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警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析
2013-04-10刘鹤
刘 鹤
(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虚拟社会警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析
刘 鹤
(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虚拟社会的警务工作是一个新课题。目前,虚拟社会警务工作面临着法律依据不完善、管理体制不明确、管辖权划分失当、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模式落后等诸多困难。针对这一系列的难点与挑战,应开创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的新思路,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虚拟警务建设、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强化重点网站监管、打击虚拟社会中的不良行为和不法行为等措施,保障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的高效有序。
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管理模式
虚拟社会在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巨大困扰。一方面,虚拟社会的有害信息泛滥,违法犯罪现象频发,且居高不下。据悉,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网络犯罪数量开始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1]而仅在2012年3月至8月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侦破涉网违法犯罪案件1.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万余名,清理网上贩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385万余条,依法查处整治违法违规互联网服务单位1万余家。[2]由此可见,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另一方面,虚拟社会的组织形态、运行模式等许多方面迥异于现实社会,这给立足于现实社会的警务工作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虚拟社会警务工作面临的挑战
1.虚拟社会警务管理的压力与日俱增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虚拟社会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3]这样一个庞大的规模,对现实社会的影响程度可想而知。同时,虚拟社会运行模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在现实中的行为,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面临强大的冲击。
2. 虚拟社会舆情事件危及社会安定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扩散性等特征,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布和接收信息,并且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进行传播,使互联网成为信息集散地和社会舆论放大器,影响社会安定。具体表现在:
第一,极少数敌对分子、具有强烈报复社会心理的极端分子为了制造事端,在互联网上发布危及国家安全、执政党地位的言论。国外一些反华势力也积极利用网络这无国界平台,使其成为他们遏制中国崛起和中华民族复兴的有力工具。
第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某种利益或实现某种目的,借助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扭曲事实,故意煽动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借机制造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少数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身利益诉求,使原本非常小的案件,经网络的发酵,演变为全社会的热点事件,形成“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这一网络时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有方式。
第四,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作用,致使问题扩散,诱发社会治安事件。由于虚拟社会平民化的特点,其信息容易被大多数受众接受,从而使得网络舆情极易扩散,继而催化社会问题的发生,甚至恶化。如河北的“李刚门”事件①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8.17济南女狱警夫妇打人事件”②2011年8月17日晚,山东省女子监狱女民警林某身着警服到修车摊修理电瓶车,其间,因修车排队顺序与修车人谢某夫妇发生纠纷。林某随后打电话将其丈夫朱某(济南市某皮肤病医院医生)叫来,朱某赶到现场后动手将修车人谢某打伤,造成部分群众围观,交通受阻。等都由于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而险些酿成社会治安事件。
3. 网络违法犯罪现象猛增,打击难度加大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匿名性和缺乏可跟踪性,使得有不同动机的违法犯罪分子能通过互联网非法出售枪支、毒品、假币、赃车、赃物等,实施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侮辱诽谤、网络敲诈勒索、黑客病毒攻击、网络赌博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1)借助虚拟社会的独特运行模式,某些违法犯罪呈多发、高发、集中爆发的态势
由于虚拟社会开放性、时效性非常强,使得某些违法犯罪借势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如2011年10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破获“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125人,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厂(点)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该案的涉案范围之广、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如果没有网络这个纽带,是不易发展为如此庞大规模的。
虚拟社会中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随着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将合而为一,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将成为“黄毒”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有的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直接设立色情网页。近年来网络淫秽色情案件一直呈递增趋势。另外,利用网络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现象也日趋严重。
(2)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
由于互联网广域性的特性,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借助于互联网,信息能在几秒钟内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联通互联网的地方,而任何一位坐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前的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一个案件中的受害人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往往超出想象。
(3)违法犯罪的手段隐蔽,打击处理困难,违法犯罪风险与办案成本严重失调
在虚拟社会中,参与人往往隐匿真实信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发生在网络之中的违法犯罪,如果没有确切的线索,很难被发现。这与传统的违法犯罪的案件有现场、物证、人证可供调查的状态截然相反,使得对虚拟社会违法犯罪主体的调查与认定显得非常困难。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现实社会中的案件。此外,作案所留的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取证难等,都使得虚拟社会违法犯罪案犯处理率偏低,办案效率不高。
(4)虚拟社会违法犯罪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在查处的网络违法犯罪案犯中,下至青少年,上至老年人,各个年龄段的人都有。实践证明,社会各个阶层在网络中的违法犯罪比例都有所上升,违法犯罪的动机也五花八门,这给防范与打击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
4.违法操作威胁网络安全
极少数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病毒和木马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破坏国家机密、个人信息,严重威胁了网络自身安全,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秩序,给信息安全的治理与防范带来很大的困扰。据权威统计,2009年新增病毒样本299万个,发现新增木马246万多个。[5]而2010年全国共有近3.5万家网站被黑客篡改,其中被篡改的政府网站达4635个。[6]
二、虚拟社会警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相关法律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互联网立法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立法经验,致使立法主体较多,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预想,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也明显不适用,致使有关网络违法犯罪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2.现行的虚拟社会管理体系不完整、管理机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
依据《互联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虚拟社会管理方面会存在公安、文化、工商、工信、消防、运营商等部门单位多头管理的现象,这些部门从表面上看各司其职,他们各自行使着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但实际上在规范网站建设、调整网络行为以及构建虚拟社会秩序等方面各自为战,协同意识不强,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可见,现行的管理体系、管理机制都不完善,管理权限不明确,交叉管辖、多头管辖现象严重。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
3.虚拟社会中违法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增加
虚拟社会的发展促使形成了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如何及时发现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并高效反应是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的一个重点。
4.虚拟社会跨时空性使警务工作管辖权规定面临困境
由于虚拟社会中没有时空距离,违法犯罪嫌疑人与他人之间的联系是即时的、远程的,其违法犯罪不像在现实社会里表现的那样,有特定的发生场所和客观的表现形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可以相互分离,受害人常常分散在各地,虚拟社会中这种违法犯罪的表现形态使得现行的执法管辖规定难以为继,容易产生管辖权争议,出现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等不利于警务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的现象。[7]
5. 由于虚拟社会开放性和隐蔽性,导致办案取证难度增加
首先,虚拟社会是个开放的社会,任何人只要有意愿,就可以随机获取网络地址,这就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容易隐藏身份,很难被发现。其次,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毁坏证据较容易,且检测与跟踪的难度很大。最后,由于虚拟社会跨国、跨境特点,在取证时还可能需要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因此,取证问题成为打击日益增多的虚拟社会违法犯罪所面临的严峻课题。
6.新型违法犯罪类型增多,认定难度增大
由于虚拟社会还具有许多现实社会所没有的特征,一些虚拟社会中发生的违法犯罪与现实社会中的有着较大区别,如何认定这些行为也是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的难题之一,比如损害虚拟名誉、盗取虚拟财产、破坏虚拟社会关系等行为,虽然某些个案得以处理,但在虚拟社会的大多数侵害行为没有得到相应处理。通过网络调查发现,有40.98%的网民认为自己受到网络各类行为侵害,但其中高达45.69%的网民不知道其遇到的行为是否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该寻求法律救济。
7.人员缺乏,技术落后,制约着虚拟社会警务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层出不穷,木马、病毒不断滋生,网络犯罪的手段和逃避侦查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整个网络安全队伍基础薄弱,人才匮乏,难以应付“魔高一丈”的网络不法行为。当前,大多数公安机关存在“专门机构缺少、专业人员缺乏、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的创新思路
应该看到,虚拟社会作为“草根民意集散地”[8],如能做到有序运转,必将与现实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正能量。因此,对于蓬勃发展的虚拟社会,既不需要草木皆兵、如临大敌,也不可放任自流,需要创新管理的方式,及时准确地把握虚拟社会中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应对。同时,我们应该深刻地意识到,虚拟社会中的汹涌舆情实际上是现实中热点问题在网络中的一种反映,虚拟社会问题的要害还是在现实社会中,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们要抓住虚拟社会热点舆论表象后面的本质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敏感现实问题,而不能只限于网上应对,这才是虚拟社会有序发展的治本之道。
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虚拟社会的行为
我国针对网络监管的法律只有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它以刑事处罚为主,但也包含对行政立法的相关要求。[9]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制定和完善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舆论秩序,保证虚拟社会在相关规范和法律法规体系下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必要时,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10]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加强虚拟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强烈信号。
2.建立健全虚拟警务工作机制
就当前来看,公安机关要在认真研究虚拟社会管理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发案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应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属地管辖机制。要明确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三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受理、及时查证。二是建立案件侦破协作机制。既要重视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过程中的协作,又应强调跨省区、跨地市公安机关的相互协作,同时还要注重各警种之间侦查办案的协作,形成侦破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大格局。三是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县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向当地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通报互联网安全形势、违法犯罪动态和工作重点,会商互联网安全工作,堵塞漏洞,使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从长远来看,虚拟社会的警务工作还应突破以块为主的管辖模式,建立一支不受地域管辖限制的网上专门警察执法力量。我们建议,应建立一支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网上专门警察执法力量,以打破狭隘的地域管辖局限。
3.强化虚拟警务建设
所谓虚拟警务就是将警务工作与网络相结合,充分发挥网络具有实时性强、效率高、交流方便等优势,探索虚拟警务平台的机制、内容和管理模式。
第一,进一步强化警务网站建设,提高警务网站维护人员的水平。警务网站不能仅仅停留在开通上,还需要下大力气进行建设和完善,以有效应对虚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网络互动沟通交流能力,掌握应对各种舆情问题的技巧和方法,就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专门对策性培训等。
第二,培植警务网站在舆情中的“意见领袖”地位,引导网络舆论。“意见领袖”是美国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又被译为舆论领袖,是指群众中具有一定权威性与代表性的人物,他们首先接触大众传播媒介,再将从媒介上获得的信息加上自己的见解,传播给他们周围的人,从而对周围的人施加影响。因此,效果是伴随着信息的“两级传播”(即大众传播媒介——舆论领袖——一般受众)过程而产生的。 鉴于此,各类警务网站应努力打造警务工作的“意见领袖”的舆论地位,以警务网站为平台,积极设置议题,参与警务工作热点问题的讨论,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形成强大的粉丝群,在提升关注度以及吸引粉丝的同时,在网民中形成良好的公信力。
第三,警务网站对涉警事件要及时进行客观报道和权威的法律释明,占领舆论高地。要在警务网站及时准确地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警务信息;对公众关注的涉警、涉公共事务热点问题,要主动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四,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对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舆情的监测预警,从而采取措施实现有效化解网络舆论危机的工作机制。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应包括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日常监测,是指将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地加以开展,随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导向、特点和趋势,一旦发现有不利于社会稳定、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突发事件监测,是指现实社会中突发了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对相关网络舆情进行的有针对性监测预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完善的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有效的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是极其重要的。
第五,进一步建立完善网上警民双向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虚拟社会中的民情民意同样包含了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满腔热忱和期待。当前,网络不仅成为公安机关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也成为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因此,要进一步拓宽虚拟社会中警民沟通的渠道,创新警民互动模式,建立公安网络发言人、公安微博、警民QQ群等网络工具,定期在网上就群众关心的警务问题展开讨论,实现和群众零距离沟通,搭建公安机关与群众对接的网络“直通车”。
4.积极推进警务公开,保持信息传播渠道的通畅
有关研究显示,权威信息缺失会给小道消息传播提供契机。网络调查表明,有55.36%的网民对网络发布的消息持半信半疑的态度,但当需要进一步核实消息的真实性时,有32.25%的网民认为应从网络获取更多信息,有24.47%的网民认为需要得到官方的正式消息,27.88%的网民认为应从报纸、电视等媒体获取更多消息。由此可见,有超过50%的网民还是相信正规渠道发布的信息,如果能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谣言自会不攻自破。
第一,普遍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选拔那些能力强、业务熟、善语言表达、有较高地位权威的人充任新闻发言人。
第二,规范信息公开制度。要建立实行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相结合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种群众关心的诸如反腐、公共事务的态势及实行的便民利民举措等信息,使政务信息公开条件下的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普遍化、规范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则应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向公众传达政府机关掌握的权威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消除公众的信息饥渴。
第三,严格信息发布审核把关。加强对发布信息内容和形式的审慎、细致核实把关,统一发布口径,避免出现矛盾纰漏,防止授人以柄、造成被动。比如邓玉娇案,①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3人到该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在水疗区五号房要求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并有肢体对抗,后邓玉娇拿出包内的水果刀刺伤邓贵大、黄德智,随后拨打“110”报警。邓贵大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对其免除处罚。警方前后发布了三个版本的信息通报,通报内容各有差异,引起了媒体的普遍质疑。
第四,及时处置网络舆情关注的现实问题,客观公正调查处理各类舆情事件,并公布有关处理结果。每一次虚拟社会危机舆情的背后,都有导致其发生的源头性事件。对于这些吸引眼球的热点、敏感话题要做到不掩盖、不回避,同时客观、公正、公开地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反馈,以求得主动。例如警花门事件,②2012年7月,网名为“馨儿徽安”的微博上发出了一条引发无数转发的消息。“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一切从零开始,努力学习。作为一名警花,我压力好大啊。警花只是一个称呼而已,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陪领导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同时还配发了多张照片。不少人在转发时评论,认为照片有损人民警察的形象。北京市丰台警方于7月3日将微博发布人王某抓获。王某年龄23岁,高中毕业后来京打工,做过服务员,也在影视传媒公司做过推广工作,后来成为一名平面模特。王某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当过警察,发布照片就是觉得好玩,想借此提高知名度。王某最终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由于警方及时查处涉案人员并依法予以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对有关网站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一,要对一些信息平台传播用户注册实施有效监管。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网络论坛版主、微博用户、即时通讯用户等的注册管理应实施实名制。具体实施可采用后台实名制、前台可用昵称的形式。这样一旦用户发布了有害或虚假信息,相关部门可根据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加以追究。
第二,要对网络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管。尽快建立起网络发布的信息内容的把关制度,严把网络信息的政治关、事实关、技术关,使得每条网络舆情信息发布前都能得到有效的审核,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的、有害的信息产生。
第三,要对运营信息传播平台的网站实施有效监管。首先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网站必须为其运营的网络发布的信息负责,出了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以整改,甚至停止运营;其次,健全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网友揭露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积极性,让虚假信息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无所遁形;最后,要重视发挥榜样的作用,建立一些网络舆情运营良好的网站。
6.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打击虚拟社会违法犯罪的能力
一是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公安系统的科技网络,建立起自己的网络反入侵的“网络侦探”。二是要开发、配备高科技装备,如网络安全预警、网络安全检查、入侵检测、有害信息发现、病毒控制、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电子数据取证和鉴定等方面的装备。三是设立信息网络举报中心,负责对相关网站进行巡查,发动上网者举报“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大力培养反计算机犯罪人才,将反计算机犯罪人才充实到网络警察队伍中。五是争取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尤其是信息产业界与警方的积极配合。
7.依法打击涉网的不良行为、不法行为
第一,落地查人,严厉打击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的行为。对于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有害信息行为要坚决从快、从重打击,形成警示作用。如深大男生假扮女生发布遭强奸网络舆情事件③2011年10月30日下午,微博上出现一条深大女生被强奸请求援助的微博消息。10月31日晚间,(深圳)南山警方通报,这是一名姓蔡的男生发布的假消息,警方已在深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抓获这名利用微博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嫌疑人蔡某某。、若小安网络舆情日记事件①2011年1月以来,一网名叫“若小安1”的网民微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网民在某网站上以“杭州失足女”身份发布了401条微博。其在微博上给自己贴上了“鸡者、小姐、性工作者、底层80后”等“瞩目”的标签,还采用了“纪实”的手法,发布了自己的“接客日记”。该微博引起了网民的大量跟帖及部分媒体的关注。后经杭州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网民“若小安1”其实是一名已婚男子,其微博中叙述的所谓“杭州失足女”经历纯属捏造。9月28日,杭州警方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以引起轰动效应的不端行为。对此类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利用政务网站及新闻门户网站等各种网络媒体进行发布,使广大网络用户引以为戒。
第二,对各类虚拟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网络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网络盗窃等专项行动,对有害信息数量较多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服务单位要开展集中整治。不断完善警民沟通平台,强化“虚拟警察”和“报警岗亭”的服务功能,增强对涉网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第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可以让相关人员了解什么行为该做或不该做,从而清洁网上环境,规范网上行为。
[1] 杨雁霞.网络犯罪数量每年递增30% 185个政府网站被黑客入侵[OL/EB].中国广播网.http://china.cnr.cn/ yaowen/201207/t20120727_510364112_1.shtml.
[2] 刘军涛.公安部部署深化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OL/EB].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 n/2012/0813/c223276-18734715.html.
[3]中国网民规模达5.13亿 网站规模止跌回升[OL/ EB].中新网.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2-01/16/c_122591652.htm.
[4] 魏立武,李升.公安部破获特大网络吸贩毒案 吸毒者七成青少年[N].京华时报,2011-10-03.
[5] 去年我国网络安全事件和计算机病毒感染大幅下降[OL/EB].中央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0-02/04/content_1528238.htm.
[6] 中国去年有4635个政府网站遭黑客攻击[OL/ EB].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8/09/c_121834706.htm.
[7] 姜曙滨.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OL/EB].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article/4631.aspx.
[8] 陈枫,单学刚.微博问政 舆情汹涌 政府如何应对?[N].南方日报,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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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周庆山.传播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8.
Analysis of Main and Difficult Policing Problems in Virtual Society
Liu He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Jinan, Shandong 250014, China)
Policing in virtual society is a new topic. At present, policing in virtual society confronts such problems as imperfect legal rules, implicit management system, inappropriate division of jurisdiction, imperfect management teams and backward management modes. Targeting a series of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we should have creative ideas in developing policing in virtual society, perfect rules and law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virtual policing, establish the warning system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s, reinforce the supervision of main websites and combat misconducts and violations in virtual society so as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and order of its policing.
Virtual Society; Policing; Management Mode
D631.43
:A
:1008-5750(2013)02-0057-(06)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2.012
2013-01-17 责任编辑:陈 汇
本文系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经费资助项目《网络传播规制研究》(编号:J12WB10)研究成果之一。
刘鹤(1969- ),男,山东泗水人,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律教学与研究。