957年到1976年的停滞时期、1977年到1991年的恢复时期、1992年到1999年的改革时期、2000年至今的扩招时期等五个时期,已经形成了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体系。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有400多所普通高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本科和专科生有9万余人。在一些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也逐步扩大,在校学生有2万多人。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例如,法学本、专科阶段的教育,开设了诸如国际法等专业性较强的、在实际中不常用的课程,这实际上浪费了师资,浪费了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和精力。而且,法学院系的学生大多数纯粹是为了找工作而读书,许多人的目的仅是为了一张法学毕业文凭,并不是基于对法学的兴趣和爱好,至于所学知识是否能在工作中使用,不是他们关注和考虑的重点,加之有的院校不顾办学和师资条件,跟风而上,开设法学本、专科专业,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导致法学教育质量下滑。再如,法学硕士设立的初衷是为法学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并不是为实务型人才服务。教学时,以学术性为导向,向学生灌输的是条文化的、抽象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着重逻辑、推理的训练,与司法实践相脱离。结果,法学硕士毕业的学生,面对理论知识、逻辑知识往往说起来头头是道,但面对复杂的实际案件往往束手无策。这些硕士毕业生一旦走上教学岗位,很难成为合格的培养实务型人才的教师,从事的法学研究也是空洞无物,研究的结果大多几乎一无所用。而法律硕士教育现在基本上是因循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对其进行法学本科内容的讲授,偏重于理论知识的教学,忽视实务培训,达不到预期目的。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及法学教育的现状,对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探讨,并研究改革法学教育的具体路径。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科学构建
(一)教育理念的更新
随着公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的改革,许多矛盾要用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对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迫在眉睫。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需求,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服务人才。按照社会需求来培养法律人才,使法学教育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着眼于学生的就业来确定办学目标,规划招生规模,及早为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是法学教育的支撑理念。
1.逐步削减师资不足的高校的法学院系
设立法学院系的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培养经验、培养目标不同,来设定相应专业,而不是每个高校都按照一个模式,所有专业都设。
逐步削减,直至取消法学专科的教育;逐步缩小法学本科的招生规模。
逐步缩小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规模。扩大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规模,逐步将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办成一种法律职业的培训机构。
逐步缩小法学博士的教育规模。其实,只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才有必要攻读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可以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中,招收法学博士,以充实教学、科研一线。
2.对法学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进行整体改革
应以职业化教育为主进行整体改革,应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紧密联系在一起,按国家司法资格的考试内容来组织教学。加大对受教育者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毕业后能真正适应司法实务工作,这样做也能使真正想留校继续深造的学生积累一定的实务经验,必将为其以后的教学、研究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在课程设置上,应偏重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法学学科的讲授和学习,增加实用性学科的课程分量。民法、商事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一类的课程一定要完备和充分,不能与其他的法律课程等量齐观[1]。这样不但可以减少高校开设的课程太泛太多,使学生无谓地学习自己不感兴趣、不实用的东西,而且可使学生有时间、有机会对自己感兴趣的学科自行钻研,发展自己某一方面的优势。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从大二开始,研究生从研二开始,就注意与实务部门的接触,以便其掌握扎实、可用的实战技巧,对各种社会现象,均能够自觉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进而能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
3.改革教学科研考核与评价机制
高校法学教育的第一任务是教授知识,然后才是从事科学研究。笔者也不否认,高校教师的科学研究会促使其学科理论水平的提高,进而使其能更好、更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但是在目前的教育模式下,高校教师进行的职称评定、考核等却偏重于科研,严重忽视了教学。笔者认为,作为高校的教师,其科研搞得再好,若不能很好地教学,得不到学生的认同,就不能被评价为一个合格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其在高校中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全面发挥。鉴于此,应鼓励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实务类课程的教学研究工作,在工作量计算、科研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作出倾斜性规定;同时,高校也应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高校兼职任教。
(二)教学课程及内容的优化
修改高校的课程设置制度,限定高校的核心课程,并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形设置选修课程。
1.法学本科课程
法学本科教学应重点开设常用的主干课,然后让学生自己选修其他相关联的课程;不应将死记硬背的课程(如法制史课程等)作为必修课,该类课程可由学生自己根据兴趣和需要自学;减少司法实践中相对少见的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等专业性太强的课程,该类课程的教学可由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学习来进行;增加诉讼类科目的教学时间,让学生通过与司法实务界的联系、沟通,掌握该类知识。
对主干课实行专题(如刑法中的贿赂犯罪专题、渎职犯罪专题、民法中的合同法专题、物权法专题、担保法专题等)讲述,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一般每学年开设的课程应保持一致,使学生有较多的选择机会。每门主干课都必须由具有实务经验的导师进行教学,杜绝传统教学模式中对理论知识的泛泛空谈。
笔者认为,大学本科核心课程应作如下设置:以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为主,以民诉、刑诉、行政诉讼为辅,其他课程均为选修课程。
2.法律硕士(非法学)课程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基本上与本科法学课程的设定一样,甚至教授的主要方法也一样。大多数学校开设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环保法等与实务联系不多的基础领域的课程,在某种意义上淡化了多用的基础性、实用性课程的教学。
法律硕士是从美国引进的制度,但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仅有为数不多的十来门必修课,却有几倍于必修课的选修课项目。必修课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但选修课却多种多样,灵活多变,以适应社会的需要。那些传统的法制史等基础理论的课程完全是靠学生选修或自学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改革我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设置。基本的思路可参考上述对本科教育课程的改革思路,更应重视学生在某一部门法领域的学习,可在上述法学本科必修课程的设置基础上,以部门法为标准,设立小专业,比如,刑事法学专业开设刑事法的课程——刑法、刑诉法、犯罪学、行刑学,同时其他科目作为选修课,可由学生根据需要选修。
3.法律硕士(法学)课程
法律硕士(法学),最终是培养高级的、专业性强的部门法实务工作者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为高校、研究机构输送研究人员。该专业的学生应针对其有兴趣的某一部门法,进行专门的教育、训练。因该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已掌握了较全面的法律基本知识,在研究生阶段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职业技术、职业道德等在内的实务性法律职业教育。
鉴于此,对该类学生在设立如上述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的基础上,更应注重学生实际、务实知识的积累和训练,主要开设法律案例课程、法律诊所课程、模拟法律事务课程等。
4.法学硕士课程
法学硕士主要是为高校培养法律师资力量和科研力量,所以要求该类学生必须热爱法学教学事业,招生的比例也应是少数。该专业不应再开设统一的课程,应该让学生直接跟随导师,进行教学的辅助工作及科研工作。当然,诚如笔者以上所述,随着法律硕士(法学)的发展,法学硕士可能被并入法律硕士(法学)中,从而最终消失。
(三)教学方式的改革
法学是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的一门社会科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的是解决实际问题。双导师制的设定及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对法学教育将起到积极作用。
1.双导师制的设定
由于法学教育资源有限,对于国家要求的加强实践的政策很难在法学教育中贯彻实行,尤其是师资力量相对较弱、财政不充足的高校更是如此。事实上,这并不是各个高校在政策执行上的问题,而是在培养模式的规定上出现了问题[2]。应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以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3]。法学院的每一位学生在入校后,就应当有指定的专职导师,并自己聘任或学校为之聘任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导师,使得学生真正能辨清学习和研究的方向。
同时,要利用司法实务界的导师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教化。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基础和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它与一般伦理有相通之处,但又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联,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无论是学术型人才还是职业型人才,都应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道德教育不仅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基础,而且对于维护法律公正、遏制腐败也至关重要。
2.案例教学法的推广
案例教学法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和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它通过大量的案例讨论,使学生能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那样思考问题。所以,应改进传统的按刑法条文逐条进行教学的方法,推广案例教学法。同时,应开设法律解释学课程,经常举办模拟法庭,增加多样的实践性、应用性环节,以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辩论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笔者曾在刑法分则教学中,采用以刑法案例教学为基础,以特定的分类案例为依据,通过对一些疑难案例的辩证分析,洞悉刑法规定的相关联罪、相交叉罪、相包容罪等相似罪、疑罪的关系,透析刑法理论上的基础知识及辩论技巧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实现了由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研究知识的转变,比较成功地培养和锻炼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法学图书资料的完善
法学图书馆的建设,在当今高校法学教育的硬件建设中显得日益重要。学生在校除得到老师的指点外,最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图书资料作参考,这是高校教育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也是高校的一大特色。应保证学生在图书馆可以及时、全面查阅我国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西方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能看到中外法学的权威性著作及重要的法学专业期刊。但笔者通过调研看到,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难以达到该目标。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法学院系的图书资料建设作出硬性的规定:设立了法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具有一定量的法学专业书籍及法定的相关书籍,来供学生查询,否则应限制其招生;拟设立法学专业的院系,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书籍及法定的相关书籍,是其开设法学教育的必要条件;与此相对应,开设的每一法学专业课程,也必须有相应的书籍资料加以支撑。
另外,法学图书馆的管理人员,必须由法学专业人员来分专业掌管,打破目前图书馆的管理人员不懂法律知识的局面。这些管理人员除自己根据法学动态及时选定一些该专业的书籍外,还要定期向该专业的教研室询问订阅书目,并及时落实到位。同时,图书管理人员对图书的借阅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学生借阅的具体书目来确定每种图书所需订购的数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完善法学教育的硬件建设,为教学、科研、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1]王健.关于举办法律硕士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11—14.
[2]杨佶,唐唯嘉.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比较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教学研究),2011,(11):12—13.
[3]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2):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