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克莱瑞法案》分析及其对高校个体安全预警的立法启示
2013-04-10杨化
杨 化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美国《克莱瑞法案》分析及其对高校个体安全预警的立法启示
杨 化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美国的《克莱瑞法案》弥补了预防高校校园犯罪案件发生这一立法缺陷,通过制定高校自身的及时预警制度、犯罪日志制度以及年度校园安全报告制度等,保护了高校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当下的“权利启蒙”与“多元价值”并存的竞争时期,可以借鉴美国《克莱瑞法案》的法条,在高校危机管理中,建立预警保护的中国式《校园犯罪报告法》的立法模式。
美国;高校危机;克莱瑞法案;预警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的外部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高校外部的形势看,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商品价值观的输入、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趋势以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推波助澜,高校与社会环境形势的关系日益紧密,使得高校在更加容易受到社会影响的同时,高校也成为了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反射”和“放大”平台,从而使得当下的高校不得不面临“危机”频发的态势。从高校的内部来看,人事制度的改革、后勤工作的社会化、学生成分的多元化、学分制的逐步完善、就业的竞争压力等因素,也使得在校师生必须不断地面对环境的瞬息万变。因此,面临各种“危机”,以立法的方式建立高校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那些身处于权利启蒙时代,而权利保护意识亟需加强的大学生来说,显得尤为必要①近年的有关文献综述,大学生危机管理就是指在高校危机管理过程中,大学生在积极配合、参与支持、服从学校安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和主动性,以学生干部和有专业知识的学生积极分子为中坚力量,利用学生会组织,组建与学校应急机构相适应的学生应急组织和应急体系,对学生进行专门管理,制定一整套适合学生操作的预防、处理和总结预案,采取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的应对危机行为的动态管理过程。但从权利意识与立法预警保护方面,却没有建立起“公共治理”意义上的大学生危机管理的法治模式。。而美国1990年颁布的《克莱瑞法案》, 弥补了预防高校校园犯罪案件的发生这一立法缺陷,通过高校自身的及时预警制度、犯罪日志制度以及年度校园安全报告制度等,保护了高校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高校“危机”的类型
20世纪80 年代末, 美国学者库姆斯出版的《世界教育危机》一书,从宏观角度提出了高等教育可能面临的危机。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一些学者也参与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对校园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机状况进行了调研,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危机预警干预和善后的各种原则策略。这些著作主要是根据在美国和我国港台校园内出现的一些个体案例为例,如自杀暴力、滥用药物、试婚怀孕、交通事故、性骚扰等现象进行研究,这类事件大多数是发生在个别或者少数学生身上,又多属于心理危机类型。而现在,我国高校面临的却是中国转型时期影响下的普遍而潜在的高校“危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②朱敏:《北京市大学生危机管理意识调查》,载于《青年研究》2005年第2期。
(一)政治性危机
政治性危机主要表现为学生对校方或者政府因为不信任、不满意而采取的包括罢课、罢餐、集会、游行、示威甚至绝食等行动。在当前,政治性危机还应包含高校的形象危机。近年来,高等院校发生的一些事件,让社会公众对高校的印象发生了改变。这些事件损害的不仅仅是事发学校的名誉,更重要的是使人们对整体的高等教育体制产生了疑虑和不信任。比较典型的事件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考招生事件、北京大学教授剽窃事件、清华大学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和复旦大学教授嫖娼事件等。这些事件有可能给高校师生的个体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威胁,是法治社会治理不容忽视的领域。
(二)公共危机
公共危机是指对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各类犯罪。自然灾害一般包括地震、龙卷风、台风、洪水、山体滑坡等威胁生命、财产和环境本身的自然现象。公共灾害一般指火灾、传染病、食物中毒、工业事故和科技灾难等。各类犯罪则是指各种侵害高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2003年的非典灾难、近年来各高校频繁发生的火灾、极端案例如马加爵恶性杀人犯罪等,都说明高校的安全预警机制的缺失。
(三)个体危机
个体危机指个人针对自己的自杀、自毁、药物滥用以及精神疾病等。自杀已经成为我国青少年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各高校频繁出现的自杀事件,都在提醒和告诫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学校教育内容应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学习,提高心理危机干预水平。
以上三大类型的高校危机,除了第三类的个体心理导致的危机事件外,前两类与校外的时代背景和校内的管理因素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普遍性与潜在性。而中国正处于“权利启蒙”与“多元价值”并存的竞争时期,在大学生的文化价值观念中,反映出了“权利萌发”、“权利滥用”与“权利侵害”的多重语境状态,而这种时期下要保障大学生的个体安全,必须建立起配套的权利保障机制。而1990年美国国会所通过的联邦法律《克莱瑞法案》在如何应对美国高校危机、安全预警和学生个体权利保护方面,为面临类似时代背景冲击的中国大学生管理提供了完整的立法模式参考。
二、美国《克莱瑞法案》立法模式介绍
美国的《克莱瑞法案》弥补了预防高校校园犯罪案件的发生这一立法缺陷,通过高校自身的及时预警制度、犯罪日志制度以及年度校园安全报告制度建设等,全面地保护了高校校园内的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克莱瑞法案》的立法背景
1986年4月5日早晨,在美国利哈伊大学(Lehigh University)的一栋宿舍里,珍妮·克莱瑞(J eanne Clery)被同校一名男生强奸并残忍地杀害。在1987年,美国高校至少发生了31起谋杀案、1500多起抢劫案、13000 多起人身伤害案,其中大约只有4%的高校会报告说明校园犯罪数据。①Hartle, Terry. Toward a Better Law on Campus Crim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2001, 47(18): p.10.针对美国高校这一状况,珍妮的父母(Connie & Howard Clery)在悲痛之余开始呼吁高校加强安全防卫措施,以防止校园犯罪的发生。他们创办了一个全国性非盈利校园安全组织(Security On Campus Ine.),以保护学生的知情权与权益,同时积极宣传披露校园犯罪数据的重要性,促使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将校园犯罪数据披露并报告制度立法的州,此后美国陆续又有9个州开始立法,直至1990年布什总统签署该法案。
1998年的修订条款为1998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的一部分,名为《珍妮·克莱瑞校园安全政策披露与校园犯罪统计数据法》。1999年11月l日教育部发布了将于2000年7月1日生效的最终条款修正案,该法案规定教育部应收集、分析并向国会报告校园犯罪案件;所有参加联邦学生援助计划的高等院校应向学生、教职员工披露信息;校园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也应作为校园安全报告的一部分。《克莱瑞法案》的进一步修订为2000年10月的《预防校园性犯罪法》,并于2002年10月28日生效。②Herrmann Michele, Clery Act Lawsuit. University Business, 2008, 11(7): p.16.该法规定从2003年开始,高校应向校园社区告知由国家提供登记在案的校园性犯罪者的相关信息。《克莱瑞法案》最近的一次修订为2008 年修正案,这是由于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校园枪击案,它促使了美国针对校园突发事件而进行修正《克莱瑞法案》。《克莱瑞法案》共有18条,包括了校园犯罪的适格高校、需记录的校园犯罪案件类型、校园的安全机构、校园犯罪统计和校园年度报告等内容。
(二)《克莱瑞法案》的相关内容
1.法案中要求须提交校园案件数据统计报告的适格高校包括:除外国高等教育院校之外的参加美国联邦学生援助计划并与教育部签订参与项目协议的公立或私立高等院校。
2.《克莱瑞法案》对高校校园安全部门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校园安全部门包括:校园警察部门和高校的校园安全部门;无校园警察部门或校园安全机构的高校,任何个人或对校园安全负责的个人,例如负责校园入口安全的个人;校园安全政策明确规定的个人或组织且学生或教职员工向其报告了相关犯罪;对学生或对学生住宿、校园活动负重大责任的学校官员。如果该官员同时是牧师或专业顾问,其以牧师或专业顾问身份出现时不得认定为校园安全机构。
3.由于美国高校普遍占地范围宽广,学校的建筑物分布不是很集中,为便于校园犯罪数据的统计,《克莱瑞法案》第6条的a款界定了校园犯罪案件发生地点,并将其分为了校园区域、非校园建筑物或财产区域、公共财产区域以及学生宿舍或校园其他供学生居住的设施四类。例如,校园是指合理连接高等院校的地理区域并由该高校所有或支配以及直接使用或者是与该高校教育目的相关的任一建筑物或财产,包括学生宿舍和合理连接高等院校的地理区域并由该高校所有却由他人支配的供学生使用作为公共的财产。合理连接的地理区域应认为或作为主要校园的一部分并遵循同一校园政策的区域。学校所有或支配的建筑物或财产包括教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储存室等;学校所有由他人支配的财产包括食堂、书店等。
4.《克莱瑞法案》第1条F款规定了要报告的校园案件类型,其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应包括最近一年发生在校园、非学校建筑物里或侵犯非学校财产、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以及前面两年的可用数据。向校园安全机构或地方警察部门报告的犯罪行为包括谋杀、强迫或非强迫性侵犯、抢劫、严重侵犯他人身体、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辆、过失杀人、纵火和涉嫌饮酒、吸毒、非法持枪行为等;此外,要求记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盗窃、轻度侵犯他人身体、恐吓、破坏、损坏或肆意破坏财产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以及受害者是因实际或认为的人种、性别、宗教、性取向、种族、伤残因素被有意选取的攻击目标的侵害行为,这些数据应通过不同侵害类别进行收集与报告。从本款可以看出,校园报告应公布的校园案件类型包括三种:刑事犯罪案件、仇恨犯罪案件和校纪处罚案件。
(三)《克莱瑞法案》规定的预警机制
1.及时预警制度。及时预警制度是指当出现犯罪威胁时,学校应向社区、学生、教职员工等发出预警通告。高校对报告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并对防止相似犯罪案件的发生有帮助,即校园安全机构鉴别当前的校园政策是否遵守本节以及当地警察部门的规定和是否仔细考虑学生与教职员工受到的威胁以及高校不必向牧师顾问或专业顾问提供有关犯罪报告的及时预警。
2.犯罪日志制度。《克莱瑞法案》第4条规定了有关犯罪日志的内容,该条规定了高校需要记录的犯罪日志的内容和程序。高校必须留存警察或安全部门整理、保留和持有以易被理解的格式书写的,发生在校内、非校园建筑物或财产、公共财产内、校园警察或校园安全部门巡逻范围的任一犯罪,以及向校园警察或校园安全部门的报告。日志必须包括每一犯罪的类型、日期、时间和大致位置以及己知控告犯罪的性质。高校必须对校园警察或校园安全机构记录的信息按照本节的规定在两个工作日之内记录或补充写入日志,除非披露信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涉及受害者的个人隐私。高校可以阻止上述信息的披露,如果有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公开的某些信息会危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个人安全、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走或逃避侦查或引起证据的消失。一旦规定的消极情形不再可能发生时,高校必须披露掌握的任何信息。
3.校园安全报告制度。年度校园安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近三年的校园犯罪统计数据、学校对发生在校园内的犯罪案件的应对措施和程序、学校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政策、校园安全机构的执行程序、学生和教职员工应知的安全程序、学校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犯罪预防措施、当地警察部门记录的犯罪案件、有关酒精和毒品规定的州法规和联邦法规、有关毒品和酒精的滥用教育项目、学校对性侵害案件的应对程序措施以及获得的相关性侵害者的信息。
(四)《克莱瑞法案》的新增条款
1.应急与疏散程序。根据美国政府对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的调查报告,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官员如果在第一轮枪击案发生后能及时通知学生和教职员工,受害者的人数将会大大减少。因此,《克莱瑞法案》增加的第1条J款就是针对紧急事件的应急与疏散程序。现行校园政策下包含电子和无线通讯设备使用(适当条件下)在内的,关于紧急事件应急与疏散的程序必须包括:除发布通告就能有效控制紧急情况下,其它严重威胁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和安全的重大事件和危险状况应立即报告校园社区,使学生与教职员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知年度的紧急事件应急与疏散程序,以及对年度的紧急事件应急与疏散程序进行测试。
2.教育部长问责制。《克莱瑞法案》第(15)条规定,教育部长应每年向教育委员会报告执行本法的情况,包括教育部长监测高校执行情况的最新报告。第(16)条规定,教育部长可以就高等教育院校发布和传播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与防范突发事件的最佳实践信息向司法部长寻求意见和建议。
美国《克莱瑞法案》已经实施了20多年,这期间也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该法案始终从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出发,有条有理地规定了学校应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并编写犯罪日志、及时预警以及提交年度校园安全报告等,加强了对高校校园犯罪案件数据的客观科学的分析,对有效预防高校校园犯罪案件的发生产生了良好的防范作用。
三、《克莱瑞法案》对维护我国高校个体安全的立法启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高校的校园己由过去的“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封闭型转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开放型,传统高校的高墙深院已经越来越只是一种形式而已。今日的高校已不再是与世隔绝的“象牙之塔”,高校与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纽带,其拉动辐射作用和推动产业发展的特点日趋明显。高校周边地区的商业与服务业等发展迅速、异常活跃,高校驻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依托高校进行商业开发,经营性商业网点甚至流动性的小商小贩遍布高校周围,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成分更趋复杂,使高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相对复杂化,刑事犯罪案件更是时有发生。①郭海州:《新形势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研究》,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南农业大学,2007年5月。
(一)我国高校个体安全预警的现状
与美国《克莱瑞法案》相比,我国针对高校校园安全方面的立法不但落后,而且在校园建设与管理的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高校保卫处没有执法权。在处理校园违法违纪和刑事案件时处于尴尬地位,不能有效解决威胁校园安全的潜在因素。因此,可以借鉴美国高校的做法,设立校园安全机构即校园警察。
2.高校校园的开放性促使高校与周围社区紧密结合,但是高校在安全方面却与社区各自为政,殊不知周围的社区也能影响高校的安全管理。因此,借鉴美国大学与社区良性互动的有效方法,促使我国高校与社区共同携手、和谐共生。
3.我国高校往往偏向于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对教师和学生遇到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等教育仍比较欠缺。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文化教育与管理, 使教师和学生在遇到险情时能够沉着冷静,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4.美国《克莱瑞法案》为高校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制度与措施,而我国却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立法。大部分高校保卫处只有针对消防火灾或交通安全等的规定,没有全面地从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角度设立相关安全制度。
(二)我国高校个体安全预警立法的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尚无高校校园安全方面的立法以及高校教育和环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的《克莱瑞法案》,制定一部我国的《校园犯罪统计报告法》,以有效保护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立法模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宗旨:根据宪法,为维护校园安全,防止和减少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违反校纪行为、治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保持高校教学、科研与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立法原则:安全科学管理、及时预防和执行法定的原则。
2.明确校园安全定义。校园安全事件是指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违反校纪、治安以及刑事案件三类。根据高校校园案件发生地点的不同,可以将高校校园分为教学楼区、学生宿舍区以及与高校毗邻或可直接进入高校的公共财产区域,包括街道、人行道等。
3.设立高校安全机构。由于我国高校主要为公立高校,因此公立高校的校园应设立校园警察为校园安全机构,私立高校的校园安全机构仍为保卫处(科)。
4.建立高校安全预警机制。这主要包括高校的及时预警制度、犯罪日志制度和年度校园安全报告制度。笔者认为,高校及时预警是指当高校出现违反校纪、治安以及刑事案件时,学校通过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进行评价,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发出预警通知。校园案件日志制度主要表现为高校校园警察应记录校园案件日志,案件日志应包括每一起案件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以一定的格式有效记录校内发生的案件。
5.建立高校安全执行制度。教育部应每年监督检查各高校对该法的执行情况,如果高校违反该法,应对高校处以一定罚款,同时对主管校园安全的高校领导进行行政处分。
此外,我国法院需借鉴美国法院适用《克莱瑞法案》的审理经验,如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强化程序正义;法院审判案件时应对法律概念合理适用,以平衡价值冲突,有力保护高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个体权利。
The Clery Act Lawsuit of America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Legislative Process on Campus Crime in China
Yang Hua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The Clery Act Lawsuit of America had solved the problems regarding the prevention of campus’crimes through the systems of cutting-edged alarms, criminal logs and annual campus security repor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safeties and properties of students and facult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Clery Act Lawsuit of America had established lateral ties. Therefor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Clery Act Lawsuit of America as the reference to establish the Chinese legislation model ruled by the Campus Crimes Report Law to set up the pre-alarming protect in campus’ crisis control under the current background of “rights enlightenment” and “multi-values” in China.
America; Crimes of Campus; The Clery Act Lawsuit; System of Cutting-edged Alarms
D918
:A
:1008-5750(2013)02-0092-(05)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2.020
2013-02-13 责任编辑:孙树峰
杨化(1982- ),女,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师、助理研究员,西南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与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