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模式不可复制
2013-04-11陈九霖
□陈九霖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改革在不断寻找着路标。其中,新加坡在影响我国的政治、经济模式等方面,起步很早。新加坡很早就通过建立“市长班”“总裁班”和组织官员培训等形式,兜售“新加坡模式”。
借鉴新加坡执政模式的提法,让笔者惴惴不安,观点和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的 “新加坡在一党长期执政之下能建立公民社会、经济开放和坚守司法独立等制度”,并不准确。
第一,关于新加坡的“公民社会”。事实上,新加坡并未建立起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新加坡只有报业控股和新传媒两大传媒集团,均由政府100%控股,且同步审查新闻稿件。对于新媒体的兴起,在选举提名日前,特别宣布使用网上播客、网上新闻等方式竞选是非法行为。此外,经常通过对城市建设与生活保障基金的控制权,来干涉选民的投票行为,如取消“祖屋翻新计划”和“新新加坡股票”等。
这种看似“合法”的手段,也是当年20宗针对反对党的“诽谤”起诉,悉数胜诉的玄机所在。
所有这些,显然都与“公民社会”背道而驰。
第二,关于新加坡的“经济开放”。新加坡的崛起,得益于天时地利:地处马六甲海峡的咽喉地带,时逢周边国家动荡不安、欧美游资寻求出路且欧美国家希望在东南亚插入一个“楔子”的发展良机。除此之外,新加坡经济的发展主要受益于明显的功利主义。例如:当欧美国家的市场经济显示出比苏中的计划经济更有活力时,新加坡积极仿效,乐此不疲;但当欧美国家利用人权价值观和国家福利来限制市场的过分自由和膨胀时,新加坡却视若无睹。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道德和人格等核心价值沦丧为利益的工具。新加坡倡导精神文明,但为了繁荣旅游产业,却保留了红灯区,视之为合法存在;新加坡宣称痛恨赌博,但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却设立起两个赌场,并以“综合度假村”的名义进行伪装。
第三,关于新加坡的“司法独立”。对此,不能只看表象,更要看其实质。司法独立的要旨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然而,在新加坡,司法体系沦丧为打击政敌的工具。最明显的证据便是,新加坡自其独立以来一直施行的《国内安全法》。这部当年主要用于对付马共的法令,授权政府不经审判即可无限期拘禁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一些早年的社会主义阵线领导人即因该法被拘禁长达20多年。此外,新加坡虽然在刑事立法上奉行“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阳奉阴违,普遍实行“有罪推定”的做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常出于政治目的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先入为主、事先定案。除此之外,新加坡法律公然蔑视“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基本原则,上诉失败者被加刑数倍的事例比比皆是。很明显,新加坡司法领域的种种,都与司法独立相去甚远。
其次,新加坡模式是不可复制的。新加坡是弹丸小国,只有城市而没有农村,只有中央而没有地方,实际就是一个鸡犬之声相闻的小城市。同时,新加坡也不存在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对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都易于控制。而反观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既有城市又有农村,56个民族共居,是一个典型的大而复杂的国家。管理一个城邦小国的模式,很难成功移植到一个泱泱大国。
再次,新加坡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新加坡的体制是由在其国人心目中德高望重的资政李光耀所创建的,它是一种家长式的治理体制。“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历史教训,不得不察。
总而言之,新加坡模式是不可持续、不可复制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的发展模式,要有中国气派和中国作风,决不能邯郸学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